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从波士顿到里士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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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税收历史不是线性发展的,而是一个戏剧性逆转的故事,一个突然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变化的故事,一个突破性创新和激进大反转的故事。

从1930年到1980年,美国的最高边际所得税税率平均为78%。从1951年到1963年,最高边际所得税税率高达91%。对美国最富有的群体来说,20世纪中叶大笔遗赠被按照准没收性税率征税,1941年至1976年税率接近80%。

有观点认为,高边际税率作为一项政策曾经取得了成功,但一些评论家回顾这段历史时,却驳斥了这一观点。他们认为,实际上几乎没有人完全纳税,而且漏洞也是大量存在的。按照这种观点,美国似乎已经对富人征税了,但从未真正征过税。

那么,美国的超级富豪曾经为国库贡献过他们的大部分收入吗?如果是的话,那么这仅仅是在世界大战的背景下产生的吗?还是累进税已然超越战争之外,反映了对正义与不平等之间更广泛的选择,而这些选择可能仍然影响着今天的税收讨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考虑全面、长期的证据,说明对不同群体征收的有效税率的演变。通过将上一章中的计算追溯一个多世纪,我们将会看到过去美国税收制度究竟有多么累进。我们也将看到美国如何在世界历史上率先推行了一些至关重要的累进性财政创新,往往也为其他国家推行类似的创新铺平了道路。

当然,除了“法国模式”或“日本模式”之外,没有一种“美国模式”的征税。每个国家都会有其特定的发展轨迹,需要不断实践和完善制度,也会有突破和倒退。与其他国家一样,美国财政史与不平等的发展动态、私有财产的信仰转变以及民主的进步有着深层联系。透过这段历史之窗,我们可以更深刻地了解如今变革所需的条件。

17世纪财富税的发明

自从他们来到新世界(the New World)以来,从新罕布什尔州到宾夕法尼亚州,北方殖民地的定居者们就一直致力于确保富人要对公共支出做出贡献。17世纪,他们在当时可信的现代税制中发展起来。其关键创新是什么?是向财富征税。不仅像英国当时已经做的那样,向房地产和土地征税,而且也向所有其他资产征税,从金融资产(股票、债券、贷款工具)到牲畜、存货、船舶和珠宝都要被征税。

早在1640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就对所有形式的财产征税。尽管估值方法随着时间和州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原则认为,应使用现行市场价格评估每项资产的应纳税价值。当市场价值不易获得时,由选出的当地评估员估算,或通过对资产产生的收入乘以一定倍数计算。例如,在马萨诸塞州,年租金15英镑的房子被认为价值90英镑(6年的收入),并于1700年按此征税。

可以肯定的是,按照今天的标准,殖民地的税收制度并不完美,甚至不公正。他们的财富税有着严重的局限性,不仅税率低,而且不是累进税。一些给穷人带来过度税收负担的税种作为财富税的补充,如进口税、人头税(对每个人按单一税率征收)。一些殖民地,如纽约,更多地依靠累退性消费税而不是财产税来资助公共支出。

但总的来说,当时北方殖民地的税收制度异常累进,要比欧洲的更先进、更民主。以旧世界人口最多的法国为例。当马萨诸塞州认真地尝试对富人征税时,法国国王却宠爱富人,压迫民众。法国有一种臭名昭著的所得税(taille),它几乎豁免了所有特权群体:贵族、神职人员、法官、教授、医生,以及包括巴黎在内的大城市居民,当然还有被称为税农(fermiers généraux)的税收员自己。与此同时,最贫困的社会成员不仅要承担沉重的盐税(可怕的gabelle),还要承担进入城市的各种商品(包括食品、饮料和建筑材料)的税负(entrées and octrois)。由于每个人都需要食物和盐(这是在出现冷藏之前),在旧世界(the Old World)形成税收支柱的消费税远不如新英格兰的财产税具有累进性。

新世界的两面性

北方殖民地的税收制度也比南方更具累进性。在内战爆发之前,弗吉尼亚州作为南方最大的殖民地,其税收制度基本上包括人头税和无数对生活必需品的征税。当马萨诸塞州为了给每一种财富形式分配价值而发展出一套详尽的税收体系时,弗吉尼亚州并没有在此方面做出任何努力。那么,主要的税收收入来源是什么呢?除了对烟草、牛、马、马车轮子的数量、台球桌征税,还有人头税。18世纪,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家乡的税收比路易十六时期的法国还要古老。没有所得税,财产税也只限于土地。

与北方一样,各州之间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但总体而言南方税收的累退性更强。历史学家罗宾·艾因霍恩(Robin Einhorn)在其专著《美国税收,美国奴隶制》(American Taxation, Ameri can Slavery)中展示了这种落后与奴隶制之间的深层联系。一种恐惧始终困扰着南方奴隶主:非奴隶主占大多数,他们将用税收破坏并最终废除“特殊制度”。他们特别害怕对财富征税,当时南方各州中,40%的人口被视为财产,财产税是对作为奴隶主的种植园主的巨大威胁。他们不知疲倦地反对这种税收,两个世纪以来,他们挥舞着权力使税收和公共机构陈旧而无用。怎么做呢?扼杀民主。

17世纪和18世纪,弗吉尼亚州民选地方政府被取代,实行了一种地方寡头自治的体制。公共职位采用终身任职,并由种植园主代代相传;郡法院成员要根据现任者的推荐来任命。当弗吉尼亚州的种植园主没有任命自己为税务员时,他们就会贿赂承担这份工作的任何人。当财产税最终出现时,土地所有者就会自我评估土地的价值。不出所料,他们使用了低得离谱的价值。直到1851年,弗吉尼亚州的选民才首次选举了他们的州长。

“美国人讨厌税收!这是在他们的基因里的!”你一定听过很多次这种反税言论,一些反复出现的陈词滥调:1773年的波士顿茶党事件(Boston Tea Party)作为一场税收起义,是美国关键的奠基性政治运动之一。与欧洲人相反,美国人相信个人责任,相信向上流动,相信每个人都能通过努力工作和聪明才智攀上社会阶梯的顶端。在美国,穷人认为自己是暂时尴尬的百万富翁。因此,这种逻辑认为,美国讨厌税收,只有在“饿死野兽”(star ving the beast)的时候才是真正的美国。

艾因霍恩教导我们,为了追溯这些陈词滥调和花言巧语的源头,不要看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而要看弗吉尼亚州的里士满。不要看那些渴望自由的普通人,而要看那些为捍卫自己巨额且不稳定的财富而斗争的奴隶主。他们也许比任何其他社会群体都更热衷于构建反政府的信仰体系,而这种信仰体系以各种形式充斥着美国历史。他们信奉私有财产的至高无上,即使私有财产中包括人,也在所不惜。他们痛斥“追根溯源”的所得税和财富税的罪恶,这些税种允许税务人员“入侵”私人住宅。他们援引了隐约可见的“多数人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指出“多数人暴政”正试图对小部分富有的公民“强取豪夺”。虽然美国反政府情绪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在过去几个世纪里,几乎没有人比南方奴隶主在完善反税言论方面做得更多。

内战爆发后,这种对税收和民主政府的长期反感严重阻碍了南部邦联(Confederate states)的发展。因为它们主要依赖关税,当北方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on)封锁了南部港口时,它们的财政收入暴跌。由于缺乏对收入和财富征税的经验,南部邦联无法弥补损失的税收收入,所以不得不依靠债务来资助对北方美利坚合众国的战争。随着南部邦联政府发行越来越多的债券,其通货膨胀也急剧上升。

相比之下,北方美利坚合众国是以直接税(direct taxation)的现行传统为基础来资助战争的。1862年的《税收法案》建立了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Bureau)。同年,第一个联邦所得税被征收,对600美元以上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税,对5 000美元以上的收入按5%的税率征税。600美元的免税门槛相当于国家平均收入的4倍左右,相当于今天的25万美元。因此,尽管税率很低,但税收是累进的。1864年的《税收法案》将收入超过600美元的税率提高到5%,收入超过5 000美元的税率提高到7.5%,收入超过10 000美元的税率提高到10%,相当于今天的300多万美元。这项法律要求公开披露所得税的缴纳情况,1865年,《纽约时报》头版刊登了纽约财富精英的收入:威廉·阿斯特(William B. Astor)披露收入130万美元(是当时平均收入的5 200倍,相当于今天的4亿美元);科尼利厄斯·范德比尔特(Cornelius Vanderbilt)收入576 551美元(相当于如今的1.7亿美元),等等。北方美利坚合众国仍然需要大量借贷以资助战争,结果也导致了通货膨胀加剧,但情况远远好于南部邦联。

当所得税违宪时

1865年废除奴隶制后,富有的实业家借助奴隶主的陈词滥调痛斥内战期间创设的所得税。他们重新利用并提升了南方寡头对干涉私人财产之恶的花言巧语。1871年,反所得税协会(Anti Income Tax Association)在纽约成立。这个协会汇集了当时拥有巨额财富的一些人:威廉·阿斯特、塞缪尔·斯隆(Samuel Sloan)、约翰·皮尔庞特·摩根(John Pierpont Morgan Sr. )等。该协会的努力是成功的:尽管战后所得税税率已经被国会削减,但是厄运难逃,所得税在1872年被废除。在内战后的重建时期(Reconstruction era)和随后的镀金时代,虽然改革者们经过了多次努力,但1913年之前所得税可谓几经沉浮,命运多舛。

19世纪末,努力重新实施累进税制具有两个主要的合理性。首先,联邦税收制度中存在明显的不公平。从1817年到内战爆发,国会只征收了一种税:进口货物的联邦关税。除了1861年推行的累进所得税外,内战期间几乎所有东西的产品税都在激增:奢侈品、酒、台球桌、扑克牌,还有公司、报纸广告、法律文件、制造业商品等。一些新创设的内部税(internal tax) ——那些对国内消费征收的税,与关税[一种外部税(external tax)]相对应——在南部邦联失败以后被废除,但是其他一些税种被保留了下来。1880年,内部税收入占联邦政府税收收入的1/3,其余2/3来自进口关税。在这两种情况下,联邦税收的负担沉重地压在穷人肩上。在成功地废除了联邦所得税之后,镀金时代的富豪们几乎没有缴纳任何联邦税收;几乎所有的联邦政府收入都来自消费者。

第二个促进人们努力推行改革的事态是与众不同的,那就是不平等的激增。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卡特尔化的迅速发展,人们不可能不注意到财富越来越集中。经济学家努力量化这些不平等。1983年,农业部统计学家乔治·霍姆斯(George K. Holmes)利用1890年人口普查数据和同期百万富翁家庭名单,估算出前10%家庭拥有的财富占全国财富的71%以上。其他人也得出了类似的结果。相比美国内战前,不平等程度大幅提升,当时前10%群体拥有的财富不到总财富的60%。当然,对19世纪财富集中度的估算也有误差。那就是,由于缺乏任何联邦所得税或财富税,估算不平等的主要资料是受限的。随着不平等现象的加剧,上层社会也出现了不断增长的需求,那就是对不平等现象的否定。经济学家们歪曲了事实,他们的统计数据是错误的。但对于任何关注此事的人来说,毫无疑问,一场戏剧性的发展正在进行中。

实施累进税的依据不断增多。许多经济学家,突出代表是哥伦比亚大学的教授埃德温·塞利格曼(Edwin Seligman),解释了为什么所得税是“在更正义的道路上充实现行税收制度”的必要步骤。为了重新恢复累进所得税,法案被提交到国会,而这通常发生在经济危机之后,如1873年和1893年经济危机。累进所得税立法方面的努力得到了一个新兴进步民主联盟的支持,该联盟代表了美国南部白人,以及来自东北部和西部的穷人和中产阶层白人选民。而他们遭到了南方精英和北方实业家新联盟的反对。对于富裕阶层来说,所得税是为了取悦“西方煽动者”而进行的“审判官式的”“阶级立法”,它侵犯了隐私权。纽约参议员大卫·希尔(David Hill)认为,可能更糟的是,它不是“美国的”,而是由“欧洲教授”进口的。

尽管如此,1894年国会还是通过了一部所得税法案,收入超过4 000美元适用2%的税率,这大约是当时成人人均收入的12倍,相当于现在的90万美元。随后的辩论围绕着联邦所得税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展开。根据宪法,直接税必须按各州人口分摊。例如,如果10%的美国人口居住在纽约州,即使1/3的国民收入来自纽约州(19世纪末的情况大致如此),即使大多数应纳税个人(收入超过4 000美元的人)居住在纽约州,也必须只能从纽约州征收10%的税收。1894年和1862年的所得税都没有在各州之间分摊,因为分摊所得税是荒谬且毫无意义的:这将迫使政府在富人聚集过多的州(如纽约)对富人征税很少,从而失去了实施累进所得税的全部意义。

尽管宪法规定直接税是分摊的,但它并没有定义“直接税”这个词。1787年8月20日,费城会议期间的一个著名时刻,马萨诸塞州的代表鲁弗斯·金(Rufus King)问道:“直接税的确切含义是什么?”没有人回答。联邦所得税是直接税吗?或者直接税只是指人头税和对土地的征税吗?1895年,最高法院处理了这个问题。在波洛克诉农民贷款及信托有限公司案(Pollock v.Farmers’ Loan and Trust Company)的裁决中,法官宣布联邦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因此必须按人口在各州之间分摊。这一裁决意味着1894年的所得税法案是违宪的,直接导致了它的废除。在镀金时代剩下的岁月里,联邦政府的所有收入都来自关税和烟酒的产品税。

累进税诞生了……

在波洛克案裁决之后,只有在宪法改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设立累进所得税。1909年国会两院以2/3的选票通过了宪法第十六修正案,1913年3/4的州正式批准了该修正案,这是修改宪法必需的两个步骤,1913年障碍得以清除。修正案中写道:“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之收入课征所得税,而无须在各州之间分配。”同年,联邦所得税颁布。

美国并没有开创累进所得税。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一政策的兴起是一种国际现象。在19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之间,德国、瑞典和日本是第一批创设累进所得税的国家,但并不是出于为紧急战争提供资金的目的。英国迅速效仿。美国的创新之处在于迅速提高了所得税的累进性。1913年,美国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是7%。早在1917年就达到了67%。在这一点上,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对富人征收如此重税。

税收累进性大幅提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人们希望阻止战争暴利,而这种暴利在内战期间已经使许多人暴富。为了防止这种“劣质贵族”再次出现,战争期间征收了超额利润税。起初这只涉及军火工业;后来在1917年4月美国参战后,税收扩大到所有公司。公司有形资本(建筑、厂房、机器等方面)的收益率8%以上的所有利润都被认为是非正常利润。1918年,非正常利润被按照高达80%的累进税率征税。

尽管这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战争环境似乎并不是美国税收累进性上升的主要动力。没有任何参战的国家会热衷于鼓励在战争中牟取暴利;每个参战国都对其国内企业征收了超额利润税。但没有一个国家像美国那样,大幅提高了其最高边际所得税税率(尽管英国很接近)。美国累进税的兴起不仅仅是特殊战争环境的产物,更源于19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的知识和政治变革:代表南方残酷的种族隔离主义者的民主党不断演变,渴望通过一个平等主义的经济平台将北部和西部的低收入白人团结起来,对抗共和党的金融精英;在不平等和工业集中不断加剧的背景下,社会动员(social mobilization)支持更多的经济公正。简单来说,越来越多的人拒绝看到美国变得像欧洲一样不平等,当时的欧洲被视为寡头政治的反面典型。经济学家欧文·费舍尔(Irving Fisher)洞察了这种思维的倾向,在1919年美国经济学会(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的演讲中谴责了“财富的非民主集中”(undemocratic concentration of wealth)。

正因为如此,和平时期,美国开创了20世纪两项关键的财政创新。

第一项创新举措是大幅提升财产税的累进性。正如我们看到的,到21世纪初,美国各州已经有了支持财产税的长期历史。但这些财产税有一个主要的局限:它们不是累进的。同样的税率适用于所有的财产所有者,而不管他们的财富如何。19世纪,人们曾努力促进这些税收累进,但由于各州采用了“统一条款”,规定所有资产,无论资产属性如何(例如,实物或金融资产)或其所有者的财富多少,均按相同税率征税,这些努力都失败了。1916年,联邦政府推出了自己的累进财产税,其形式是对死亡后的财富进行累进征税,即联邦遗产税。其税率最初是温和的:1916年就最大的遗产而言,最高税率达到10%;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税率略有上升,20世纪20年代末稳定在20%。

1931—1935年,情况发生了变化,当时适用于顶级富豪的税率从20%跃升至70%。从1935年到1981年,税率一直徘徊在70%~ 80%的范围内。20世纪没有一个欧洲大陆国家曾经以超过50%的税率,对(从父母到子女)大量的继承直接征税。唯一的例外是1946—1948年德国被盟军占领期间,当时的税收政策是由美国人决定的,强制按照60%的税率征税。

第二个税收政策创新具有更深远的影响。从创立到20世纪30年代,所得税的目标一直是征税。税收迫使富人按其支付能力同比例向国库纳税。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 velt)当选总统后,增加了一个新目标:确保每个人的收入都不超过一定数额。简而言之,没收超额收入。1936年,他将最高边际所得税税率提高到79%,1940年提高到81%。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最高税率接近100%。

图2.1 当美国以超过90%的税率对高收入征税时

(法定最高边际税率)

注:本图描述1913年以来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和联邦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从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美国的最高边际所得税税率和遗产税税率均超过70%,是西方国家中最高的(与英国一样)。详情请见taxjusticenow. org。

1942年4月27日,罗斯福在给国会的信中最充分表达了他的思想:“应该缩小个人收入贫富之间的差距;因此,我认为在国家危难的严峻时期,所有超额收入都应当贡献出来使我们赢得战争,任何美国公民在纳税之后,每年的净收入都不应该超过25 000美元。”对25 000美元以上的净收入将征收100%的税,相当于今天的1 000 000美元以上,不仅对工资征税,而且针对所有收入来源征税,包括免税证券的利息。国会认为100%的税率过高,而将最高边际所得税税率定为94%。国会还制定了限制平均税率的机制,使实际缴纳的税收不超过收入的90%。

罗斯福执政前的70年,内战期间有62万士兵阵亡(大约相当于美国在两次世界大战、朝鲜战争、越南战争、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中全部阵亡人数的总和),该期间关于如何向富人征税的讨论涉及的税率在0%~ 10%。而罗斯福执政期间讨论的问题是,90%或100%的税率是否更恰当,如果提升税收累进性有必要的话,那么证据更多地与20世纪早期的政治变化有关,而不是出于战争需要。从1944年到1981年,最高边际所得税税率平均为81%。

这些准没收性最高税率只适用于异常高的收入,相当于超过今天的几百万美元。例如,1944年94%的最高边际税率只适用于200 000美元以上的收入,相当于每个成年人人均国民收入的92倍,也就是今天的600多万美元。以今天的美元计算,收入超过120万美元的,适用72%~ 94%的税率。但在该水平之下,税收与现在的典型情况是一致的。如今数十万美元的收入按25%~50%的边际税率征税。

自内战以来,累进税收的反对派发现了一种有效的策略,那就是假装中产阶层承受了本应只涉及超级富豪的税负。但除了超级富豪,没有人会受到美国没收性最高税率政策的影响。中上阶层当然从来没有。

正如罗斯福在递交国会的信中清晰阐述的,美国倡导的准没收性最高边际所得税税率旨在减少不平等,而不是征税。如果所有额外收入都捐给了国税局,为什么会有人试图赚取超过100万美元的收入呢?没有人会签订工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劳动合同。没有人会积累足够的财富来获得超过100万美元的年资本收入。达到那一点后,富人就会停止储蓄。一旦超过那个门槛,他们很可能会把资产交给继承人或慈善机构。因此,罗斯福的政策目标是显而易见的:减少税前收入的不平等。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和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都很接近,曾经强制实施法定的最高收入。

高水平的最高税率,低程度的不平等

一直以来,有一个延续罗斯福时代政策的正当理由,那就是极端的高收入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其他社会成员利益为代价获得的,战争期间这种情况是很明显的,当时军火商在大众参战时蓬勃发展。但在和平时期,当金字塔顶端的收入来源于利用垄断地位、自然资源租金、权力失衡、无知、政治优待,或其他零和经济活动(我们将在下一章研究其中一个来源,即避税行业)时,情况同样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没收性最高边际所得税税率并不会减少经济蛋糕的规模;只是缩小了富人分得蛋糕的份额,从而一对一地增加了其他社会成员的收入。

当然,我们可以讨论这种观点的优劣,以及今天回到90%的最高边际所得税税率是否有意义,这个想法我们将在第八章讨论。但是,为了开始考虑这样一个提议,我们首先必须解决一个基本问题:罗斯福的税收政策是否奏效?它真的降低了税前收入的集中度吗?

有迹象表明,从20世纪40年代到70年代,很少有纳税人向国税局申报巨额收入。只有几百个家庭适用于最高的没收性税率。财政收入的不平等被瓦解了,也就是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的不平等消失了。战后几十年里,收入前0.01%的人贡献的财政收入达到了历史最低点。从1913年开征所得税到1933年罗斯福就职,这一群体平均每年贡献2.6%的财政收入。从1950年到1980年,这个数字下降到平均0.6%。从税收数据看,毫无疑问,罗斯福的政策达到了目的。

但是,如果税收数据具有误导性呢?毕竟,富人们有可能在国税局视线之外找到很多收入的避风港。也许他们会用合法或非法伎俩逃避最高边际税率。如果我们将这一思路推向极致,就有可能想象,美国的不平等从未真正下降,或者至少不是税收统计数据显示的那样。如果顶级收入群体在财政收入中所占份额的巨大波动是避税造成的错觉怎么办?

显然,不假思索地对这个论点置若罔闻是错误的。作为一种理论,它有着直观的吸引力:当最高边际税率很高时,富人有理由试图隐瞒他们的收入。如果他们成功了,那么不平等可能不会减少多少。重要的经济现象很少会轻易地自我揭示,例如到底有多少不平等存在;它们必须通过耐心而科学地构想来揭示,而且没有任何科学是一成不变的。衡量不平等的最佳方法是跟踪所有形式的收入,包括那些不必向国税局申报的收入,如公司的留存利润、免税债券赚取的利息等。换言之,我们将国民总收入分配给各个不同的收入群体,就像我们在前一章中对最近几年所做的那样。

这一举措呈现的景象很大程度上印证了财政收入数据的结论。从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国民收入的不平等程度确实有所下降,当时极端的高收入按准没收性税率征税。与简单地阅读所得税统计数据相比,这一下降幅度确实要小一些,主要是因为公司留存收益在战后几十年有所上升,在20世纪60年代达到了国民收入的6%左右。当利润没有被分配时,它们就不会出现在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因此会导致观察家们低估了不平等的真实程度。当他们被征收税率高达91%的个人所得税时,一些富有的股东会指示他们的公司将利润再投资(免缴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分配股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即使将留存收益和所有其他形式的未征税收入计算在内,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收入集中度也确实大幅下降了。美国前0.01%群体赚取的收入占税前国民总收入的比例从大萧条前夕的4%以上下降到1975年的1.3%,这是有史以来的最低水平。确实,一些公司的利润是免税的,但这些金额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在20世纪60年代,留存收益是相当可观的(占国民收入的6%),但与长期的典型情况相比并无任何不相称之处,例如,自21世纪初以来公司留存收益一直占国民收入的5%。当股息税率较高时,留存收益并不是很大,原因是多方面的。分配政策不一致是很棘手的:一旦一家成熟企业开始向股东分配股息,除非该企业濒临破产,否则很少会出现逆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用电气(General Electric)、杜邦(DuPont)、埃克森美孚(Exx on)等巨头公司确实派发了巨额股息。股东们宁愿赚取现金,也不愿让利润留在大公司里,因为总有一种风险,那就是公司经理们会将这些未分配利润用在一些不可靠的投资上,白白挥霍掉这些利润。高额的未分配利润也会导致工会的攻击和诟病,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工会拥有很大的力量,它们会要求增加员工工资。

总体而言,没有迹象表明,在哈里·杜鲁门和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总统执政时期,财政数据远远低估了富人的富裕程度。事实上,对任何生活在20世纪50年代的人来说,富人的世界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而且变化方式并不友好。1955年,《财富》杂志刊登了一篇题为《高管如何生活》的文章,读起来令人心碎。“一位成功的美国公司高管大约早晨7:00起床,吃一顿丰盛的早餐,然后乘火车或驾车赶往他的办公室……如果他是一位高管,他赖以为生的经济条件与下一个低收入阶层的人没有太大的不同。”为什么呢?“25年已经显著地改变了高管的生活方式;1930年,普通商人都会受到经济风暴的冲击,但他还没有受到所得税的打击。高管仍然过着由奢侈品装点的生活,这是其他人无法支付的……如今,高管的家可能是朴实无华的,相对较小,可能只有7个房间和2个半浴室。”更糟糕的是,“大型游艇也已经在累进税的海洋中沉没了。1930年,弗雷德·费舍尔、沃尔特·布里格斯和阿尔弗雷德·斯隆乘坐235英尺长的游艇巡游;J. P.摩根刚刚建造了他的第四艘大游艇(343英尺)。而如今,75英尺就会被认为是一艘很大的游艇了。”

艾森豪威尔执政时期富人的平均税率:55%

富人不仅见证了他们的收入受到限制,而且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下,他们纳税的有效税率也很高。

图2.2显示了1913年以来收入前0.1%的群体缴纳的实际税率,包括向各级政府缴纳的所有税收。如今,正如我们看到的,美国的税收体制基本上是一个庞大的单一税率税制:最富有的人几乎不会比中产阶层缴纳更多税收(事实上,越接近顶层,纳税就越少)。半个世纪前,情况看起来完全不同。相较今天而言,美国的工薪阶层和中产阶层缴纳更少的税收,因为工资税是比较低的。而另一方面,富人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收。从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的40年间,富人支付其收入的50%以上用于纳税,超过了后90%的美国人的3倍。20世纪50年代初,收入前0.1%的群体缴纳的平均税率达到60%,而且,在艾森豪威尔的两届总统任期内保持在55%左右。在此期间,美国的税收制度无疑是累进的。

图2.2 艾森豪威尔执政时期富人的平均税率为55%

(平均税率:前0.1%收入群体相对于后90%收入群体)

注:该图描述了美国自1913年以来,后90%和前0.1%收入群体的平均税率。税收包括各级政府(联邦、州和地方)的所有税收。税率表示为税前收入的比例。历史上,美国实行累进税制,前0.1%收入群体要比后90%收入群体缴纳更多的税收。而近几年来,后90%收入群体缴纳的税收几乎相当于前0.1%收入群体缴纳的税收。详情请见taxjusticenow. org。

这些高有效税率是如何实现的?

首先,控制避税。下一章我们将探讨20世纪避税的变化。但在现阶段重要的是认识到,允许民众或企业逃税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的选择。在战后几十年里,政策制定者选择与逃税和避税斗争;我们很快就会看到如何做到这一点。

但美国税收制度之所以如此累进,更根本的原因在于对公司利润征收重税。在所有资本主义社会中,最富有的人们从公司股份中获得大部分收入,公司所有权是真正的经济和社会力量。当公司利润被严格征税时,就相当于要求富人为国库做贡献。即使当公司被要求限制分配股息时,也是如此,因为公司税是对再投资或分配股息前的利润征收的。但实际上,公司税是对富人征税最低的税种。

从1951年到1978年,公司利润的法定税率在48%到52%之间。与上封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同,这些税率适用于所有公司利润。它们并不是旨在遏制寻租和抑制过高收入的边际税率,而是旨在产生税收收入的单一税率。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适用于公司利润的有效税率接近50%。在美国,公司赚取的利润中有一半直接归政府所有。

正如我们看到的(见图2.3),在20世纪中叶,美国正是通过公司所得税,而不是个人所得税,促使富豪们对国库做出贡献。从设计上看,很少有人适用于90%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但实际上,所有股东在公司利润中所占的份额都面临着50%的有效税率。在战后几十年里,公司的所有权仍然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是在养老金计划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所有权之前),而且公司利润很高,因此公司所有者赚取了很多收入。公司把一半的利润作为税收直接向国税局缴纳。不管分配股息并扣除税收后还剩多少,许多公司都会向股东分配股息,而这些股息适用的税率高达90%。

这看起来像是一个不在乎对富人征税之国实行的政策吗?

图2.3 公司税对富人的关键作用

(前0.1%群体的平均税率)

注:该图为美国1910年以来,前0.1%群体缴纳的平均税率及其按税种分类的纳税构成,包括所有联邦、州和地方税收。公司税包括商业不动产税(而住宅不动产税与销售税归为一类)。对于前0.1%收入群体而言,其适用税率的主要推动因素是公司所得税,从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中期,公司所得税规模很大,但此后持续下降。详情请见taxjusticenow. org。

在1952年和1953年,最高边际所得税税率甚至达到92%。

学者已经利用殖民地的财产税记录构建了美国内战前关于不平等的统计数据。北部殖民地的不平等程度远远低于英国(Lindert,2000)。

参阅Einhorn(2006)。

参阅Einhorn(2006)。

加拿大作家罗纳德·赖特(Ronald Wright, 2004)认为这句话是约翰·斯坦贝克(John Steinbeck)说的,但这很可能是一个解释。

“野兽”一词是指美国政府和投资项目,特别是一些社会项目,如福利、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和公立学校等;通常与军费、执法或监狱的开支无关。——译者注

1861年的《税收法案》确立了第一个联邦所得税,对800美元以上的收入征收3%的税率,但它缺乏执行机制,而且从未实施。它被1862年的《税收法案》废除和取代。

1860年,美国大陆大约有3 100万居民(US Bureau of the Census, 1949,seriesB2)。美国国民收入大约相当于目前的50亿美元[1859年美国历史统计的A154序列(series A154)报告称,美国的“私人生产收入”总额为41亿美元,这可能稍微低了一些,因为政府生产量不大,所以必须向上调整],因此1860年,人均收入约为150美元,即600美元免税门槛的1/4。从1860年到1864年,物价指数上涨了约75%(Atack and Passell, 1994,第367页,表13.5),因此1864年的人均收入约为250美元。

参阅Huret(2014),第25页。

1860年至1864年,南方邦联的物价指数上升了大约40倍,但北方美利坚合众国的物价指数只提高了约75%。南方邦联的数据,请参阅Lerner(1955);北方美利坚合众国的数据,请参阅Atack and Passell(1994),第367页,表13.5。

参阅Huret(2014),第40—41页。

参阅US Bureau of the Census(1975),序列(series)Y353 -354。

参阅Holmes(1893)。

参阅Sparh(1896)、Pomeroy(1896),以及Gallman(1969)。

参阅Lindert(2000)。

参阅Seligman(1894)。

参阅Huret(2014),第85页。

参阅Mehrotra(2013), Scheve and Stasavage(2017)。

社会动员是汇集所有社会和个人影响的过程,以提高对某些社会问题的认识和需求,协助提供资源和服务,培养可持续的个人和社区参与。——译者注

根据现有估计,一战前夕,在欧洲前10%群体拥有总财富的90%,而在美国约为75%(参阅Piketty, 2014; Piketty and Zucman, 2015)。

参阅Fisher(1919)。

参阅Einhorn(2006),第6章。

参阅Plagge、Scheve and Stasavage(2011),第14页。

参阅Piketty、Saez and Stancheva(2014),该书介绍了这样一个理论模型,并使用现代数据进行了估算。

Kuzners(1953)通过使用个人所得税统计数据,得出了最高收入份额。参阅Piketty and Saez(2003),了解最高财政收入份额的现代估算。这里引用的统计数据是指前0.01%群体的收入占比,不包括资本利得。

关于我们如何计算非税收入的详细说明和完整结果,请参见Piketty、Saezand Zucman(2018)。

参阅Norton - Taylor(1955)。


第一章 美国的收入与税收第三章 不公正如何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