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经典体制下统治精英与社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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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绍了社会主义统治阶层(党)的本质特征之后,下面我们将探讨一下统治精英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官僚集团采取了各种手段让人民相信他们并支持他们的政策,其中包括全面的国民教育和现代政治宣传[4]。大型集会和群众游行是经典体制下带有典型政治色彩的活动,但如果对国民教育的内容提出反对意见并强调什么启蒙之类的话,那就会遭到约束。约束行动不仅仅局限于政治领域,而且还包括其他各类社会成员:富裕的农民、一些宗教派别、城市知识分子以及那些要求更高待遇的工人,等等。当经典体制的政治结构逐步稳定巩固之后,党的管理和指示才能够得以贯彻执行。也正因为如此,统治精英确保了社会纪律。

官僚体制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在任何社会体制下,国家总要发挥一定的作用:通过立法限制某些活动,通过政府规章干预社会生活,购买产品或者成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等等。在其他社会体制下,还存在着国家无权干预或不愿涉入的一些“私人领域”,但在社会主义体制下,国家与“公民社会”以及国家事务与个人事务之间的界限却彻底消失。当然,官僚机构无法做到事无巨细,无所不管,但这只是因为在实践中它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就原则而言,没有什么事情它不可以管,或者说它不想管[6.7,19.5,19.6]。

这样,官僚体制的影响甚至扩展到了传统的私人领域,诸如文化、宗教、家庭生活、应该有几个孩子、邻里关系、业余生活、职业和工作选择……这里我还没有提及的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经济交易活动都是党和政府所“关心的事”。①

之所以说官僚体制的权力是集权主义还因为它无孔不人,渗透到了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和命运。当地的党支部、群众组织、政府机构以及警察当局掌握了每位公民和职工的所有资料。举个例子来说,在社会主义国家,每位成年人都有一份个人档案,其中盖有工作单位的公章,记录了家庭住址和家庭成员状况。任何情况变化都要记录在案,只要有关当局要求,就必须提供个人档案。再举一个例子,不管公民从事什么工作,以及担任什么样的职务(从党的基层干部到群众组织、政府或企业的普通工作人员),都要由相关人事部门将这些信息登记存储。档案将伴随一个人走完一生。当某人调换工作岗位时,无所不在的官僚机构就把个人档案及所有材料转给新的部门。

在经典体制下,官僚机构不受任何法律制度的约束。确实有一部宪法,但其中的有关规定完全可以让立法者为所欲为。根据正式规定,法律是议会通过的,但实际上这是党管的事情,法律的内容由党中央来决定。此外,还有大量没有正式法律地位的规章制度:它们多半是政府或部门的条例规定和政策规定,或者是根据特定官僚机构有关人员的个人裁决,这种形式最为普遍。各类规章的法律形式完全由官僚机关自己决定。

官僚集团,特别是某些特定部门和机构,自己就常常违反法律(“写在纸上的法律”),这导致了极端严重的后果。有人这样说,如果当权者想这么做的话,他们在任何时候都能够使大自己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法律、政府命令和法庭判决都可以变为正式的司法处罚,这些都很清楚地说明官僚机构不受任何法律制度的约束,而且情况恰恰相反:正式的法律制度服从于官僚机构。

①有些研究将经典社会主义体制比做“军事独裁”。我认为这个比喻并不准确,原因如下:首先,在军事独裁统治下,权力集中在军官和军人手中。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尽管军队和警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官僚机器的推动力并不是高级军官阶层,而是党。事实上,在社会主义极权体制里,军队在党的控制之下。正如毛泽东所说:“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允许枪指挥党。”毛泽东[1938](1967,第272页)。
另一个原因是,尽管军事独裁(如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对国民进行了可怕的恐怖统治,但就其基本特征而言,它并非“极权主义”。军事独裁统治阶层并没有力图干预所有的社会和个人生活。

在政治学理论中,已经有非常好的理论模型①来描述选民、立法机构和官僚组织之间的关系,并由此推导出官僚组织的行为规律。根据这一模型,由于立法者关注的目标是能否再次当选,他们被激励去赢得投票人的信任。正因为存在这样的激励,立法者将向官僚机构发出相应的指示,并监督它们的执行情况。在这类模型中,官僚机构服从于立法者。

但这一模型不能用来分析经典社会主义体制,因为模型的两个主要假设在此都不成立。(1)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机构与模型的假设截然相反,它完全独立于投票人;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的“议员们”是由党委提名并指定的,立法机构由此变成官僚体制的自身组成部分之一。(2)出于同样原因,立法机构也无法独立于党的官僚组织,更不能监督或控制它;立法机构自己就是整个官僚体制的组成部分之一,而且在讨价还价过程中还处于劣势地位。

这样一来,议会民主体制中防止官僚机构攫取并长期垄断权力(或将自己置于其他竞争力量之上)的制衡机制就无法发挥作用。由于没有独立的法庭来审查法律、法规或政府行为是否违背了宪法和以前的法律,因而公民也就无法通过法院要求国家赔偿对他们造成的伤害,在整个国家里也就没有什么力量可以保护个人不受权力的侵犯。

在前面部分我们曾提到,在经典体制下,权力也并非铁板一块,在它内部也存在不同派系和相互冲突。但就狭义层次而言,以及根据这里所提出的三个标准,我们完全可以说经典社会主义体制的权力结构是权力高度集中的统治。

①见W.Niskanen(1971)。


3.5 内部冲突第四章 意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