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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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政治上种种不便外,尚要加上经济上的种种限制。一般而言,法律上犹太人并非不得拥有土地。中世纪某个时期,他们在伊斯兰教及基督教的西班牙、西西里、西里西亚、波兰、英国及法国均拥有广大的土地。但是形势变化的结果是犹太人拥有土地日益行不通。依基督教法不得雇用基督徒为奴,依犹太法不得蓄养犹太人为奴,因而犹太人必须雇用自由工在其土地上工作,然而自由工供不应求,而且工资非常高。犹太法禁止犹太人在星期六工作,而基督教国家之法律常常禁止他在星期天工作,此种闲暇使其困苦不堪。而封建习惯或法律又使犹太人无法在封建制度中谋得一职,盖此类职位必须行基督教宣誓礼,宣誓对领主效忠,并服军役,但是基督教各国法律几均禁止犹太人携带武器。在西哥特王朝的西班牙,希斯伯王取回先王给予犹太人的土地,艾吉卡王将本属基督徒的犹太人财产一律“收归国有”。1293年,法来多里议会(the Cortes of Valladolid)禁止售地给犹太人。驱逐或攻击犹太人的事情随时都会发生,故在9世纪以后,犹太人遂不再购置地产或在乡下独居。以上这些情形,使得犹太人不宜经营农业,故他们均向都市聚集,从事工业、商业及金融业。

近东及南欧,犹太人在工业上极为活跃。实际上,有许多时候是犹太人从伊斯兰教或拜占廷帝国那里,把进步的工艺技术传向西方。本雅明(Benjamin of Tudela)发现安条克及泰尔两地有成百上千的犹太玻璃工人。犹太人染色和刺绣的纺织品在埃及及希腊以精良驰名一时,而即使到了13世纪,腓特烈二世(Frederick Ⅱ)仍要召请犹太匠人经营西西里岛国营丝织工业。在该地及其他各地,犹太人从事金属贸易,特别是铸金及珠宝业。至1290年止,他们一直在康瓦尔(Cornwall)经营锡矿业。南欧的犹太技工组成声势浩大的基尔特,在与基督徒技工竞争方面颇具优势。但是在北欧,基督徒基尔特却垄断了许多行业。一国又一国,均禁止犹太人替基督徒服务,不许他们担任金属匠、工匠、裁缝、制鞋者、磨粉者、面包师或医生,不许他们在市场上出售酒、面粉、牛油或其他油类,或在犹太区以外的地方购买房子安家。

在层层限制下,犹太人转而从事商业。《巴比伦法典》法学家拉伯(Rab)给予其人民一则箴言:“用200先令去做生意,就有肉有酒;若是把同样一笔钱用来种田,你顶多只有面包和盐。”每一个城镇,皆可找到很多犹太小贩,各地市集及市场皆有犹太商人。国际贸易系其专长,而在11世纪以前几乎由其独占。他们的商队及轮船穿越沙漠、山脉及大海,在多数情形下,他们均携带货物同行。他们成为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国家之间,欧洲与亚洲之间,及斯拉夫与西方国家之间贸易往来的枢纽。他们经营多数的奴隶交易。他们学习各种语言,颇有天分与耐心,这对生意当然很有好处。他们通晓希伯来文,而散布各地的犹太社区法律与习惯又颇近似,故对其生意很有助益,而且各城犹太区对于外来犹太人颇殷勤好客,亦有助于经商。故本雅明走遍半个世界,发现四海如一家,到处受到殷勤招待。870年,担任巴格达伊斯兰教首长邮务局长的伊本·霍尔达德贝赫(Ibn Khordadbeh)在《路书》(Book of Routes)中谈到那些会说波斯语、希腊语、阿拉伯语、法兰克语、西班牙语及斯拉夫土语的犹太商人,并说明他们自西班牙及意大利前往埃及、印度及中国的海陆路线。这些商人把阉人、奴隶、织物、毛皮及宝剑带到远东,再把麝香、芦荟油、樟脑、香料及真丝携回西方。十字军攻陷耶路撒冷,以及威尼斯和热那亚舰队的征服地中海,遂使意大利商人压倒了犹太人。到了11世纪,犹太人的商业领导地位遂告结束。甚至在十字军东征以前,威尼斯就禁止其商船载运犹太商人,此后汉撒同盟又禁止北海及波罗的海各港口与犹太人贸易。至12世纪,多数犹太商业均限于国内,而即使是在这样狭窄的范围内,亦有禁止犹太人经营多种商品买卖的法律限制。

他们遂转向金融业发展。处身仇视的环境里,暴动可能破坏其不动产,王室贪得无厌则可能没收其不动产,故犹太人认为储蓄应以流动性为可靠。他们最初进行简单的换钱交易,然后借收款从事商业投资,其后又借钱取息。《摩西五经》及《查士丁尼法典》禁止犹太人间借贷取利,但犹太人与非犹太人间则不在此限。由于经济生活日益复杂,而工商日益扩展,结果使资金融通的重要性上升,故犹太人间亦经由基督教中人互相贷款,或在企业及其利益方面进行隐名合伙而互相贷借资金——这是(犹太)拉比及少数基督教神学家允许的方式。因为《古兰经》及基督教会均禁止借款取息,故12世纪以前基督教贷款人人数较少,伊斯兰教及基督教借款人——包含教士、教会及修道院——均向犹太人贷款。以故艾农(Aaron of Lincoln)曾贷资建立9座西妥修道院(Cistercian Monasteries)及1座圣阿尔班(St.Albans)大教堂。至13世纪,基督教银行家侵入此行业,采取犹太人发展出来的方法,不久就在财富及营业范围方面超过了他们。“基督教徒放高利贷者,虽然不需要保护自己,不必担心被谋杀和抢劫的可能,但是他们索债之严苛,比犹太人并不稍逊。”两者压迫欠债人都像罗马人一样苛酷,但是另一方面却有国王来剥削他们。

贷款者均须缴纳重税,若是犹太人,有时政府会没收其全部财产。国王原则上许可高利率,却定期自金融家手中榨取重利。收债费用很高,多数情形下债权人必须贿赂官员允其取回欠款。1198年,教皇英诺森三世(Innocent Ⅲ)准备第四次十字军东征,命令基督教各国王强迫犹太人完全免除向基督徒收取借款利息。法王路易九世“为了使其本人及祖先的灵魂自罪恶中得救”,特免除其臣民欠犹太人债务的三分之一。英国国王有时候颁布免债令——取消利息或本金,或取消两者——加恩于欠犹太人钱的臣民。国王出售免债令不能算少,且在账册上记下他们为善所得的报酬。贷款契约副本依规定应留存英国政府一份,特设处理犹太人财政单位,处理契约归档及监督事宜,并审查契约有关之案件。当犹太银行家无法缴税或支付征费时,政府即查其贷款记录,没收其全部或部分,并通知债务人直接还款给政府。1187年,当亨利二世向英国人民征收特别税时,犹太人被迫缴纳其财产之四分之一,而基督徒只缴纳十分之一,事实上约半数的税系由犹太人负担。有时犹太人以财货支援王国。1210年,英王约翰下令监禁英国全部犹太人——无分男女老幼,向他们征收6.6万马克的税,隐匿财产之疑犯,每天都被拔掉一颗牙齿,直到说出实话为止。1马克相当于半磅银币,其购买力几乎等于现在的50倍(5.4美元)。1230年,亨利三世(Henry Ⅲ)指控犹太人损害国家硬币(显然有些犹太人曾这样做过),遂没收英国犹太人动产之三分之一。此举显然获利甚巨,故在1239年又有另一次没收。两年以后,又征收了犹太人2万银马克,1244年又征取了6万马克——等于国王一年的全部收入。当亨利三世向康瓦尔伯爵(Earl of Cornwall)借款5 000马克时,就以英国全部犹太人作为抵押。1252年至1255年,一连串的赋税使得犹太人绝望到乞求集体离开英国,然未获允许。1275年,爱德华一世(Edward Ⅰ)严禁贷款取利。虽然如此,贷款取利依旧盛行,且因风险增加,利息亦随之提高。爱德华下令逮捕英国全部犹太人并没收其财产。许多基督徒贷款者亦遭监禁,其中三人被处绞刑。犹太人中有280人亦被处绞刑,集中移至伦敦,其他各郡,亦执行不少吊刑,成百上千的犹太人财产均被没收充公。

在令人惶恐不安的没收财产的间隙,犹太银行家却更趋繁荣,某些人难掩其暴富的迹象。他们不仅预借资金修建城堡、大教堂及修道院,而且自行建筑高楼大厦。他们的华厦在英国是最先以石块建成的房子。纵然艾里舍拉比(Rabbi Eleazar)有格言谓“上帝之前,人人平等——无分妇人或奴隶、贫或富”,但是犹太人亦有贫富之分。(犹太)拉比设法以种种经济管制,减缓贫穷,并压制乘人之危牟利的行为。他们强调团体对于大众福利的责任,并借有组织的慈善活动减少贫困的痛苦。他们并不公开抨击财富,但是成功地使得学问与财富一样受到尊重。他们指明垄断或囤积居奇为罪恶行为,他们禁止零售商获利超过批发价之六分之一,他们监视重量与度量的标准,他们订定最高价格及最低工资。这许多规定均告失败,(犹太)拉比无法把犹太人的经济生活与伊斯兰教及基督教的邻人加以分离,而货物及服务的供求率亦非管制所能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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