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然经济的经营地主”与“过密化”问题
与土改前关中民间少量的“大地产”多为“自然经济下的雇工经营”相仿,清代关中在并不发达的大地产中也主要盛行所谓“经营地主”制。雇工比租佃更常见。而雇工经营与“商品经营”之间呈“负相关”(即愈是自然经济,雇工经营愈比租佃更占优势;愈是商品经济相对兴旺,租佃制反愈比雇工制相对活跃)的现象,则似乎比土改以前还明显。
清代关中租佃现象与“陕商”有密切关系。在朝邑县,“本地田产断难敷用,因而农必兼贾,四出奔走,远求衣食,习以为常。往往有地亩专付佃人,家中全数经商者”[33]。在三原县,“卑县富户,全恃贸易,每家仅有墓田数十亩,皆给予守墓之人耕种,并不取租,只令纳粮”[34]。在这类情况下,“陕商”虽不置田产,却多为“小土地出租”者,而地虽出租,家计收入却并不仰赖于地租,因此甚至有不要地租只求佃户代纳税粮的。这样一种情形,当然与通常所说地主制租佃经济大有区别。
而在“陕商”未兴之时,未兴之地,自然经济之古风淳然,民皆亲营畎亩,租佃因之不兴,而雇工反相对活跃。如在民无经商之习的西府诸县,笔者在第二章中论述过的“麦客”现象在明清时代就一直很盛行。在关中三府40余县中,有商之习者不过泾阳、三原、富平、朝邑等数县而已,因而上述情况在关中是很普遍的。即使在陕商较集中的几个县,在陕商未兴之时,和因战乱、货币危机等原因而致使商业相对凋敝时,商人们便纷纷撤回关中,经营土地以求自给自足。这时因劳力相对过剩,反而多雇工经营者。因此便有了经济“商品化”伴随租佃化,经济自然化反而伴随雇佣化的“反常”(就传统观点而言)现象。[35]
清代几种关中农书典型地反映了这种“自然经济的经营地主”的行为规律。清前期兴平县人杨屾的《知本提纲》与《修齐直指》,是关中“自然经济经营地主”的理论指南。《知本提纲》提出的经营目标是尽可能完全的自给自足,“四农必务其大全:耕以供食,桑以供衣,树以取材木,畜以蕃生息。不出乡井而俯仰自足,不事机智而用度悉备”[36]。而这“四农”之中的每一项也务必求全,“在耕”的方面,各种粮食果菜药物以至花卉,无不兼植。“九谷之类,多为布种,养赖自不乏矣”,“分地作圃”,“环树桑株,收蚕利而衣帛有出(注:养蚕取丝,以为一家衣帛之薮);中构庐亭,备花卉而游赏自如;广植杂果以继夫稼穑(注:必取其杂而不拘一种,期于广而不欲寡少);下布菜蓏,以佐朝夕。”[37]在“桑”的方面,杨屾主张从种桑、养蚕、缫丝直至制衣都在农场之内完成,“丝成而织衽可讲(注:养蚕获效,若织衽不讲,终属无衣),机备而衣帛有出。”[38]在“树”的方面,则要求兼植材木、果木、花药、苇竹,以求“宫室器具之需、果蔬花药之用”也能自给自足,而“苇荻亦切日用;土莳亦同移竹”[39]。最后,在“畜”的方面,要求“大而耕牛乘马,小而夜犬晨鸡,以及驴骡驼只之类”皆为豢养,以便“衣皮食肉”“养体服劳”之需。[40]总而言之,务求万事不赖于人,百物无籍于市,“丝谷倍收,蔬果备茂,衣食并足,俯仰两尽,出作入息,安享升平。”“至于金银为用,乃便民交易衣食器物之术,本饥不可食,寒不可衣,无关于立命之重”,不值得为此“分外营求,徒多扰累”,“角争倾残,究竟身心两苦,自无宁刻。”[41]
同由杨灿著成,乾隆时临潼人齐倬作注,光绪时咸阳人刘光蒉作评的另一部关中农书《修齐直指》,则除了体现自然经济思想外,还突出地反映出当时关中农业中劳动过分密集、边际劳动报酬递减严重的特征。通过超边际的集约化实现所谓“好亩抵十之法”“一岁数收之法”乃至“二年十三收之法”是该书的基本主张。“好亩抵十之法”据说即历史上所谓的区田法,“隔一区种一区,繁难劳人”[42]。而其效果据实践过此法的户县人王心敬说是“功颇勤,亦只可亩收五六石而止”[43]。除此而外,该书(及其注、评)还介绍了许多其他高度耗劳而边际报酬极低的办法;如“猴井”之法:
度井深浅,如井深四丈,则两井相去四丈。井各置一滑车,绠长八丈,两头各系桶,一桶入此头之井,一桶入彼头之井,绳之中间系牛马拽之中。行至此头则彼头之桶汲水而出,行至彼头则此头之桶汲水而出。两头各立一人,泻水于田,一童子牵牛往来行走。较水车费人而价廉。[44]
该书主张“买田不如粪田”(注:若田多粪少,广种薄收,赋税人工又多,其实收谷甚少。可见买田不如粪田)。在扩大耕地面积与提高劳动密集度之间,该书选择了后者。
如果说《修齐直指》与《知本提纲》基本上还是文人说“农”,纸上谈“耕”的话,那么杨秀元的《农言著实》则是一部“自然经济下经营地主”的经营实录。这本用地道的关中三原土话写成的“半半山庄主人示儿辈”之作并不是为出版行世,而是为向农庄的继承人传授实际经验而写的。作为实践记录,它与《修齐直指》等书中的理论模式可以说是高度吻合。
《农言著实》给人的第一个强烈印象是“半半山庄”经济的自给自足性。曾有学者认为该山庄是个“使用长工种植苜蓿作饲料的大农场”[45]。实则该“农场”虽然也种苜蓿,主要还是以粮食为产出之大头。而苜宿、粮食和农场里种类繁多的其他作物都是为消费,而不是为市场生产的。种的苜蓿根用以喂牛,茎叶收割后堆垛青饲料供自用。粮食实行麦谷二熟制,为求保险并适应多种消费需要,“笨谷要种,穉谷也要种。”麦谷之外,兼种荞麦、扁豆、豌豆、大麦,综观全篇所列农活,与种粮有关者在4/5以上。粮食主要供自家消费,“要过日子,还旧账,纳钱粮,人情门户,一切应酬,都要靠粮食哩!”少量上市的粮食也是从上述各种消费中挖空心思地挤出来的,“上冬来早辰(晨)吃米粥,可以不用饼,有大麦炒熟碾,拌得一吃,午刻做些面食,有余底麦,还能粜了使钱。”这种“商品粮”的生产模式似乎比一般小农还要“传统”。粮食、饲料之外,这个农庄食油靠自种菜子,吃菜靠自种的萝卜、白菜、蔓青等,还自栽果树与用材木,自编笼筐,自打土坯建房,甚至还自割白蒿造火绳……杨秀元认为可以不种的作物只有一种伤地且“不大收成”的芝麻。在这样的经济中,需要购买的与可供出售的同样贫乏,除了购买少量铁木农器和支付雇工报酬的货币部分(可以想见这个部分不会大)外,农庄也没有什么货币支出。通观全篇,自然经济的氛围可谓跃然纸上。
该书给人的第二个印象是劳动的高度密集,其密集的程度不要说为现代农民学中套用“经济人”行为模式的“理性农民”论者[46]所无法理解,比传统小农也有过之而无不及。举例而言,当时三原农民收麦多用大钐镰扫割,工效自远较用手镰握割为高。可是杨秀元却认为:“原上(普通人)多得用杆子(即大钐镰之土称),不肯割,这示为省钱计耳。殊不知杆子虽好,难免不伤麦”,而且据说茬口也高,麦草有所浪费,因而他主张用手镰割麦。“叫人割麦,不惟多收粮食,也可以多积些草。庄稼汉积草屯粮,不其然欤?”这种只求“颗粒归仓”而完全不顾工效的做法在实践中曾使他吃过苦头,如道光二十二年麦收时,因他坚持弃钐用镰,不仅拖延了收获进度,而且误了茬后谷子的播季,“不惟收割之时少收了麦,兼之锄谷之时多费了钱,虽悔何及!”但话虽如此,他那弃钐用镰的大主意却不因此而改变!又如,在当地的长畛田制下,农民收获时用钯掳麦,一般都顺条田的走向而掳,以求工效。但杨秀元却示儿辈云:“收麦用钯掳麦,不宜顺掳。东西畛子南北掳,南北畛子东西掳。顺掳多掳不净,横掳则无遗粒矣。”再如,五月锄谷时,他主张“人愈多者愈好,勿以日子(按指日工)价大,吝惜小费而不为也。即或无雨,也要叫人缓缓掳之,天旱误锄谷,往往如此。且常云:‘谷锄黄叶豆锄角’,有余工锄谷,何说之辞?”
这个农庄全部土地都实行雇工经营而无出租之说,所雇劳力有“火(伙)计”(长工)、“芒(忙)工”“日子”(日工)及“铁匠”等等,庄主本人的经营十分勤勉,据说是“定省外,日与力作人为伍,早作夜休,无间寒暑。虽极细事,亦必躬亲历试,期得当而后快”[47]。劳力投入可谓不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本农事之书却经常有“无事”的记载,这时庄主便会安排些“无事找事”的活计让雇工去干。如“正月无事,着火计尽行到麦地拾瓦片砖头,丢在地头起全堆……年年如是。久而久之,砖瓦自无……总要年年如此费工”。是不是偌大个农庄尽为古建筑遗址?看来不是,这只是在净化土壤方面精益求精罢了。“二三月内,实在无活可做,或拉土,或铡草,就着两样事了。但此二事除过麦秋二科,若无活可做,就着做此事”。“嗣后无活底天气,九、十、冬、腊,悉照此”。四月“草锄完,实在无事,莫过于拉土。就是冬月亦然。农人无闲日,此之谓也”。六月里唯一的农活是“钓老鼠”,“如有黄鼠巢,用竹钓竿数十根,着火计钓上几天。也必须要主人亲身至地看去。”为的是防止火计闲得瞌睡,“盖夏天炎热,火计或不留心,将钓竿下上,在树下打睡,或黄鼠出来,将绳子咬断跑了,岂不可惜工夫。”对于如此费神的“守株待鼠”之法,笔者初时以为所钓之“黄鼠”或为有毛皮价值的黄鼠狼之类,及询问三原乡亲,才知不过是普通田鼠而已。“钓鼠”之余,“火计无事,定行将大小树木并果木树一齐用水浇到。”九月“秋收以后,本无活做,即牲口亦闲了。此时正要教火计好好底喂牲口……一地将冻,再无别事”。“冬天无事,或着火计一人打土,或叫人打土。”“腊月火计无事,亦照六月,定行将树木一齐浇上一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对于此类记载,人们易于理解为精于算计的地主(在这方面不能说他们不讲“理性”)不让雇工得闲。这种理解自然不错,但问题在于上述劳动投入中很多是难有相应效益的。如铡草,杨秀元安排三人一铡,除持铡、递草者外,“再或用一人专心抖擞,一天至少也能收拾二三升麦。”而用“经济人”或“理性农民”的眼光看,“二三升麦”值得花一个劳动日吗?但在该农庄中这恐怕还不是劳动收益最小者。那么,农庄为什么不辞退一些雇工以提高投劳收益率呢?
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倡导“过密化”理论的黄宗智先生,曾据冀、鲁两省民国时期的一些材料认为,“过密化”(或译“内卷化”)是租佃制或小农制的现象,经营地主经济不存在“过密化”问题,因为经营地主可以辞退其雇工,而小农却不能“辞退”其家庭成员。[48]笔者在第二章中已根据关中土改档案指出,在民国时的关中情况并非如此。而现在据清代关中农书看,民国以前的情况同样并非如黄先生所言。像半半山庄那样的“自然经济下经营地主”,其经济中的劳动过度投入与边际劳动报酬递减很可能(至少从该书的叙述看来)比当地的小农还高。而在这样的条件下,其土地产出率则有可能略胜普通小农一等。“以故茀丰种茂。有相之道,乡之老于陇亩者咸愧叹弗如。”这与黄先生所说经营地主土地生产率并不高而劳动生产率则居优势的情形恰恰相反。另外,黄先生把经济“商品化”与经营地主相联系(这与“规范认识”相仿),而同时又把此二者都与“资本主义萌芽”相区别(这与“规范认识”相悖)。以关中情形而论此说只能吻合一半:关中经营地主诚然与“资本主义”无缘,但与经济“商品化”也是未必有缘的。
《农言著实》中交代说:“有熟人平素与咱家做日子活者,看人底忠厚诡诈,留与不留,临时斟酌可也。”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出的辞退与否的标准不是农活的需要与否,而是“人底忠厚诡诈”。换言之,不是经济原则而是“道德原则”支配着这种“雇佣关系”。尤其耐人寻味的是,上述交代仅指“日子”(短工)而言,对于“火计”即长工的雇用与辞退,全书无片言只语述及。这对于连用坏的旧扫帚如何处理、马房里点几盏灯、点到何时等“极细事”都不厌其烦地详加记录的本书来说似乎令人不解。看来,对“火计”的辞、雇在这里似乎不是一个问题,至少不是一个庄主的“理性”考虑所及的问题。从书中种种“无事找事”的活计都是让“火计”而不是让“日子”去做看来,该农庄似乎没有辞退“火计”的事。这并不意味着在这里“火计”与主人之间存在着人们通常作狭义理解的那种“人身依附关系”。因为从大量其他文献可知,清代关中的主、雇之间并不存在“主仆名分”。“火计”长留主家看来既非由于他们在法理上处于农奴地位,也非出于农庄经济合理性的考虑,而只是习俗如此而已。对“火计”而言,这与其说是一种束缚,毋宁说更多地像是某种“保护”。然而人们切勿把这种“保护”给浪漫化了。书中明显地反映出主人是不让“火计”有片刻闲暇的,只是那种“无事找事”的派活更多地是出于“不用白不用”的考虑,而很难谈得上有多少效益可言。相比之下,倒是那些把家中小块土地出租(并且不在乎地租多少)而自己跑到外省经商赚钱的“租佃制地主”更带有一点“理性农民”的色彩(确切地说,是带有一点“理性”的即“经济人”的色彩,但很难说是“农民”了)。
至于杨秀元那样的经营地主,如果不是更甚于汪洋大海般的传统关中小农、至少也是与他们一样地属于斯科特所说的“道德经济”[49]、希克斯所说的“习俗经济加指令经济”[50]、或我们所说的自然经济范畴。雇工在这里不是或主要地不是作为劳动力商品,而是作为劳动的自然形态来使用的。换句话说,劳动力在这里与传统小农之对待其家庭劳力投入一样,是没有价值的、“不用白不用”的“力气”而已。正如恰亚诺夫所指出的[51],在这种情形下劳动力就不会被作为成本要素而在农户的“核算”中考虑,劳动力的使用也不受边际劳动报酬递减与比较效益原则的制约,而是在劳动者的“苦役感”所能承受的限度内只要粗产出大于零就会被使用。
正是这样一种机制,使关中“经营地主”具有引人注目的传统性与保守性。如果说在许多情况下,自然经济的土地出租者阶层总是攻击孜孜求利的农场主们离经叛道的话,那么在关中恰恰相反,“经营地主”及其在理论上的代表(如杨屾等)是以卫道士的姿态攻击那些把土地租与他人而自己全力经商者的“与其逐末于难必,何若返本于正途?”“食出于耕,衣出于织”,“岂不远胜于积金者分外营求,徒多扰累者乎?”[52]“课子弟读书,教妻妾绩纺,督仆隶耕作”[53],明清间合阳人扬丕孟这幅流传一时的庭联,堪为这些“经营地主”的典型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