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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心理教养重在品行
适度惩罚也是一种保护
“我们觉得,让孩子小时看违法者被鞭刑的场景,哪怕被吓哭,也比他成年后因犯罪再经历刑罚要好……那种惩罚可能是大半生的代价。”(一位新加坡幼儿园老师的话)
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当中,认知能力还未成熟,所以即使出现一些性格上的问题,比如自私、冷漠、无情或者好吃懒做等,原因也不在孩子本身,而是在成年人身上。
因为人在小的时候,他的行为反应往往会以一种最简单的方式表达,当这种方式有效时,他就会重复这样的行为。小孩最初始的表达是什么?是哭,再大点会闹。闹有各种各样的方式,比如撕东西、摔东西,甚至不吃饭。
在这个阶段的教育过程中,如果父母没有一定的养育理念和方法,不能让孩子知道他错在哪儿,哪些行为不可为,那么当孩子一旦形成了某种错误的见解和认识,甚至形成了不良的行为习惯时,再改变他就很难了。
所以,当一些家长跟我讲,自己的孩子毛病很多,比如什么事也干不到底,好吃懒做,我常回答说:“好吃懒做是天生的,关键是你们在后天如何让他勤快起来。”
有的父母已经看到孩子出现了严重的不当行为,却不舍得说。家里的老人大多会护着,说得最多的是:“他还小,不懂事,等长大了就好了。”当然,这种孩子长大了不一定犯罪,但在性格中可能会有任性自私等毛病。
大家知道,我是反对动手打孩子的。但在真实的生活中,几乎大多数的父母都对孩子动过手。当然,绝大多数的父母都是爱孩子的,即使动手,也是“雷声大雨点小”,不会过度使用暴力。但也有真实的案例,有的父母一旦动起手来,完全没有轻重,甚至导致孩子死亡。为此,我坚决反对动手打孩子。
不动手打孩子,不等于在孩子犯下较重要的错误时,不让他体验到“过错的代价”,还有“承担过错责任的勇气”。成年人要具有成年的智慧,可以通过很多种方式让孩子明白,有些底线永远不能越,有些行为永远不能做。
比如,我们不打孩子,但可以让孩子看到成年人受到惩罚的情景。我记得大概在2000年以前,有一次我乘火车出差,对面的铺位是一位新加坡退休的幼儿园老师。我俩聊了一路,她告诉我:“在我们新加坡,幼儿园会组织孩子看鞭刑的,当然是简单的画面。看的时候,有的孩子一动不动,也有吓哭的……”我当时就问她:“这会对孩子心理产生什么不好的影响吗?”她说:“新加坡犯罪率是很低的,很多人不敢轻易犯罪。我们觉得,让孩子小时候看违法者被鞭刑的情景,哪怕被吓哭,也比他成年后因为犯罪再经历刑罚要好。那种惩罚有时判数年,甚至终身,那是大半生的代价。还不如让他早早知道惩罚的可怕,而不敢轻易犯罪,这更有利于他的一生。”这是我第一次意识到什么是教育者的思维,确实看得深远。
的确,这种心理恐惧会使很多孩子对于法律惩罚留下终生难忘的印象,对刑罚的理解在他们早年由抽象变为具体。如果他们由此知道犯罪的事情不能做,那与他成年之后真的犯罪被监禁有天壤之别。这就是我们常常讲的“两弊相衡取其轻”。
我想强调一个观点,真正的大爱、智慧的爱一定包含更多的内容,是完整的,不是单一的表达。如果认为对孩子的保护就是一种不让其遭遇任何痛苦和畏惧,那孩子的内心就不会理解“敬畏”的含义。而“敬畏”是人内心重要行为底线的“防火墙”。所以,成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有更长远的考虑。
客观地讲,对于未成年的孩子,有些事情尤其是长远的事情,只靠讲道理他是不能理解的。我们上中小学时,老师天天在课堂上讲:“你们今天好好学习,以后才会有出息。”这话肯定是对的,可坐在下面的同学就是觉得“光说没用的,谁知道以后是什么”。
正因为孩子的认知能力不到位,他对自己行为的对与错还不懂,只能根据大人的反应来发展或者克制自己的某种行为。所以,父母和成年人社会只是一味地强调保护,不惩戒,会给孩子造成错觉。一旦他们错误地理解:14岁不负任何刑事责任,18岁以前犯罪会从轻处罚,他们甚至会选择利用这样的法律规定,故意实施危害严重的犯罪。这对无辜的被害人来说,对已经犯罪因此而要付出大半生代价的犯罪少年来说,才是成年人的失责。
适度的惩罚也是一种保护。这种适度的惩罚可以有许多种方式,英国专门制订了针对10岁以上的少年违法的法律法令,其中惩罚是多样的,如社区服务令,即在规定时间参加公益活动;向被害家庭道歉及赔偿,即赔偿令;还有逃学的孩子,任何警察发现都可以扣留,交给专门负责的机构调查后处置等;还有宵禁令,即晚间未成年人不得外出等。
所以,对于某些已经有明显行为问题、性格问题的少年,我们应该有一些强制性的、适度惩罚性的教育。当然,这种教育也要符合孩子的身心发展,符合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建立在尊重孩子人格尊严的基础上。
最重要的是,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让越轨的未成年人不敢继续实施恶行,遵守法律,认真生活,成为对家庭负责、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是适度惩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