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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 群体的归类和描述
第三章 刑事法庭的陪审员
刑事法庭的陪审员/陪审员的普遍特征/统计学证明,他们做出的决定,与人员的构成无关/陪审员们是如何被影响的/逻辑推理几乎不产生影响/著名律师的说服手段/那些被陪审员们宽容或严惩的罪行的本质/陪审制的作用,以及假如这一体制被法官取代会导致的极大危险。
我在这里无法探讨所有类型的评审员,仅限于研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刑事法庭的陪审员。他们构成了非匿名的异质群体的最佳例子。我们可以看到易受暗示的特性和无意识情感的主导地位,逻辑推理的低能,领袖的影响,等等。研究他们,我们可以得到那些不懂集体心理学的人会犯的错误的有趣案例。
陪审员们首先证明了一点:从做决定的角度来看,构成一个群体的不同人员的智力水平的重要性非常小。当一个能做决定的团体,在面对一个不完全是技术性的问题而需要提供自己的意见时,智力起不到任何作用。一群艺术家和学者在一起,针对一些普遍主题做出的判断,相比一群泥瓦匠在一起做出的判断,没有多大的区别。在不同的时代,管理者总是为一个陪审团精心挑选成员,往往在一些智力高的阶层中挑选:教师,公务员,文人,等等。今天,评审团主要由小商贩、小老板和雇员们组成。然而,让专家们大为吃惊的是,无论评审团由什么样的人组成,最后的统计显示,他们做出的决定是一样的。法官们虽然坚决反对这种陪审制,也不得不接受这样一种说法。贝拉尔·代格拉热,一位刑事法庭的前庭长,在他的《回忆录》中如此写道:
“今天,对陪审员的挑选的权力,其实是在市议员的手中。他们根据与自己的处境相关的选举目的和政治目的,任意接受或者开除一名陪审人员。……大多数的陪审人员由商人组成,选择标准远不如以前,还有一些机关的雇员……由于在判决的角色中,所有的意见都和自己的职业相关,很多人又都是新手,而且往往在处境最卑微的人群中,才有最善良的人,因此,陪审团的精神一直没有改变:他们做出的判决是一模一样的。”
我们从这一段话中,需要记住其结论。这一结论是非常正确的。但其中对原因的解释却是不对的。我们不必对这样的错误解释感到惊讶,因为群体的心理,也就是陪审团的心理,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对其均不了解。我的证据来自同一位法官讲述的一个事实。刑事法庭最杰出的律师之一,拉修先生,面对陪审团中那些聪明的人,总是运用他的拒绝权。然而,经验—唯有经验—最终告诉人们,这样的拒绝是毫无用处的。今天,检察院,以及律师们,至少在巴黎,已经完全放弃了此类拒绝权。正如代格拉热先生所说,最后的判决根本没有变化,“既不更好,也不更坏”。
跟所有的群体一样,陪审团成员们都注重于情感,而对逻辑推理无动于衷。一位律师写道:“他们看到一位哺乳的女子,或者看到一群孤儿,就受不了。”代格拉热先生则写道:“只要一名女子显得讨人喜爱,就可以得到陪审团的仁慈善心。”
面对一些可能触及他们利益的罪行—这些罪行往往也是对社会来说最可怕的—他们往往铁面无私;但是,面对人们所说的激情犯罪,他们往往非常宽容。他们对幼母的杀婴行为往往不严厉,对于被遗弃的女子向诱惑者泼硫酸的报复行为,更是宽容之至。他们的本能告诉他们,类似的罪行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并不危险,在一个法律并不保护被遗弃的女孩子的国家里,其中一个女子的报复,不但无害,反而有益,可以对未来的诱惑者起到警示作用注63。
陪审团的成员们,与所有的群体一样,都愿意屈从于威望。代格拉热庭长说得非常清楚,陪审团尽管在构成上,是非常民主的,但在情感上,却都非常贵族化:“姓氏、出身、财富、声望,一名杰出律师的介入,与众不同的细节,带有亮点的事情,都可以成为对被告有利的元素。”
一个好律师所做的,就是要对陪审团成员的情感施加影响,与面对所有的群体时一样,少用逻辑推理,或者只使用最基本的逻辑推理手段。一位在刑事法庭总是成功胜诉的著名英国律师很好地分析了这一方法:
“他一边辩护,一边仔细观察陪审团。这是他最擅长的时刻。凭他的感觉和习惯,他可以在他们的脸上,看到自己每一句话,每一个词的效果,然后得出自己的结论。首先要能区分出,哪些是肯定可以站在自己一边的人。辩护人从一开始,用几句话,就把他们抓在了手里。然后,他开始对付那些看上去会反对的人,他会努力去猜测,他们为什么对被告反感。这是工作中最微妙的部分,因为在想要判决一个人的愿望中,会有无穷的理由,它们与正义感并没有关系。”
上面这几行字,很好地概述了演讲艺术的目的,也向我们证明,一些事先准备好的讲话是没有用处的,因为需要根据当时产生的印象,不断地改变所用的措辞。
演说家无须改变所有陪审团成员的意见,仅需争取那些能够决定普遍意见的领头人。就像在所有群体中一样,少数个体引领其他人。我在上面引用的律师说:“我的经验告诉我,在判决的时候,只需要一两个有影响力的人,就可以带动整个陪审团。”需要做的,就是要用最微妙的暗示,去说服这两三个人。首先,需要取悦他们。能够取悦一个群体中的人,他就几乎已经被你说服了,已经准备好,把取悦了他的人提出的任何理由,都看作是很好的理由。我在有关拉修律师的文字中,看到了以下的轶事:
“我们知道,在刑事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辩护词的时候,拉修的眼睛一直不离开两到三个他认为有影响力的、但很难对付的陪审团成员。一般来说,他会把这些反对的人尽量争取过来。然而,有一次在外省,有那么一个人,他花了四十五分钟,用他最坚定的论证,也无法说服他。那人坐在第二排的第一个,是第七号陪审员。太让人绝望了!突然,就在滔滔不绝的辩护过程中,拉修停了下来,对刑事法庭的庭长说:‘庭长先生,您能不能让人拉一下窗帘,就在那边,对面,第七号陪审员被太阳晒得睁不开眼了!’第七号陪审员脸红了,微笑了一下,说了声谢谢。最后,此人站到了辩护人的一边。”
有许多作家,而且是些最有名的作家,最近都在呼吁,要取消陪审团制度。然而,这是唯一一个可以避免让一个不受控制的等级集团经常出错的制度注64。有人希望,陪审团的成员只由一些明智的人来担任。但我们已经证明,即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也会与现在的决定一模一样。还有的人,根据陪审团犯的错误,希望能够取消陪审团,由法官来代替。但是,他们怎么能够忘记了一点:人们指责的陪审团的错误,总是首先由法官们犯下,因为被送到陪审团前的被告,已经被许多法官认为是有罪的了—预审法官,共和国检察官,上诉法院的控告庭。难道人们看不到,如果他们依然是被法官来判决,而非由陪审团来判决,被告将失去他唯一被认为是无罪的机会。陪审团的错误,往往首先是法官的错误。真正需要指责的,是法官,尤其当我们看到那些令人发指的法律判决错误时。比方说对X医生的判决,假如没有民众爆发出的愤怒,让他很快就被国家元首赦免,他就会被送去做苦役,原因居然是一个半痴呆的女孩子指控医生让她花费30法郎进行了流产手术,而一个头脑狭隘的预审法官又对他穷追不舍。医生的所有同事都表示他是一个非常正直的人,让判决显得是个明显的错误,甚至法官们也这样承认;然而,出于狭隘的行业保护心理,他们尽力阻挠赦令的签署。在所有类似的事件中,陪审团的成员们被他们根本无法理解的技术细节所纠缠,最后当然是听检察院的,心想既然在此之前,已经有那么多的法官知道了所有的犯罪细节。那么,真正的错误是谁犯的呢?陪审团,还是法官?让我们好好地保留陪审团吧。也许,这是唯一一个不能被个体替代的群体类型。只有它才可以缓解法律的无情,因为,法律的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有责,所以法律必然是盲目的,看不到特殊的案例。法官是无情的,只相信白纸黑字,带着其职业的冷峻,会以同样的判决,去对待一个杀人的入室盗窃者,和一个因为被人抛弃和悲惨的生活而不得不杀死她自己的婴儿的女子。而陪审团的人,就会本能地认识到,被诱惑的女子,远远比诱惑她的男子无罪,而那男子,却反而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那女子是需要宽容的。
当我们了解了等级集团的心理,以及其他群体类型的心理之后,我看不到有任何情况,在被错误地控告有罪之后,我们会选择法官,而不求助于陪审团。在陪审团那里,我有更多的机会被认为是无辜的,而在法官那里,这样的机会很小。我们应当害怕群体的威力,但是,更应当提防有些等级集团的群体威力。有的群体是可以被说服的,而有的则从不让步。
注63 我们必须指出,这种由陪审团成员本能做出的对社会有害和对社会相对无害的罪行的区分,并不缺乏正确性。犯罪方面的法律,当然是要去保护社会,而不是替社会报仇。然而,在我们的法典中,尤其是在我们的法官的脑子里,依然弥漫着古老的原始法律的复仇精神。每天,人们还都在使用复仇行为这个词(源于复仇一词)。许多法官都拒绝去实施很好的贝朗热法令,也就是只在被告再次犯罪的情况下,才去惩罚他。这一点证明了法官的倾向。其实,任何一个法官都无法否认,因为这是被统计学所证明了的,对初犯的惩治,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再犯。法官们如果放掉了一名罪犯,就会觉得社会没有实施报复。他们宁愿去制造一个危险的再犯者,也不愿意不去替社会报仇。(作者注)
注64 事实上,法官是唯一一个其行为不受控制的行政机构。法国的所有革命,也没有能够让法国人拥有英国人所自豪的人身保护法(habeas corpus)的权利。我们赶走了暴君;但是,在每一个城市,一名法官就可以任意决定公民的荣誉和自由。一个小小的预审法官,刚刚走出法律学校,就有令人难以接受的、可以把最受人尊敬的公民送进监狱的权力,只要他简单地提出,那人是有罪的,而且还不需要向任何人证明。他可以以预审为名,将他关押六个月,甚至一年,然后放了他们,既不需要进行赔偿,也不需要道歉。预审关押证与正式的刑拘文书完全具有相等的效力,而其区别就是,正式的刑拘文书,正如人们很正确地指责的,在君主立宪时代,只有级别很高的高官,才能签署,而今天,预审关押证在一大群公民的手中,而他们远非最聪明、最独立的一批公民。(作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