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动员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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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村民自治看作是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一定不要以为所有村庄的民主表达形式都是一个样子。具体来说,在当前的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中,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种不同的村民自治形式,一种是村集体掌握着大量资源特别是经济资源的村级治理,可以称之为分配型村治,一种是村集体缺乏资源的治理,可以称之为动员型村治。

将村民自治作以上两分,源于对两种不同类型村庄的调查。1996年在湖北姚周村调查,当时的村支书说,他每年都主持召开1—2次一事一议的村民议事会,参加议事会的人包括村组干部、全村党员和一些他认为重要的指定的村民代表。这些指定的村民代表中,既有反对者,又有赞成者,但都是有头脑、喜欢议论且在村中有一定影响的人。这种一事一议的村民议事会对于解决重大疑难村务特别是向村民收费,效果很好。指定的村民代表也十分愿意参加议事会的讨论,认为参加这种讨论是村干部看得起自己,即使是反对者,也愿意在议事会上心平气和地讲清道理。这样一来,村民议事会通过的决定因为吸纳了村中有影响的关键人物的意见,在村中实施的阻力较小。村政因为民主议事会这样一种并不规范的民主制度,而变得容易多了。

后来在荆门农村访谈了40多位村支部书记,发现姚周村支书召开一事一议的村民议事会的办法,是一些有经验的村支书的治村法宝。有一个村支书甚至在1980年代初就用这种办法来进行重大村务的决策。这种村民议事会,因为代表是指定的,随意性很大,每次会议的参加者可能都不一样。这种会议也不会用表决的办法来通过决定。有反对意见,无论是一个人还是很多人,就有讨论、说理、协商、妥协,直到所有人一致通过了这个决定。

本来以为村务决策都需要达成一致协议,温州市郊双桥村的调查改变了我的看法。双桥村是一个相当发达的村,本村只有1000多村民,却有超过2万人的外来打工者。双桥村的女支书是村经济繁荣的功臣,也是全国、省、市各级劳模。2000年双桥村却为买村办公大楼闹得不可开交。事情是这样的,在双桥村中心地段,建有一栋五层的相当漂亮的大楼,村两委班子多次研究认为,这栋大楼随着地价的上涨,市值会快速上涨,而决定将这栋大楼买下来做村办公大楼。因为认为大楼会增值是决定买楼的关键,这种买楼的事情就不应该在大范围内讨论,不然不好与大楼所有者谈价。村两委班子决定下来后,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即分期付款将大楼买了下来。不久,一些村民听说村里买的大楼有支书哥哥的股份,认为买大楼的背后有经济问题,而上访告状。上级下来调查此事,女支书被隔离审查很长一段时间。上级调查的结果,是村干部没有经济贪污的问题,买大楼的决策也是对的,因为到2001年大楼市值已上涨数百万元之多。唯一的问题是如此重大的决策没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女支书放出来后,还是当书记。她对我们诉苦说,我们村这么大的集体资产,投资时当然需要作商业保密,在两委班子的会议上还可以保密,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一讨论,还能保什么密?说是说,女支书自买大楼风波后,一下子重视起村民代表会议来,仅2000年下半年就召开村民代表会议10次之多,2001年上半年同样如此。事事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规范的会议记录,进行会议表决,让参加会议的代表在表决结果上签名,等等。如此一来,村务决策经过了完全合法的决策程序,责任就不再由支书个人承担。

双桥村的例子不是唯一的例子。在发达的农村地区调查,大都可以发现完善的档案制度,完整的会议记录,规范的决策机制。比较双桥村与姚周村,可以清晰地看到,姚周村村级治理关注的焦点是如何通过民主的办法,将掌握在村民手中的资源提取出来,用于举办村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虽然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于每个村民都有好处,却并非每个村民都愿意出钱出力。村干部将村中有影响力的村民集中在一起讨论,特别是通过这种讨论,让反对者摆事实,讲道理,最后形成妥协后的村务决定,这样的决定因为村中有影响村民的支持(反对者不再反对),而得以实施。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等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村庄资源动员能力,以办好村中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村级治理制度,就是一种“动员型村治”制度。这种制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不是村务的决策,而是村务决策的实施。在村集体经济薄弱,村干部有求于村民而不是村民有求于村干部的中西部地区的大多数农村,动员是其村治的主要特征。

与动员型村治相反的是双桥村的村治类型。双桥村因村集体掌握有大量经济资源,而不需要向村民提取经济资源,在村务办理的过程中,村干部并不需要村民的人财物支持,他们就可以凭村集体掌握的资源把事情办好。双桥村的问题是需要由村民来决策,是村务决策是否合法。因此,双桥村的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关注的焦点,不是村务决策的实施,而是村务决策本身的合法性。只要村务决策合法,事情总可以办好。合法的决策不需要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一致通过,妥协也没有理由。因此,在村民代表会议中,强调会议表决和少数服从多数,就理所当然。村庄决策可以不顾少数村民反对与抗议的声音。有了多数人决定的尚方宝剑,村干部就不再承担决策不合法的责任,他可以大胆地去实施这些决策所勾画出来的村治蓝图。也因此,我们可以在诸如双桥村一类村庄看到,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出嫁或招婿的女儿一律不再享受村民福利,而完全不顾少数村民激烈的抗议。

构成动员型村治和分配型村治的核心不同是村集体占有资源的不同。较多的村集体资源不仅减少了办理村务时向村民提取资源的需要,而且提供了村庄大多数人压制少数村民的手段。在这种村庄,起决定作用的是村庄决策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建立在少数服从多数、规范的形式民主以及漠视反对者声音的基础上。较少集体资源村庄的情况相反,在这些村庄中,真正决定村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状况的,不是形成决策,而是如何可以将决策顺利实施。决策的顺利实施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反对者,协商且一致通过村务决策,以及实质民主的基础上。

写于2001年8月19日。


五、文化与性格七、少数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