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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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目的既以祖宗嗣续为重,以家族为中心,不能达到这种目的的婚姻,自须解除。所以七出①的条件除窃盗一项仅关系个人的失德外,其他条件无一不与家族有关。

①按七出之文见于《大戴礼》,又见于《家语·本命解》。(妇人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染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唐、宋见于令(据《疏义》七出者依令云云),元、明亦然(《通制条格》四,《户令》;《大明令》,《户令》)。清律则 附注于律文内。盖七出本出于传统的礼,而法律加以承认,予以法律的效力。
又法律上七出的秩序与礼书所栽略异,秩序的先后或表示社会着重点的不同。(按唐律以来七出之秩序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嫉,恶疾)。无子跃居第一,妒嫉及恶疾退处最后,其变动应与社会的意识形态有关,不可不注意。

无子显然与婚姻最主要的神圣的目的相背。无以下继后世,上事宗庙,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此种无果的婚姻必须解除。凡是以嗣续为重的社会,皆以此为离婚的条件,固不仅中国如此②。

② 例如在古希腊社会中,无子亦为离婚条件之一。

但通常引用这一条风俗和法律时往往言之太过,误认无子为绝对的离婚条件。事实上除极少数的例子外③,历史上以无子而被出的实不多见。我们应注意无子还附有其他附带条件。

③《东观汉纪·应顺传》云:“应顺少与同郡许敬善,敬家贫,亲老,无子,为敬去妻更娶。”是历史上以无子而出妻之一例。

第一,无子被出是有年龄限制的,依据规定必妻年五十以上无子,才受此条拘束④。换而言之,妻不到绝育期是不能以无子为理而提出离异的。妻有此保障,很少的人到了五十以上还想和妻离婚的。

④ 见《唐律疏义》,“妻无七出”条《疏义》;《宋刑统》一三,《户婚律》"和娶人妻”条《疏义》。

第二,在妾制之下,离婚和子嗣并不是太严重的问题,妻无子不妨以纳妾的方式来补救这缺陷,妻本身不能生育而又妒悍不许夫纳妾,才发生严重的问题,所以妒才是离婚条件,同时法律上又有妻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的规定①妾之子亦即妻之子,法律上原不要求必须妻本身有子。

① 同上,卫庄姜关而无子,以娣戴妫之子为已子(《左传》隐三》,无子何曾被出?以妾腰之子为子的惯例,自古已然。

汉元后之母以妒被出,更嫁为荀宾妻②,冯衍妻任氏悍忌,不得畜媵妾,儿女常自操井臼,遂为衍所逐③。妒足以妨害妾媵之制,所以古人认为恶德。魏孝友曾因当时王公以下皆无媵妾,表奏云:“其妻无子而不娶妾,斯则自绝,无以血食祖父,请科不孝之罪,离遣其妻。”④若能如戴女之不妒⑤,则夫可以随意纳妾,无论为子嗣计,为个人情感及性欲计,夫皆无逼妻离婚之理。夫如广蓄姬妾而仍无子,也就不能以无子为理由而提出离异了。

②《汉书》九八,《元后传》。

③ 《后汉书》五八下,《冯衍传》。

④ 《北史》一六,《太武五王传》。

⑤ 皇甫谧《列女传》云:“沛公孙去病妻者,同郡戴元世之女,既嫁久而无子,谓其夫曰:‘妾不才得幸巾栉,历年无嗣,礼有七出,请愿受决。,以其夫不许,复进曰:“福莫大于昌炽,祸莫大于无嗣。君不忍见遣,当更广室。’”(《太平御览》四四〇引)只要容夫纳妾,己身有子无子,原不成问题。

第三,无子应出,若有三不去之一,也不致被出。

淫乱足以紊乱血统,神不歆非类,自更不为夫家所容,所以构成重大的离婚罪,唐、宋、元、明、清律其他条件有三不去皆不出,独奸罪不能援用此例⑥。

⑥ 见《唐律疏义》,“妻无七出”;《宋刑统》,“和娶人妻”;《通制条格》四,《户令》:《大明令》,《户令》:《清律例》,“出妻”条条例。

上以事宗庙原是婚姻的神圣的、宗教的目的,甚至可说是最终的目的,恶疾之所以构成离婚条件者便在于此。古人说得明白,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其关系全在家族祭祀上,唐、宋律甚至恶疾与奸淫同为不适用三不去的二条件①,在重视家族宗教的社会中,固无足怪。

①《唐律疏义》,“妻无七出”;《宋刑统》,“和娶人妻”。

宗庙的奉事,广义言之,应包括活的祖宗在内,所以事舅姑成为子妇的天职②,而不事舅姑则为离婚条件之一。古人说:“子妇未孝未敬,勿庸疾怨,姑教之,若不可教而后怒之,不可怒,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③

② 《礼记》云妇顺者须于舅姑(《婚义》)。又云:“子妇孝者敬者,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内则》)。《内则》记子妇事舅姑之礼甚详:“下气怡声,问衣懊寒疾痛苛痒而敬仰搔之,出入则或先或后而敬仰扶持之。进盥,少者奉槃,长者奉水,请沃盥,授巾,问所欲而敬之,柔色以温之。”又记事舅姑之态度云:“有命之应唯敬对,进退周旋慎齐,升降出入揖,不敢哕、噫、嚏、咳、欠伸、跛倚、睇视,不敢唾涕。”历来的女教,无不着重妇顺《《女诫》之类)。临嫁,父母犹再三以谨慎从舅姑之言为诫《见《縠梁传》),唯恐忘却平日之训。

③ 《内则》。

蒸藜不熟④,姑前叱狗⑤,之所以出妻便是因为不善事舅姑。他如姜诗妻之汲水未即还⑥,刘瓛妻之缘壁挂履⑦,皆属于此类。

④ 《孔子家语·七十二弟子解》。

⑤《后汉书》五九,《鲍永传》。

⑥ 姜诗事母至孝,妻奉顺尤笃,母好饮江水,水去舍六七里,妻尝溯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后汉书》一一四,《列女传》,《姜诗妻传》)

⑦刘琳妻王氏穿壁挂履,土落琳母孔氏床上,孔氏不悦,漱即出其妻。(见《南齐书》三九,《刘雕传》:《南史》五〇,本《传》)。

其所谓不事或不顺,与其说是客观的行为,不如说是系于舅姑的主观态度。不顺舅姑有时即不得舅姑之欢之谓。《礼记》上说:“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⑥得舅姑之欢与否实为婚姻继续与否的先决条件,像《孔雀东南飞》里的兰芝,陆游妻唐氏,都是在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之下而夫妻生离的。《女诫》谓:“夫虽云爱,舅姑云非,此所谓以义自破者也。”①原是无可奈何的悲剧。婚姻之缔结既以父母之命为主,不曾考虑子的意志,则婚姻的解除,仍以父母的意志为主,毋须考虑子的意志,自是合理的,势所必然的。

⑧ 《内则》。

① 《后汉书》一一四,《列女传》,《曹世叔妻》。

曾持舅姑之丧便为三不去条件之一②,不在七出之限,也可见父母在子的婚姻上的重要性远过于本人。

② 三不去,据《家语》,有所取无所归也,经三年之丧也,先贫后富也。法律但有其名而不列举其内容(唐、宋律见于《疏义》,明见于《大明令》,清律见于律注),亦礼之入于法者,故《清律辑注》云:“七出者,礼应去之也,三不去者,礼应留之也。”

口多言之所以构成离婚条件之一的理由,很显明的也是由于家族主义的关系。其目的在于维持家族间秩序,防止家族内人口之冲突。口多言只是为其离亲也。女人天性本好说话,亲属的配偶来自各个不同的家庭,彼此之间本无情感,尤易引起口舌纷争,所以古人采取不许多说话的政策来安辑这一大群女人。郑濂家累世同居,自云所以致此,便因不听妇人言③。陈平之嫂因说:“有叔如此,不如无有”,为兄所出④。李充亦因妻多言,出之⑤。

③ 都穆,《都公谈纂》(陆采编,原名《谈纂》,《砚云》甲乙编本)。

④《史记》五六,《陈丞相世家》。

⑤《后汉书》一一一,《独行传》,《李充传》。

从七出的内容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来无一条件是涉及夫妇本人的情爱及意志的。《礼记》云:“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⑥,夫在此顺序中的比较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⑥《礼记·昏义》。


第六节 婚姻的解除二 义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