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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非罪
关于奸非罪立法的原则和杀伤罪一致,奴奸良人者较常人相奸为重,良奸贱者则较常人相奸为轻。我们已经讨论过良贱两种阶级间通婚的禁止,我们在此处更应注意此二阶级间通婚姻以外的性关系,亦在严格禁止及惩罚之列。此种性的禁忌不但为强有力之社会习惯所不容许,且为法律所裁制。我们不难明了此种性关系的限制,除阶级内婚制所着重的对于后裔的社会地位的观念外,又别有一观念,认为良人妇女不是卑贱的奴隶所可接触的。若高贵的妇女为卑贱的男子所接触,则成为终生不可洗涤的污辱。在古代着重贞操的社会里,妇女为人所奸污,是异常重大的事,被污的妇女常因此而羞愤自尽,如是处女则影响及她的婚姻与终身幸福,关系更为重大,何况她们为一不可接触的卑贱男子所奸污,而社会禁忌又使她不能嫁给他。
在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一奇异的现象。贱民阶级的女子为良民阶级的男子所奸污,则社会上认为无足轻重,对于这男子并不是了不得的羞耻,同时法律所予的处分,亦极轻微,有倾向于减轻的趋势。这现象告诉我们社会上只要求妇女的贞节,更重要的,女子的地位决定于她的男人,而男人则有他自己的地位,不为所接触的女人所影响。假如是婚姻关系,一男子娶一卑贱阶级的女人为妻,还可以影响及他的社会地位及后裔,若是纳之为妾,止于通奸,则不发生此种严重问题了。
在古代,着重道德风化的社会里,奸非罪是异常被重视的,犯奸的男女同属有罪,无分轩轾,惟独良奸贱的处分特轻,其间的意义是极可注意的。
所以唐、宋律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较常人相奸加一等治罪,徒二年或二年半。强奸加一等,因奸折伤加斗伤罪一等。奴奸良人徒二年半,强奸者加至流罪,因奸折伤者绞①。若良人奸他人部曲妻或杂户、官户妇女,则处杖刑一百,奸官私婢则又减一等,杖九十。强奸加一等,因奸折伤加斗伤罪一等②。明、清律奴奸良人妇女加凡奸罪一等,强奸由绞加至斩。良人奸他人婢,减凡奸罪一等③。
①《唐律疏义》二六,《杂律》上,“奸徒一年半”,“奴奸良人”;《宋刑统》二六,《杂律》,“诸色犯奸”。
②同上。
③《明律例》十一,《刑律》三,《犯奸》,“良贱相奸”,《清律例》三三,《刑律》,《犯奸》,“良贱相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