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vs.复仇:毫无根据的对立
说到杜林关于应在反动感情土壤中寻找正义故乡的原话,我们应当用另一句生硬的反话来反驳这句热爱真理的话:最后被正义精神征服的土壤是反动感情的土壤。
——尼采,《道德的谱系》
复仇通常与正义相对照,甚至相对立。(“我不是要复仇;我要正义”是强制性的报应要求。17)人们说复仇是一种恶,是“以恶报恶”的轮回,从《克力同》(Crito)中的苏格拉底到当代的死刑争论,这种说法常常不过是用来在正义讨论中禁绝进一步提到复仇。18复仇应当作正义的典范而加以严肃考虑,这种有悖常情的说法与人们关于正义的通常考虑截然相对。比如,复仇是个人的,而非不涉个人的。19复仇是激情的,而非不带激情的。复仇是报应,也就是说,它是对具体情形的适当反应。它不是关于平等或权利资格的抽象理论,而且在给出具体情形的细节以及各种相关人员及其过去之后,看起来更像是一种临时的应付。但是,正义究其本性而言,意味着合法性和正当性。复仇能被证明事出有因吗?难道正义的主观性还不足以将其从法庭中清除吗?只因受到一种可能独一无二、没有先例且无法证明或论证的侵犯,就产生了充满激情的个人报复欲望,意欲扯平——这有什么理性可言吗?
“扯平”涉及一种平衡观念,它实际上是一切正义理论的基础。复仇要求可测量的相互性。它预设了个人的介入,以及损失、应得和个人欠付的观念,而不是旁观者、法官、陪审团、法律或某个博弈论哲学家的那种冷淡且纯粹评判的态度。复仇或许是既定且受人尊重的,在某些文化和社会中,甚至是制度化的,但它几乎不会被提升到完全的法律地位。甚至可以说,即使正当合理的复仇,就其性质而言,也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然而,复仇即便不合法,也常常被认为是一种既定的、义务性的社会实践。但是,即使它合理合法,也一般会由个人、家庭或社区去处理,而不会被认为是法律或全社会的责任或关切。20确实,复仇无论是否得到社会的认可,也无论它可能受到多大的构造或限制,复仇的基础动机也不可能是社会创造出来的。“自然状态下”的个人,就像绝大多数“高等”动物一样,在受到攻击时会作出反击,通常这种反击是可度量的反应。复仇作为一种社会实践,会依据某些社会规范和观念培育起来,这些规范和观念包括自我观念,一套关于何谓侵犯的观念(尽管其中一些表面看来具有普遍性,比如偷盗、强奸和谋杀),以及一套关于“适当”、“平衡”或“扯平”的标准,由此把报复与进一步的犯罪区分开来。然而,无论人们承认与否,复仇及其满足始终是刑法的根本要素,为何谓正义公平提供了一个标准。
当然,我不会就此罢休。复仇常常是非理性的,在直接的意义上说,它会越界、会反应过度、会搞错对象或目标。个人判断必须被提升,在一定程度上,还要被主体间的标准、协议和社会控制取代。暴力必须最小化,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那种十分自然的激化倾向和“家族仇杀”显然需要纠正。确实,这些都需要正义理论以及各种抽象的说法和规则,但我要确保的是,我们不要忽视原初的动机和直觉,正是它们驱动并引导我们走向更为文明的狭义惩罚观和广义正义观。只要事关正义,复仇的幽灵就会在不远处徘徊。
对复仇的这种特别关注,也适用于分配正义领域。我已经提到过,感激和怜悯之间有一个重要关联。我认为,分配正义一般图景背后的动力,是具体情境中唤起的具体情感,比如同情、恻隐之心、内疚、羞愧、窘迫和怜悯,甚至远方的人们、大的群体或整个人类的困苦也能唤起这些情感。值得注意的是,“触动”我们的,常常不是骇人的统计数据,反而是一个孩子受苦的照片。唯有当我们把那单一的恻隐之心成对数地增加时(如果我们能够这样做的话),这种统计数字才会变得骇人。因此,我们的分配正义感与报应正义感一样,也是由诸如嫉妒、占有欲、愤恨和报复这些直接“反应的”情感触发的,而且,它甚至可以直接指向匿名的制度(比如“庞大政府”的抽象解释)、政治废话(“财富的再分配”),或者像加缪笔下的西西弗斯一样,针对的是人格化的宇宙整体。21
比如,人们熟悉的权利资格主张,尽管是作为一个抽象权利问题被提出来,但常常以极为个人和具体的感情表现自身。在某些情形中,它也有历史悠久的习俗的支持(财产权就是最明显的例子)。更为常见的是,它们是对个人功绩的准客观诉求,比如“我是x(努力工作的人/团队一员/这里表现最好的人/这个国家的公民),因此我值得拥有z”。尽管我们不愿意承认,但实际上在我们的正义理论中,论证常常是这样的形式:“我拥有(或一度拥有)x一段时间了,因此我有资格占有x。”正因为有许多这样的感情,也正因为这些感情自身无法为社会整体确定任何具体的计划或蓝图,所以只要我们谈论权利资格(我们可以不谈吗?),就会出现冲突,而且会持续不断地出现。因此,也会出现许多截然不同、无法比较但相互抵触的正义概念。22什么才算是公平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与事情、地方、人群及其历史、文化和具体环境这些细节有关。
我想要表明,所有这些情感至少就其个人化的具体反应这一本性而言,可以看作与复仇类似。它们可能涉及某人自己的苦难或苦闷、他人的苦难或苦闷、关于苦难或苦闷的记忆或生动形象、某人自己对他人的苦难或苦闷而遭受的折磨,或者因自己的苦难或苦闷而想要他人受苦。或者,这样的情感可能是某人对自己好运的反应,也可能是源于因自己不应得的好处而来的难为情或感激。一个人也可能自己没有受到任何不当对待,却认同他人正当的愤恨或复仇欲望。一个人可能只是在捍卫自认为属于自己的东西,才反对侵犯、挪用和盗窃。正是报复中所共有的同一种相互性,决定了应得、回报和报答的笼统感受。人们常常认为,没有哪种分配模式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只是在与某种理想规划或个人期望相比较时,才会显得不公正。正因为此,霍布斯坚持认为自然状态下不存在正义,是正确的,但是这并不是因为缺乏一份“社会契约”。
我不是在说——哪怕显得笨拙也要讲清楚——偏心或报复心(比如出现在一位政客、一个官僚或我的系主任身上时)是正当或可以被容忍的。这些社会规定的立场,以客观和中立为基本德性,认为怜悯、偏爱或轻蔑的过度表达都是一种恶习。确实,人们有可能在充满怜悯或复仇心时遗忘正义。冷漠而公正,不偏不倚地保持公平,并不总是坏事。但我要说,这并不是正义的全部,我们以为毫无哲学味的关心、怜悯和各种“消极”激情,对于正义而言,与不偏不倚的公正同样重要。我们的各种正义概念,都是出自情感的素材,并且系于这些素材。若没有情感,没有关心,正义理论就不过是一场数字游戏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