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愉快情感与自然合目的性概念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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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在其特殊法则的多样性中与我们要为它找出原则的普遍性的需要的协调一致,按照我们的一切见识来说都必须被评判为偶然的,但对我们的知性需要来说毕竟仍然是不可缺少的,因而是自然与我们的仅仅指向知识的意图协调一致所凭借的合目的性。——知性的普遍法则同时是自然的法则,它们对于自然来说与物质的运动法则一样是必要的(尽管是出自自发性);而它们的产生也不凭借我们的认识能力以任何意图为前提条件,因为我们惟有通过它们才首先对什么是事物(自然)的知识获得一个概念,而且这些法则是应当必然地归于作为我们认识的一般客体的自然的。然而,自然依据其特殊的法则的秩序,无论有怎样超出我们的把握能力的、至少可能的多样性和不同类性,毕竟还是现实地适合这种把握能力的,这一点,就我们能够看出的而言,是偶然的;而找出这种秩序,是我们的知性的工作,它被有意地引向知性的一个必然的目的,即把诸原则的统一性带进自然;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力必须把这个目的赋予自然,因为知性在这方面不能给自然指定任何法则。

任何意图的实现都与愉快情感相结合;如果实现的条件是一个先天表象,就像在这里是反思性的判断力的一个一般原则那样,那么,愉快情感也就是通过一个先天根据被规定的,而且这规定对每个人都有效;确切地说是仅仅通过客体与认识能力的关系被规定的,合目的性概念在这里丝毫不考虑欲求能力,因而与自然的一切实践的合目的性完全有别。

事实上,既然我们没有、也不可能从知觉与依据普遍自然概念(范畴)的法则的吻合中发现对我们心中的愉快情感的丝毫作用,因为知性在这里是无意地按照其本性而必然行事的,那么另一方面,发现两个或者更多经验性的异质自然法则在一个包含着它们两者的原则之下的一致性,就是一种十分明显的愉快的根据,常常甚至是一种惊赞的根据,乃至是一种即便人们足以熟悉了它的对象也不会停止的惊赞的根据。虽然,只是由于自然的可理解性及其种类划分的统一性,我们按照其特殊法则认识自然所凭借的那些经验性概念才是可能的,而我们在这种可理解性和统一性上已不再感到任何明显的愉快,但是,这种愉快肯定在当时曾经存在,只是由于最平常的经验没有它就会是不可能的,它逐渐地被混同于纯然的知识,而不再被特别注意到罢了。——因此,这就需要在评判自然时使人注意到自然对我们的知性来说的合目的性的某种东西,即一种把自然的不同类的法则尽可能地置于更高的、尽管总还是经验性的法则之下的研究,以便在做到这一点时,对自然对于我们的认识能力来说的这种我们视为仅仅偶然的一致感到愉快。与此相反,自然的这样一个表象绝对会引起我们的反感,人们通过这个表象事先告诉我们,如果超出最通常的经验做丝毫的研究,我们就会遇到自然的诸法则的一种异质性,它使得把自然的特殊法则结合在普遍的经验性法则之下对于我们的知性来说成为不可能的,因为这与自然在其种类中的主观上合乎目的的特殊化的原则和我们以后者为意图的反思性判断力相抵触。

然而,判断力的这个前提条件,在自然对于我们认识能力的那种理想的合目的性应当被扩展到多远这一点上,仍然是如此地不确定,以至于如果有人对我们说,通过观察而对自然的一种更深刻或者更广泛的认识最终必然遇到一种法则的多样性,任何人类知性都不能把这种多样性回溯到一个原则,那么,我们也将满意,尽管我们更乐意在另外一些人给我们以希望时听到:我们对自然的内部了解越多,或者越能够把它与我们现在还不知道的外部环节作比较,我们就会发现自然在其原则上越是简单,尽管有其经验性法则的表面上的异质性也越是一致,我们的经验就前进得越远。因为我们的判断力的指令就是:按照自然与我们的认识能力相适合的原则,就我们的认识能力所及去行事,不去断定(因为它不是给予我们规则的规定性的判断力)它是否在某个地方有自己的界限,因为我们虽然在我们的认识能力的合理应用方面能够规定界限,但在经验性的领域里对界限的任何规定都是不可能的。


五、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的原则是判断力的一个先验原则七、自然的合目的性的审美表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