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国中前期的关中模式
在上一章中,笔者主要引用了关中各县土改档案,描述了土改前即40年代后期或民国末年关中农村社会经济模式的主要类型学特征,本章将论述“关中模式”产生的社会历史渊源。为此,我们不妨把视线由近及远,作一番历史考察。
首先看看民国时期。据国民党政权农村复兴委员会与日伪时期满铁的调查,30年代全国各地出租土地在耕地中所占比重见表3。[1]
表3 各省土地租佃率
从表3可见,我国农村卷入租佃关系的土地,长江流域在2/3以上,黄淮海流域约占1/4至1/3不等,而关中东部的渭南、西部的凤翔,土地租佃率都只有6%,不仅少于江南,也少于一般公认为自耕农较多的华北绝大多数地区,甚至也显著少于同省的陕北(绥德)一带。
另据国民党政权编制的1941年合阳县河西乡“农会名册”所载户主名录,第五保108名,内1名“佃农”、1名“师范毕业”,此外106名均为“自耕农”;第六保107名,内2名“佃农”(湖北、河南移民各1),余105名均为“自耕农”;第八保甘贤、坡赵庄96名,内1名“雇农”,余皆“自耕农”;该保其余各村48名,内亦有1名“雇农”,其余为“自耕农”;第十保150名,内1名“佣耕”,7名“佃耕”(其中4名为外籍移民,豫鄂各2)。[2]这里所谓“自耕农”可能包含若干自营地富,但真正的自耕农仍应占有绝大多数。合阳县五福乡第三保1944年共355户,有地11183亩,户均31.5亩。其中最多一户有100亩,最少一户有5亩,5—20亩者136户,60—100亩者10户,其余209户有地均在20—60亩间。[3]从这一土地分布看来,该保也应该是自耕农占大多数。
合阳在关中东部,关中西部各县可以武功为代表。据1936年(民国时期经济状况最好的一年)地政学者马玉麟的调查,武功县4个地理区域的地权分配状况大致如表4。[4]
表4 武功县地权分配
*表示空栏系原书据以影印的稿本残损不清之处。
从表4统计看,武功县在民国中期的地产也是相当分散的。地权分配的吉尼系数如按人口统计,在头道塬区只有0.2256,与土改前号称“关中无地主”的状况类似。二道塬区为0.3073,略高于土改前,但仍是“比较分散”的。三道塬与渭河南岸山麓地带(所谓“三厂号”)因数据不全无法统计,但显然说不上土地集中,同时该二处在该县农业中的地位也不重要。
地权的分布是如此,土地的经营形式呢?马玉麟按当时流行的统计口径,把农户分为自耕农(含雇工自营户)、地主(指土地出租者)与佃户三类。其中纯自耕农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72.76%,户均有地即户均营地为18.80亩。与之相比,纯地主及纯佃户的比重可以说微不足道。前者仅占总户数1‱,户均占地亦仅29亩,比自耕农户占地水平大不了多少,可以认为其中多数是小土地出租者。后者占农户总数的2.54%,户均佃地亦仅5.52亩。实际上,武功当时的租佃主要发生在“自耕农兼佃户”(占农户总数23.47%)与“地主兼自耕农户”(占1.26%)之间。但就这两类户而言,自耕的比例也都远大于租出、佃入,前者户均耕种24.66亩,其中仅有5.86亩为佃入;后者户均有地39.79亩,其中仅出租12亩。纯、兼租佃户通而计之,全县土地租佃率总共也不过4%左右。因此“地权面积与经营面积之分布情况基本相同”[5]。大略而言,称之为“无地主”“无租佃”并不算十分夸张。
按关中通例,雇佣关系在武功县农村比租佃关系更多一些,但也发达不到哪里去。尤其是纯雇农户,全县平均每38.38户农户中才有一户,每65.13个农业人口中才有一个。[6]
按马玉麟的描述,当时的武功农村几乎没有什么值得称道的商品经济。全县乡村人口中96%以上为“纯农户”,仅3%强为非农户或兼业户,“所谓兼业者亦不过为户长一人,而乃兄乃弟乃子乃孙仍居南亩,不改后稷之遗风”。其中头道塬地区竟至于全部为纯农户,无兼业可言。其他地方的兼业则有所谓“永安倒瓜(瓜贩),姚安换花(以物易物),川口打铜(铙钹、锣等),圪垯拧绳(麻绳),布网灌蜡(祭祀用烛),许家造杈(农具)”之谚,都是十分琐细的副业。[7]与民国末年货币信用崩溃、关中普遍以物易物的情形相比,这时的货币信用尚属相对稳定,但实物经济色彩仍十分明显,雇工工价与地租均主要为实物形态,货币地租仅在县城所在的三道塬地区偶尔可见。除了权贵倚势经营的鸦片种植外,马玉麟未提到任何商品性农业。在这种牧歌式的宗法经济氛围下,芸芸众生中是难得有什么“两极分化”的。[8]
但这仅是就平民中的“分化”而言,若谈到“官家”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据马玉麟这个国民党籍学者指出,武功民间固无甚大地主,却有“三个特殊地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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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西北农专(按即今西北农大)在杨陵镇有地50余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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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要人,于民国22年灾荒时在武功县……,贱价收买民田20余顷。……现在除租出一部分外,雇役农民数十人,种植鸦片等作物,因该镇所产鸦片之佳,在陕省首屈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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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某要人,于民国22年灾荒时在霸王村购民田5顷余,租于农民耕作,一说现已移作学田,不知确否。”
除了西北农专一例当别论外,其他二位“要人”之成为“特殊地权者”,且每一“要人”占地均超过全县所有平民地主占地之总和,这充分体现了“关中模式”的特点:无权势者当不了地主。但更多的“要人”之贪欲显然是不必通过成为地主来满足的。因此马玉麟感慨地指出,武功县之地权转移具有封建性,与商业社会及资本主义社会有别,并举南方为对照曰:“如闽粤等省在数年前有南洋华侨大量投资于农村土地,……而武功县则异于是。……武功县之地权取得者,可分为军政商农各界,其中军政界之取得地权者,多为较大之地主,因其金钱之来也易,其购置田产也亦较占便宜。”地权转移中政治因素极为突出,“其在私人与团体方面多为半似强迫征收。前者为拥有政权者。如某要人等及其他士绅阶级,……其在官厅方面,全属强行征收。……他如田赋之完纳,捐税之交纳,以及不良政治之横征暴敛”,均为人民之大害。[9]
武功如此,关中其他地方也强不到哪里去。陈翰笙先生当时曾撰有《崩溃中的关中小农经济》[10]《破产中的关中农民》[11]等文,对民国中期关中农民的苦难有翔实而生动的记述。值得注意的是,“关中小农经济”的“崩溃”与“破产”,并没有伴随着平民地主经济的兴起与民间分化的加剧。一小撮暴富的权贵与普遍贫困而缺少“分化”的民间相映,这一关中模式的特征与模式本身在整个民国时期都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