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说理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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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国家,对于任何一个公共人物来说,说理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为自己的立场、观点、主张向公众提供一个理性的说明。这么做尽管未必每次都会对所有民众有说服作用,但还是必须这么做。民主政治是公开的,由民众监督,民众有权利要求政治人物向他们说明决策行为或其他言行的理由。当政治人物的理由有违于民主原则时,他们的政治对手就会提出不同的理由加以反对。哪位政治人物更有道理,这是由民众来裁定的,这种裁定往往是在选民投票时表现出来的。虽然每个选民只有一票,而不同的选民会投不同的票,但是,选民们不同的个人意见仍然会形成一个具有整体意义的共识。选民们共同参与的说理机制起到的是一种对权力的民意共识限制作用,防止政治人物在没有人民能够接受的理由的情况下,或者根本就无须说理,就可以为所欲为。

即便是最高的裁决机构,如美国的最高法院,它的成员在作出决定时,也必须向公众提出理由,书写成文,成为公共记录。虽然决议只有一个,但大法官们还是会有各自的立场,还是需要为自己的立场提供理由。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以7∶2的投票结果,作出关于禁止儿童购买和租借暴力视频游戏属于违宪的裁决。这一裁决是针对加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或出借暴力视频游戏的规定而作出的。最高法院的决议是,尽管有人投诉称这种流行且不断变化的技术产品容易让孩子出现类似的野蛮行为,但政府无权“限制儿童可能会接触到的一些理念”。代表大法官多数的大法官斯科利亚(Antonin Scalia)说:“毫无疑问,州政府拥有保护孩子免受伤害的立法权,但这不包括一个不受约束的、限制儿童可能会接触到的一些理念的权力。”

虽然对案件只有同意和不同意这两种表决,但九位大法官却形成了四种不同的观点。在具体了解这四种观点之前,有必要知道,自由言论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方面:一个是,个人有表达自己言论的自由;另一个是,个人有接触他人言论的自由。就这个具体案例来说,也就是,商家有将视频游戏出售给任何人的自由,而任何人,包括未成年者,都有购买视频游戏的自由。这两种自由在法官的解释中都涉及了,但侧重有所不同。

由大法官斯科利亚代表的大多数意见(由斯科利亚表述)是,认为暴力视频游戏会对未成年游戏者造成重大伤害和暴力行为影响,目前并没有科学证据,如果有一些影响,视频游戏与其他媒介也并没有显著差别。加州法院所依据的是安德森博士(Dr. Craig Anderson)和其他一些心理学家的研究成果,但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这些研究至今没有被任何法院采用。而且,目前视频游戏业有自愿设定的限制等级制度,可以让家长决定是否允许子女购买或使用。但是,最关键的还是,宪法规定的自由,对所有言论形式必须一视同仁:“阅读但丁当然要比玩‘殊死战斗’游戏来得有文化,有利于智育,但是,文化和知识的差别并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差别。残忍暴力的电玩、庸俗的电视节目、低劣的小说和杂志,这些东西,就自由言论来说,与但丁的《神曲》并没有什么不同。”

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和首席大法官罗伯茨(John Roberts)同意大多数的决议,但另外表明了自己的看法。阿利托表示,新技术对儿童成长可能产生的影响现在还不清楚,在暴力视频里玩杀人游戏与在文学作品中阅读暴力描写可能是不同的,但越来越逼真的暴力游戏令人担忧。暴力视频并不是孤立的现象,“我们在考量视频游戏在今天显现出来的特征时,必须考量到那些已经出售了的暴力视频游戏”;不容回避的现实情况是,“有些视频游戏的暴力确实骇人听闻”。这个补充立场的要义是,尽管视频游戏的暴力是个问题,但宪法对自由言论的规定使得政府没有充分理由来管制视频游戏,这就像对待“低俗”一样,低俗的问题不在于是否低俗,而在于政府有没有管制低俗言论的充分理由。

大法官布雷耶(Stephen Breyer)认为加州的禁令应该受到支持。他是一位以进步观点著称的法官,他认为,视频游戏是一种新技术,二百多年前的第一修正案已经不能适应这种新的交际形式。因此,应该以对待特殊案件的方式来对待这个案子,在裁断时既要考虑到言论自由的益处,又要考虑到管制和规范的益处,在这二者中权衡利弊、加以协调。布雷耶的看法实际上已经超出了第一修正案的范围。

倾向保守的大法官托马斯(Clarence Thomas)为自己反对决议作出解释说:“决议与第一修正案(制定时)原初的公共理解不符。”他认为,建国之父们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儿童拥有绝对的权威,父母有责任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指导,因此必须坚持,商家不经过父母同意,将视频游戏直接出售给未成年者,这是与宪法原来的用意不符的。他要求限制的是未成年者接触他人言论的自由,而商家有责任不破坏这种限制。

民主生活的根本原则是没有人可以置身于说理之外,就像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样。社会生活中的大多数关于社会、政治、文化、学术、艺术等的说理是不需要得出一个最终结论的。这些说理是多元的、开放的、不断进行的。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为自由、平等、宽容和相互尊重的民主精神,而不是民主决策或法治裁决的制度性程序。当然,公正的法律和决策程序本身就体现了民主的精神。

即使那些看起来与民主法治没有直接关系的说理,它也离不开民主的精神和民主的环境,说理者的自由和平等最终还是归功于民主政治制度对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的保护,归功于民主制度赋予公民们的平等身份。有的人出于对人性乐观光明的理解,把人看成是天性自由、理性的动物。即便如此,也必须看到,天性自由、理性的人也并不总是在说理的,有的是不知道如何说理,有的即使知道如何说理,也没有地方可以说理,因为没有保护他们说理的民主社会环境和政治制度。只有民主的制度才能让人展现自由、理性的天性,绝大多数的人都希望能够生活在这样一种制度之中。这样的制度必须建立在理性、公正的说理原则之上,而不是凭借武力强制来维持。在公共生活中运用理性说服而非武力强制,这使得民主成为一种与专制迥然有别,因此也是比较优秀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


民主制度中的演说与辩论民主与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