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初以来的关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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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考察一下民国以前“关中模式”的情况。

人们可以找到一些文献资料,用以证明明清时期关中地区的“土地兼并”与“两极分化”。如有人引用过清雍正以前陕西户县试行“并丁于粮”时一些地方官吏的反对意见:“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二,无田者什八,乃欲专责富户之粮,包赔贫户之丁,将令游惰复何所惩?”[12]然而如果据此便以为当地真的是80%的农民都为无地佃、雇农,那就离事实太远了。实际上,具有“国家自为兼并”之悠久传统的我国,各种官私文献中对老百姓中的“兼并”行为往往是神经过敏的。“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取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在这种传统观念看来,“阡陌闯巷之贱人,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那真是最大的灾难。因此,历来的文献中关于“兼并”“田连阡陌”与“地无立锥”的惊呼比比皆是,而从来几乎无人对民无“兼并”之志表示担心。如果这些惊呼都可以作为统计概念看,那中国早就谈不到什么自耕农的存在了。正如近年来一些论著所指出的:即使在土地确实相当集中的江南一带,像顾炎武所谓“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无田者什九”之类的说法也未免夸大其词、不能过于当真。而在明清时期的关中,像前引丘秀瑞那种说法本来也很少见,反倒是对民无“兼并”之志的担心屡屡见之于文献,这不能不说是明清关中农村的特点之一。

清初的泾阳县,据说是“昔之产在富,今之产在贫”。这里的“产”系指地产而言,即当时的普通穷人大都是有土地的自耕农,而富人的土地反而不多,“有家累千金,而田不满百亩者”,以至于地价下降,“视明季仅什一耳”[13]。这种现象经盛清而至晚清犹然,以至于当局颇有怨言,认为富人“家资巨万无一陇之殖,则对于国家终岁不输一钱”[14]。因而多次采取措施,“劝谕富者多置陇亩”[15]。这在具有“抑兼并”传统的我国封建时代不能不说是一种反常。然而从历修县志不断重复类似记载看,这种“劝谕”似并无多大效果。

另一个关中大县三原,土地也极为分散,“中人之家不能逾十亩”[16],而“卑县富户,全恃贸易,每家仅有墓田数十亩”[17]。有清一代这种状况并无多少改变。与泾阳类似,这里的当局也屡思促进“兼并”而不可得:“饶裕之家,劝令买地,多以为累。万金之子,身无寸土”[18]。历修县志对此相沿不改,只是清初的“千金之子,身无寸土”,到了中叶便成了“万金之子,身无寸土”[19]了。

富平县也是如此,“县之靠千万家,田鲜阡陌连也”,“县则膏腴,鲜十亩之家”[20],早在明代已然。西安附郭的威宁县,据说也是“荐绅鲜干谒,无侈田广宅”[21]。关中东部的合阳,明清以来也是“人乃以田多为累”[22]。如此等等。

当然,这绝不是说关中完全没有大地产。但除了马玉麟所说的那种“特殊地权者”以外,明清关中的平民地主中数百亩者已极罕见,上千亩者则笔者尚无所闻。[23]而关中的“特殊地权者”由于下文将提到的一些原因也不多。因此总的说来关中的“产在贫”,即绝大部分地产属自耕农所有,应当是可信的。

这方面最有力的证据是原始的关中地籍文书。有幸的是,我们近年来在关中东部的朝邑(今大荔属地)、韩城、潼关等地发现了一批清前期至民国年间的地籍档册,如鱼鳞册、清丈册、地粮册等,为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极好的第一手资料。尤其是其中不少村、庄、社往往有若干不同年代的册籍并存,时代连续性强,更对研究该地区中长时段土地关系的发展过程极为有利。为简化篇幅起见,笔者对部分册籍作了不平均度分析,计算出各该册籍中反映的土地分配中的吉尼系数。见表5。

表5 清代关中地籍中的土地分配不均度

表中所列吉尼系数a项(原值)系据各册籍所载原始数据(分户田亩数)计算而得。其中近1/3数据大于0.4,近2/5的数据小于0.3,31组分配的总平均吉尼系数原值为0.3514。与笔者在第二章表2中根据土改档案算出的土地分配吉尼系数(各县不等,大体在0.2上下波动)相比,这批原值似乎要高出一截。然而据此便断言清代(以及民国前中期)土地分配的不平均度比土改前或民国后期更大,就过于轻率了。事实上造成这种差距的主要原因在于两者的统计基础不同,表2中的土改档案列举的是按人口计算的土地分配状况,而表5所据的册籍列举的则是按户计算的土地分配状况。显然,从统计科学角度看,前一种方法更能说明问题。因为大量事实表明,占田大户的平均人口规模通常都大于无地少地的贫户,因而其人均占田额与后者的差别小于按户计算的差别,换言之,按户计算的“不均度”分析对实际“分化”的程度是有所夸大的。因此我们不能直接以此原值与表2中的数据作比较。

而数据分析表明,在一定的人类学背景与家庭—社会类型中,地产的扩大与家庭人口规模的扩大之间的相关性,可以在概率的意义上大致确定,从而对上述“夸大”的程度作出有价值的估算。例如在上文表4中,我们可以算出武功县头道塬地带按人计算的土地分配吉尼系数为按户计算值的58.7%,绝对数值小于后者0.1586;二道塬地带则分别为68.32%与0.1425;[24]从关中土改档案中也可算出[25],整个渭南专区的以上两项数值为59.75%与0.13。还可以举其他的例子来加以对比(此处从略)。总之,就关中而言,如果假定在我们考察的这段时间内,农村家庭—社会类型并未发生什么具有人类学意义的重大改变的话(这一假定符合人们通常的认识),则以百分比计,按人口分配的吉尼系数一般为按户分配的吉尼系数的60%—70%,以绝对值计,在中等分化(吉尼系数<0.5)以下区间内,按人口分配的吉尼系数一般比按户分配的吉尼系数要小0.13至0.16的幅度。我们可以各取这两个区间的中值作为修正系数,在原始地籍没有按人分配记载的情况下,根据a×65%与a-0.145两个公式取吉尼系数的两组修正值b与c(b与c之差可视为模糊区间),从而把按户分配的不均度近似地换算为按人分配的不均度,再与表2中的相应数据作比较。

从表5中可以看到,经过如上换算之后,这31组分配的吉尼系数两项修正值中有近半数在0.2以下,另有1/7强的数据超过0.3,其余近2/5在0.2—0.3之间,31组分配的总平均吉尼系数修正值为0.2064—0.2284。与土改前关中土地分配状况(吉尼系数,在渭南一期土改区为0.2218,二、三期土改区为0.1973,宝鸡专区为0.2284)几乎相同!就其中同一地区具有几个时间断面数据的加里庄、步昌里、南乌牛、雷村、广济村、北韩家、东林村、营田庄等处而言,它们在数十年乃至两个半世纪间土地分配状况不断有所变化,但并无越来越趋于集中(“兼并”)的长期趋势。其中加里庄、步昌里、东林村、营田庄等地最晚的数据与最早的相比,不均度有所下降,雷村、广济村则有所上升,但无论升降都并非连续不变,而是呈波动状,并且除个别情况外都在较平均的或低分化的范围内。总而言之,在这些册籍所涉及的地区,自康熙迄民国的二三百年间,土地分配状况虽然是因时因地而各异,但地权分散这一特点是较明显的,它既为所涉各村、也为所历各时所共有。显然,这些地方的农村主要由自耕农构成,地主与租佃关系均很少,这一特征至少在入清时已然。

以上册籍虽仅限于关中东部数县,且有部分是残簿,有的还有某些特殊背景,但如果把它们视为随机抽样的话,有清一代直至民国关中土地分配的大致面貌还是可以略见一斑的。最谨慎地说,关于“土地兼并”的传统理论起码不能为这些抽样所证实。我们还可以把这些抽样与同样也是随机地幸存至今的其他模式的样本材料做一对比。图3在同一坐标系中给出了关中(以朝邑县加里庄为代表)与太湖流域(以长洲县某地为代表)在清代的地权分配的洛伦兹曲线[26]。必须说明的是,由于原册籍中无人口资料,两条洛伦兹曲线都依据按户分配数据绘成。由于上文所述的原因,每条曲线单独地看都并不完全符合当地地权“分化”的实际水平,但两条曲线的相对差异却很能说明问题。如果以吉尼系数来表示,那么朝邑县一例只有0.2892(原值,下同),而长洲县一例则达0.8430。两者之差恐怕比大多数地区的“土改前后之差”还大!然而即使像长洲县的那个例子,正如章有义先生的研究文章所言:“小土地所有者仍然占有土地的30%以上”,并无顾炎武所说的“无田者什九,有田者什一”之景况,佃户数甚至还略少于业户,佃、业之比平均不过0.98:1,“这同顾炎武所说的9:1,相差何等悬殊!”

图3

然而关中与太湖流域相比,更是“相差何等悬殊”了。如果对于长洲之例而言,“人们设想的地主所有制支配下地权不断集中的必然性,在这里没有得到证实”[27]的话,那么对于朝邑之例而言,就应该说地主制本身的存在“在这里没有得到证实”了吧!

总之,无论从史料上看,还是从保存至今的地籍资料看,“关中无地主”——自然是相对而言——并不是土改前与民国时期才有的现象,它至少已存在了二三百年了。


一、民国中前期的关中模式三、长畛、土地流通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