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封建共同体的三种形式——我国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比西方中世纪“松弛”吗?
谈到封建租佃关系之不自由,许多人往往从地主对农民实行强制约束的方面去理解。的确,新中国建立前我国租佃关系那种“契约化”的外表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由于清代空前的人口恶性膨胀、劳动力极度过剩而被强化的。在那种人满为患的状况下,地主不用过多地依靠强制便可控制住求佃无门的农民。但决不能把这种现象外推到我国整个封建时代。唐以前自不待言,即如宋之“旁户”、元之“随田佃客”、明清时代“缙绅多收投靠而世隶之”等现象,都是今天的学者们常提到的。明清小说中描绘的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如妇孺皆知的《水浒传》中晁盖之类人物与其“庄客”的关系,显然也决非经济契约关系,而作为财主的晁盖对“庄客”的控制比起权贵来当然还算是“松弛”的。
然而,我国农民的不自由还远不能以地主对农民的“强制”程度来衡量。前面我们已从理论上指出,封建时代的不自由或人身依附,其最深刻的本质还不是一批人对另一批人的“强制”,而是个人从属于共同体。因此,我国传统社会关系中的人身依附(佃农依附于地主只是其中的内容之一)集中表现在异常强固的宗法共同体独特模式上。
如前所述,任何前资本主义时代的人们共同体都是以人的社会性不发达、“自然人”之间的天然纽带对社会的维系作用为特征的。西方人用以描述当时人的关系性质的术语,即被我们译为“宗法”一词的patriarchal(英语,法、德、俄等西方语言只是词尾略有变化)就是“父的”“父权的”“家长制的”“族长的”之意。这个概念与西方传统上所谓主教、贵族、宗主、恩主、师傅、庇护制、保护人等概念均从拉丁文pater(父)派生而来,原则上都可以理解为自然人血缘共同体父权—温情纽带在文明时代的异化形式。但西欧中世纪宗法共同体并不是自然人血缘联系的直接复制,相反,它是在希腊罗马古典文明个体化进程已经走得很远的情况下,在古典社会崩溃中以否定之否定形式“再现”的宗法关系,因而它不能不带有自由个体间契约关系的不少痕迹。著名西方古代法学家梅因认为,原始父权制依附关系与封建依附关系形式上差不多,唯一区别在于前者基于血缘关系的“本能”,而后者则基于罗马法的“自由契约”。在他看来,“把封建制度和原始民族纯粹惯例加以区分的主要东西是‘契约’在其中的作用。”[31]当代史学大师布洛克也认为,“以血缘来维系的朋友”是“封建主义人的关系的特征”。封建主义“带有血缘关系社会的烙印,因为这种特定的人身隶属关系还保留了最初伴生的一些准家庭特征:由无数小首领训练出来的政治权威与王权僭夺”。但是,封建社会又根本不同于血缘关系基础上的社会,“虽然由血缘关系产生的义务在这里成为很重要的成分,但它不仅仅依靠亲属关系,更确切地说,当亲属关系的义务变得不完全时,封建纽带才适于发展。”他认为封建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拟军事共同体,即武士保护下的村社与“首领”及扈从之间的互相依附,维系这种关系的同样是某种契约。“依附关系一开始被设想为在彼此面对面的两个活人间签订自由契约的形式。”[32]的确,契约这种古罗马人际关系标准形式在西欧封建制形成过程中有重大作用。正如西方一些著述所说,中世纪早期的人们是作为个人而“自由地失去自由”的。在古典文明没落后的长期混乱中,已在一定程度上个体化的人们为逃避灾难而自愿牺牲个性,寻求军事首领的保护,从而形成了恩格斯所说的那种社会格局:“好战的贵族”保护自给自足的小规模农民公社,“使之不受外敌侵害,并具有民族的或至少是政治的联系。”[33]我们可以把这种宗法共同体称之为拟军事共同体。在其中真正的血缘联系——宗族亲属联系已几乎不起或只起很小作用,实际的宗法关系是“战友”之间的联合或“战友”与“首领”之间通过相互效忠的宣誓而形成的一种拟制。尽管这种“契约”一经订立便具有常常是僵化得不近情理的极大强制能力,以至泯灭人性,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置“首领”属下的共同体成员于农奴境地。但一旦社会结构的发展使得交换价值突破了狭隘的共同体躯壳,这种依附关系是可以较容易地通过立法形式废除的。
东欧的宗法共同体则是另一种形式。在蒙古征服以前,生活在地广人稀、气候寒冷的东欧大平原上的斯拉夫人居住极为分散,文明主要集中在商路沿线的城市中,广大乡村地区处于半无序状态。12世纪后罗斯国家分崩离析,大量人口从西方向东北迁移,并在那里形成了蒙古人庇护下的新的国家中心。在长期动荡与迁徙中斯拉夫人原有的宗族联系受到相当的破坏,但不像西欧有过发达的古典文明的影响与保护关系上的契约观念外壳,他们的宗法共同体虽以父权制家庭为最小细胞,但主要是新的莫斯科国家受蒙古人征税制度(八思哈制)影响而强制建立起来的地域性纳税团体。15世纪以后,随着农奴化过程的发展,地域公社的“公有因素”在国家强制下日益加强,土地重分、共耕地、强迫轮种、劳动组合与连环保相继出现,公社的行政意义也更加重要。农民父家长一村社社长一专制沙皇三者的有机联系形成了俄国宗法共同体的特点:自然人的宗族纽带较松弛,契约性的军事保护色彩也很淡漠,但作为专制国家的一个地域单元,它的经济、政治职能都很发达,尤其是“公有因素”比份地固定而只实行敞地制的西欧村社强得多。俄国米尔没有日耳曼马克中那种严格的祖先祭祀,更无法与中国的家—国一体化组织相比,它主要是一种邻里共同体,以“公有制”作为维系其成员的主要纽带。因而如果说西欧的宗法农民的依附关系可以通过立法形式解除的话,则俄国的宗法农民即使在立法上解除了农奴身份,但在经济、政治上仍然依附于村社,或者用俄国人当时的话说,他们不过从“地主的农奴”变成了“村社的农奴”而已。可见,这种形式的宗法共同体纽带比西欧中世纪共同体要强得多。
中国的情况又不同于西欧与东欧。中央集权下的中国传统社会不允许军事保护制发达,除了统治权与所有权不分的“国有制”外,中国民间并无俄国米尔那样强烈的“公有制”色彩,甚至连西欧马克的敞地制也没有。然而,中国的宗法共同体却具有直接继承自然人血缘宗族的父权一温情纽带,并以异化的形式将其复制并极度放大的突出特点。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中国的宗法血缘纽带在进入文明时代后不仅未有松弛,反而进一步强化,国家是由父权制酋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34]而形成的,实际上就是异化的氏族。春秋以降,我国虽然出现了古典商品经济冲击血缘共同体的过程,并达到“高岸为谷,深谷为陵”“父子异财”的地步,但这种变革不是以氏族平民推翻父权制大家长的“平民革命”方式进行,而是以“长者政治”变为“强者政治”的方式进行的。因而社会古典化,财产独立化,人们个体化的程度远远不能与雅典或罗马相比。同时,中国人始终是居住相对密集的农业民族,在封建化时代及其以后都没有出现过导致原有宗法纽带解体的民族迁徙,相反汉晋间的流民运动却以“举族迁移”的方式强化了这种纽带。所以,中国的家族、宗族制度虽有盛衰与形式的变化,却从未消灭,而且家国一体、礼法合一、公私不分、父权至上的体制在封建化之后日益完善。“田有官民之分”[35]的观念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人之所为”[36]的观念长期并存。因此,如果说俄国米尔中存在着宗法式的“公有制”与私有制对立的话,那么在中国的宗法共同体中则存在着强烈的父权(包括其放大的形式——宗主权、皇权等)与所有权、对人权与对物权,人身关系与所有制(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关系之间的对立。曾有人认为,中国农民没有俄国农民中那种土地重分、劳动组合的传统,因而中国农民的私有制观念比俄国农民更强烈,这是值得商榷的。就自然人的私欲而言,中国农民是否比俄国农民更强烈,似乎难以判断,但就私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观念而言,则中国农民与近代俄国农民相比固然缺乏“公有权”观念,却不见得就会有更多的“私有权”观念。近代俄国受资本主义发展影响,在宗法村社的海洋中已分离出了众多的自由农民私有的独立农庄,尤其在“欧化”程度很高的西部,村社已为独立农民取代。同时在商品经济初潮中合作制也有了高度发展,与宗法村社性质绝然不同的法人团体所有制,即自由商品生产者的契约性联合财产在十月革命前已经出现。因此俄国农村尽管与西欧相比仍是宗法或半宗法社会,但与中国相比,摆脱了统治—服从关系羁绊的纯粹所有制(无论是私有制还是法人所有制)却发达得多。而中国农民不仅对法人所有制是陌生的,对独立农庄式的自由私有制也是陌生的。他们比俄国村社农民可能有更多的自私欲念,却不一定有更多的个体意识。与其说他们更看重“私有权”,不如说他们对所有权观念乃至一般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观念都更为淡漠。
因此,中国传统的封建共同体比起西欧、日本的拟军事共同体和东欧式的邻里共同体,其宗法性质要强烈得多。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家—国一体化的拟血亲共同体。在这种共同体中“自然人”的宗法纽带与“孤立人”的狭隘意识都极为强固,人的社会化与个体化进程特别艰难,因而人的依赖关系也极为坚韧。但长期以来人们对此缺乏自知,“商业资本主义”论者认为中国没有农奴制,人民自古是自由的;“自由封建主义”论者认为中国的佃农“介于农奴与自由人之间”,也就是半自由的。显然,他们都严重低估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人身依附程度,其主要原因就是上面所分析的:把人身依附仅仅看作地主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实际上,仅就超经济强制而论,如果跳出主佃关系的框框去看,其严酷程度也决不下于西欧或东欧。所谓“抑兼并”实质上正是宗法共同体以超经济强制方式剥夺民间分化的自由。历代统治者对户口的控制如此之严,人民迁徙、改业、分家乃至经营活动以及风俗习惯都受到严密束缚,至于没有“户口”的人,在中国简直就不能算人。历代“民之父母”们的“括户”“检籍”“土断”“山禁”“海禁”“矿禁”“捕亡人”“驱流民”“大索貌阅”“通检推排”“大军点户”为他们设下了恢恢天网。明代朱元璋“大军点户”,以从事反元战争的庞大武力充当户籍警,户口相符的便是“好百姓”,不符的便“拿去作军”,即送往军屯区充当军事管制下的农奴。明代军、民、灶、匠四种户籍实际上是种姓化的,比欧洲农奴制还要僵死的人身束缚。西欧农民受束缚于地缘共同体,他们的不自由是法律规定的,中国宗法农民受束缚于宗法血缘共同体,他们的不自由直接来自“自然人”的本性。法律上的不自由毕竟有范围局限,而“自然人”的不自由则笼罩了社会每一角落。西欧的不自由可以通过立法废止,或通过摆脱封建法权控制(逃入城市)而中止。但中国“任是深山更深处”也不会有一个自由的角落(可能会有和谐的桃花源)。摆脱了“白道”上的人身依附,就会陷入“黑道”上的人身依附,反之亦然。逃脱了“君父”的括户、大军点户,就必然落入权豪的私属地位,即使既摆脱了“君父”的控制又没有沦为权豪的私属,他们也会自己创造出从五斗米道到义和团那样的宗法帮会来束缚自己。
中国封建时代不缺乏维系宗法共同体的超经济强制,但缺乏或者简直从来没有过西方封建晚期那种摧毁宗法共同体而迫使人“自由”的超经济强制。当人们对明清时代、尤其是清代那种很大程度上因人口压力而不是因个性发展造成的主佃间的“非强制性关系”津津乐道,以为这体现了“人身依附的松弛”和资本主义的萌芽时,他们忘记了欧洲的资本主义恰恰是以“贪婪的私有者”不愿再受宗法传统的束缚,撕掉一切温情面纱而用赤裸裸的超经济强制手段进行原始积累的。圈地运动、血腥立法、1349年工人法规乃至美洲的“再版奴隶制”等等,都为人的“自由”谱写了一曲铁与火的交响曲。从这个意义上说,断言中国农民面临的超经济强制比西方弱得多,或许可以成立。但因此说中国农民的人身依附也比西方农民弱,则大谬不然。相反倒可以说,中国的资本主义难产,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由于中国缺少那种独立于共同体之外并以经济的或暴力的手段摧毁共同体的强制或非强制力量:既没有从平民中产生富裕的第三等级,又没有从权贵中产生以破坏村社为天职的容克式自由贵族。在中国那充满“人情”味的封建主义中,“父权加温情”、束缚与保护的结合远较西方中世纪为牢固。无论宗法权贵还是宗法农民,在独立个性方面都处于蒙昧状态,都要依附于共同体而生存。共同体失去保护职能,农民便推翻之而另建一个,共同体失去束缚职能,统治者便强化之而使其不垮。宗法共同体便在此种循环中处于“动态平衡”状态而延续下来,中国人的依附型人格也随之延续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