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灵
科学与哲学中,次于宇宙的本质和运作的最大难题,是心灵的本质和运作。如果无法使全能的善端与自然的无所为和痛苦的灾难相调和,则很难理解空间一项明确的外在物体何以能成为体内的活动;再如,何以观念在不可思议的意识里能达成理想。
斯宾诺莎企图否定笛卡儿心与体是两种不同实体的假定,来避开一些问题。他相信,心体为一,并同为实物,而基于两种不同的形态和属性之下,理解,犹如总相与思想的混一于上帝一样。因此,躯体如何影响心灵,或心灵如何影响躯体,将不成其为问题,每个动作是心灵与躯体二者同时发生并协同一致的运作。斯宾诺莎界定心灵为“躯体的观念”,如心理学(不必是意识)与生理学的程序相关系、相依随即是一例。心灵是躯体感之于内,躯体是心灵展现于外。心理状态是肉体活动的内部或内在形态。“意志”的活动,是肉体欲望的心理依属,而趋向于生理的表现。躯体之中,并无“意志”的活动,只有心理官能的一个单独活动;“意志”并非原因,它是活动的意识。“心灵的决定,和躯体的欲望及决断,是同一之物,当就观念的属性而思考时,我们称其为决定;而当就全相的属性以及就静与动的律则去推演时,则名其为决断(determination or finished action)。因此,我们活动的秩序和躯体的激情(passion,运动),其本质上与心灵的激情及秩序相同。”心与体所包含的种种内在活动,其实际的过程并非两个分立实物、实体或动因(agent)的交互作用,而是一个实体的单独活动。此由外观之,名为躯体,由内度之,则名心灵。躯体的每一项过程,均与心灵的过程相调和,“若不通过心灵的理解,则躯体无法发生任何作为。”但是,这一心智,并不必一定须与思想发生关系,其或仅是一种感觉,但亦未必是意识。因此,一个梦游者,当其处于“无意识”状态时,他能做出各种动作,此一理论名为“精神物理学的平行论”(psychophysical parallelism)。然而,其所假设的平行过程,并不是两个不同的存在体,而是一精神物理联体的重现。
在此基础上,斯宾诺莎着手知识过程的一种的机械化阐释,或许系依从于霍布斯,他以物理词汇来界定感觉、记忆与想像。他据此作为印象中许多知识根源系成之于外界物体的证据,不过他同意理想主义者的说法:“除非借其体内变化的观念,人类的心灵无由感觉出外在躯体为一实际地存在。”理解和理智,此知识的两个形式,乃得之于感觉,而第三个以及较高的形式“直觉知识”则得之于(斯宾诺莎认为)观念或事件的一简明、分隔、直接和综合的理解。这是规律的宇宙系统的一部分,而不是得之于感觉。
先于洛克和休谟,斯宾诺莎反对所谓心灵为支配观的动因或存在体之说,“心灵”是为理解、记忆、想像、感觉及其他连续的普通或抽象语词。“心灵的理念与心灵自身”在任何时刻,“乃同一同然之物”,其间并无任何分立的“机能”,诸如智力或意志;同时,这些也是认知或意欲总量的抽象语词;“智能和意志,会以相同的态度与观念或意识相关系,犹如‘石堆’之于石,或‘人类’之于彼德或保罗”。观念和意志均不相同,“意志”的意欲或动作,仅系一己“肯定自身”的观念。(例如,假设不受阻挠而自主地活动,观念终究能以一动作来完成其自身。)“心灵之决定无他,只是在观念的范畴中必然包涵观念的肯定而已……意志和智能乃同一之物。”
换言之,我们所谓的意志,只是欲望的总和及运动。“论及欲望……我认为,人类所有的努力、冲动、欲念和意图,并非经常与忽此忽彼、游离不定的另一者相对立。”深思熟虑是躯体和思想对于不同欲望的交叠支配,直至其中一欲望证明是强有力的,继续维持一致的心理状态,以转移至动作。显然(斯宾诺莎说)并无所谓“自由意志”,任何实际的意志,只是最高的欲望而已。当我们无外在阻碍,而得以表明本性和欲望的程度时,我们才是自由的,我们是我们自己的欲望。“并无绝对心灵或自由意志,只有决定情愿为此或为彼的心灵,因果互为以至于无穷”。“人之所以自认为是自由的,乃由于他们自觉其意图及欲望,而忽略了引发他们期望与欲望的原因。”此恰如一颗飞跃于空中的石头,心想其乃依自己的意志而运动。
可能加尔文派宿命论的“意见特殊区”(climate of opinion),即笛卡儿与斯宾诺莎所居住的荷兰,已分享了伽利略的力学(牛顿的《定律》尚未问世),而塑造了笛卡儿的机械论和斯宾诺莎决定论的心理学。决定论是不含神学的宿命论,其取代了上帝的原始轮回圈。斯宾诺莎深深接受机械论的逻辑,他不像笛卡儿,只限定其于人群与动物,他也将之使用于心灵,正如他一直以心灵和躯体为“一”一样。他论定躯体为一机械,却反对决定论以道德无效或不真。道德家的告诫、哲学家的理想、公众谴责的耻辱及法庭的处罚等,不但仍具价值而且是必需的,它们深深嵌入到每个人的生命和经验之中,同时也深入造成其欲望及决定其意志的原因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