- 译本 >
- 康德美学文集(注释版) - 李秋零译 >
- 导论
五、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的原则是判断力的一个先验原则
一个先验的原则,就是借以表现事物惟有在其下才能成为我们知识的一般客体的那种普遍先天条件的原则。与此相反,一个原则如果表现的是其概念必须被经验性地给予的客体惟有在其下才能被先天地进一步规定的条件,就叫做形而上学的。于是,物体作为实体和作为可变实体,其知识的原则如果表达的是它们的变化必定有一个原因,那这个原则就是先验的;但是,如果它表达的是它们的变化必定有一个外部的原因,那这个原则就是形而上学的。因为在前一种场合里,物体惟有通过本体论的谓词(纯粹知性概念),例如作为实体,才可以被思维,以便先天地认识这个命题;但在第二种场合里,一个物体(作为空间中的一个运动物)的经验性概念必须被当做这个命题的基础,但在这种情况下,后面这个谓词(仅仅通过外部原因而有的运动)应当归于物体,这却是完全能够先天地看出的。——这样,正如我马上就要指出的,自然(在其经验性法则的杂多性之中)的合目的性的原则就是一个先验的原则。因为客体只要被思考为服从这个原则的,其概念就只是可能经验知识的一般对象的纯粹概念,而不包含任何经验性的东西。与此相反,必须在一个自由意志的规定的理念中来思考的那种实践的合目的性的原则,却会是一个形而上学的原则,因为作为一个意志的一种欲求能力的概念毕竟必须经验性地被给予(不属于先验的谓词)。但是,这两种原则仍然都不是经验性的,而是先天的原则,因为为了把谓词与它们判断中的主体的经验性概念结合起来,并不需要任何其他的经验,相反,那种结合是完全能够先天地看出的。
自然的一种合目的性的概念属于先验的原则,这一点,人们可以从判断力的那些被先天地当做自然研究之基础的准则中充分地看出来,这些准则仍然只关涉经验的可能性,因而是自然的知识的可能性,但不仅仅是作为一般的自然,而是作为通过特殊法则的一种杂多性来规定的自然。这些准则作为形而上学智慧的格言,借人们不能从概念出发来阐明其必然性的一些规则的机会,足够经常地、但只是分散地出现在这门科学的进程中。“自然取最短之路(lexparsimoniae[节俭律]);但自然并不飞跃,无论是在其变化的序列中,还是在种类不同的形式的编排中(lexcontinuiinnatura[自然中的连续律]);尽管如此,自然在经验性法则中的巨大的杂多性,却是少数原则之下的统一性(principiapraeternecessitatemnonsuntmultiplicanda[如无必要,勿增原则])”;如此等等。
但是,如果人们想指明这些原理的起源,并沿着心理学的途径来尝试这样做,那么,这是完全违背这些原理的意思的。因为它们所说的,并不是有什么事情发生,亦即我们的认识能力按照什么规则现实地推进自己的游戏,以及它如何被判断,而是它应当如何被判断;而在这里,如果原则纯然是经验性的,这种逻辑上的客观必然性就不会出现。因此,对于我们的认识能力及其应用来说,明显地从这些认识能力中闪现出来的自然的合目的性就是判断的一个先验原则,因而也需要一个先验的演绎,如此作判断的根据必须借助这个演绎到先天的知识源泉中去寻找。
也就是说,在一个经验的可能性的诸根据中,我们首先找到的是某种必然的东西,亦即普遍的法则,没有它们,一般的自然(作为感官的对象)就不能被思维;而这些法则是基于范畴,被运用于一切我们可能有的直观的形式条件之上的,只要这些直观同样是先天地被给予的。在这些法则之下,判断力就是规定性的;因为它要做的无非就是在被给予的法则之下进行归摄。例如,知性说一切变化都有其原因(普遍的自然法则);先验的判断力现在要做的,无非就是指明在已提交的知性概念之下进行归摄的条件,而这就是同一个事物的诸规定的演替。对于一般自然(作为可能经验的对象)来说,那条法则就被认为是绝对必然的。——但现在,经验性知识的对象除了那个形式的时间条件之外还以诸多方式被规定,或者就人们能够先天地作出判断而言是可被规定的,以至于种类不同的自然除了它们都属于一般自然而共有的东西之外,还能够以无限多样的方式成为原因;这些方式中的每一种都(按照一般原因的概念)有其自己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则,因而带有必然性,尽管我们按照我们认识能力的性状和限制根本看不出这种必然性。因此,我们必须在自然中就其纯然经验性的法则而言来思维无限多样的、对于我们的见识来说仍然是偶然的(不能被先天地认识到的)经验性法则的一种可能性;而且就它们而言,我们把根据经验性法则的自然统一性和经验(作为根据经验性法则的体系)的统一性的可能性评判为偶然的。但是,由于毕竟必须必然地预设和假定这样一种统一性,若不然,就不会出现使经验性知识成为一个经验整体的普遍联系了,因为普遍的自然法则虽然按照事物作为一般自然物的类提供了事物中间的这样一种联系,但却不是特别地按照其作为这样一些特殊的自然存在者的类提供的,所以,判断力为了其自己的应用,必须假定这一点是先天原则,即特殊的(经验性的)自然法则中对人的见识来说偶然的东西,在把它们的杂多结合成为一个就自身而言可能的经验时,仍然包含着一种对我们来说虽然无法探究、但毕竟可以思维的合法则的统一性。因此,由于合法则的统一性是在一个我们虽然按照某种必然的意图(知性的某种需要)、但同时毕竟是当做就自身而言偶然的来认识的结合中被表现为诸客体(在这里就是自然)的合目的性的,所以,就服从可能的(尚待揭示的)经验性法则的事物而言纯然是反思性的判断力,必须就这些法则而言按照对我们的认识能力来说的一个合目的性原则去思维自然,这原则也就被表述在判断力的上述准则中。现在,自然的合目的性这个先验概念既不是一个自然概念,也不是一个自由概念,因为它根本没有把任何东西赋予客体(自然),而是仅仅表现着我们关于一个普遍关联着的经验而对自然的对象作出反思时必须如何行事的惟一方式,因而表现着判断力的一个主观原则(准则);因此,如果我们在纯然经验性的法则中找到这样一种系统的统一性,我们也感到高兴(真正说来是了结了一种需要),就好像这是一个幸运的、对我们的意图有利的巧合似的;尽管我们必须必然地假定,它是这样一种统一性,我们毕竟不能看出和证明它。
为了确信对眼前概念的这个演绎的正确性和假定这个概念是先验认识原则的必要性,人们只须考虑到这一任务的重大:使一个或许包含着无限多样的经验性法则的自然之被给予的诸知觉成为一个有关联的经验,这个任务是先天地处在我们的知性之中的。知性虽然先天地拥有自然的普遍法则,没有这些法则,自然根本不能是一个经验的任何对象,但是,知性除此之外毕竟也还需要自然在其特殊的规则中的某种秩序,这些规则只能经验性地为知性所认识,而且它们就知性而言是偶然的。没有这些规则,就不会有从一般可能经验的普遍类比向特殊类比的进展,知性必须把这些规则设想为法则(亦即设想为必然的),因为若不然,它们就不会构成任何自然秩序;尽管知性并不认识或者能够在某个时候看出它们的必然性。因此,尽管知性就它们(客体)而言不能先天地规定任何东西,它却必须为了探究这些经验性的所谓法则,而把一个先天原则,亦即按照这些法则自然的一种可认识的秩序是可能的,奠定为关于自然的一切反思的基础,而表述这同一个原则的是如下的命题:在自然中类和种有一种我们能够把握的隶属关系;那些类和种又按照一个共同的原则而相互接近,以便一个向另一个的过渡并由此向更高的类的过渡成为可能;既然必须为诸自然结果在类上的差异假定同样多不同种类的因果性,这对于我们的知性来说一开始就显得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它们仍然可以服从少数原则,而我们则必须致力于搜寻这些原则;如此等等。自然与我们的认识能力的这种协调一致,是判断力为了自己按照其经验性法则对自然作出反思而先天地预设的,因为知性同时在客观上承认它是偶然的,而惟有判断力才把它当做先验的合目的性(与主体的认识能力相关)赋予了自然;因为我们没有这个预设,就不会有自然按照经验性法则的任何秩序,因而对于应当按照其一切多样性来对待这些规律的经验和自然研究来说就不会有任何导线了。
因为完全可以设想,无论自然事物按照普遍的法则如何齐一,没有这种齐一,经验知识的一般形式就根本不会出现,但自然的诸经验性法则连同其作用在类上的差异却仍可能如此巨大,以至于对于我们的知性来说,不可能在自然中揭示出一种可理解的秩序,把自然的产物划分为类和种,以便把对一个自然产物的解释和理解的原则也运用于对另一个自然产物的解释和把握,并使一种对我们来说如此混乱的(真正说来只是无限杂多的、不适合于我们的理解能力的)材料成为一个有关联的经验。
因此,判断力对于自然的可能性来说也有一个先天原则,但只是在自身的主观考虑中,判断力借此不是给自然指定法则(作为自律),而是为了对自然的反思而给它自己指定法则(再自律),人们可以把这法则称为在自然的经验性法则方面自然的特殊化法则,这一法则不是判断力先天地在自然身上认识到的,而是它为了自然的一种可以为我们的知性所认识的秩序,在它关于其普遍的法则所做的划分中,当它要使特殊法则的一种多样性隶属这些普遍法则时所假定的。因此,如果人们说:自然按照对我们的认识能力来说的合目的性原则,也就是说,为了在其必要的工作上适应人类的知性,即为知觉呈现给它的特殊的东西找到普遍的东西,并为不同的东西(虽然对于每一个属来说是普遍的东西)又找到在原则的统一性中的联结,使自己的普遍法则特殊化,那么,人们由此既没有给自然指定一个法则,也没有通过观察从自然学到一个法则(尽管那个原则可以通过这种观察得到证实)。因为它不是规定性的判断力的一个原则,而纯然是反思性的判断力的一个原则;人们只是希望,自然尽可以随意地按照自己的普遍原则建立起来,人们却绝对必须按照那个原则和建立在它上面的那些准则去探究自然的经验性法则,因为我们惟有在那个原则成立的范围内才能凭借运用我们的知性而在经验中前进并获取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