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渴求“保护”的共同体成员——农民的保守性

字数:3145

毫无疑问,封建的宗法农民也的确有严重的保守、落后的一面。其根源何在?传统的看法是将其归之于农民的“一小二私”,上节已经否定了这种看法。事实上,真正的“一小二私”的农民,即不再附属于狭隘群体的独立小生产、摆脱了共同体躯壳的自由小私有,只能是资本主义时代的小资产阶级农民,在封建时代这种农民至少在典型意义上说是不存在的。宗法农民之所以保守,不仅不是因为他们是私有者,而且恰恰因为他们作为宗法共同体成员不是纯粹的即自由的私有者。他们除了有力求摆脱共同体的束缚,包括天然首长的束缚的一面,即私有性的一面外,还有希望得到共同体的庇护,天然首长庇护的一面,即宗法性的一面。

我们的一些思想家常常埋怨农民“对赵公元帅礼拜最勤”,其实在宗法共同体的时代,农民如果以对货币—交换价值的崇拜取代对权力与“关系”的崇拜,这难道不是一种进步吗?在“存天理,灭人欲”的时代,农民如果有“自发倾向”的话,难道这是一种可诅咒的东西吗?遗憾的是,宗法农民对之“礼拜最勤”的,往往并不是赵公元帅,而是祖宗、好皇帝及其代表“青天大老爷”,是“大救星”,是宗法共同体的神秘权威与“天然首长”的魅力,是农村公社的传统习惯与米尔精神。当然,这并不是说农民生性畏惧权势,他们之中可能不乏李逵式的勇敢人物,但他们的个性不发达使他们天生具有需要外在保护的性格。因此他们事实上不能不作为宗法共同体成员而存在。

农民作为商品与劳动力的私有者,要求发展商品经济,独立地走上市场。从中世纪农民—市民市场的兴起到当前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之潮,农民都表现了投身于商品生产的巨大热情。但作为宗法共同体成员,他们又留恋自然经济下田园诗式的宗法生活,留恋“道德经济”的和谐与安定,希望有一个庇护所保护他们逃避商品经济所必然带来的竞争、分化、风险、动荡和破产的威胁。因此他们又有因循守旧、安土重迁、轻商抑商的一面。列宁指出:宗法农民“怕竞争就像怕火一样”[20]。俄国农民把做生意视为“犹太人干的丢脸营生”,把“做小本生意的人”与“吝啬鬼”作为同义词。[21]我国的黄巢本来就是个以冒险为生的盐贩,但他成为“农民领袖”后,却在广州等地对商人大开杀戒。李自成义军有“平买平卖”的纪律,但在“拷掠比饷”当中却把商贾当成打击对象之一。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圣库制度与百工衙、诸匠营制度更是否定商品经济的典型模式。

长期的宗法生活使得农民往往缺乏商品经营所必需的思维方式、心理素质与观念。俄国民粹派思想家弗列罗夫斯基曾谈到伏尔加河流域的一些农民根本就没有价格的概念,某农民曾为3匹马吃的草料收了他25戈比,而为6匹马的草料和8个人吃的面包与牛奶却只收了他3戈比就自以为够了,弗列罗夫斯基为此大为感慨。[22]此类事例近年来在我国也常见诸报道。直到今日,我国一些落后地区的农民仍然以自给自足为最高价值追求。他们可能敢于上山打虎,但要走上市场去竞争,却是“爹妈没给这个胆”!

农民作为私有者,要求打破农村公社对他们私有制的束缚,摆脱天然首长的权力对他们私有者行为方式的干涉,作为劳动者他们也要求摆脱份地的束缚而自由地进入劳动力市场。但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他们又必然具有宗法共同体成员的属性。西欧的敞地制公社——马克,东欧的土地重分公社——米尔,南欧的家族公社——扎德鲁加,以及印度、阿拉伯、爪哇等地的农村公社,都在中世纪农民生活中起着重大的作用。在德国,“中世纪的生产力方式适合平等的人的协同组合之需要,他们大家过着同样的生活方式,并且都为自己的消费而生产。大家都有公社的田地,可以使春麦、冬麦及闲田不断轮换着。”[23]在俄国,农民向来认为“土地属大家,属于上帝,而不属于你或我”[24]。在爪哇,直到殖民地时代的19世纪,除少数殖民者的种植园外,土地仍然为农村公社所有,并在社员中频繁地(常常每年一次)重分。[25]在宗法共同体必然没落的趋势面前,他们又往往维护村社,逆历史潮流而动,提出“所谓禁止出让份地一类的反动要求”[26]。在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前后200年间,两国都既发生过要求打破公社的农民运动,也发生过要求维护公社的农民运动。后者往往为王党所利用。在俄国,沙皇政府也曾长期寄希望于具有米尔精神的“宗法式的农民”[27]。我国的农民战争也经常出现维护宗法共同体的要求,即所谓“平均主义”要求。有人说平均主义只要求“均产”不要求“公产”,所以不能说它是反对私有制的,它只不过反对“大私有”而保护“小私有”罢了。但是,把“私有”置于天然首长权力的束缚一保护之下而维持其“小”,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对作为私法关系的财产关系的否定,意味着私有者权利的不复存在。所以毫不奇怪,“均产”与“公产”实际上是无法区分的。明末的李自成义军据说曾经提出“均田”口号,但真正实行的是“三丁之中抽军一名,其余二丁供田三十亩”的军屯制,即国有份地制。[28]孙可望等人的大西军更在云南将“军民田地尽占为皇庄,各营设立管庄”,[29]不仅土地公有,所产“皇粮”也属公有,甚至连一草一木都属“皇草皇柴”。“民私用草一束者,或斩或杖”。据说当时有人“视自种之稻仍如己物,以为可以任意攫取,有城内民刁小二者偶于己田内摘去熟稻数穗”,结果被拿获,“以偷盗皇粮,详请枭示。”[30]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更是以“但百姓之田皆天父之田”“收取籽粒,全归天父”“库为圣库,粮为圣粮”为原则的。有人说,这样的制度只不过是“空想”而已,其实并不那么简单。在宗法共同体的庇护下实现“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这诚然是“空想”,然而强化宗法共同体对财产关系的束缚却是完全做得到的。明初朱元璋的“国有化”政策便是突出的例子。在中国封建后期本应出现商品经济与私有财产自由化趋势的时代发生这种“国家干涉主义”极度强化的反常现象,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谜。有的人把它归之于金元落后民族征服带来的野蛮遗风,看来大可商榷。因为明初的这种特点比金元要发展得多,决非区区“遗风”而已。以国家军事农奴制——屯田为例,元代屯田面积不过17.4万余顷,[31]比起明初数百万顷来不过是个零头。值得注意的是元末农民军中屯田有了相当发展,仅红巾军毛贵部在山东就“立屯田三百六十所”,而元代“天下屯田”,不过百二十余所而已。[32]联系到明末农民军实行的军屯与“皇庄”制度和《天朝田亩制度》那样的兵农合一的军事化份地制,不能不使人想到,明初那种反常现象与元末农民战争中的宗法倾向有关。它集中体现了作为宗法共同体捍卫者的农民运动对自由私有权的否定。

农民作为私有者和劳动者,都有发展自由个性、摆脱依附地位、成为自由财产私有者或自由劳动力出售者的要求。但作为宗法共同体成员,他们又有依附性即反民主性。“甘受奴役的现象发生于整个中世纪……普鲁士在1806年和1807年战败后,废除了依附关系,同时还取消了慈悲的领主们照顾贫、病和衰老的依附农的义务。当时农民曾向国王请愿,请求让他们继续处于受奴役的地位——否则在他们遭到不幸的时候谁来照顾他们呢?”[33]俄国农民也正是从所谓“宁可全部土地归沙皇,只是不要归地主”的村社观念中派生出从宗法角度对西方民主的蔑视:西方由选举产生的政府是不公道的,因为只有富人当选,造成富人统治穷人,反不如沙皇一人作为共同体的代表高坐穷人和富人之上,对一切人主持公道。[34]正是从农民性格的这一面出发,沙皇政府曾认为“专制制度的支柱应当(而且可以)不是贵族,也不是资产阶级,而是‘农民民主派’”[35]。在我国历史上,农民摆脱依附与逃避自由的两股潮流也长期并存。在和平时期一方面有大量的“逃户”摆脱束缚,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投献”者寻求庇护。在动乱年代更是“奴变”“佃变”的风潮与投身宗主“聚为营保”的风潮同时激荡。看来,宗法农民未必像许多人想象的那样,为“小私有制”可以不惜抛头洒血。对宗法农民来说,在担风险的独立私有者与受“保护”的依附者之间,他们未必会选择前者。

因此,宗法农民的确也有两重性,但并非传统的所谓“劳动者的革命性”与“私有者的保守性”,而是民主性与宗法性。前者与其劳动者的属性,更主要的是与私有者的属性相联系,后者则与其宗法共同体成员的属性相联系。所谓农民“不是先进生产方式的代表”,只是就农民的宗法性而言,才是正确的。

过去还有农民在反封建斗争中有“私有者的局限性”一说,这也是错误的。在纯粹的社会主义革命中可以谈论“小资产阶级农民”的私有者的局限性,但在反封建斗争中,我们只能说宗法农民具有宗法共同体成员的局限性。如前所述,从农民等级中分化出来的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分别继承了其逻辑先祖的劳动者地位与私有者地位,但作为彻底斩断了古老共同体纽带的社会化商品经济大生产的产物,这两个阶级都与其逻辑先祖的宗法性决裂了,因此它们都避免了宗法农民的局限性。摆脱宗法纽带的私有者——资产阶级和同样摆脱了宗法纽带的劳动者——无产阶级都可以领导反封建的革命取得胜利,而这是宗法农民做不到的。


二、挣脱束缚的私有者——农民的革命性四、宗法农民的“阶层”——亚等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