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正义的复仇:报复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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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当作恶者得到应有的报应时,我们会有一种审美满足、诗性正义的愉悦感。惩罚的冲动主要是一种扯平的冲动……一旦能够根据所做恶事的大小和形态精确裁定惩罚,这种满足感会更为强烈……是所谓midak'negedmida——以牙还牙,lextalionis(一报还一报)。

——亚瑟·雷利菲尔德(ArthurLelyveld),

《惩罚:支持与反对》(Punishment:ForandAgainst)

仁慈的上帝,请不要仁慈对待那些毫无仁慈之心的人。

——艾丽·维塞尔(ElieWiesel),

在奥斯维辛集中营解放50周年上的讲话

最后,我们来谈谈报复的合理性。复仇是正义的最初激情。实际上,“正义”一词在《旧约》中一直指的是报复。在康德和黑格尔那里,Gerechtigkeit(正义)一词确实也包括一种惩罚的强烈暗示,纵观历史,正义概念大多数时候更多关涉的是惩罚犯罪和抵消恶行,而不是财物和服务的公平分配。“扯平”一直是我们的道德语汇中最基本的隐喻之一,而令人恐惧的义愤情感,就像温和的同情一样,也一直是正义的情感基础。“别生气,扯平就好”——且不管这话是否审慎——这种说法在概念上是混乱的。扯平只是生气的一种有效方式,而生气已经包括了扯平的欲望。这部分题记中亚瑟·雷利菲尔德说的那种愉悦、那种审美满足,就揭示了这种激情的深度。复仇需要“相称”,已然意味着这种被认为最不理性最不可控的情感中,也有那么一点理智。

当然,这不是说报复的动机总是合理的,或报复行为总是正当的。有时,复仇完全是个要求,甚至是义务,因此报复既合理又正当。有时并不如此,尤其是搞错了侵犯者或侵犯行为的时候。但是,为了严重错误而寻求复仇,为了自己报复邪恶——似乎正是我们正义感的基础,实际上,也是我们对自己的看法、我们的尊严以及是非感的基础。情感论者斯密也这样写道:“侵犯正义就是伤害……因此,它是怨恨和惩罚的恰当对象,且惩罚是怨恨的自然结果。”49我们不仅仅是道德生活的旁观者,还可以说,我们的复仇欲望不过是我们认清并抵制邪恶的能力中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

复仇常常被设想为“失控”,但它包含——或能够培养成包含——一种自身的界限和承认平衡的需要。因此,《旧约》教导我们说,报复应限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一报还一报)。50康德在其《法的哲学》(ThePhilosophyofLaw)一书中当作绝对理性原则的,正是这种“平等”,而更为现代、轻快的化身,则有吉尔伯特(Gilbert)和苏利万(Sullivan)的《日本天皇》(Mikado):“一个完全崇高的对象/会使惩罚与罪行相符。”《新约》甚至要求更多的克制:禁绝自己报复,要忍让以交付给上帝。《旧约》和《新约》(后者比前者更甚)也都鼓励“宽恕”,但是,若起初没有报复的欲望(和正当理由),那也不可能有宽恕。51

复仇常常与愤怒和怨恨这些侵犯的情感有关联,但在其行动的决心中所包括的,不只是这些。一个人可以愤怒或怨恨,却不觉得有必要“扯平”。甚至在愤怒和怨恨与惩罚联系在一起时,也不必然意味着一个人要亲自实施惩罚。52但是,这对报复却至关重要。在经典的意大利西部片《西部往事》(OnceuponaTimeintheWest)中,复仇者(查尔斯·布朗森[CharlesBronson]饰演)救了恶人(亨利·方达[HenryFonda]饰演)一命,只是为了能亲手杀了他,这也正是电影的高潮。这就是复仇的本质(这也是《圣经》和米琪·斯毕兰[MickeySpillane]不朽名言“复仇是自己的事”的原因所在)。换句话说,复仇的关键在于,自己必须是正义过程的基本构成部分。当然,正是这一点,使它不为现代法律体系所容,因为法律体系想独占正义,尤其是其中的惩罚。这也是为什么对于我们来说,复仇在这里是一个虽扭曲却极为重要的典范。复仇是个人的,而非与个人无关;是充满激情的,而非毫无激情;是需要投入的,而不只是哲学思考。

不过,并非所有激情都会爆发,不应错误地认为,所有激情就本性而言,不过是片段和瞬间现象,只是一时的感受和常见的生理反应。许多情感是持久性、不间断的心理态度——或许“沸腾着”,但绝不是插曲。怨恨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爱也是如此。不过,由于爱是持久性的,甚至数月或数年都不表现为身体感官的骚动,所以我听说有哲学家竟否认爱是一种情感。(或许,这是拥有一种情感的性格“倾向”。)但这是荒谬的。我们的正义感,回到我们讨论的主题上去讲,也是这样一种持久性的激情,休谟称之为“冷静的”激情,但在特定情形下也会爆发,常常是因发觉不正义而引起。复仇也是一种持久性的激情,以至于有时看起来根本不是一种激情。正如西西里岛人所说,“报复这道菜最好冷了再上桌”。看来,延迟的做法对于报复至为根本。反击是当下反应,但复仇需要时间。实际上,复仇可以成为一个存在理由,如诸多电影和经典的复仇故事所展现的那样,比如大仲马(Dumas)经典的《基督山伯爵》(TheCountofMonteCristo)和费·威尔顿(FayWeldon)那哗众取宠的《女恶魔的自白》(ConfessionsofaShe-Devil)。复仇有其理由(当然,这些理由可能弄错了、不相关、不相称,甚至根本站不住脚)。在那些复仇是一种既定社会实践和义务的文化里,它甚至可以成为理性的典范,事关家族荣誉。53

复仇是“扯平”的需要,让世界恢复平衡,就这些简明的说法已然体现了一套正义哲学,尽管(仍)没有详尽阐述和证明其正当性。哲学家们向来匆忙地把这种“平衡”或“报复”感归于理性,但我要表明,它也是情感的功能。当然,康德无疑选择的是前一种,根本上完全摒弃后一种提法。他认为,复仇是纯粹主观且全然非理性的,因而不可靠、不正当。它毫无分寸和理性,对平衡和正义没有感觉。为了给报应主义辩护,罗伯特·格尔斯泰因(RobertGerstein)写道:“复仇心是他人伤害自己后的情感反应:我们感到有一种欲望去伤害那些伤害我们的人。报应主义的意思,并不是说拥有并满足这种情感是正确的。确切地说,它的观点是,复仇的激情中有理性的要义,人们完全有理由把它纳入正义的法律体系中。”54康德(以及许多其他哲学家)认为,这种理性的要义只存在于分寸感或平衡感中,只能属于理性,而非复仇。但是,若不从反击和报应需求的情感反应出发,我们关于惩罚的论证从哪里开始呢?(我这里要强调,反击和纯粹的补偿有时会“撤销”伤害,但还不算是惩罚。)

或许,最明显地否认我们人性(即我们的激情)的领域,莫过于各种围绕刑法中的惩罚问题展开的争议和关注。“功利主义者”(他们持惩罚的“震慑”说)与“报应主义者”(他们认为惩罚的必要性是正义本身的要求)之间的持续争论,不仅忽视而且明显拒不提及那唯一滋养了惩罚观念的激情,即复仇情感。这不是说惩罚只应当作报复,而是说惩罚部分是对复仇欲的满足,若没有这样的欲望,惩罚就没有意义。苏珊·雅克比(SusanJacoby)论证说,我们对复仇欲的否认,类似于维多利亚时代对性欲的否认,而且我们为此要付出的心理代价,也很类似。55但是,正如对性的渴望一样,我们也难以压制自己的报复欲。

那我们的报复激情——我们的复仇欲——是怎么来的呢?我认为,进化论的思考对于回答这一问题大有帮助。在这一章的前面,我已经强调过道德情感理论家们的论述,是关于“人性”的重要洞见,但我希望自己足够谨慎,没有造成一种我们天生就是“和蔼可亲”的可笑印象。我认为,进化论已经明确表明,合作进化对于群体和物种有明显好处——即使对个体并不总是如此。但是,合作有两个方面,首先要有合作的意愿,其次要有对不合作者的怨恨和惩罚。(这就包括这样的预期:若不合作就会受到惩罚。)难以想象,若没有惩罚的进化,怎么会有合作的进化。

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RobertAxelrod)那个“以牙还牙”的合作进化模型如今已成经典,同时说明了合作的进化和惩罚的进化。56在“囚徒困境”一再出现的情境中,或者在一个人能够常常欺骗他人的情境中,阻止这类欺骗的最佳策略就是可预期的报应。若一种生物只具有同情心,会“理解”并宽恕骗子和侵犯者,但不去惩罚他们,那这种生物在进化上就是失败的,就像那些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并每次都欺骗的生物一样。因此,迅疾、可预期的反击既是博弈论的说法,也是社会动物的本性。复仇不是理性的敌手,而是理性的自然显现。

或许,美国最高法院在《葛列格诉佐治亚州案》(Greggv.Georgia,1976)中的多数意见有点夸张,但观点一样:

报复本能是人性的一部分,刑法运作对这一本能的疏导服务于一个重要目的,即促进法治社会的稳定。若人们开始认为组织化社会不愿或不能对罪犯施以“应得的”惩罚,那就会播下无政府的种子——人们寻求自助,组织治安队,动用私刑。

在这里,复仇情感得到了认真对待,并没有仅仅为了法律的无情权威而被牺牲掉。我们这种造物,既有天然的同情心和社会团结感,也有天然的惩罚冲动。报应正义绝不是一个纯粹理性的问题——但它也并不因此就是“非理性的”。绝大多数提出来反对复仇的论证,只要稍作修改,也可以适用于标准的报应正义观念——这当然也没什么令人惊讶的,因为复仇和报应正义说到底是相关的。但是最后,或许问题不只是报复是否是理性的,而是它是否是——既用心来看,也用脑来想——我们回应世界的一个不可否认的方面,即它不只是一种本能,而是我们的世界观以及我们自己的道德感中不可消除的一部分。

人们常把复仇看成正义的对立面,说它是“盲目的”,但我们应该要记得,在已有的神话中被蒙蔽双眼的是哪一方。真相是,复仇作为一种正义感,对其目的和手段有或者应该有合理清晰的形象。但是,所有侵犯行为都规定了(尽管是含糊地)它的“诗意”目的,若不说是“自然”目的的话。57我们都很清楚,复仇到了什么地步是过度或无法满足。58像每一种情感一样,复仇容许有过度、笨拙和真正愚蠢的表现,但也有精致甚至优美的表现。有教养的复仇可以很巧妙,甚至很高尚。(当然,必须承认这常常是文学中的情形,而较少出现在真实生活中。)笨拙的复仇通常丑陋不堪,也往往弄巧成拙,但这常常是因为从未搞清自己在做什么。因此,复仇的问题在于它容易让人变得心胸狭隘,过于关注曾受到的侵犯。结果,就无法拥有更大的视野和更长远的图景。恰如中国人所说,“寻仇无异于挖两个坟墓”。报复若越演越烈(世仇的逻辑),伤害甚至会远远超过最大的满足。因此,通过制度来限制报复,是必要的。但并不因此就说,在考虑惩罚时,复仇本身是不正当的、没有分寸的或不重要的。

在这里,就得把仁慈和宽恕也考虑进来了:它们是更大图景中的重要方面,但容易被复仇遮掩模糊掉。传统将仁慈与正义(复仇)区分并对立了起来,但我要说,它们是同一个整体的部分。这两者之所以被对立起来,是因为人们只注重过度狭隘的正义概念(正义无非是守法,遵循冷漠的规则),而没有考虑到情感和社会关系的总体模式。一个人表现出仁慈,要么是因为罪行实际上与判定的惩罚不相称,要么是因为惩罚虽然与罪行相称,却与罪犯不相称。犯罪者可能德性大于罪行。当然,一个人表现出仁慈,也可能是为了证明自己的德性、力量、仁厚,甚至自己的反复无常和不可预料。又或者,作为更大图景的组成部分,仁慈和宽恕可以是宗教信念的表达,相信有比自己和眼前的罪行更重要的东西。但是,仁慈不是复仇的对立面。在更大的图景中,仁慈试图看得更远,追求更大的满足感,远比单靠复仇带来的更多。

值得注意的是,仁慈与宽恕确实常常与正义对立,比如在《旧约》中,仁慈取消了复仇和反击的正义要求。我们此前也注意到,仁慈作为一种同情,是对复仇欲的补充。尼采反对圣经传统,认为仁慈是真实正义的标志,只有神样的存在者(他笔下的超人)才能得到,并把复仇欲与怨恨这种弱者的情感联系在一起。当然,《新约》更多谈到的是宽恕,然而批评者和注疏家常常为它所指的是何种行为或情感感到困惑。“把另一边脸给他”似乎提供了一个典范,但在许多例子中,到底有没有这另一边脸,并不明显。还有“宽恕”与“遗忘”的常见搭配,也值得考虑。一个人为何需要这两者呢?我以为,宽恕是放弃复仇计划或复仇希望,而遗忘则完全是另一回事。遗忘暗示了某种满足。人类学家斯蒂文·菲尔德(StevenFeld)曾向我描述新几内亚和其他文化中“收买愤怒”的做法。侵犯行为的受害者或家人要求赔偿,尽管这显然不是相应的惩罚,但也能提供“满足”,从而避免暴行愈演愈烈。59这种物质收买的做法,或许在我们看来很不恰当,但正如尼采富有洞见指出的那样,位于我们罪恶观念的核心,正是这种“债”的类比。我们愿意把不平交给法律,由它决定赔偿和报应,但前提是我们相信这笔债是可以偿还的。(不难看出,我们失控的债务法和民事侵权行为体系,其实是我们自己收买愤怒的一个版本。)任何没有把复仇冲突考虑进来的法律原则,或者说没有把它作为动机来考虑,都不是——无论它是什么——一个正义的体系。

我并不是要为复仇本身辩护,我的主张是,复仇在任何正义理论中都应据有一个核心位置,无论我们如何谈论惩罚,报复欲都应是我们要考虑的东西。满足的概念尤为重要。格尔斯泰因坚持认为,“报应主义并不认为满足这一情感……是好的”,但在我看来,情感若是正当的,那么恰恰是这种好,证明了报应的正当性。我们会说“满足某人的复仇欲”,且在不太严格的隐喻意义上,我们也能辨认出既定惩罚是否满足了报应的要求。判处强奸犯十个月的刑期,无法满足受害者完全合理的报复要求。判处杀人犯五年刑期,也无法令人受害者家人满足。大学生因持有大麻而被判无期徒刑,也会让我们感到愤怒。没有这样的满足(当然,也要矫正个人的错误认知和过度期望),正义就无法得到实现。


正义的肮脏一面:为怨恨一辩正义如何令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