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殖民地”色彩的消除
该歌还提出:“要把新约变成实际。”这句话,来源于中共中央《关于庆祝中美中英间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决定》。《解放日报》对此解释说:过去百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21年以前,是“中国国际地位日益下降的阶段”,以后则是民族觉醒、国权渐复的阶段,终于在今天“使中国一跃为世界四强之一,而获得了今日不平等条约之废除与平等新约之签订”。当然我们还必须打败日本,赢得抗战胜利,否则“不平等条约之废除还是一纸空文”,“一切平等条约的规定便不能实现”,只有抗战胜利了,才能取得“民族解放的彻底实现”。(《解放日报》1943年2月4日社论)
显然,无论1921年作为两阶段的分野是否有争议,但百年来中国国权先降后升,而新旧条约的更替,标志着“民族解放”在法理上的完成。抗战胜利,则把法理上的完成予以“彻底实现”,这些论断是重庆、延安的共识,也是符合实际的。
过去,我们认为1949年以前的中国都属于“半殖民地”。“半殖民地”其实是个很难严格定义的概念,但通常它都指一种国家主权严重缺失的状态(完全没有主权就是殖民地了),并且这种状态为法律(包括国际法、条约)所确定。从这个意义上讲,晚清以来,尤其是甲午以来,中国连海关都不能自主的状态,被说成是“半殖民地”是有道理的,虽然很难严格定义“半殖民地地位”,但说中国那时的地位具有“半殖民地色彩”,应该没有问题。
但是这个概念不能用于以下几种状态:
第一,不能用于没有法律承认的战时领土损失与其他战争中的被动局面。例如,1941-1944年间德军占领着苏联部分领土,我们不能说这就表明苏联那时是“德国的半殖民地”。任何战争中,都有进攻方和败退方,但只要败退方没有认输称臣,就不能说它成了殖民地或半殖民地。
第二,不能用于“操之在我”的待遇给予,包括对政府和对公民的待遇在内。例如,根据北约这个主权国家间的自愿同盟,美国在英、德等欧洲国家都有驻军和基地,但不能因此就说,英德等国是“美国的半殖民地”。这些年来,我国为“招商引资”,曾给予不少外国公司税收优免等所谓“超国民待遇”,这类政策是否合适,也可以讨论,但同样不能说我国因此就成了这些外资所在国的“半殖民地”。
第三,弱小国家在国际政治中的博弈实力和话语权不如大国,当然令人遗憾,但只要自己主权范围内的事务能够自主,也仍然不能说它们就是“半殖民地”。弱小国家完全可以是独立国家,否则,这世界上就没有几个国家可称之为独立的了。今天的国际政治,显然还远非平等,例如包括我国在内的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就比一般国家说话管用,但这当然不能说明,其他国家就是“半殖民地”。
根据上述标准,我们似乎可以说,自1942年不平等条约废除后,中国就结束了“半殖民地”状态。尽管这时抗战还处于艰苦的相持阶段,大片国土仍未收复,即使抗战胜利后,乃至1949年后的很长时间,中国或因内战而自顾不暇,或因贫弱、孤立而说话不太管用,但是,中国的主权和独立地位,是毫无疑问地确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