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政府制定价格和财政再分配的原则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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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部分只研究国有企业的行政价格。①行政价格的制定与对价格一成本差额管理具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差额为正,那么国有企业[→8.2]就能够赢利,财政就可以通过各种税收拿走大部分盈余。如果企业出现赤字,损失或者损失的很大一部分通常会得到弥补。在财政再分配的框架里,国有企业的收入通过各种方式被纳入国家预算或者由国家预算中加以补充[→8.6,21.5]。②即便在旨在实现市场社会主义的改革趋势下,上述作用也没有被削弱。

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政府机关在确定价格、税收和补贴的时候都会严格遵循一系列的原则。下面只将这些原则简单出来(前文已经有过论述)。③

A.价格应该反映社会成本。

B.价格、税收和补贴应该是经济管理部门鼓励生产者执行特定任务的手段。

C.价格、税收和补贴应该是稳定的。

D.价格、税收和补贴应该以领导认为理想的方式影响公众需求。E.价格、税收和补贴应该为了收入再分配的目的而使用。

所有列出的原则出现在改革的官方文件中;政府曾尝试过在不同程度上应用每个原则,但由于它们彼此冲突,实际上没有一个原则能够始终如一地加以贯彻。这些矛盾本身就使得价格和财政再分配体系必然是专断制定的和不

①价格机关也设法将下述的价格制定原则应用于虚假行政价格领域。顺便提一句,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之间的冲突以及原则和实践之间的差异就更加明显。

②相关内容可参见21.5部分的注释。

③原则A—E在前面讨论价格制定时曾进行过论述[→8.6,8.7],这里我们在分析时加入了财政再分配原则。

合理的。现有原则之间的冲突还很可能由于加入了新的原则而变得更为复杂。

F价格应该有利于形成供求平衡。根据兰格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市场出清必须成为定价的首要(甚至是唯一的)原则,但到头来没有任何一个改革国家的价格办公室能够确保原则F发挥主导作用,它很难在实践中确立自己的权威地位。经常会出现某一产品的持续过度需求(很少有持续过度供给的情形),即使价格办公室意识到了这种情况,它仍然不会去调整价格。

这里有必要再次回顾一下奥斯卡·兰格的社会主义模式,兰格的模式要求政府价格办公室应该模仿市场,并根据收到的过度需求和过度供给信号提高或降低价格[→21.1]。没有一个改革国家(包括奥斯卡·兰格所在的波兰)开始着手实验去接近这个理论模式的理想状态,甚至根本没把这个模式作为行动目标,这其中至少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它与制定价格所必须遵循的其他原则存在冲突,那些原则大部分都与社会主义体制的官方意识形态和管理实践紧密相关;另一个原因是所面临的技术难题。谁能够观察到数百万种产品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差别呢?市场之所以能够成为有效的协调机制,原因之一就是分散化过程会自动完成上述目标。

从这个观点来看,匈牙利的短暂实验还是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匈牙利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曾尝试引入一种价格控制体系并使用了复杂的公式,以便让某些国内价格逐步向国际价格靠拢。①结果实验失败了。在真正的市场上,外贸交易中的进出口价格,以及国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有效价格是以极为复杂的方式逐步形成的。真正影响供求决策并影响供求价格的是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并最终支配着参与者相互签订私人合同。任何由命令所规定的计算方案都无法替代这种充满活力的合作机制。

坚持原则F要求价格对供求的变化迅速做出反应,这与原则C对稳定的要求相冲突。由于官僚控制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制定长期保持不变的固定价格才能保持稳定。

这里有必要单独提一下原则E(即收入再分配)的应用情况,这一原则与财政再分配是连在一起的。改革经济激励机制的设计者们通常从以下一①见B.Csikos-Nagy(1985)、R.Hoch(1980)、W.Swaan(1990)和L.Zelko(1981)。

系列的争论出发:必须区分企业通过良好业绩而赚取的利润和不劳而获的利润(例如,继承了引入利润激励机制之前留下来的优质设备,遇到了市场上的好运气,或者价格机关为其产品制定了有利的价格)。他们还认为拿走这些不劳而获的利润是公正的。而相反的意见是,企业或许不应该对自己的损失负责,它可能继承了劣质的设备,在市场上运气不佳,或者价格机关为其产品制定了不利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补偿企业的损失是公正的。这种根据原则E进行的公正分配可以被称作补偿原则。

如今,补偿原则与市场协调发生了强烈的本质性冲突。市场并不“公正”;它奖励好工作和好运气,而且用同样的方式惩罚坏工作和坏运气。但从长远观点来看,它使所有市场参与者习惯于适应这一普遍存在的状态:利用有利的机会,通过自身努力来抵御坏运气。然而,补偿原则教给企业的是:从长远观点来看,根本不值得抓住有利的机会,因为利润终将被拿走。如果企业碰到坏运气,最好的办法是吵着闹着要求得到父爱主义政府的帮助[→表21.5,21.6]。补偿原则E和平衡原则F相互冲突。

在这里,我们再次感觉到价格体系和财政再分配体系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几乎是彼此的镜像。如果出于某个原因,价格办公室制定的价格远远高于“成本加上正常利润”,那么根据补偿原则,行事的税收办公室就将拿走企业得到的额外收入。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税收就无法更改,即便提高价格的最初原因已经不存在,但税收已经“嵌人”价格之中(在相反的情形下,补贴嵌入价格)。上述链条也可以沿着相反的方向进行。出于某个原因,税收办公室对某一产品征税;价格办公室必须注意到这一点并因此提高行政价格。在相反的情形下,如果价格办公室提前注意到补贴的可能,它将首先会把价格制定在“成本加上正常利润”的水平之下。

这一系列的争论又把问题带回到软预算约束。当普遍适用的价格体系完全是扭曲的、专断的和不合理的,那么赢利能力也就无法反映企业的经营效率。价格体系中的每个错误不但为财政补偿提供了借口,而且为它提供了动听的理由。问题在于财政补偿导致根本无法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这三组现象—专断的价格体系、专断的财政再分配、预算软约束—进入了一种恶性循环。它们是彼此的先兆,而一旦出现,其中任何一个都不可能在其他两个没有发生彻底改变的情况下单独被改变。

这把我带入下一个主题:全面价格改革的范围和限制条件。


22.2 生产要素价格的确定22.4 价格改革的范围和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