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与“常识”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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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是让人知道你对某件事情的“结论”(看法、主张和立场)与理由。结论中就可能有说理者想要让别人知道的与“知识”有关的东西(如“中国选拔制胜于西方选举领导人模式”)。这个知识的真实性、可靠性是需要证明的,所以要为结论提供“理由”。理由是以一些充分真实、确定和可靠的知识来证明结论所言不虚。理由部分是说理中知识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最需要检验知识可靠性的地方。

如果一个结论是不言自明的真理,那么它就只有结论而没有理由。不言自明的结论经常是基于某种“直觉”或“直觉经验”的知识,是正常人都知道的事情。例如,黑夜再漫长,白昼也会再降临;一个事物的整体大于部分;没有饭吃会饿死(不是“营养性死亡”);等等。说理一般是指用话语推理(discursive reasoning)而非只是直觉(intuition)证明的看法或信念,在希腊语里叫dianoia,它是一个思考的过程,与直觉的直接理解(noesis)是有所区别的。凭直觉或直觉经验的感知可以用于说理,但它本身并不是说理。

直觉经验的知识经常被称为“常识”,是一种人生来就有的、无须经过解释就能明白的知识。直觉经验可能是不可靠或相互矛盾的,例如,一根直的筷子放在有水的玻璃杯里,看起来是弯的,魔术、特异功能都很善于制造常识幻觉;又例如,一个人的表面可能与实质不符(大奸若忠、大智若愚);一个人的直觉也可能与另一个人的直觉相互矛盾,例如,人们心目中恶魔般的人物,在他身旁工作人员眼里可能是善良可亲的人。因此,光凭直觉和印象判断事物是不足取的。

人们平时所说的“常识”基本上都是指知识性的常识。知识性的常识有两个不同的意思,一个是指人与生俱来、无须特别学习而得来的思维能力、判断力,或是众人接受、无须解释或论证的意见观念,这种直觉常识有的真实,有的不真实。常识的另一个意思是指社会中智力正常的普通人都应该有或会有的知识,即“普遍知识”(common knowledge),如生活常识、理财常识、政治常识、社会常识、科学常识等等。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直觉经验的和普通知识的常识可能是联系在一起的,例如,鱼翅燕窝营养丰富在中国是常识,在美国就不是。这种常识也是会随着环境改变而变化的。例如,以前的“皇帝是真命天子”“领袖永远英明伟大”,现在就很少有人将其当作可靠的常识。

在知识性的常识之外还有一种常识,那就是逻辑常识,它体现为人们的思维习惯和心理定式。例如,发生在前的为“因”,发生在后的为“果”;一件事情不能既发生过,又没有发生。在说理中,用理由来证明结论,属于说理的逻辑部分,然而,很少有人用完整的形式逻辑来进行说理。形式逻辑的说理基本上限于三段论证(演绎论证)。(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因此,苏格拉底会死。因此,连伟大的逻辑学家亚里士多德也承认,大多数人用非形式逻辑也能很好地说理,而那些非形式逻辑也被称为“常识”。从来没有学习过说理的人也有逻辑常识,他们在说话时也会建立某种“因为”和“所以”的联系,当然,这种关系是否可靠、合理,则需要检验后才能确定。

所谓“常识”或“普通知识”,都是大概的说法,因为知识的“普通”或“平常”是因不同的人群而相对来说的。整体国民文化、公民素质越高,普通知识就越丰富,程度也就越高。但不管在哪个社会里,公共说理中的普通知识与知识人士的“专门知识”都是不同的。公共说理是普通人就普通话题说理,运用的是介于直觉常识与专门知识之间的普通知识。民众参与公民社会中的对话,在公共媒体上发表意见,普通大学生就社会、教育、政治话题写论理作文或参加辩论,专家在普通报刊上讨论公共事务,运用的都是这种性质的普通知识,而不是非常专门的专家知识。专家具有专门领域中的特殊知识,对各自领域的知识话题发表的意见是有权威的。但是,在公共讨论和对话中,专家也是普通人,因为他在专业之外的其他知识也是有限的,例如,生化学家不一定是政治家或教育家,他对政治或教育话题的意见未必有权威性,但他照样可以就这些话题发表公共言论,进行公共说理。他所运用的便是普通知识意义上的常识,也就是一种任何有独立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的,思维正常的平常人都能明白的知识。

常识与专业知识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联强国际(Synnex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总裁兼执行长杜书伍在《知识与常识》一文中指出,在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领域里,“知识”与“常识”“两者差异仅在相对的普遍性不同而已,常识是大多数人都知道的,是每个人必备的基础,而知识却只有少数人才懂”。他说,“在某一项专业里头,几乎有80%都属于‘常识’,该领域里头的每个人都会,只有最后的20%,才是真正的‘知识’。而一个刚入行的新鲜人,很可能前两年所学到的都只是该行业的常识。但是,有些人在学到了业内的常识之后,却误把常识当知识。”公共说理中的普通知识充其量也就是杜书伍所说的“常识”。但这不等于说,所有参与公共说理的人只能有这样的知识水平,而是说,为了要让自己说的道理能让普通人明白,说理的人一定要把理说得通俗易懂、深入浅出,不能太专门,也不宜太深奥,更不能用理论装神弄鬼,故作玄虚。早在18世纪,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里德(Thomas Reid,1710—1796)就已指出,人的常理与日常语言是联系在一起的,也是一致的。公共说理的普通知识要尽量用日常语言来表述。

说理中的普通知识有些是不可靠的,不能因为许多人都有某种知识或相信某种知识,就对这种知识深信不疑、盲目信任。在说理中,对待普通知识与对待其他知识一样,需要仔细检验它是否可靠,还要谨防它所可能包含的歪曲论证。这种检验不是为了抬扛,不是你说是,我就偏说不。一个人检验对方说理是否真实可靠的时候,也是在搞清楚他自己是否有理由怀疑对方。

如果说知识性常识可能不可靠或有谬误,那么,逻辑性常识(常识逻辑)也是一样。常识逻辑与形式逻辑不同,它依靠的不是严密的逻辑推理,而是与其他人共同的思维方式、习惯想法或来自某种文化的先在假设。常识逻辑在缺损三段论证(修辞推理)中最为常见。缺损三段论证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运用的说话方式,通常也与常识有关。例如,天气预报说今天有70%下大雨的可能,而你又恰好有一个与朋友外出野餐的计划,那你就会说,“我们最好取消野餐,因为今天要下雨。”这句话听起来很直接,也已经有了充分完整的信息,但其实包含着一些没有说出来的假设和文化信息。这些假设和文化信息在帮助理由(因为会下雨)起到说服的作用(所以放弃野餐)。它们大多是常识。例如,野餐是在户外进行的,下雨时最好不要去野餐;下雨天野餐不方便,会很无趣;70%下雨的机会,机率很高;天气预报基本上准确;等等。在向朋友建议取消野餐时,如果你把这些常识性知识一条一条说给他听,他一定会觉得你很可笑。一般人只要听到你的建议就能明白,因为你那条建议的信息已经充分,不需要再增添其他信息了。但是,不需要增添不等于没有,因为那些你没有说出来,以为无须增添的信息其实已经包含在你那个简短的建议里了。你在做建议时也已经知道,别人在一系列常识假设或日常知识方面有着与你同样的常识。但是,许多缺损三段论证并不是这样不证自明的。例如,“必须反对宪政民主的论调,因为那是敌对势力想要颠覆我们的阴谋。”“iPod这个新玩意破坏文明社会,因为它让人互不联系。”“所有的公共厕所都应该男女混用,因为男女分用是性别歧视。”要证明这样的主张正确,会比下雨不该取消野餐费事得多,因为它们所包含的假设不是下雨不便野餐那种不证自明的常识。

比起日常经验或文化常识,逻辑常识则较难察觉。逻辑常识受制于普通人的思维定势或心理习惯,即使我们对它有所察觉,在说理时仍会受到一些不可靠和错误逻辑常识的影响而有所谬误。例如,常识逻辑是,敌人的敌人就是我的朋友,不坏就是好,不好就是坏,不革命就是反革命。这种思维方式看上去有些幼稚,其实在精英人士那里也不鲜见。例如,蒋介石训诫黄埔学生说:“古人云:‘不为圣贤,便为禽兽。’余更续数语曰:‘不为信徒,便为叛逆。’更进一言曰:‘不为同志,便为寇仇。’”在说理谬误分析中,我们特别需要关注的正是那些与常识思维定势有关的谬误,它们主要是一些非形式逻辑的谬误。(参见第七讲)

说理中的逻辑推理之所以会有谬误,往往与依赖于某种未加检验的思考习惯和心理定势有关。而且,逻辑的谬误经常还与不确实的知识同时发生,在一般人那里如此,在专家和专业人士那里也是如此,他们说话时可能看上去有根有据,但其实知识和逻辑都不可靠。例如,《环球时报》2014年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金灿荣说,不久前他在德国参加第三届柏林工业论坛时,有欧洲学者称,以后的世界就是中国和美国的世界。金教授用“欧洲学者”的话来说出他自己的结论(主张):“未来世界属于中国和美国”,这在说理中是常见的,并无不妥。但是,这是一个需要用理由来证明才能成立的结论。有两个办法可以为这个结论提供理由,第一个办法是援用这位“欧洲学者”原来的理由,当然必须向读者介绍这位学者的姓名、专业特长、在哪里发表了这番高见等等。第二个办法是金教授自己提供理由。

如果没有理由,不管是谁的主张或看法,读者都有理由将其视为只有结论没有理由的武断之词。如果金教授自己认为“以后的世界就是中国和美国的世界”,而用某位“欧洲学者”(他心目中的“权威”)来作支持这个结论的理由,那么,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这就像一个小孩子在说,你爸爸是坏人,我爸爸说的。再了不起的权威也不能直接用作理由。这是因为,就算在专门领域里,你心目中的权威也不等于别人认可的权威,权威与权威的意见并不一样,有时还是相互冲突的。更何况,在公共说理的时候,听众是普通人,而不是专业人士,专门权威的名号再响亮,他们也可能听都没听说过,当然也就吓唬不了他们。普通人用自己的普通知识来衡量理由是否充分,在这样的知识范围里向他们提供直接支持结论的理由,那才是正确的说服方式。

专业人士并不总是可靠知识的来源。在公共说理中,他们对自己专业范围内的意见也并不都是正确的,普通人对专家们的意见需要有所检验,不能他们怎么说就跟着怎么相信。要做到这个,就少不了哲学家罗蒂所说的“文化扫盲”和“批判能力扫盲”。例如,2013年12月7日《环球时报》—环球网有题为 《吴庆宝:李某某案的受害人利用了法律》的报道说,“北京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认为,李天一案中,法律被人利用,那个女孩本可以随时走掉,但是她最终还是跟这几个人在一起。而案发后,她应立刻举报这个案件,可她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她没有遵守职业道德,但她利用了法律的漏洞。”这些听起来振振有词的专业分析其实是经不起普通人的常识或知识检验的。例如,吴庆宝说,“那个女孩本可以随时走掉”,人们凭常识就可以问,她还没有走掉的时候就知道自己后来会被轮奸吗?又例如,吴庆宝说,“案发后,她应立刻举报这个案件,可她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人们凭常识会问,在中国举报有权势后台的犯罪者那么容易吗?谁不是能够得到一些补偿也就准备息事宁人呢?再说,在起诉或法律解决之前争取赔偿与和解,一般人都知道这是正常的要求。稍有一些法律普通知识的人会知道,在中国和其他国家,都是先谋求庭外和解,不成功再行诉讼。存在这种制度或惯例,是因为这样可以节省和不滥用国家的司法和法庭资源。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吴庆宝怎么会不知道这个呢?还是他故意隐瞒欺骗?还有,吴庆宝说,受害者“利用了法律的漏洞”,那么,人们凭常识会问,法律的漏洞是什么呢?中国的法律在哪里说不可以先谋求庭外和解,或者和解不成就不可以起诉吗?

常识和普通知识是检验说理及其理由的有力工具,因为那些是普通人都有的、都能弄明白的知识。当某些用精致复杂话语包装起来的“专业知识”严重违背普通人常识或普通知识的时候,它就会显得荒唐可笑。例如,小贩邓正加被城管用秤砣砸在头颅上致死,法医说是“外力作用”导至死者“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砸人头,死了人,不能怪人家头颅生得不好,这是常识。常识衬托出法医的愚蠢,并不只在于常识的正确,而在于法医的专业知识狂妄到了无知可笑的地步。专业人士挑战和对抗常识,缺乏应有的谨慎和自我反思,这是一种知识的傲慢,也是一种对公众的蔑视,他们这样的公共说理是难以成功的。

我们对专业知识的狂妄和傲慢应该保持警惕,同样,我们对常识或普通知识可能存在的谬误和可能受到的扭曲也应该保持警觉。常识或普通知识是大家的看法,被假设为是人人都知道的事情,这种假设有时候是不确实的。说理中经常会有“大家都知道”的谬误,常见的说法有,“众所周知……”“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俗话说………”,等等。常识是不纯粹的知识,混杂了很多无知与偏见。常识不讲逻辑,往往自相矛盾,因此不能用一个常识去反驳另一个常识。许多格言、成语、警句、俗语中的常识都有这样的特点(当然,如果运用得当,也可以是一种不错的说理手段)。例如,用“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到”的常识话语来说扫除贪腐固然不错;但是,扫帚到了,灰尘照样不会全部跑掉,同样也是常识。更何况,还有手里虽然拿着扫帚,但只是装模作样在扫的。用片面的常识来说理,往往会成为一种讨巧、狡黠的话语手段,有时甚至根本就是欺骗的花招。

已故美国评论家和幽默作家罗伯特·本奇利(Robert Benchley)指出,“格言或成语听上去都挺有道理,条件是,不能出现与其意思相悖的其他格言。”例如,“覆水难收”听起来很有道理,但与它意思相反的“亡羊补牢”听起来同样有道理。两个意思相悖或相反的格言放到一起,各自原本看起来不言而喻的常识力量也就相互抵消了。美国诗人和随笔作家威廉·马修斯(William Matthews)说,“所有的格言都有反格言;成语应该成双成对地出售,单个的都是半真话(half truth)。”希伯莱谚语说,半真话就是全谎话。格言或常识的“半真”本身不是一个问题,但我们对这样的“半真”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如果对其暧昧和模棱两可不加分辨,不管三七二十一地用来作理由、假设甚或结论,那就很可能造成说理的谬误和误导。


说理中的“事实证据”有结构缺陷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