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容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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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很有趣同时也是极值得注意的问题。人民有违法行为,从国家及法律的立场来讲,自应鼓励其他人民告发,但就伦理的立场来讲则不然。儒家自来不主张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办法,而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说法①。孟子曾和门人假设警叟杀人的故事,认为皋陶处于法官的地位,自应依法处理,不能因为是天子的父亲而徇私,可是舜一定会弃天下如敝屣窃父而逃的②。中国的立法既大受儒家的影响,政治上又标榜以孝治天下,宁可为孝而屈法,所以历代的法律都承认亲属相容隐的原则。汉律亲亲得首匿③,宣帝本始四年曾为此事下一诏书:“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④

①《论语·子路》。

②《孟子·尽心上》。

③《春秋公羊传》闵公元年,何休注。

④《汉书》八,《宣帝纪》。

唐以后的法律,容隐的范围更为扩大,不但直系亲属和配偶包括在内,只要是同居的亲属,不论有服无服,都可援用此律,便是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亲属,以及大功以下的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和外祖父母、外孙,也包括在内,明、清律的范围且扩大及于妻亲,连岳父母和女婿也一并列入。不但谋匿犯罪的亲属,便是漏泄其事或通报消息与罪人,使之逃匿也是无罪的。至于不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虽不在容隐范围以内,但容隐及透露消息得减凡人三等论罪,明、清律又加入无服亲一项,亦得减一等⑤。

⑤ 参看《唐律疏义》六,《名刑》,“同居相为容隐”;《宋刑统》六,《名例》,“有罪相容隐”;《明律例》一,《名例》,"亲属相为容隐”:《清律例》五,《名例律》下,”亲属相为容隐”。

法律上既容许亲属容隐,禁止亲属相告讦,同时也就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人。东晋元帝时卫展上书对于“考子正父刑,鞭父母问子所在”的办法大不以为然①。宋文帝时侍中蔡廓建议,“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情,莫此为大。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使民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朝议赞同他的说法,于是法律不再要求子孙作证②。梁武帝时任提女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对鞫,证实母罪。法官虞僧虬启称,“子之事亲有隐无犯……陷亲极刑,伤和贬俗,凡乞鞫不审,降罪一等,岂得避五岁之刑,忽死母之命?宜加罪辟。”诏流于交州③。

①《晋书》三〇,《刑法志》。

②《宋书》五七。《蔡廓传》。

③《隋书》二五,《刑法志)。

唐以后的法律都明文规定于律得相容隐的亲属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官吏是有罪的,唐、宋杖八十,明、清杖五十④。明时并规定原告不得指被告的子孙、弟、妻及奴婢为证,违者治罪⑤。

④《唐律疏义》二九,《断狱》上,“八议请减老小”;《宋刑统》二九,(断狱律),“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明律例》一二,《刑律》四,《断狱》,“老幼不拷讯”;《清律例》三六,《刑律》,《断狱》上,“老幼不拷讯”。

⑤《明会典》一七七,《刑部》一九,“问拟刑名”。

亲属既许容隐,反过来讲,子孙不但不为亲属匿罪,反而自动来告发,自非人子之道,而与容隐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所以历代的法律都严格制裁子孙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汉衡山王太子爽坐告父不孝弃市⑥。东汉时齐王晃及弟利侯刚与母太姬宗更相诬告,有司奏请免晃、刚为庶人,徙丹阳,帝不忍,诏加贬削⑦。子孙告父母处死刑的规定北魏时代即已如此⑧。唐以后的法律并列为不孝之一,罪在不赦①。唐、宋时的处分是绞罪②。元朝虽以游牧民族入主中原,也采取了中国立法的精神,法律上明定“诸子证其父,奴讦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凡干名犯义为风化之玷者,并禁止之”③。虽蒙古人亦不能免罪,英宗时斡鲁思讦其父母,又驸马许纳子速怯讦父谋反,帝曰:“人子事亲,有隐无犯,今有过不谏,复讦于官,岂人子之所为。”命斩之④。明、清律对子孙干犯名义的处分较轻,除诬告仍处死刑(绞)外,得实者只杖一百徒三年⑤,较《唐律》之不分虚告实告,但告即处绞要轻多了。

⑥《史记》一一八,(衡山王传)。

⑦《后汉书》四四,《齐武王绩传》。

⑧(魏书)八八,(窦瑷传》引律。

① 唐、宋、元、明、清律,《名例》,“十恶”,不孝。

②《唐律疏义》二三,《斗讼》三,“告祖父母父母绞”;(宋刑统》二三,《斗讼律》,“告祖父母父母”。

③《元史》一〇五,《刑法志》,“诉讼”。

④《新元史》一〇三,《刑法志》下。

⑤《明律例》一〇,《刑律》,《诉讼》,“干名犯义”;《清律例》三〇,《刑律》,《诉讼》,“干名犯义”。

直系尊亲属而外,其他尊长在容隐范围之内的——大功以上亲属——亦不能告,告期亲尊长及外祖父母,虽得实,原告亦处罪,唐、宋律徒二年,明、清杖一百,大功小功缌麻则按服制递减。唐、宋律大功徒一年半,小功缌麻徒一年。明、清律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缌麻杖七十。若为诬告便须加重治罪了。唐、宋律,诬告期亲尊长重者加所诬罪三等,诬告大功、小功、缌麻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明、清律,期亲、大功、小功、缌麻各加所诬罪三等⑥。

⑥《唐律疏义》二四,《斗讼》四,“告期亲尊长”;《宋刑统》二四,《斗讼律》,“告周亲以下”:《明律例》,“干名犯义”;《清律例》,“干名犯义”。

至于被告的尊长如果所告属实,除缌麻、小功亲本不在相容隐之内,唐、宋论如律,明、清得减本罪三等外,大功以上尊长及外祖父母(明、清又加岳父一项)是同自首免罪的①。

① 参看《唐律疏义》五,《名例》五,“犯罪未发自首”;二四,《斗讼》四,“告期亲尊长”;《宋刑统》五,《名例》,“犯罪未发自首”;二四,《斗讼律》,“告周亲以下”;《明律例》二,《名例》下,“犯罪自首”,“干名犯义”;《清律例》,《名例》,“犯罪自首”,“干名犯义”。

何以律许容隐,严干名犯义之禁,同时又有为首免罪的规定?据前人的解释是不许容隐则伤骨肉之恩,不许为首则恐无以救其亲,若任子孙告讦则不惟干名犯义,且恐子孙有贼害其亲之意,故并存之,实天理人情之至,面面都顾到②。子孙为救其亲,免陷亲于刑戮,自不惜以己身触犯告言父祖的刑章。

② 沈之奇《清律辑注》(《唐明律合编》二四,“干名犯义”条引)。

若尊长告卑幼,在亲属相容隐的原则之下,也是不合理的,所以除了祖父母、父母即诬告子孙、外孙、及子孙之妇妾亦无罪外,其他尊长告卑幼也是不能无罪的。唐、宋律告卑幼虽得实亦有罪,明、清律则仅诬告有罪。但尊卑关系究不同,所以尊长告卑幼的处分,无论实告诬告,总较卑幼告尊长的处分为轻,与卑幼的亲等愈近则罪亦递减。唐、宋律告缌麻、小功卑幼,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诬告重者期亲减所诬罪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则以凡论。明、清律则缌麻、小功尊长亦得减所诬罪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③。

③《唐律疏义》二四,《斗讼》四,“告缌麻卑幼”;《宋刑统》,“告周亲以下”;《明律例》,“干名犯义”;《清律例),“干名犯义”。

很有趣的一点是亲属相为容隐及干名犯义的法律,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的④。于此可见家族与国,忠与孝,在并行不悖或相成时,两皆维持,但在两者互相冲突而不能两全时,则国为重,君为重,而忠重于孝,所以普通的罪许子孙容隐,不许告讦,而危及社稷背叛君国的重罪,则为例外。

④ 参看《唐律疏义》,“同居相为容隐”,“告期亲尊长”;《宋刑统》,“有罪相容隐”;“告周亲以下”;《明律例),“亲属相为容隐”,“干名犯义”;《清律例》,“亲属相为容隐”,“干名犯义”。

在讨论容隐及干名犯义的法律时,除去本宗外姻及妻亲外,我们不应忘了家主及奴仆在这方面的关系,唐、宋的法律并将部曲、奴婢包括在容隐的范围以内,为主隐者勿论①,明、清律同样地施之于奴婢及雇工人②。法律上实以子孙的待遇视同奴婢,唐、宋律部曲、奴婢告主和子孙告父祖一样,同处绞罪③。明、清律奴婢告家长亦与子孙同罪,雇工人则减罪一等④。被告的主人也和被告的父祖一样是同自首免罪的⑤,同时,家长诬告奴婢及雇工人是可以不论的⑥。

①《唐律疏义》,“同居相为容隐”;《宋刑统》,“有罪相容隐”。②《明律例》,“亲属相为容隐”,《清律例》,“亲属相为容隐”。

③《唐律疏义》二四,《斗讼》四,“部曲奴婢告主”;《宋荆统》二四,《斗讼律》,“奴婢告主罪。”

④《明律例》,“干名犯义”;《清律例》,“干名犯义”。

⑤《唐律疏义》,“部曲奴婢告主”;《宋刑统》,“奴婢告主罪”;《明律例》,“犯罪自首”;《清律例》,“犯罪自首”。

⑥《明律例》,“干名犯义”;《清律例》,“干名犯义”。

主人而外,主人的亲属也在不许告讦之列。被告的主人亲属与主人之间的关系愈亲,则奴婢告讦的处分亦愈重。唐、宋律部曲、奴婢告主人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诬告重者,缌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⑦。明、清律则奴婢告家长缌麻以上亲属亦与卑幼告缌麻以上亲同罪,雇工人减罪一等⑧。

⑦《唐律疏义》,“部曲奴婢告主”;《宋刑统》,“奴婢告主罪”。

⑧《明律例》,“干名犯义";《清律例》,“干名犯义”。


窃盗罪三 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