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不自为之,其祸可胜言哉!”
华盛顿会议确立了1)尊重中国主权与独立、领土与行政完整,2)任一列强不得在华谋求特殊利益,3)任一列强不得就解决中国与所有外国关系中的既存问题(即改约问题)进行谈判,笔者称为“对华三原则”。
平心而论,这三项原则,既反映了一战与五四以后,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列强间的矛盾与制衡对于中国维护国权的可利用性,也反映了列强的自私和力图维护既得利益的图谋。
根据这些原则,某些列强独有的在华权益,例如不是所有列强都有的在华租界与租借地,应该通过个别谈判归还中国。到抗战时,中国已通过这一方式收回了青岛、威海卫、广州湾(即湛江,法国于华盛顿会议后承诺交回,但未具体实施。抗战时法国维希政府“交还”汪伪,成为日占下的沦陷区,抗战胜利受降时才真正光复)与胶济路,还有旅大(旅顺与大连)、九龙与中东路未能收回。
而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是关税权、治外法权等,在这些问题上,不仅所有列强,而且所有与中国建交的外国,包括巴西、秘鲁、墨西哥等与中国类似的国家,在华都有类似权益。
当时,列强原则上也承认这些权益不公平,要改变,但强调此种改变要与中国自身的改革相联系。如关税自主,要与废除厘金相联系;取消治外法权,要与中国建立近代法治相联系。
这当然体现了列强尽量延长这些权益的自私企图,并且也与尊重中国主权相矛盾。
但今天,我们也应该承认,这些改革都是中国进步所必须的,符合我们自己利益。事实上,晚清以来,西方列强的对华影响一直就是两面的:一方面,给我们带来耻辱和压迫;另一方面,近代以来中国的许多进步,也确实是迫于外力。
今天看来,别人逼着我们进步,当然让我们很不爽。但是扛着这些压力,坚决不改革(如同庚子时的慈禧),难道就很爽吗?所以,对这些进步,应该秉持谭嗣同的态度:压迫要抗争,改革更要主动,“华人不自为之,其祸可胜言哉!”
民国时期的外交,就是一面抵抗外侮,一面推进改革。为此,按华盛顿会议的上述原则,1925年,北京政府开始就改变不平等条约,与各国进行实质性谈判;1926年,“国民革命”兴起,广州、武汉两个国民政府,对外采取了更为激进的立场;1928年,南京政府完成北伐,大体统一了中国,遂继续推进上述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