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中模式的若干背景
从以上四节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土改前关中的那种封建经济模式,至少在清代已经形成。从清初至民国,关中经历过多次剧烈的社会动荡,明末农民战争与清初抗清运动余波、清中叶陕南白莲教起义的影响、清末的“回、捻之变”、光绪与民国时期的两次大饥荒以及民国时期的战乱等。但没有证据表明这些震荡对“关中模式”有什么根本性影响。
那么“关中模式”在清代与民国几百年间存在的背景与原因何在?深层原因需求诸清代以前的历史,这有待另文探讨。仅就清代而言,从史实上看可以指出以下因素:
一是自然经济。明清时代的关中,已从汉唐畿辅通达之地,变成了西北一隅闭塞之区,相对自给自足。“浑浑噩噩于铄哉!风之淳而俗之美矣!”“垂白之老,足不履县境,目不识官胥。”[54]“年丰人乐……其民淳淳是也。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所谓不见异而迁也。”[55]“士多兼农,耻于奔竞;农勤稼穑,安分守己……工则拙于制造,不求进步,惟勤夺耐劳是其特色……无富商大贾,商务不甚发达。”[56]“民有先王遗风……敦厚力本,遍满境内”,“齐民专务稼穑,不事纺织,不习商贾,民少生业。”[57]明清以来关中一些地方志的“物产志”中,常坦然书曰:“无特产可述”[58],“输出者甚微,无足纪”[59],“无他奇产,产独服食。”[60]尤有甚者,《合阳县乡土志》说:该县“商务无可言者”,出入境商品少得可怜,唯一繁荣的生意竟是鸦片贸易,“每年当不止十万金,此则可为长太息者矣!”[61]
清代关中有几个县(如泾阳、三原、富平等)以出商人著名,号为陕商。陕商在南方各省如湘、苏、川等颇为活跃,获利亦不赀。但他们对关中本地经济却几乎没有影响,在家乡既不兴业,也不置产,唯事奢侈摆阔气而已。所谓“贾虽多,何与于泾”[62]?其实不独泾阳为然也。[63]
当然也有些史料反映清代关中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尤其是近来学术界对“规范认识”进行反思,不少论著在否定“萌芽论”的同时盛称“商品化”,对传统的自然经济论提出质疑。关中经济史研究自不能回避之。不过这涉及何谓“自然经济”的理论问题,我们可以另文探讨。这里只想从史实上指出两点:第一,现实中的自然经济只能是个相对的概念,对考察“关中模式”来说主要是相对于其他模式而言,江南等商业繁盛之地且不去说他,就以同居北方黄土地的邻省山西来比,虽然世有秦晋商人之说,“山陕会馆”之建,其实清代关中农村的商品经济已比山西逊色不少。晋人所作的《马首农言》列专章大谈物价,而前述杨屾、杨秀元诸关中农书却都对物价麻木不仁,只字不提。第一历史档案馆所收刑科题本中,有不少山陕农村租佃雇佣关系的案卷,其中货币地租、货币工酬在总数中所占比重,山西亦远比陕西为高。因此无论对自然经济这一概念作广义还是狭义理解,清代关中农村的相对自然经济化都是无法否认的。
第二,清代关中农村的“商品经济”有相当成分实际属于“卖炭翁”型“商品经济”,甚至是“自给而不足”的“前自然经济”类型。这种经济不仅在广义上实属自然经济的一种形态,而且比之陕北陕南这些更加“自给而不足”的地方来,关中这类经济也谈不上发达,不仅如此,随着历史的进程它还有由“自给而不足”向自给自足演进的趋势。例如关中唐宋以后桑麻之业衰落,而植棉业虽在元明时已出现,大发展却是在晚清至民国时期,因此在这两个时期之间,关中许多县便经历了一个以食易衣的阶段,所谓“诸凡之费莫不取给于一耕”“因衣之费而食已减其半”[64]之说便是这一阶段的特征。然而随着清中叶关中桑麻之业在一定程度上的复兴与清后期植棉业的普及,这个阶段逐渐结束,而棉花发展为一些县大宗输出的商品性作物又是迟至清末及民国之事,因此清中后期的关中农村中,男耕女织的自给自足经济便多少取代了以食易衣的“自给而不足”经济。在此情况下即便从狭义上说,自然经济色彩也有更加浓厚之势。在这时的乡村市场上,以食易衣的交换逐渐变成了“棉布相易”的交换,如清中晚期大荔等县的“翻纺”之俗,“贫家妇女贷棉二斤,纺之可得线三十两,织之可成布三丈余。以所成之布易棉四斤,除归还所贷之二斤外,是赢棉二斤矣。以此二斤纺之织之,又易棉四斤,以此四斤纺之织之,又易棉八斤,以此八斤纺之织之,又易棉十六斤。棉布相易,生生不已,谓之翻纺。故四五口之家可终岁不买布而着衣不尽。”[65]这种“棉布相易”与“以食易衣”相比,就其目的都是追求使用价值(“四五口之家”之“着衣”)的自足而言,都属自然经济的一种形态,性质上并无不同,但市场形式却有所变化,“以食易衣”时布匹由南方贩来,粮食由县境贩出,是外循环型市场;而“棉布相易”时棉布的产销都在当地,是内循环型市场。从形式上看市场关系是有所萎缩的。
第三,由于全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宏观形势影响,关中的相对自然经济化也有加深的趋势。清前期曾经十分活跃的关中商人(所谓“陕商”)到了晚清便因种种原因趋于衰落。关中一度繁荣的某些商品性地主产业也多每况愈下。如关中东部同川府属诸县的毛皮加工、毡帽制作与贸易,在明清时期曾十分兴盛,产品远销四川等地,各省商匠云集大荔羌白镇等一批“工商业中心”。但好景不长,清后期已趋于凋敝。“十余年来商贾不至,裘侩亦十亡二三,羌白镇之懋迁衰矣。”[66]
因此,无论就绝对量而言关中农村商品经济在这一时期是否有所增加,相对自然经济化的加深是无可怀疑的。自然经济对农业中“关中模式”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自然经济本身意味着作为商品的地产流通速率低下,民间经济性分化迟缓,阶级分化难以对“等级分化”取得优势;另一方面,商品性农业的缺乏和与农无关的“商利”并存,更使人不愿投资于土地,使地权更趋分散。清末民初的肖钟秀,就把合阳县“人乃以田多为累”的原因归之于山西商品粮市场的萎缩:
合阳无他大宗特产……盖特为粟类之出产场而已。而向者以山西为输销之尾闾……故虽丰穰之岁,粟价不至甚贱。每石常可四五金,而农不病。农不病则视田益贵。……戊寅以后户口大耗,山西民食无所待于泛舟之粟,于是输出之路绝。重以铜钱缺乏,银价日低,凡农所资,人工牛马与夫铁木器具无不腾贵倍蓰,而粟独贱,每石不过一二金,终年之需不足取偿,而人乃以田多为累。……由是观之,受困于粟类之无销售场,其实情矣。[67]
这种见解把一种中长时段的历史趋势归因为“戊寅以后”的局部事变,不免肤浅。不过商品性农业的缺乏与乡村经济自给自足化对地产投资的阻抑,确是“关中模式”诸因之一。
自然经济之无助于土地商品化是很明显的。但对关中来说,更重要的是传统宗法共同体对土地所起的凝固与调节作用。从直观上看,关中的“长畛”田制很容易使人联想起前近代欧洲那种以重分或不重分的条田和连环保为特征的村社田制(俄国的米尔,日耳曼的马尔克等),巧的是凡关中实行长畛制的地方,“社”的组织也的确很发达(不实行长畛制的地方也有“社”,但似乎作用没有那么大)。清代关中的许多地籍册都是按“社”编制的,有的还明显以“社”为征收赋税的单位。如朝邑县加里庄在清嘉庆年间共有地5400亩,其中就有5240亩属于东、西、北三社。而大部分畛地均是按户平分,恰如“份地”一般。[68]事实上,关中沿黄、沿渭以至沿泾地区因河道摆动、漫滩,时常造成土地重分,或者发生社际、村际、县际乃至省际土地纠葛,“社”在进行重分与处理纠葛中起着重要作用,也因此才能长期保持规整的条田体系。
即使在没有长畛的地区,“社”与宗族组织对土地的干预能力也很强。关中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况:某一时期内某社某姓的几十个村民“不约而同地”“分别”向另一社另一姓的几十人出卖土地。如宝鸡县南臬村西社王姓在1946年前后分32起向东社赵姓“出卖”土地120.3亩(每起卖地额最高9.25亩,最少0.8亩)。1930年前后西社白姓又分9起向同社车姓村民“出卖”土地182.7亩(每起最多10亩,最少1亩)。尽管这些买卖都以个人名义成交,但显然决不会是个体私有者间真正的“自由交易”。笔者所见清代关中卖地契照例都写明:“如有房亲族人说话者,有卖者一面应承”[69],这也说明族人对这种交易是有“说话”权的。
关中民风有所谓“父兄弟,一罹法网,辄救护,必脱乃已”[70]。宗族关系方面,关中没有南方那种法典化的族规、财力雄厚的祠堂族产与足以向政权挑战的族权,但有着远比南方发达的按宗族关系向国家集体承当差役的连环责任制。清人“摊丁入亩”以后,关中许多地区实行所谓“地丁属地,差徭属人”,“属人之中,宗法寓焉。故一问某大族之里甲,即生长分、次分,与同姓不同宗者之关系,或分甲分里分乡,而次序依然不紊,亦不可谓毫无优点也。”[71]民国后提出改属人为属地,但实际上直至40年代,宗族连环责任制仍在许多地方延续。集体责任对个人责任的制约必然相应地产生集体权利对个人权利的制约,强化共同体的干预能力。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国家——实际上也是最高一级的宗法共同体——权力的影响。明清时代,苏松重赋为天下之最,而关中重赋则堪称北方之最。明清之际方孝标曰:“江南、陕西、湖广……三省者财赋之重区也。”[72]所谓陕西,主要指西、同、凤“关中三府”而言。明人吕柟云:“即今西安之地,北有郑白诸渠,故其地称陆海,税额独重于他郡省也。然渠堰未通,虽通不均,而征如故,如之何民不贫且逋哉?”[73]在关中内部,最富庶的一些县承担的赋税更是重中之重,如渭南县,“渭南(土地)不当汉中二十之一,……而赋益汉中一郡。……民之贫,以税之多。”[74]不仅如此,明代陕西又与湖广、河南号为诸王府建藩最多的三省(这点与例不建藩的江南不同)之一,无端又添一层负担。特别是明代王府号称有“钦赐”庄田动辄数万顷,实际并非果有如许之田,而往往是把如许之田在理论上应出的“庄租”,摊增于诸县田赋之中加征得来再拨给王府的,陕西在这方面尤为典型。在这种情况下所谓赐田实为增赋,而赋税又是按地征派的,人若无优免之特权,则赋愈重愈不敢多有其地。今人往往以王府之例论证明代之“土地兼并”,其实王府之咎更有远大于此者,而在某种情况下,王府之滥设实际上是“阻碍”土地兼并(自然是指平民中的“兼并”而言)的!
入清以后,关中重赋不仅未减,反有变本加厉之势。如合阳县清初田赋即由明万历年间的平均每顷白银3.18两上升至4.192两,丁银总额由3072两升至7600两,即翻了一番多,而每年额派银更由298.2两剧增至6084.4两,为明之20倍有余![75]
对富庶地区实行重赋苛敛,体现了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一种“平调”传统,这种“平调”一方面人为地剥夺了富庶地区的优势,使其难有出头之日,另一方面在这些地区内也抑制了民间富庶阶层的崛起——假如他们没有特权(尤其是优免权)的荫庇的话。而正是在这一点上,明清的关中不仅有别于作为全国中枢而冠盖连云、权贵麇集的汉唐关中,而且也有别于同时代同为“财赋之重区”的江南与湖广。因为这时已不同于门阀时代,除少数世袭勋贵外,以科举取功名而获得优免权的缙绅阶层已成为权贵的主体。而关中自五代后不复为政治、文化中心,人才结构出现了极为突出的“武盛文衰”,缙绅阶层因而远不如江南、湖广为发达。如合阳,宋以前曾是“人材鼎盛”之地,而万历年间县令刘应卜却叹道:“访人文盛衰,匪独甲第寥廓,乙榜不见收者已七科矣。”[76]朝邑在关中素称文化发达,但入清后亦有“科名不盛”之说[77]。文化地理学家陈正祥先生曾以武功与钱塘两县为代表,对比了关中与太湖流域缙绅盛衰的变迁,如表7[78]。
表7 历代中进士人数统计
他举的这两县无疑是极端的例子,作为整体,关中与江南的对比没有如此惊人,但总趋势的确如表所示。在极为沉重的土地税下,又缺少一个享有合法(或合惯例)优免特权的庞大缙绅阶层,土地之难于集中就势所必然了。江南重赋而缙绅多,故田多归于“产无粮,身无徭,廛无税”的缙绅;关中重赋而缙绅少,黑道之权贵(所谓“恶霸”)又往往不以土地为其权势的物化形式,宜乎“人乃以田多为累”了。平民地主不胜重赋之困,“即富者,罄其所获以输,至苦矣。”[79]由此便形成了明清以迄土改前(如上一章所述)关中普遍存在的一个传统:积累欲贫乏症。这在关中农村各阶层中都明显存在,对一般人来说,“民亦不甚爱土”,“视田若浼焉”[80],“昔之产在富,今之产在贫”,“劝令买地,多以为累”。对少数平民地主来说,则奉行在有限土地上高度“过密化”投入劳动的经营方针,而不轻易扩大地产。对于“陕商”而言,则一方面在工商业领域见好就收,奉行“人贵知止,有足富者,非可以必终,何日仆仆然毋有已期也”[81],“财取足用而已”[82],“财不贵积”[83],“苟可以足日用……夫何以厚为哉”[84]的哲学,其资本积累规模远不如晋商、徽商以及江浙湖广诸商邦,一方面也不在家乡置地产,“千金之子身无寸土”,“家资巨万,无一陇之殖”,而仅以挥霍(包括交结官府及转向科举之费)为能事,形成了关中“商贾多不量力,竞争事奢侈,外似富而内无深藏”的风气[85]。所谓富平“商习……少余即出……作富贵状”[86],“十金之子,即耻布衣”,“裘马绮罗,充塞街衢”[87],“习侈善享……得分银尺布,则置酒弗计蔬馔,召倡优好,弹弦踏躐,不辟长老”[88]云云,就是其生动的写照。这种与西方的视积累为“天职”的所谓“新教伦理”恰好相反的传统延续到土改前,便出现了笔者在第二章中提到的借债“大吃大喝”的“齐镇现象”。
多年来,我国学术界多以与“租佃制”相联系的“商人地主化”为我国历史上一大弊病,认为“以末致富,用本守之”的传统,使得工商业的资本积累无由形成。然而,倘若富人们不仅不愿积累工商业资本,甚至连地产也不愿积累了,除了奢侈挥霍化,他们唯一所乐于“积累”的便是权力,那社会又将如何呢?对此问题,关中可为一标本。无权势者当不了(或很难当)地主,有权势者又不屑于或用不着当地主,这大概是关中地区有些历史的现象了。实际上,“以末致富,用本守之”在我国经济史上恐怕只是个表象,或者只是个次要的“传统”,真正的传统则是无论以本还是以末致富,都要“用权守之”——如果不是“以权致富”的话!历来我国的土地就不是(或主要不是)“按资分配”,而是“按权分配”的,最有资格当地主的并不是商人,而是权贵,或用前引马玉麟的话说是那些“特殊地权者”。有权势的江南缙绅兼并土地,无权势的关中“陕商”不置田产,都不过是这一“传统”的不同表现模式而已。[89]
由于土地税之沉重有如地租(但它的基础却不是所有者的权利而是统治者的权力),人们的产权观念又十分模糊,因此明清以来关中人对于“国有地”与“私有地”“赋税”与“地租”的分别,常常是含混不清的。如前所述,明代关中就曾把王府的“庄租”摊入赋税中征收。清乾隆元年朝邑知县冯尽善署《东林村等十四村社庄镇滩粮银册》中,各分项下一会儿称“滩租银”,一会儿又称“滩粮银”,而合项皆总计为“滩粮银”。《加里庄畛丈册》中有“无粮地”若干顷亩应于何时“起租”之记载。武功县境内的“渭南三厂号”一带据说是官地,民国初年正式“售于民”,然而在文件中时而称耕者为“佃户”,时而又称为自耕农,时而称所收为“租课”,时而又称为田粮,而“省方有令升科之说”,土地学者对此也搞不明白。[90]这与江南租佃制下“佃户交租、业户完粮”的明显区分很不相同。总之,在关中,统治者的权力与所有者的权利界限不清,因而统治权产生之“赋”与所有权产生的“租”亦似异而同。对于关中人来说,反正是无权势的要向有权势的送东西(不管叫“租”叫“粮”),小民要向官府送东西就是了。而对于关中的“父母官”来说,这就叫“夫民父母视民之财犹己之财而节缩焉,奈何称不便哉”[91]!同时,在小农、小地产盛行的关中,传统的平均主义也就有了特定的模式:地权平分并不是主要问题。明末李自成据说有“均田”之倡,其实殊堪怀疑,而其在关中所行者惟计亩征税而已,史有明证。[92]清末同盟会纲领有“平均地权”一句,而传到关中后,陕西同盟会却将其改为“土地国有”[93],这或许也是地方特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