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抑兼并”——仅仅是一种“欺骗”吗?
宗法共同体的束缚—保护机制中很重要的一个成分,便是“抑兼并”。中世纪西欧的领主法权,包括庄园习惯法与农村公社习惯法都极力维持农民份地稳定,阻碍土地转移,防止土地占有不均的趋势。英国的圈地运动也曾受到王室与宗法贵族的阻挠,当然更不用说农村公社传统的阻挠了。至于俄国,直至斯托雷平改革前,沙皇政府一直标榜“抑强扶弱”[37],声称:“公社是俄国人民的特点,侵犯公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38]直到19世纪,沙皇政府还支持、有时甚至以警察手段强制维持村社“共耕地”与连环保,在村社集体保证租税总额不减的前提下减免贫户租税并把它摊到其他较富的农户头上。其结果,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阻缓了“富农”的发展,另一方面使“绝大部分具有劳动能力的社员没有赤贫现象”[39]。但是,把“抑兼并”作为一项重要国策来推行并不时作为一项大规模运动来开展的,应以中国为典型。
过去很长时期,尤其是在鼓吹“儒法斗争”的年代里,“抑兼并”被视为法家的思想,因此历代“抑兼并”的著名人物,从桑弘羊、汉武帝直到王安石、朱元璋、张居正都被冠以“法家”称号。其实,正统儒家思想中“抑兼并”的倾向绝不亚于法家。“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儒家说教与对三代“井田制”的崇拜历来是我国“抑兼并”运动的重要思想来源,而推行“抑兼并”最激烈的恰恰是像王莽这样公认的超级腐儒。有趣的是,历来具有儒、法两种倾向的思想家在申述自己主张时常常互相攻击对方纵容了“兼并”。如王安石声称“俗儒不知变,兼并无可摧;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阖开”[40]。汉唐诸儒无不把“兼并”归罪于秦代的法家政策,“信并兼之法”“尊奖兼并之人”[41]。其实,封建化以后的儒、法两家理论,在摧抑兼并以维护宗法共同体这一基本点上并无分歧。其区别仅在于儒家倾向于以“礼义”、以宗法伦理的堤防来阻遏“兼并”,而法家主张用刑罚、用行政手段来打击“兼并”。事实上,这两种手法在历代封建王朝“抑兼并”的实践中常常同时并用。所以,“抑兼并”不能说是哪一学派的,甚至不能说是哪一封建国家的特有主张。它是宗法共同体,因而也是封建社会本质所决定的一种政策。
所谓“抑兼并”是围绕“贫富”问题而来的。我国早期“抑兼并”的思想家就认为,“万民之不治”原因在于“贫富之不齐”[42],因此需要“令贫者富、富者贫”,甚至赤裸裸地声称要“杀富”![43]汉代的桑弘羊认为,抑兼并就是要“除秽锄豪,然后百姓均平”,“损有余,补不足,以齐黎民。”[44]后世的封建统治者把这些思想发展为一套政策,为那些“庶人之富者”设下天罗地网。均田制时代且不去说它,就是号称在经济上实行宽松政策,以“不抑兼并”而为后世士大夫所议论的两宋,实际上也搞过好多次“摧制兼并,均济贫乏”[45]的运动。至今仍为许多人歌颂的王安石变法,就是对那些“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的“阡陌间巷之贱人”开刀的。到了明代,朱元璋“立法多右贫抑富”[46],着实把当时的“富民”收拾了一番。直到明末,臭名昭著的三饷加派仍然号称“弗以累贫不能自存者,素封是诛”[47],“殷实者不胜诛求之苛”[48]。这场逼得全国大起义的横征暴敛,居然也算是“右贫抑富”之举!
在许多人看来,封建王朝是代表“富民”利益的,它怎么会“右贫抑富”?于是便认定抑兼并是一种“欺骗”,是“假的”,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以维护“富民”的根本利益。然而史实却不能支持这种说法。以朱元璋为例,他的“右贫抑富”政策在许多地区把沈万三式的平民大私有者几乎一扫而尽,“时富室多以罪倾宗”“豪民巨族,划削殆尽”[49],“寄染遍天下,民中豪以上皆破家”[50]。今人可以轻飘飘地骂一句“欺骗”,可是当年洪武皇爷的严刑峻法可不是闹着玩的。君不见“富民”最多的太湖流域经朱元璋这么折腾之后,竟弄到几乎清一色“土地国有化”的地步。很难令人相信,他把这些人“刬削殆尽”是为了保护他们的根本利益!至于说缓和阶级矛盾,也不尽然,实际上这种刻意渲染“贫”“富”对立的做法倒似乎是在强调“阶级”矛盾。许多“抑兼并”运动不是缓和而是大大加剧了社会上的紧张空气。
还有的人认为,“抑兼并”是一种进步的改革,只是由于这些进步改革家无法摆脱“封建统治者的局限性”,因此“抑兼并”总是令人遗憾地不能彻底。仿佛一场没有“封建局限性”的彻底改革中应当消灭的不是宗法共同体,而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近代民法原则,仿佛确立了这种原则的资产阶级立法者比朱元璋之辈具有更多的“封建局限性”。
显然,就“抑兼并”是要“令贫者富”这一点而言,它确实是一种“欺骗”,然而就它要打击平民中的“富”者而言,却决不是欺骗。至于它始终未能“摧制”住后者的发展,这与其说是反映了“封建局限性”,毋宁说是反映了私有制冲破宗法共同体羁绊而追求自由发展的革命性,或者说反映了“抑兼并”的反动性。
“抑兼并”的实质,是宗法共同体的“天然首长”们有意突出社会上的阶级分化——纯粹建立在财产关系基础上的分化,以掩饰和维护等级分化——权贵与平民间以宗法特权为基础的分化,从而达到巩固一小撮暴富的权贵对普遍贫困的平民依附者的统治的目的。所以毫不奇怪,历来的“抑兼并”者极力渲染“贫富”之别,却从不主张抑制“尊卑”之别。实际上他们眼睛盯着的只是“所谓富民者,制田里,供赋税,给徭役者也”[51],即那些无权势与显贵身份而竟敢致富的“贱人”。当然,有时候“抑兼并”也偶尔涉及权势者,但这也不过是高级权贵整治那些竟敢僭越等级的低级权贵,乃至最高权贵——皇帝整治不安于其等级的臣属权贵罢了,其最终目的是要达到“利出一孔”,即最高的“天然首长”对家—国一体的宗法共同体的绝对支配权。
当然,在按权分配的封建时代,所谓富民的非特权性只能从相对意义上去理解。实际上正如所谓“奸商”是权商的附庸一样,“富民”往往也是作为权势的“关系户”而恃势凌人、以权致富的,或者他们自己就是黑道上的土权贵——恶霸。但这也不表明“抑兼并”有什么进步性,因为用以“抑兼并”的宗法共同体权力恰恰正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基本原因。显然,越“抑兼并”,只能越促使“富民”寻求权势荫庇,形成又一种恶性循环。
总之,“抑兼并”反映了宗法共同体对自由私有权的否定,统治—服从关系对财产关系的支配,等级分化对阶级分化的压制,反映了宗法共同体力图阻止每一等级内部的阶级分化以避免这种分化冲垮等级壁垒。这是封建社会的本质特征,而它在中国传统社会比欧洲中世纪更为突出。
前面说过,出于对封建社会本质的错误理解,过去人们往往把“抑兼并”与“均田”之类的东西和土地改革联想起来,仿佛两者之间的区别只在于“不彻底”的与彻底的、有“局限”的和无局限的、“骗人的”与真格的之不同。显然,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那么,土地改革与“抑兼并”的区别究竟何在?就在于土地改革作为近代民主革命进程的一部分,它的实质是以自由所有制(一般地说,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是自由私有制)摧毁封建宗法共同体,而“抑兼并”以及均田制等恰恰相反,是要以宗法共同体来束缚所有制关系。所以前者是反封建的,后者则是封建的、反民主的、宗法的。要摧毁宗法共同体,首先要冲击它的代表者——形形色色的“天然首长”即宗法权贵。土地改革打倒了宗法权贵,因而势必导致对权贵财产实行平民化,即导致财产的重新分配。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改革的最根本的意义与其说是打倒了“大私有制”,实现了地产平均化,毋宁说是摧毁了宗法权力的物化体现,摧毁了特权即例外权的类存在,实现了地产的自由化。但是由于宗法共同体的根源在于自然经济条件下人的个性与社会性的蒙昧状态,在于由这种状态产生的人的依赖关系,因此对于摧毁宗法共同体来说,打倒了它的代表者仅仅是走了第一步,为完成这个任务还需要发展发达的社会化商品经济以及建基于其上的人的自由个性。土地改革只有与这二者联系起来,只有作为打开商品经济与自由个性之路的钥匙,才具有民主革命的性质,否则即使土地分得再平均,即使把地富都斩尽杀绝(其实,我国土改中由于实行了正确的政策,所以造成的地富死亡恐怕未必有朱元璋那“富室多以罪倾宗”“划削殆尽”的抑兼并运动那么多),也不过是一次“最彻底的”均田制或抑兼并运动而已。
[1]《满汉六部成语·吏部成语》,道光二十二年文英堂本。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页。
[3]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47、46、2、20页。
[4]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25页。
[5]《札记·内则》。
[6]《唐律疏义》卷十二。
[7]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上海开明书局1935年版,第66—67、57—58页。
[8]《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5页。
[9]顾诚:《明前期耕地数新探》,载《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
[10]《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11]顾炎武:《日知录》卷十。
[12]《明史》卷三,《太祖本记》。
[13]《元史》卷九三,《食货志》。
[14]张履祥:《补农书》卷下,《策邬氏庄业》。
[15](康熙)《三水县志》卷四。
[16]王铎:《拟山园集》卷十三。
[17]张萱:《西园闻见录》赋役前,袁表语。
[18]王夫之:《噩梦)。
[19](康熙)《三水县志》卷四,《艺文》。
[20]R.邓肯—琼斯:《罗马帝国经济》,剑桥1974年版,第174—180页。
[21]王士性:《广志绎》卷三。
[22]陆世仪:《复杜纪略》。
[23]《顾亭林诗文集》,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2—24页。
[24]《醉醒石》第八回。
[25]恒宽:《盐铁论·刺权九》。
[26]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376页。
[27]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53页。
[2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8册,《凤宁徽》。
[29]《列宁全集》第2版,第10卷,第310页。
[30]秦晖:《古典租佃制初探》,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
[31]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05页。
[32]M.布洛克:《封建社会》,第123、443、445页。
[3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页。
[34]《左传·定公四年》。
[35]《昭代经济言》卷一,王叔英:《资治第疏》。
[36]陆贽:《陆宣公集》卷二二。
[37]《列宁全集》第2版,第23卷,第55页。
[38]谢·尤·维特:《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392页。
[39]В.亚历山大洛夫:《17—19世纪俄国农村公社》,莫斯科1976年版,第238页。
[40]《王临川集》卷四。
[41]《汉书》卷八四,《贾谊传》;《通典》卷一,引崔寔《政论》。
[42]《管子·国蓄》。
[43]《商君书·说民》,《商君书·弱民》。
[44]《盐铁论·轻重十四》。
[45]《宋史纪事本末》卷三七。
[46]《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47](康熙)《河南通志》卷四十。
[48](顺治)《鄢陵县志》。
[49]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五八,《莫处士传》。
[50]谈迁:《国榷》卷八。
[51]《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四,张宸:《商屯仪》。
四、封建共同体的三种形式——我国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比西方中世纪“松弛”吗?第七章 农民的塞文与农民的万代——农民在封建社会中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