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国一体的宗法共同体与“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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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封建主义”论看来,我国封建社会不仅没有什么“亚细亚式的”土地国有,而且其财产,主要是土地财产比起西欧中世纪农村公社及采邑—份地制中的等级占有关系来具有更强烈的私有性。这一观点认为我国的土地是可以买卖、流通的自由地产,因而地主所有制主要是通过经济途径或“买卖”途径产生的。地主在其原始土地上通过租佃契约从佃农那里剥削到地租,再把地租投入土地市场,购买土地以取得更多的地租,从而形成土地资本的循环与积累过程,或曰“地租地产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权力的因素不过是次要的“补充手段”,“特权地主只是地主阶级中的一个集团而已”。因此“土地占有权”与“政治上的特权”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我国的地主与其说具有权贵性质,毋宁说具有商人性质,或曰“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3]。按这种描绘,我国地主的行为方式与西方资本主义条件下土地所有者乃至现代城市中的房地产业者的行为方式几乎没有什么区别。

然而,我国这个号称“地主阶级的个人私有制”占支配地位[4]的封建国家,却有世界封建史上否认个人财产的最明确的法律规定,所谓父母在,子女“不敢私其财”,“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5]的儒家道德规范在曹魏时期“以礼入法”的法律改革中正式载入法典,此后,“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6]之类的条文成为历代相承的法律规范。唐、宋、明、清法典都有严惩“卑幼私用财”的刑罚,且有逐渐加重的趋势。可见,封建时代的中国只承认家族财产,不承认个人财产,所有权只是家长权的附属物。家庭之上,族权对财产的干预也很强,除了百室合户,千丁共籍乃至累世同堂、共爨合食的大家族公社以及社仓、族田等家族财产外,对个体家庭财产也有种种干涉,如土地买卖中的亲族邻里优先权,遗产不出族原则,乃至继承、分家、兼祧“应取合族甘结”等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宗族公社与族权越到封建后期越强大,越是商业发达地区宗族关系对财产关系的干预越明显。宗族化趋势在明清甚于宋元,“太湖模式”的农村甚于“关中模式”的农村。直到新中国建立前,东南沿海一些发达地区的宗族公产比重之大,令人难以置信。如浙江浦江县全县地产1/3为祠庙公产,义乌县族产庙产达22万亩之多,有的村庄竟有80%的地落到“祖先”手中。所以有人说,这些地方租佃制之发达,族人租种族、庙分产实为“很主要的一个原因”。[7]毛泽东在土地革命中所作的《寻乌调查》中,也提到寻乌县土地中“公田”多达40%,而地主“私有”土地才占30%[8]。像这样宗法关系下的租佃制,当然与“自由租佃关系”全不相干。

中国封建社会是个家一国一体的宗法共同体,“国”是“家”的扩展,“忠”是“孝”的延伸,“君”是“父”的放大。君权—族权—父权的同态结构使全国成了一个庞大的宗法公社。皇帝以父家长身份,通过限田、王田、占田、均田、屯田、公田等方式,乃至通过直接暴力手段干预财产关系。在晚唐以前,全国土地理论上都是占田制、均田制下国家授予的份地。即使晚唐以后。国有土地规模仍十分惊人。明代朱元璋就搞了可能是自井田制崩溃之后规模最大的“国有”农业——屯田。据顾诚先生考证,其土地可能多至400万顷以上,比全国官民田总数还多。[9]如果再加上占官民田1/7的官用,则明初土地“国有化”比重达百分之六七十以上!即使所谓“民田”实际上也处在国家权力之下,如明代商品经济最发达的太湖流域农村,经朱元璋“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用”[10]之后,竟弄到苏州一府几乎全部官田化,“民田”不过1/15的地步。[11]土地之外,国家权力对户口、城市工商业、矿业、外贸的控制也极为严密,并以行政力量摧豪强、抑兼并,在农村中建立各种“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春秋耕获,通力合作”的里社组织,[12]甚至“社中有疾病凶丧之家不能耕种者,众为合力助之,一社之中灾病之者,两社助之”,[13]形成宗法共同体温情脉脉的“保护”机制。

但是正是在这种宗法面纱背后,无所不在的“首长”权力得以肆无忌惮地取得其物化形式。在这方面我国封建时代比之欧洲中世纪可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晚唐以前的“田制”时代,我国实行贵族、官僚按品级占有相应数量土地以及依附人口的制度,宋代以后等级占田制虽未完全消失,但土地买卖日益活跃,表面上看来似乎确有“土地商品化”趋势。那么,是不是此后的地主就是凭经济力量拥有“自由地产”的呢?决非如此。这里不妨再打个比方:我们现今某些地方公家无偿提供住房的“均房制”在宗法特权扭曲下变成了住房“按权分配”,因此需要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然而假若改革仍在特权扭曲下实现,虽然按商品化原则提高了房租,但权势者却享有优免权,或以“内定”价格优先“购”房的特权,那么会怎样呢?那么住房“按权分配”的状况不会有任何变化,住房作为物化权力而非商品的性质也不会有任何改变,唯一区别仅在于无权势的住房户为取得共同体的保护需付出比以前多得多的代价(房租)而已。

我国封建晚期土地关系的实质正在于此。随着均田制的废除,我国赋税地税化程度越来越高,国家对土地征收的赋役量有直追出租之势,而且越是富庶的地区越是如此。前面讲的关中是这样,“太湖模式”下的江南更是这样。“江南田赋奇重”在历史上是出名的。吏治稍一败坏,苛征杂派稍有增加,赋税率便不但会逼近,而且会超过地租率。“计其租入,仅足供赋役而已”[14],“地之所入,曾不足办粮之半”[15],在我国封建晚期并非罕见现象。明末河南一些地区一亩地租折银三钱,而官税五钱,加上官僚衙吏经手时的贪污,竟达一两以上。[16]在这种情况下,“受田者与田为仇”[17],“村野愚懦之民以有田为祸”[18],自是理所当然。这时对于无权势的平民而言,土地的价值等于零,乃至只有负价值,“地之价贱者亩不过一二钱,其无价送人而不受者大半”,“至欲以地自付人而莫可推。”[19]即使在好的情况下,它至少也会使地价与地租之间的比率低到在自由地产条件下极为荒谬的水平。据笔者统计,两宋的平均地价仅相当于地租的157%,即一年半的地租便可买下这块地!这在真正土地商品化的条件下是绝不可能想象的。在西方古典时代,罗马的地价平均相当于地租的1666.7%[20],即17年的地租才足以买下这块土地。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农业地租的比率就更低了。

我国封建时代的地价如此之低,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当时并不是只要有了钱就可以当得起地主。没有权势的平民即使买得起土地也无法稳定地占有它。明清时代有一种说法,即对权贵来说是“福字从田”,对无权势者来说是“累字从田”。我国的土地兼并,主要是由权贵,而非由富商进行的。

唐以前,我国的权贵主要是世袭的贵族,其特权主要是按等级占有土地与依附者(占田与荫客)。宋以后,我国的权贵除了世袭贵族外,主要是职业官僚,乃至官僚的后备军——有“功名”的士大夫,这两类人合称“缙绅”,其合法特权主要是优免赋税——不但优免本人,还可以优免其亲属、依附者乃至其他“关系户”。正是这种特权(以及在此基础上派生的其他特权)比任何“经济力量”更有力地促进了大地产的形成。

首先,即使假定缙绅完全是“公平”地按“购买”方式取得土地的,那么在这里体现的实际上也已不是“经济力量”。因为他们用以购买土地的资金,所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并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经济积累(包括地租的积累),而是政治权力的体现物。而他们支付的地价又是为体现国家权力的赋役负担严重扭曲了的、非正常的、只有特权者能享受的价格。

实际上,缙绅“购买”土地往往只是象征性的,他们更主要的土地来源是“投献”。明清时代平民土地所有者(包括自耕农与平民地主)为逃避赋役重负和其他权势压迫,纷纷“自愿”把土地连同自己的人格都“投献”给享有特权的缙绅,以求得后者的庇护,或甚至还可借主人之权势压迫其他平民。由此,大量土地便涌向了“产无赋、身无徭、田无粮、廛无税”的“缙绅之家”。一个落魄穷儒一旦通过科举取得特权地位,“则奴仆十百辈皆带田而来”[21],昨天还是“朝不谋夕者”,今天便“膏腴满野,大厦凌空”了。[22]在“太湖模式”的形成过程中,这种权势下的投献起了主要作用。由于江南田赋奇重,以至农民不愿当权势压迫下的“自耕农”而求为权势保护下的农奴。平民地主不愿当“累字从田”的“土地所有者”而求为狐假虎威的狗腿子。而江南文化发达,科举入仕者多,缙绅人数及权势远远超过其他地区,所以明代江南除“官田”之外便是缙绅地产,几乎无平民地主可言。

“购买”与投献还都算是温和的方式,至于直接以权势贱价强买、无价强占、国家封赐、暴力圈地乃至在“抑兼并”名义下剥夺富有平民地产以肥权贵等等,都是司空见惯的。宋代号称“不立田制”,国家权力直接干预经济较少,但也有北宋“西城括田”与南宋贾似道“公田”等几次大规模强夺民田的举动,明清更不待言了。因此,我国封建后期的土地兼并,主要并不是一个“地租地产化”的经济过程,而是宗法共同体的“天然首长”将其特权物化的过程。平民地主当然是有的,但与在“关中模式”中我们看到的一样,“太湖模式”中他们也不占什么地位。按顾炎武的说法,当时一县之内平民地主即没特权的“粗能自立之家”有百名左右,而缙绅中仅最低级的生员一县即有三百人,千人以上亦不罕见。如果一县地有10万顷,则生员要占去5—9万顷之多。[23]明代一部小说中称,当时富家之中“以这枝笔取功名,子孙承他这些荫籍”的缙绅占七成,而“以这锄头柄恃豪富,子孙承他这些产业”的平民仅占三成。[24]一般地说,平民地主不仅地产规模较小,而且很不稳定,其前途或是挤入权贵行列,或是夤缘攀附,作为权贵的依附者或“关系户”而存在,否则除了面临权势压迫外,还常常成为宗法共同体“抑兼并”的主要对象,其前景是不妙的。权贵地主是我国地主的主体,还可以从土地兼并在时、空上的发展与宗法权势分布的关系看出来。宋以前关中权贵云集,宋以后江南缙绅大盛,因而宋以前关中与宋以后江南土地集中程度都很高。而宋以后关中高级权贵少了,“三皇五帝”之类的土权贵并无合法优免权,因此便形成了宗法小农“盛世”背后更加黑幕化的权力剥削。

总之,我国封建地产无论前期与后期,无论哪一种模式,虽各有其特点,但基本属性与世界其他封建地产一样,都是宗法共同体中等级权力的物化,都是“特权即例外权的类存在”,而不是纯粹的私有财产。


一、“亚细亚生产方式”“商业资本主义”与“自由封建主义”三、“伪商品经济”与租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