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产品价格的确定
根据价格的制定方式,首先需要对三种类型的价格加以区分:行政价格、虚假行政价格和市场价格()[→8.6—8.8]。改革导致上述三种价格类型所适用的范围比例都发生了重大变化。①
行政价格(administrative prices)的适用范围不断缩小。虚假行政价格(pseudoadministrative prcies)的应用领域逐步扩大:行政价格的强制效果越来越弱,生产商一销售商对形式上由权力机构制定的真实水平价格的影响程度日益提高。虽然明确的价格计算规定,但也允许生产商自己计算的价格,由于对价格计算规定很容易进行变通处理,这就形成了所谓的虚假行政价格。②与此同时,公开宣布大范围放开价格。虽然这些都是一般性的共同趋向,但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时期),发展的程度和导致变化的原因还是存在着显著差异。
其中一个原因是:私营部门在国民生产和营业额中的份额不断提高。私人企业家当然希望以买卖双方自愿签订合同的形式来确定价格。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私营部门的权重越大,市场价格所应用的领域也就越广。
导致变化的另外一个原因与中央经济领导层逐步放松管制有关。南斯拉夫在这方面最为彻底:大部分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改革早期就已经放开,行政价格影响的范围非常有限。
在匈牙利,行政价格所影响的范围也不断收缩,但在1989年(即改革社①关于匈牙利的价格制定,可参见B.Csikos-Nagy(1985)和W.Swaan(1990)。
苏联对此进行了广泛争论,可以参考下列著作:0.Bogomolov(1987)、A.Komin(1988)、V.Pavlov(1987)、N.I.Petrakov(1987a,1987b)和N.P.Shmelev(1988a,1988b)。争论中特别强调了价格改革的必要性、通货膨胀风险以及改革的社会后果。西方对苏联价格问题的分析,可参见M.Bornstein(1987)和E.A.Hewett(1988)。
有关中国在这方面的大规模争论,可参考G.Liu(1986,1989)的著作。相关研究,可参见J.S.Prybyla(1990,第11、12章)。
②在匈牙利,每年都需要制定各种价格。例如,1985年曾做过14,311个份调查。其中只有24%的企业被征收了巨额罚金。L.Hubner,figyelo杂志,1986年8月14日,第5页。此外,对企业征收罚金对参与其中的管理者的个人财务利益几乎没有任何影响。
会主义体制的最后一年),国有部门产品和服务的很大比例仍然服从于行政价格。这种严格的价格控制覆盖了许多领域,其中包括原材料、生产和消费服务以及大众消费品。因此,行政价格的制定对其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成本、家庭预算和工资都产生了广泛的外溢影响。
中国则推行了双轨制[→21.4]:对强制产出和配给投入实行行政价格,而自由投入和经买卖双方自由协商确定的产出部分,其价格则依据市场原则确定。这就形成了大多数产品的价格双轨制,主要表现为较低的行政价格和较高的市场价格。生产企业不仅可以充当生产者,而且可以作为中间人把廉价的配给投入以市场价格卖给其他生产企业;后者会发现相对于可自由售出的产出而言,以市场价格买入投入品仍然有利可图。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一个由官僚协调和市场协调杂交而成的混合体:隐藏在配给投入价格补贴之中的租金被中间企业据为己有,或者被中间企业和买方共同瓜分。①
①有不少中国和外国专家期望双轨制下的自由价格领域能够使市场机制逐步对管制领域产生影响。但根据上述情形来看,它是以严重扭曲的形式发挥作用的;而实际上双轨制在许多方面既没有摆脱官僚机制的问题,又带来了市场机制的缺陷。
南斯拉夫、匈牙利和中国的价格制定体现了三种典型情况,它们的各种组合分别被应用于其他改革国家。
这里要特别注意政府价格机关对私营部门价格所采取的措施。在他们的默许下,逐步放松了对私营部门价格的管制,其程度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而有所不同。在某些他们想要施加影响的情况下,他们仅仅是规定计算方法或者确定“公平利润”的边界。在其他情形下,他们会设法制定官方的强制价格。这样,到底会形成虚假行政价格还是真正的行政价格要取决于政府机关政策的连贯性。如果政府机关的目标是更加严格地执行行政价格,那么就需要有更多的检察人员并对蔑视官方价格管制的行为处以更严厉的惩罚。当然,执行这种政策也并非不可能,但所引起的反应却不会仅限于有更多的人遵守规定价格。许多私人企业家可能对此已深为反感,干脆交回自己的营业执照。于是他们退回到非法状态,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毫无疑问,几乎很少有私营部门会始终听从行政价格的摆布,因为私有产权与行政价格在本质上就是对立的。①
①制定价格是个很好的例子,它清楚地表明了政府对私营部门模糊暧昧的行为特征[→19.5]。首先政府需要私营部门,但又无法容忍看到私人企业家在自由市场上自主确定价格并且获得很高的收入。它更愿意看到他们消失,让他们的收入“蒸发掉”或者彻底从生产领域退出。
中国的价格双轨制,以及所有改革国家里价格机关对私营部门的干涉都有力地证明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改革经济中都存在着平行价格体系。②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也出现了上述迹象,但在改革体制下这一现象变得非常普遍。
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讲,任何产品的标准价格都具有特定的体制特征。只有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才可能存在统一的价格;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企业所要求的价格必然会有很大差别。但这里所描述的现象与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必然存在的价格差异无关,我们看到的是官僚控制机制和市场机制并存而带来的混合现象。举例来说,就某个具有特定面积和质量的公寓住宅而言,假如允许房东和租户在没有政府干涉的情况下达成自由协议,那么可能存在真正的“白色市场”(white market)租金。当然也会有另外一种行政式“白色”租金,这是政府机关为了保证国家配给住宅而制定的租金。这种租金通常带有大量补贴并远远低于达到供需平衡时的市场租金。但还可能存在大量的“灰色市场”租金和“黑色市场”租金,这些租金往往隐藏在租赁协定的背后,只是违反法律的程度有所不同。举例来说,搬进国家公寓住宅的人要向搬出去的人支付转让实际使用权的“钥匙费”,然后由房屋办公室通过一定的供给程序予以确认。或许还需要贿赂住宅管理官员,如果有的话,贿赂金额当然也应计入租赁成本。
取代官僚、扩张市场协调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建立平行价格运行体制,形成差别价格。在表22.1和22.2中我们可以找到这种差别价格的典型例子。
人们通常对那些从平行价格体系的较高价格中赚取利润的人非常愤慨。从心理学上来说,这一点可以理解,但在经济学上却站不住脚。我们不
②关于平行市场的运行及其效果的数学分析模型可参见M.Alexeev(1987,1990)、W.W.Charemza、M.Gronicki,R.E.Quandt(1989)、R.Ericson(1983)、B.G.Katz和J.Owen (1984)以及J.Komai和J.W.Weibull(1978)。
能站在道德的基础上评判市场价格。很高的市场价格(白色、灰色或黑色市场)主要意味着供不应求。此外,风险溢价也有助于形成较高的价格,这取决于违犯法律的程度和受到惩罚的可能性。价格不会被道德谴责压低,而只能依靠更多的供给,其中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自由企业的合法化以及可以自由进入生产领域。
表22.1苏联食品的行政价格和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作为行政价格的百分比项目
1980
1987土豆
360
345水果
238
230肉
239
259乳制品
323
410资料来源:由P.Mihalyi在苏联统计报告的基础上为本书编辑整理。
表22.2波兰汽车的行政价格和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作为行政价格的百分比年份
波兰菲亚特126
波兰菲亚特125
波罗尼滋1980
190
190
1801981
210
190
1701982
220
160
1501983
230
200
1801984
200
150
1401985
190
140
1401986
250
170
1801987
300
210
2801988
350
340
470
资料来源:根据Z.Kapitany(1989b)的访谈以及在波兰统计资料基础上为本书进行的整理和编辑。
注:在本书的研究期间,波兰不存在新车的自由市场。超出中央配给范围的汽车销售价格通常通过在所谓的汽车交易所进行拍卖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