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中模式的经验意义与逻辑意义
行文至此,可能有人要问:你说的“关中模式”从宋元明清一直讲到土改前,可是土改前的封建社会毕竟已不是纯粹的封建社会了!难道那个时候的商品经济、城市工商业和近代以来的中国的种种变革对它就毫无影响?
影响自然是有的,不过本章的目的在于从逻辑上对宗法农民及封建社会进行类型学分析,而不在于从直观上描述关中农村的所有细节,因此近代因素在研究的抽象过程中可以舍弃。实际上,科学中的任何纯粹类型都是从浑沌的表象中用逻辑方法抽象出来的,它与现象并不完全吻合,然而可以反映现象中本质的规定性。从马克思研究社会关系时使用的典型化方法,到当今西方社会学界流行的韦伯的理想类型方法,都建立在这一基础上——虽然对于抽象出什么、舍弃掉什么,它们有各自的价值标准。
事实上,与以自然经济下依附性的宗法小农汪洋大海为主要特征的“关中模式”相区别,我们还可以找到其他许多封建社会的具体模式。外国且不谈,我国东南地区就存在着商品经济相对发达而地主—佃农制占压倒优势的另一种模式,其中尤以太湖流域为中心的江浙地区为典型。这里的农民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卷入了地区、国内市场,还在一定程度上卷入了国际市场。而另一方面,这里从宋元以来自耕农日趋消失,土地异常集中,而且地主土地几乎都出租,很少或几乎没有“经营地主”,所谓“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94]虽然已被近来的一些实证分析证明为夸张之说,但民国时的一些统计表明那里的土地租佃率常达90%左右,与关中形成鲜明对比,我们可以称之为“太湖模式”。
同其他地区一样,现在已有不少学者就以往对太湖流域农村中地主制的过分强调提出质疑。如樊树志先生认为:“根据农村调查资料,苏南地区地主占有30.87%的土地,富农占有6.54%的土地,而中农、贫农则占有50.51%的土地。上海更胜苏南一筹,南汇、川沙、上海三县,地主占有土地分别为13.29%、14.98%、18.00%,富农占有土地分别为11.84%、6.45%、13.29%,而中农占有土地达44.78%、40.12%、40.30%,贫农占有土地也达22.37%、18.19%、18.03%。”[95]这组统计反映的地主制比重比民国时期多数官方统计反映的还低,似难令人完全置信。不过“土改统计”对地主占地往往有所夸大,则不只苏沪为然,樊先生的批评应该是有道理的。
尽管如此,从明清时人的一般论述与民国时期一些权威性调查(如前引农村复兴委员会与满铁庶务部的调查)看来,太湖流域农村租佃制不论绝对量如何估计,相对来说它应属全国最发达最典型之列。因此我们把它从逻辑上设定为与“关中模式”相对的另一极是完全可以的。
在理论分析中,“关中模式”与“太湖模式”已经抽象为一种理想类型,它与现实的关中农村与太湖农村并不完全等值。关中农村中可以有“太湖模式”的成分(关中并非完全没有商品经济与地主租佃制),反之,太湖农村中也保留着“关中模式”的因子(太湖地区也不是没有自然经济的成分,宗法式自耕农也并未完全消失)。而关中、太湖以外的我国封建农村,如果把少数民族土司地区除外,也基本上可以视为这两种模式的综合。大体而言,华北的关中模式成分大一些,华南华中太湖模式的成分大一些。然而,我们过去的中国封建社会概念和农民概念基本上只是建立在太湖模式基础之上的,诸如西方的农民是农奴,中国的农民是佃农;西方是庄园制,我国是租佃制;西方封建主是贵族领主,我国则是“地主、工商业者、高利贷者三位一体”;西方是农村公社,我国则是土地自由买卖;乃至把社会矛盾归结为地主与佃农的矛盾,把社会危机归结为“两极分化”“土地兼并危机”,并从中导出西方发展而中国停滞的种种因果解说等等,莫不以太湖型的社会为依据。
然而这类解说是否成立?“关中模式”的提出至少指出了这个问题。
对于关中模式,人们首先会关心它的经验意义。这一模式在统计意义上是个无足轻重的、偶然的与罕见的例外吗?在中国历史上或在封建社会范围内,关中型的或准关中型的结构占有什么样的地位?换句话说,关中模式在前近代社会研究中有怎样的经验价值?
这个问题很难准确回答。众所周知,我国历史上除与赋役有关的统计外,社会统计资料尤其是可信的资料不多,全国性的这类资料则几乎没有。因此我们无法说关中式农村在全国究竟占百分之几,但是我们至少可以说,关中模式在我国封建社会各个时期都并不是偶然与罕见的例外,它是有重要经验意义的。
近年来全国不同地区近代经济史与农村史统计分析的新进展,几乎都表明过去对地主制的强调有不同程度的夸大。如前引樊树志的统计,假如属实而且并非特例,那么它与本书所说的关中模式的差异,实比它与过去所描绘的(乃至顾炎武所说的)那种太湖模式的差异要小。太湖流域本身尚且如此,他处更不必言。
另外,研究土改史的学者也许都知道,土改时我国许多地区都出现过“地方特殊论”。北方一些地区认为本地不如南方发达,情况特殊,故地主少;南方一些地区认为北方土地多,地主都在那里,本地地少情况特殊,故不能与北方并论;甘肃一些地区认为本地土地极贫瘠,故地主多占土地无益,是为特殊;浙江一些地区认为本地土地特肥沃,人多贵之而不愿卖,富人买地难,故地主奇少是为特殊,如此等等。土改时对这些“本地特殊论”大多是从政治上进行批评而不是从实证上予澄清,实际上并不能驳倒这些说法。而“特殊”者一多,便令人疑其多少带有某些普遍性了。
历史上的一些资料也发人深思。我国唯一进行常规性主佃统计的宋朝,主户统计数一般远远超过客户(佃户),与一些文人记载(如“吴侬之野,茅屋炊烟无穷无极,皆佃户也”[96]之类)对比强烈。过去论者从某种思维定式出发,往往信后者而不信前者,[97]现在看来,恐怕对两者都应持谨慎态度,清代地籍与顾炎武所述的差异就很能给人启发。宋朝以外也偶有主佃统计的例子,如乾隆十一年四川什邡县户籍编审,在籍共6086户中,主户5908户,佃户仅有180户。[98]即使考虑兼佃因素,也改变不了该县的“关中”色彩。
民国时期除官方或有政治背景的非官方调查外,还有一些学者为学术目的进行的实证分析,其中也有不少关中式或准关中式的实例。如“乡村建设派”一些学者在山东邹平等地的调查,以及李景汉先生的定县社会调查[99]等等。据李先生的调查,二三十年代定县地权分配的不均度并不高,自耕农在农户中占绝大多数,佃、雇农都很少,而且据说自耕农仍在增加而佃、雇农仍在减少中。这些学者的基本理论及他们根据这些调查所得出的结论(中国非封建社会、无需民主革命等等),是本书不能同意的。但对这些调查资料本身,对这些受过近代实证社会学严格训练的学者们提供的统计,人们不能置之不理。统计者的立场与思想倾向会不会影响统计的客观性呢?当然不能排除有此可能。但显然这并非主要。因为我们在档案中看到,由同样一些人几年后在四川的调查,得出的结果完全是“太湖模式”的。如巴县三峡乡佃户占90%,自耕农、半自耕农仅分别为4%和6%;合川县佃农占88%,自耕农不过4—5%。[100]他们并没有因“立场”问题而掩饰这些地区的高租佃率。因此我们只能认为华北农村与四川农村确实是不一样的,关键只在于如何理解这一事实。[101]
实际上,能证明“关中模式”的经验意义的材料还可列举许多。我国老一辈马克思主义农民学家陈翰笙等人,以及当代日本学者旗田巍、吉田浓一、美籍华裔学者黄宗智等在不同场合都曾指出近代(包括民国)华北农村主要是自耕农的汪洋大海。至于古代,至少在晚唐改行两税法以前,自然经济下专制国家控制的“自耕农”(“关中式”的农民)作为中国农民的主体应该毋庸置疑,否则在逻辑上我们就不能解释那种“以丁身为本”的征发制度何以能够运转这么多个世纪,以及晚唐以后的这种制度的运转何以变得困难起来。尽管在这些世纪里关于“并兼之徒”横行于世、贫弱之民地无立锥的记载史不绝书,但我们很难把一种统计概念建立在这种以“抑兼并”为天职的专制国家及其文士的形容性描述之上,而无视其基本征发制度所必具的逻辑前提。宋元以来,“太湖模式”的比重增长,但对此仍不宜估计得过分,否则我们将不能理解以抗粮抗差(这些主要是自耕农的负担)而不是抗租为目的、以反官府反朝廷(它们并非佃农的直接剥削者)而不是反地主为旗帜的农民战争(典型的如明末农民战争)为什么仍屡次发生并有如此浓厚的社会基础。史学家王毓铨先生曾说他有个总体印象:“全国统一在一个朝廷之下的时候,尤其是统一在一个强有力的朝廷之下的时候,‘自耕农’的数量多于私人佃户,至少不少于私人佃户。就地区讲,大江以南汉族地区多佃户,尤其是江南苏松。大江以北黄河流域多自耕农,而且基本上是自耕农。”[102]这一估计是有道理的。
总之,“关中模式”的经验意义不可忽视。
尽管如此,笔者并不想在这里与强调中国封建社会的“太湖式”特征的论者过分争辩,而宁可假定他们是对的(在某些时期某些地区他们也确实是对的)。因为在我们看来,由于“模式”在这里已抽象为一种逻辑结构,所以从经验意义上去谈论我国农民是关中型的多还是太湖型的多,对我们的研究本身并不重要。因为,本书提出“关中模式”的目的并不是想要证明封建社会必须是或主要是“关中式”的,而只是想证明封建社会(或社会中的封建关系)也可以是“关中式”的,亦即不一定都是“太湖式”的。
显然,要证明前一个命题,关中这一经验事例固然远远不够,而再多的事例也未必有多大意义。这正如你既使看到一万只天鹅是白的,你也不能在逻辑上严格证明“所有天鹅皆白”一样。而要证明后一个命题,有关中这一个经验事例(如上所述,事实上远不止这一个)也就够了,这正如你只要发现一只黑天鹅,就足以证明“天鹅也有黑的”,亦即证伪“凡天鹅皆白”这一命题一样。笔者以为,“关中模式”对封建社会理论研究的意义主要不在经验方面,而在于逻辑方面。即它可以证伪“封建主义的基础是地主土地所有制”或“封建生产关系就是地主占有土地收取地租以剥削佃农的关系”这类举足轻重的传统论点,从而为我们重新认识封建社会、重新认识封建主义的本质规定性、进行封建社会形态学的理性重构打开逻辑思路。
现代社会学中的模式分析不同于传统的个案描述之处就在于,它不仅是一种经验概括,而且是一种逻辑建构。而在后一意义上各种模式(不论其在现实经验中的统计比例如何)应被看作是平等的。例如,过去对社会主义模式的研究中,人们曾提出“南斯拉夫模式”(以及其他模式),其意义并不在于类似南斯拉夫那样的社会主义国家究竟有多少,而在于它能证明社会主义未必都像苏联(所谓“斯大林模式”)那样。因而它也就能启迪人们去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如果说在分析此模式之前,人们只知道社会主义就是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的话,那么在此之后人们就不能不对社会主义进行重新定义了。
“关中模式”的意义也是如此。笔者无意、也不可能证明封建社会都像、或大部分像关中那样,但只要证明封建社会也可以像关中那样,则我们就在逻辑上面临一个封建社会再认识的过程。从科学哲学的严格逻辑来说,有限个数的事例不可能证实、只可能证伪一个全称判断命题。一万只白天鹅不足以证明“凡天鹅皆白”,但一只黑天鹅就足以表明“凡天鹅皆白”之不能成立。那么,对“关中模式”的研究可以成为封建关系理论研究中的一只“黑天鹅”吗?
不管人们对此作何看法,重要的是,对关中模式与太湖模式的分析在逻辑上给我们的封建社会理论与农民理论提出了一系列无法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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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说关中模式只是个特例,那么这个特例是不是封建社会(前资本主义社会)?如果说不是,那么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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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是,那么在什么意义上、什么程度上可以这样说?例如,我们是不是可以在“关中农村并非完全没有大地产与租佃关系”这一意义上把它定义为封建社会?如果不是,则关中何以谓之封建?而大地产、租佃关系与封建社会还有必然联系吗?如果是,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像关中那样自然经济、依附人格占绝对优势的宗法社会因为相对少有地主的大地产与租佃关系,因而封建性就比地主制与租佃制极为发达但农业商品化及卷入市场经济与货币关系的程度更深的太湖型社会更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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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上述问题予以肯定的回答,即承认关中模式的封建性比太湖模式要弱,那么在逻辑上我们就要回到“梁漱溟悖论”去了,在多少具有关中特点的北方许多地区,反封建的民主革命是否还有必要?何以民主革命正是在北方首先取得胜利,然后才有“百万雄师过大江”之壮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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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如果我们否定上述提法,即承认关中模式比太湖模式离资本主义更远,或者说封建性更强,那么,假如使太湖型农村的地主制与租佃制消灭而同时又使商品货币关系衰亡,或者说使“太湖型”农村“关中化”,是否就算是取得了反封建斗争的“彻底胜利”?假如说是胜利而不“彻底”,那么是否不但消灭大私有制,而且把“可能分化出大私有制”的小私有制乃至“私有制尾巴”都割掉后,就彻底胜利而不会再有吃封建主义的“二遍苦、二茬罪”的危险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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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联系的是对土地改革的理解。我们已指出剥夺大地产并不是关中土改的主要内容,但对于关中以外的、尤其是太湖型的农村来说,土地所有权的重新分配当然是土地改革的主要的、直接的结果。那么我们怎样从总体上来认识土地改革的伟大历史意义?难道仅仅在于它消灭了大地产,即把“太湖型”的农村“关中化”了吗?同时我们又怎样理解土地改革的历史局限性?难道仅仅在于它对富农作了“让步”,没有消灭一切剥削,或者在于它维护了“容易两极分化”的独立小农,因而没有消除吃“二遍苦”、受“二茬罪”的危险吗?
长期以来,我国的确有不少学者谈到土地改革时往往要联想起封建时代“天然首长”们为维护宗法共同体精神或“公社精神”所作的努力,正如俄国民粹派把土地革命的任务看作“复活农村公社”,惩罚“贪婪的私有者”一样。这些学者认为:“我们新中国建立后的土地改革,无论在推行的程度上,对土地兼并的限制上均较唐朝均田制彻底得多。”[103]按这种说法,土地改革就是“彻底”的均田制、更大“程度”上的抑兼并,而历代的均田、限田、抑兼并之举则是不“彻底”的、“程度”较低的土改。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是私有者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论者,他们怎么可能推行这种准社会主义的或至少是民主主义的土改政策,哪怕很不“彻底”?因而历代的均田、抑兼并之举当然只是“虚假的外皮”,是“根本没有实行过的”“骗人”的东西。[104]
然则近代意义上的土地改革与历代“均田”究竟有何区别?仅仅是“彻底”与“不彻底”“真的”与“虚假的”之别吗?
显然,这些问题已超出了关中地区与太湖地区农村史的经验范围。它使我们在抽象—具体—抽象的更深层次上走向理论分析,即对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
[1](美)D.帕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19—121页。
[2]合阳县档案馆:(永)74—97卷。
[3]合阳县档案馆,(永)74—81卷。
[4]马玉麟:《武功县土地问题之研究》,《中国地政丛书》之68,台北1983年版,第35471—35480页。此表据书中数据改制,其中吉尼系数系笔者计算的结果。
[5]马玉麟:《武功县土地问题之研究》,第35456—35459、35464、35484、35503—35505页。
[6]马玉麟:《武功县土地问题之研究》,第35494页。
[7]马玉麟:《武功县土地问题之研究》,第35437—35438、35517页。
[8]无疑,民国时期一些政治、学术流派,包括国民党的主流派在内,是不喜欢强调、并力图淡化“土地问题”的。但马玉麟所属的以萧铮为首的地政学院——地政研究所却是国民党内最积极鼓吹“土地改革”的一翼,他们的各种报告与研究论著一般都是强调土地问题的尖锐性的,因此我们似不必怀疑马玉麟在这方面作了“掩饰”。
[9]马玉麟:《武功县土地问题之研究》,第35487、35496—35500页。
[10]见《申报月刊》第1卷第6号(1932年12月)。
[11]见《东方杂志》第30卷第1号(1933年1月)。
[12]陆耀:《切问斋文钞》卷十五,《财赋》引丘秀瑞:《丁役议》。
[13](康熙)《泾阳县前志》卷三,《贡赋志》。
[14](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二六《田赋一》。
[15](康熙)《泾阳县前志》卷三,《贡赋志》;(道光)《泾阳县志》卷十四,《食货略》。
[16](乾隆)《三原县(刘)志》卷一,《地理志》。
[17](光绪)《三原县新志》卷八,《杂记》。
[18](乾隆)《三原县(张)志》卷八,《风俗》;(乾隆)《三原县(刘)志》卷一,《地理志》。
[19](乾隆)《三原县(张)志》卷八,《风俗》;(乾隆)《三原县(刘)志》卷一,《地理志》。(康熙)《三原县志》卷一,《地理志》。
[20](万历)《富平县志》卷九,《习俗志》。
[21](乾隆)《西安府志》卷十九,《学校志》引《威宁县志》。
[22]肖钟秀:《合阳县乡土志·物产》。
[23]明清关中平民(以及可能平民)“大地产”之突出事例,就笔者所知,除下引杨秀元的“半半山庄”(田数不详)外,尚有富平韩文星有地300余亩,但韩“十二世同居”,合家百口,人均有地并不多(《富平县志》卷八,《艺文》);朝邑刘大受有田七八百亩(咸丰《朝邑县志》卷中,《人物志》),但刘是否“特殊地权者”尚待考。
[24]见表4,计算如下:,0.3842-0.2256=0.1586,,0.4498-0.3073=0.1425
[25]据渭南地区档案馆地委全宗,96:21卷数据,算得渭南13县吉尼系数为0.1924(按人)与0.3221(按户)。
[26]朝邑线,据嘉庆十四年《加里庄畛丈册》数据绘;长洲线,据《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94页所载三册鱼鳞簿统计表绘。
[27]章有义:《康熙初年江苏长洲三册鱼鳞簿所见》,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第91—95页。
[28]参见清嘉庆十四年《加里庄畛丈册》、光绪十六年《下鲁坡村鱼鳞正册》以及1942年《平民县地籍原图》(平民县土地测量队清丈组绘)。
[29]光绪十六年《下鲁坡村鱼鳞正册》,本册田块编号为1102—1501,题为一套数册中之一册。
[30]马玉麟:《武功县土地问题之研究》,第35464—35465页。
[31]该章程见霍勤勋:《朝邑县幅员地粮总说》,光绪十九年刊本。
[32]该册籍上的贴签最晚者为1234号地“李经训民廿年买”,但多数贴签无年代,故尚不能断言其中没有民国二十一年以后者。
[33]霍勤勋:《朝邑县幅员地粮总说·霍序》。
[34](光绪)《三原县新志》卷八,《杂记》。
[35](乾隆)《宝鸡县志》卷十二,《风俗》引《旧志》。
[36]杨屾:《知本提纲·农则前论》。
[37]《知本提纲·农则耕稼一条》。
[38]《知本提纲·桑蚕一则》。
[39]《知本提纲·农则树艺一条》。
[40]《知本提纲·农则畜牧一条》。
[41]《知本提纲·农则耕稼一条》。
[42]杨屾:《修齐直指》,见《区种十种》,第80—82页。
[43]王心敬:《区田法》,见《区种十种》,第57页。
[44]杨屾:《修齐直指》,见《区种十种》,第80—82页。
[45]足立启二:《清代华北农业经营上社会构造》,(日)《史林》,第64卷4号(1981),第66—93页。
[46]S.波普金:《理性的农民:越南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伯克利,1979年版。
[47]《农言著实·杨士果跋》。
[48]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7—68、161—176页。
[49]参见J.斯科特:《农民道德经济:东南亚的叛乱与生计》,纽黑文1976年版。
[50]J.希克斯:《经济史理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51]А.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理论》,霍姆伍德1966年版。
[52]杨屾:《知本提纲·农则前论》、《知本提纲·农则耕稼一条》。
[53]党丕禄:《胡孝廉浙江金华府东阳县杨公墓志铭》,载稿本《合阳文征》。
[54](万历)《岐山县志》卷一,《风俗》。
[55](乾隆)《宝鸡县志》卷十二,《风俗》。
[56](民国)《合阳新志材料》(稿本)《习惯》、《实业》条。
[57](乾隆)《西安府志》卷二十,《学校志》引《富平志》《同官志》。
[58](顺治)《宝鸡县志·土产》。
[59](民国)《合阳县乡土志·物产》。
[60](正德)《朝邑县志》卷一,《物产》。
[61](民国)《合阳县乡土志·物产》。
[62](康熙)《泾阳县前志》卷三,《贡赋》。
[63]参见钞晓鸿:《陕商消费行为初探》(中国经济史会第二届年会论文,油印稿)。
[64]杨屾:《豳风广义》。
[65](道光)《大荔县志》卷六,《风俗》。
[66](道光)《大荔县志》卷六,《物产》。
[67]《合阳县乡土志·物产》。
[68](嘉庆十四年)《加里庄畛丈册》。
[69]宝鸡市公安局档案室:“伪财政科”第35卷,第53—57页;“清政府”第7卷,道光—光绪年间地契。
[70](万历)《岐山县志》卷一,《风俗》。
[71]范清丞:《合阳赋役沿革略》。
[72]方孝标:《纯斋文选》卷一,《实迹纪略序》。
[73](万历)《陕西通志》卷十一,《水利》。
[74](顺治)《渭南县志》录《旧志·序》。
[75]分见(万历)《合阳县志》卷三;(顺治)《合阳县志》卷三;范清丞:《合阳赋役沿革略》;肖钟秀:《合阳县乡土志》。
[76](顺治)《合阳县志》卷二,《庙祠》。
[77](咸丰)《朝邑县志》卷上,《建置》。
[78]陈正祥:《中国文化地理》,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48页。
[79](顺治)《渭南县志》卷五。
[80](康熙)《泾阳县前志·贡赋器》。
[81]康海:《康对山先生全集》卷四一,《咸宁李处士墓志铭》。
[82]康海:《康对山先生全集》卷三四,《封承德郎吏部文选清吏司主事马公墓碑》。
[83]马理:《奚谷田文集续》补遗。《来槐事封君墓志铭》。
[84]康海:《康对山先生全集》卷三六,《封承德郎刑部主事张公墓志铭》。
[85]《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五〇三,《西安府部》。
[86](万历)《富平县志》卷九,《习俗》。
[87](康熙)《泾阳县前志》卷一,《地理》。
[88]康海:《康对山先生全集》卷十九,《风俗论》。
[89]参见拙文:《古典租佃制初探》,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
[90]马玉麟:《武功县土地问题之研究》。
[91](顺治)《合阳县志》卷三《食货》引知县叶梦熊语。
[92](顺治)《麟游县志》卷三上《田赋器》。
[93]兰草编:《历代名人祭黄陵》,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1987年版,第52页。
[94]顾炎武:《日知录》卷十。
[95]樊树志:《关于地权分配与地租率统计失实问题》,1990年上海“社会科学计量研究方法讨论会”论文提要复印稿。
[96]方回:《续古今考》。
[97]宋代户口统计之弊中,有压低客户比率的因素(如无产税户),但也有抬高客户比率的因素(如“诡名挟佃”)。过去有的著述为了强调宋代客户多,只指出前一因素而回避后一因素的存在,这是不合适的。
[98](民国)《什邡县志》卷五,《食货·户口》引史志。
[99]李景汉:《定县社会调查概况》,北京大学出版社1933年版。
[10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第236全宗,42卷,《考察四川各县报告》。
[101]近年来我国经济史家对华北农村的再研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回到了当年那些学者指出的事实,即肯定了华北地区自耕农占绝对优势。参见史建云:《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
[102]王毓铨:《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63页。
[103]胡如雷:《唐代均田制研究》,载《历史研究》1955年第5期。
[104]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的研究》,载《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谭惠中:《关于北魏均田制的实质》,载《历史研究》196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