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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婚姻的解除
三 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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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三不去及义绝为法定之离婚条件已如上述,我们可以相信婚姻的解除系以家族为前提,甚少涉及夫妻本人的意志。有些人误会夫权在这方面的应用,以为夫的单独意志可以任意休妻,是不合于事实的。与其说妻受夫的支配,离合听夫,不如说夫妻皆受家族主义或父母意志的支配。任意出妻和犯了家族规律而出妻是两件事,不应混为一谈。
但我们也不可过于夸张说夫妻绝对无意志可言。单方面的任意离婚固不生效,妻单方面的意志更属有乖妇道②。但双方同意的离婚则仍是法律所承认的。所以虽不合于七出义绝条件,而夫妻不和而两愿离异,则在许可之列③。
② 古人认为妇人之义当从夫,无自专之道,夫可出妻而妻无自绝于夫之理,所以擅自出走便无异于背夫在逃,唐、宋律处徒刑二年,明、清律杖一百,从夫嫁卖。若因此而行改嫁,自更不可容恕,所以处罪更重。唐、宋律徒刑三年,明、清律处置尤严,重至绞侯。便是因夫弃妻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而逃去者亦杖八十,改嫁者杖一例》,“出妻”。)
③《唐律疏义》,"义绝离之”;《宋刑统》,“和娶人妻”;《明律例》,"出妻”;《清 律例》,“出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