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挣脱束缚的私有者——农民的革命性
实际上,从英、法、美等国家的历史可以看出,农民在封建时代之所以可以成为积极的、向上的、革命的因素,在新的文明诞生时之所以能成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主力军,显然不仅因为他们是劳动者,有摆脱封建主剥削压迫的要求,而且也因为他们是私有者,有摆脱宗法共同体的束缚而追求其自由私有权的要求。也就是说,农民作为反封建“民主派”的角色,不仅与其劳动者的属性相联系,也与其私有者的属性相联系。不仅如此,我们甚至可以说,农民在本质上首先是作为私有者,挣脱束缚的私有者,而体现出他们的革命性的。至于他们作为劳动者的反剥削要求,只有在融汇到自由私有制摆脱宗法共同体束缚的过程中去时,才能发挥革命的、积极的作用。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由于私有财产制度在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历史地位决定的。
我们知道,私有财产并非从来就是“万恶之渊”,它在刚出世的时候曾意味着人类历史上的一次大革命——对原始共同体的革命。但这个革命并不是一次性彻底完成的。私有制对古老共同体的最后胜利,需要以商品货币关系发达条件下私有者的独立人格为基础,即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才能实现。这以前的历史仍属私有制的上升阶段。那种认为私有财产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就成了腐朽的东西,成为保守落后乃至反动性之源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相反,到资产阶级革命为止的整个中世纪历史,就是私有制以商品货币关系为武器,不断冲破古老公社的躯壳,冲破宗法共同体的形形色色的天然羁绊与温情脉脉的面纱,冲破宗法的、行政的、宗教的乃至一切超经济权力的束缚,冲破田园诗式的宁谧生活而争取解放,从而取得它的自由的、纯粹的形态的历史。而反封建的民主革命,就是要把财产关系从宗法共同体的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使之成为自由人的自由财产,就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而言,则是自由私有财产。
因此,在封建时代,所谓革命的力量,反封建的力量,就是代表自由财产反对宗法共同体的力量。不管这自由财产是劳动者的,还是剥削者的。资产阶级的自由私有制对封建社会的革命作用,是人所共知的常识。而农民劳动者的自由财产则为资本主义自由私有制、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分化与自由竞争创造了前提。即使在社会主义民主革命条件下,社会主义的自由人联合体所有制也只有在发达商品经济中得到充分发展的自由财产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形成。农民成为自由私有者,就是使他们卸去了沉重的封建义务,同时也失去了作为共同体成员的某些权利,使他们摆脱共同体的束缚,同时也失去共同体的庇护,从而能够作为两种意义上的自由人,作为商品经济中的行为主体而出现在市场上,在理性的竞争中培养自己的自由个性。因此,为摆脱共同体束缚而战的农民私有者是封建社会中积极的、革命的力量,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农民私有者的革命性,不仅表现在革命年代他们会站出来投身资产阶级革命运动,而且更主要地表现于他们在中世纪日常社会经济生活中,力求在宗法共同体的缝隙里扩展“私有者的自发势力”,发展独立的小商品生产与个体经济,然而这易为今人忽略而已。我们过去在为中国农民战争的“革命传统”而自豪的同时,往往对中世纪英法农民运动规模之小、形式之原始表现出某种程度的鄙夷,然而正是他们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一点一滴地逐渐挖空了封建宗法共同体的墙脚,使它在市民运动的冲击下轰然倒塌。当越来越多的当代西方学者注意到,中世纪城市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孤立进行的,它与农村小农“自发势力”的逐渐成长有不可分割的联系。[10]14世纪以小农经济,特别是富裕农民经济的成长为标志的农业生产力的决定性提高,即所谓“农业革命”,为以后的工业革命准备了重要性决不下于地理大发现、价格革命和重商政策的前提。14世纪的英国在广大农民生产与交换能力普遍增长的基础上已滋生出一种与传统经济既存在联系又具有深刻否定因素的富裕农民经济,自此,传统的一元化经济管理结构正式走上了解体的路程。中世纪英国的市场结构从自给自足经济阶段、“领主市场”阶段走向“农民—市民市场”阶段,预示着根本性的社会变革的前景。正是农民“私有者自发势力”的增长,成为自然经济、宗法共同体与人身依附关系解体的根本动力,它产生了创造和参与新经济生活与新的交往方式,并初步具备了新的观念、新的品质、新的要求和新的力量的现实的人。[11]那不仅仅是几个先知,也不是一小批精英分子,而是在整个人口中占有相当大比例的大众群体。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谈得上全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念的更新和脱离共同体宗法纽带的成熟个人的出现,才能谈得上由封建社会走向近现代社会的转变。
封建社会在本质上是个自然经济、人身依附的社会,一个等级的社会,但它比原始共同体的进步就在于其中已经有了商品经济、个人财产、阶级分化的成分,开始了现实的人摆脱自然状态而走向个体化的过程,即包含了其自身的否定的方面。这些成分摆脱宗法关系强加于它们的扭曲形式的努力,在经济上便表现为有个性的“私有者自发势力”。因此,马克思主义者对中世纪宗法农民的私有者倾向是予以肯定的。恩格斯曾批判过那种农民对资本主义和私有化只能持抵制态度的观点,他说“农民恰恰认为,耕地公有被耕地私有取而代之,对自己是有利的”[12]。列宁更明确指出,农民之所以参加资产阶级革命,正是因为“农民希望成为私有者……他们希望根据他们现时的要求而不是根据官僚的指示来规定土地占有制”[13]。这决定了“它绝不反对资产阶级制度的基础,不反对商品经济,不反对资本”,因而它才能成为“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革命的必然伴侣”,“造成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支柱”[14]。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把农民称之为民主主义者。显然,离开了“农民希望成为私有者”,哪里还谈得上什么农民的民主性?
诚然,马克思等人对农民以“小”私有对抗“大生产”是持否定态度的,并认为这体现了农民的保守乃至反动。但第一,在封建时代还并不存在小私有对抗社会化大生产的问题,相反,那时存在的是私有制摆脱宗法共同体的问题,即便在近现代的不发达社会里,究竟是“小”与“大”的矛盾还是自由财产与宗法共同体残余的矛盾对于社会发展有更大的实际意义,也还须具体分析。第二,更重要的是,社会化商品经济中的小规模经营或家庭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宗法小生产、自由小私有与束缚于宗法关系中的小私有是有本质区别的。所谓农民的“小私有”如果指后者,那就根本不是真正的小私有,而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它的保守与其说是由于其私有性,不如说是因为其宗法性。如果这种小私有是自由的,则“小”就不会成为它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它或者在自由分化、自由竞争、自由契约与自由联合中向自由私有制的大生产或自由人联合体的大生产转化,或者作为经济合理性的产物而成为社会化大生产体系中的一个积极元素发挥作用。马克思、列宁以至考茨基等人由于当时的时代局限,对这后一个前景是估计不足的。他们从19世纪至20世纪初的技术水平出发,认为社会化大生产必然是大规模经营,而把家庭经营仅仅与自然经济或简单商品经济小生产联系起来。这种观念无疑早已过时了。现代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改革都表明,通过高度发达的市场体系与高度社会化的交往方式,“小规模经营”完全可以在与社会的信息、物质、能量的密切交流中成为社会化大生产体系的一个有机成分,而且其效益与合理性未必低于大规模经营。因此,我们必须改变对现实中农民“小私有”的评价,当然更不用说改变对历史上宗法农民小私有的评价了。
正是由于以往只把农民的革命性与“劳动农民”相联系,而把“私有者农民”看成保守的一群,我们就不可能真正认识中国农民在历史上的真正作用。我们有些人把“农民战争”捧上了天,以为唯有它才是“动力”,有些人又把“小农经济”贬下了地,认为中国之所以长期停滞,就是因为农民没有农奴化或“封建化”。前者对地主“大私有”痛恨万分,后者对农民“小私有”厌恶之极,唯独对宗法共同体麻木不仁,视若无睹。人们对农民的“阶级斗争”尤其是“农民战争”或褒或贬,但都对农民本身缺乏了解,因而产生了诸多歪曲。
例如,明清时代在北方发生大规模农民战争的同时,相对沉寂的江南各地发生了零星的“奴变”与“佃变”风潮。其中有一些是由商品经济中发迹的“豪奴”与“佃棍”,即富裕农奴与佃富农组织的,他们因经济力量的增强而“财大欺主”,力求自立,因此往往与西方的农民运动一样,只反主人,不反朝廷。而在我们今天一些研究者看来,这种不追求改朝换代的骚动比起“农民战争”来已是很“低级”的了,何况其领导者又是“对赵公元帅礼拜最勤”的“贪婪的私有者”。于是有人便从“阶级观点”出发对这些运动进行了甄别,把它们排除出“劳动农民的革命斗争”范畴而只视为“剥削者内部的”狗咬狗式争斗。其实,富裕农奴要求摆脱依附地位和自由发展的斗争,恰恰是宗法农民进步运动的高级形式,尽管这种富裕农民可能是“米尔中的吸血鬼”。无论如何,它的反封建性质并不比那种庄主带领庄客,宗主带领附庸“杀至东京,夺了鸟位”而重建家一国一体化宗法共同体的运动更少。但毋庸讳言,在我国历史上,这种性质的农民运动并不发达,今人对之也十分看不起,其中原委是颇可玩味的。
尤有甚者,人们往往还把历史上宗法共同体对私有化趋势的反动,一概作为“农民革命的成果”加以歌颂。在他们看来,唐初推行均田制与明初“抑兼并”都是对农民让步,体现了农民战争的作用。而均田制之瓦解只能归“罪”于地主的兼并,宋代“不抑兼并”更是由于割据战争中建立的北宋王朝不识农民战争“教训”所致的“恶果”。此类说法苟能成立,则从宏观历史角度看,农民只能成为反动的一群,而毫无进步性可言。因为,封建社会的历史并非私有制在农民战争“打击”下日趋衰落的历史,相反,却是私有制不断战胜宗法共同体羁绊与天然首长超经济权力的干涉而日益深化的历史。中国的特点只在于这一过程进行得特别艰难罢了。均田与“抑兼并”如果说因其“保护”作用而有适应农民宗法性的一面的话,那也绝不是一种进步。相反,农民私有性的一面决定了他们是要冲破这类封建羁绊的。唐代前期延续百年的均田农民逃亡运动,冲破了国家份地—农奴制下“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人,贯不可改”的桎梏。他们“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诱动愚俗,堪为患祸”。统治者曾竭力遏制这股潮流。除用武力实行检籍、括户外,还推行连环保,使邻里间“递相觉察,前后乖避,皆许自新,仍有不出,辄听相告,每纠一人,随事加赏”,然而农民依然“浮逃不悛”[15]。正是这种农民逃亡运动,打击乃至摧毁了均田、租庸调、府兵三位一体的国家份地农奴制,使中国封建社会在晚唐之后进入一个新阶段。均田户逃亡运动中固然有许多是不堪国家的压榨而投身权豪之家以求庇护的,但从当时统治者对逃户“计其户口等量为节文,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16]的规定看,这种逃亡运动不仅是贫苦农民的流亡,还包括不甘受束缚的“私有者自发势力”在内,而后者恰恰是“天然首长”最受不了的。
我国历史上的农民战争,尤其是引起改朝换代的全国性农民战争,固然大部分是死里求生的饥民运动和私家庇护主率其依附者反对中央政权的运动,但也有一些与宗法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自发势力”反抗共同体压迫有关。北宋的方腊起义便是一例。《清溪寇轨》说:方腊的家乡“民物繁伙,有漆楮松杉之饶,商贾辐辏。腊有漆园,造作局屡酷取之,腊怨”,遂聚众反。显然,方腊作为商品经济较发达地区一位为市场而生产的“农民企业家”——漆园主,由于不堪代表宗法共同体的“造作局”的勒索与压迫而起来反抗,并且其活动区基本上与清溪地区商品生产的市场范围相吻合,并无重建大一统王朝的企图,这在我国历史上是引人注目的。宋代文献除《清溪寇轨》外,诸如《九朝编年备要》《独醒杂志》《宣和遗事》乃至今人乡土调查所得的民间口碑材料[17]所述也基本相同。然而我们许多著作都置上述可信资料于不顾,却偏要根据元人刘彭寿出于方姓地主官僚耻于与方腊同里同宗的心理而杜撰的说法,把方腊说成跑到清溪来打长工的安徽人,似乎这样可以使方腊的形象多几分“无产阶级”的光彩。这实在是毫无必要的。富于进取心、勇于为“自发”而冒险与竞争的农民私有者,在因循守旧、安贫乐道、只求一饱、聊以卒岁的田园诗式宗法生活中崛起,其历史意义决不下于死里求生的农民劳动者崛起于盈野之饿殍中。如果说富于“自发倾向”的清教徒农民曾开创了此类的资本主义新天地的话,我们为什么要为中国封建农民那一点可怜的“私有者自发倾向”感到难堪呢?
当然,封建时代农民的私有性不同于资产阶级,那时的“自发倾向”也产生不出资本家。但资本主义自由私有制的产生本来就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辩证过程,当农民(以及平民地主)的私有制逐渐摆脱宗法关系的束缚时,资本主义自由私有制的曙光也就出现了。因此,勇敢地冲击宗法共同体外壳的农民私有者与资产阶级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在这里,有必要分析一下过去流行的一个命题,即“农民不是先进生产方式的代表”。这一命题用于资本主义时代无疑是正确的,但用于封建时代就要看怎么理解了。如果它仅指农民不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则我们知道“先进生产力”实际上是封建制度被推翻后的产业革命中才出现的。在封建时代,原始资产阶级所代表的生产力与一般封建时代生产力并无质的区别。如果这一命题是指农民不是先进生产关系的代表,则这种“先进生产关系”的基础正是先进的所有制关系——摆脱了宗法共同体束缚的自由私有制。绝对地说农民非其代表,也值得商榷。事实上农民作为私有者确有要求摆脱宗法束缚的一面,资产阶级不过是把这一面典型化了而已。我们知道,美国独立战争(典型的资产阶级革命)时的殖民地移民生产条件是十分原始的,当时不仅没有近代化的机器,就连“牛耕马运”也少见。殖民地农场的主要工具是锄头、斧子等。直到1769年,对弗吉尼亚10个种植园仓库进行的调查,只发现有4张犁。一个弗吉尼亚人说,1753年他步行了140英里,没有看见一张犁或一架马车。在耕作制度上普遍实行撂荒制,即近乎刀耕火种,施肥与轮种都是罕见的事。[18]如果机械地理解“生产力”这一概念,很难设想这样的农民比旧大陆的封建庄园有何进步可言。但谁都知道正是这些农民——新大陆资本主义的开拓者,代表了“先进的生产方式”,其原因就在于在他们那里已扫除了一切宗法的、古代共同体的和等级的羁绊,私有者的自由个性得到了充分发展。他们是农民,但同时也是资本主义开拓者。
总之,在封建时代,农民的革命作用与积极作用首先是与其私有性联系的,至于他们作为劳动者在发展生产、反对剥削压迫等方面的革命性贡献,也只有放在私有制挣脱宗法共同体束缚这一过程中才能体现。即使是一无所有的赤贫农民、死里求生的饥饿群众,当他们向权势者发动斗争时,客观上也是在为私有制的自由发展而奋斗。从道义的立场,或者从人文精神的终极关怀角度说,我们当然无条件地同情劳动农民反对剥削的努力,但从理性的立场,或者从社会进步的逻辑上说,我们却不能无条件地认为凡是农民作为劳动者而反对剥削的斗争都必然具有革命性或积极性。难道法国的万代叛乱从农民的立场上看,不是“劳动农民”反对“贪婪的私有者”的斗争吗?然而它是反动的,其原因就在于它维护宗法共同体而阻碍财产关系的自由发展。同样,英国农民反对圈地运动的斗争,以及一切形式的宗法农民反抗资本主义的斗争,都不会因农民是劳动者便具有了进步意义。[19]在资本主义出现以前,私有财产摆脱共同体的束缚作为一个连续的历史过程既然是个进化的过程,则与这种过程对立的一切农民斗争,即使是农民反剥削的斗争,当然也不具有进步意义。
因此,宗法农民作为劳动者反剥削的斗争并不无条件地必然进步(这要看它是否有利于个人摆脱宗法共同体羁绊),但挣脱宗法共同体束缚的自由私有者却必然是革命的,至少在理论社会学的意义上是如此。即使他们并不是劳动者,而是原始资产阶级,甚至于是地主。我们知道列宁正是把自由化地主用暴力破坏农村公社的斯托雷平土地改革称之为“彻底”的“革命”。所以,我们说封建时代的农民能起革命的、积极的作用,在本质上只能是就他们的私有者属性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