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执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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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的通常做法是要区分特定组织或机构的正式运行规则(公开宣称的东西、内部的章程以及国家法律的官方解释)与实际的运行规则。这两套“游戏规则”之间有哪些相似之处?又存在哪些不同?下面我们在介绍党、国家和群众组织如何运作的时候,将阐明这两套规则之间的不同之处。

权力结构的基本组织机构是共产党(为方便起见,下文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一般都简称为“党”)。①社会主义国家基本都实行一党制,不存在其他政党。②在处于权力顶峰的时候,党员总数占有非常高的人口比例(见表3.1)。

党的主要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入党是自愿的,党支部③负责管理入党申请人的有关事宜。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它包括了某一地理区域内(如一个城市或城市的一个区)或某一工作单位(如一家工厂)内的所有党员。领导机构由支部党员会议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支部书记是党支部的领导。

支部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通常以地区原则安排。例如,区党委由区党委书记领导,它的上级组织是市党委及市党委书记。处于最高层的是中央委员会(或是联邦制国家的中央委员会,如苏联;或是联邦中央委员会,如南斯拉夫)。国家(或联邦)中央委员会的成员选举产生一个规模更小的执行机构,一般称为政治委员会(即苏联最为人所知的“政治局”)。中央委员会还要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总书记)和他的同事,即中央书记处书记。

①长期以来,《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斯大林版本的党史)在苏联一直被奉为神谕,强化共产党的核心地位。后来,这本书在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里也发挥了同样的作用。
关于共产党历史及功能的学术性著作可参见以下作品:苏联,J.F.Hough 和M.Fainsod [1953](1979)以及J.F.Hough(1969);中国,H.Harding(1981)和J.W.Lewis等(1970);东欧,S.Fischer Galati 等(1979)。

②有些社会主义国家,如中国和波兰,即使在经典体制阶段也存在其他政党,但这些政党不掌握实际权力。

③不同国家可能采用不同的名称(如“支部”、“党的领导”、“书记”等等)。本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并不特指某一特定国家,而尽量能适用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除了个别情况之外,本书避免使用每个国家自己的说法。同样,对于意义相同但非标准化的其他用语(各国均有不同),本书也采取了上述办法。

表3.1 社会主义国家党员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1986年)

国家党员人数(千人)党员总数(占人口比例%)
阿尔巴尼亚1474.9
保加利亚93210.4
中国44,0004.2
捷克斯洛伐克1,67510.8
东德2,30413.8
匈牙利8718.2
蒙古884.5
朝鲜2,50012.2
波兰2,1265.7
罗马尼亚3,55715.6
苏联18,5006.6
越南1,7002.7
南斯拉夫2,1689.3

资料来源:R.F.Staar(1987,pp.45-47)。

注释:表中的资料是以党自己宣布的党员人数为基础的。党员比例是指党员占全部人口的比例,如果考虑所占成人人口的比例,数字会更高。

按照正式规则,各个级别的领导机构和书记都要由党员选举产生(或是直接选举,或是由代表间接选举,或是由已当选的领导干部选举)。选举程序以及党的任何决定必须获得经选举产生的机构的同意,这两项内容构成了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中民主的一面;另一面是集中制,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对下级党组织具有约束力,所有党员必须服从。党在做出决策之前可以公开讨论,但党的决定一经通过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不允许再有任何争论或抗议。

而在现实生活中,集中制更为普遍和强大。按照党的正式规则,党组织是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但实际上,它更大程度上是自上而下进行运转的。

中央领导机构有一大批工作人员,他们构成了官僚化的等级体制,其中包括部门一把手、部门副手和其他人员。按照党的规则,任命就职的党员干部没有任何权力,因为只有经选举产生的机构才享有决策权。但事实是,党员干部在事务管理方面具有重大的影响力。

根据正式规定,总书记只是中央领导机构的决策执行人,以及在中央委员会休会期间负责执行政治局的决策。但实际上,总书记集大权于一身。典型的例子就是斯大林在苏联的独裁地位。①当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进入经典体制阶段之后,总书记迟早会以极端或不太极端的方式掌握绝对权力。

对规模较大的支部来说,书记是一份全职工作。所有党的中级机关和规模较大的支部都要建立负责任命干部的组织。

最终将出现一个覆盖全党的官僚等级体系:下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指示。在这样一个等级的体制中,选举产生的领导和上级任命的领导没有区别。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那就是经选举产生的党的领导和受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全都是党委领导。


第三章 权力结构3.2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