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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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

本篇有两则公案故事。引人注目的不是案件之奇,而是案子审判结果之奇。审判结果不仅违背法理,而且违背常理,简直匪夷所思!蒲松龄评论说:“此等明决,皆是甲榜所为,他途不能也。”用的是全称判断,含有他对于科举不公正的指责。因为一个人在文才方面是优秀的,在另一个方面未必出色。即使科举考试公正,选拔的人才合理,在司法审案中也未必称职。王渔洋在本篇的后面附了一则故事:“新城令陈端菴凝,性仁柔无断。王生与哲典居宅与人,久不给直,讼之官。陈不能决,但曰:‘诗云:维鹊有巢,维鸠居之。’生为鹊可也。”也说明了“翰苑则优,簿书则诎”的道理。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科举考试公正与否,也不在于科举考试成功就可以授予官职这个制度是否正确,而是在于司法判案的专业性。因为只有司法判案具有专业性、独立性,与传统的行政分离,形成独立的职业,专门的学问,这种荒唐荒谬的事情才有可能杜绝。遗憾的是,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弱项,而且具有强大的传统。

【正文】

孙五粒¹,有僮仆独宿一室,恍惚被人摄去²。至一宫殿,见阎罗在上,视之曰:“误矣,此非是。”因遣送还。既归,大惧,移宿他所。遂有僚仆郭安者³,见榻空闲,因就寝焉。又一仆李禄,与僮有夙怨,久将甘心⁴,是夜操刀入,扪之,以为僮也,竟杀之。郭父鸣于官。时陈其善为邑宰⁵,殊不苦之⁶。郭哀号,言:“半生止此子,今将何以聊生!”陈即以李禄为之子。郭含冤而退。此不奇于僮之见鬼,而奇于陈之折狱也⁷。

【注释】

¹孙五粒:孙秠,后改名珀龄,字五粒。孙之獬子,孙琰龄兄,山东淄川人。明崇祯六年(1633)举人,清顺治三年(1646)进士。历工部、刑部给事中,礼部都给事中,太仆寺少卿,迁鸿胪寺卿,转通政使司左通加一级。乾隆《淄川县志·选举志》附有小传。

²摄:捉拿,拘捕。

³僚仆:同一主人家的仆人。

⁴久将甘心:久欲报复,以求快意。《左传·庄公九年》:“管、召,仇也,请受而甘心焉。”

⁵陈其善:辽东人,贡士,顺治四年(1647)任淄川县知县。九年(1652),入朝为拾遗。见乾隆《淄川县志·秩官》。

⁶殊不苦之:对李禄很宽容。

⁷折狱:断决狱讼。

【译文】

孙五粒有个小僮独自睡在一间屋子里,恍惚之间被人捉了去。到了一处宫殿,只见阎王爷坐在上面,看了看他,说:“错了,不是他。”于是把他送了回来。小僮回来以后,非常害怕,就搬到另一个地方去住了。于是有个叫郭安的仆人,见床空着,就在那睡下。又有一个叫李禄的仆人,一向与小僮有仇,早就想报复,这天晚上拿着刀进了这间屋子,摸了一下,以为是小僮,就把他杀了。郭安的父亲告到官府。当时陈其善是县令,很不以为意。郭父痛哭着,说:“我半辈子就只有这一个儿子,今后我该怎么活啊!”陈县令就判李禄做郭父的儿子。郭父含冤回去了。这段故事不奇在小僮见鬼,而奇在陈县令如此断案。

【正文】

济之西邑有杀人者⁸,其妇讼之。令怒,立拘凶犯至,拍案骂曰:“人家好好夫妇,直令寡耶⁹!即以汝配之,亦令汝妻寡守。”遂判合之¹⁰。此等明决¹¹,皆是甲榜所为¹²,他途不能也。而陈亦尔尔¹³,何途无才!

【注释】

⁸济之西邑:指济南府西部的某县。

⁹直:径直,竟然。

¹⁰合:结合。

¹¹明决:明快决断。

¹²甲榜:指考中进士者。清赵翼《陔馀丛考·甲榜乙榜》:“今世谓进士为甲榜,以其曾经殿试,列名于一二三甲也。举人谓之一榜,后以进士有甲榜之称,遂以一为乙,而以举人为乙榜。”

¹³尔尔:如此,这样。

【译文】

济南西部某县有个人杀了人,被杀者的妻子告到了官府。县令十分生气,立刻把凶犯抓了来,拍着桌子骂道:“人家好好的夫妻,你竟让人当了寡妇!那就把你配给她做丈夫,也让你的妻子守寡。”于是就这样判了。这种明了快速的判案,都是进士所为,其他出身的人办不到的。陈县令也是这样,什么途径没有有才能的呢!


金陵乙折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