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公民隐私媒体止步
汶川地震期间,汉旺镇男子吴加芳的妻子遇难,他用绳子将妻子的尸体绑在自己背上,骑着摩托车把她背回家。这一情景被照相机捕捉下来,以《给妻子最后的尊严》为题,当作新闻照片刊登出来,被国内众多媒体称之为“一个中国农民的爱情”。
然而,事情过去八九个月后,2009年2月9日成都电视台《真相30分》报道:吴加芳“背妻”其实是受娘家人逼迫,他是一个常与妻子闹离婚、不肯赡养亲生父亲的男人等等。“真相报道”产生的公众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不少评者高呼“又打倒了一个情圣!”从一个不弃亡妻的“义士”,到一个对不起亡妻和家人的“伪君子”,吴加芳在众口铄金之下,转眼间成为一个千夫所指的谴责对象,饱尝了人言可畏的苦头。
其实,吴加芳背妻子这件事本身并不包含“义举”或“装好人”的内涵,他只不过做了这件事情而已。这件事情的“意义”本来就是媒体和旁观者添加上去的。吴加芳背妻子的时候也许根本就不知道会被拍成照片刊登出来,自然也就没有伪装自己的必要。媒体报道吴加芳背妻子这件事,从一开始就不该把它提升到“义举”高度,现在又以“公正报道”的姿态进行“真相分析”,更是对因地震而丧妻的吴加芳造成了二度伤害。
这样的报道凸现了当今中国媒体的职业道德问题。在国外,一切关于受难死者的报道,都必须谨之又谨,格外体现人道同情心,以免伤害到家属的感情。“背亡妻真相”的报道不仅不厚道,而且还侵犯了公民吴加芳的个人隐私权。
隐私是一种价值,也是一种公民权利。个人隐私权不是绝对的,因为某些关于个人的信息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众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隐私权与公众获得公开信息的权利就必须加以平衡。
侵犯隐私会对被侵犯者造成伤害,因此触犯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媒体对个人隐私有四种不同的侵犯可能:公开令人难堪的实情、强行进入个人私生活、提供不实信息、将个人名字或图象用作商业用途。
公开令人难堪的实情是最严重的一种侵犯隐私。每个人都有一些不想外扬的事情,如疾病、习癖、性行为,公开这些事情会令人难堪。试想,每个记者自己,谁没有一些不愿外扬的私事?谁又愿意他的同行把这些事情写成报道,四处宣扬?如果当事人不是公众人物,只要他的私事不危及他人,他就有保护自己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媒体也就不能以报道“客观事实”为由,违反当事人的意愿进行报道。媒体不能指名道姓地报道某妇女遭到强奸或某名人患有艾滋病,就是这个道理。即便吴加芳与妻子曾有过不和,或与她的家人有过什么争执,媒体也不可以在没有得到他允许的情况下加以报道。
强行进人个人私生活也是一种相当严重的侵犯隐私。这种侵权发生在媒体人员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进人当事人的住宅或其他私人场所。即便媒体的报道不涉及令人难堪的事情,即使报道完全属实,也仍然构成侵权。
提供不实信息的侵犯隐私,在美国就有过这样的案例:一位记者用照片作关于失业人员的报道,有一个人在场当翻译。这个人并不是失业人员,但在照片中被张冠李戴说成是个失业者,他因此成为不实报道的受害者。后来记者对他做了道歉。与这个不实报道的伤害相比,吴加芳所受到的不实报道伤害要大得多。报道说他“为妻族家人所逼”才不得不背妻。有打抱不平者指出,吴加芳背亡妻在5月14日,“那时距离地震发生才到两天,灾区是一片混乱,吴的妻弟自顾都可能不暇,遑论去逼他背尸?再说了,就算其妻弟曾要求吴氏去背,也不能抹杀吴氏本人的情感”。
其实,吴加芳对妻子有什么情感,根本就不关媒体什么夢。他背妻子,当时的照片如果未经他同意就发表,已属侵犯隐私。事后媒体对此说三道四、评头论足、搬弄是非,更是极不自重、不尊重他人的行为。电视报道为了造成轰动效应,全然不顾当事人会受到什么伤害,公然侵犯他的公民隐私权,应该引起媒体行业的自我警戒和自我批评。
不久前,读到一篇揭露范仲淹欺世盗名、炒作他人作品的文章《〈岳阳褛记〉作者并非范仲淹》。文章说,《岳阳楼记》作者其实并非范仲淹,而是在《岳阳楼记》中受到范仲淹称赞的那位“勤政爰民”的滕子京。滕子京也其实不是一位“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的好官,而是一个沽名钓誉的“无赖加巨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