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英裔美国人的社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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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社会状况是事实的产物,有时也是法律的产物,而在更多时候则是这两者相结合的产物。然而,一旦社会状况确立,它又可以反过来成为那些规制国民行为的法律、习惯、思想的首要因素,不合于社会状况的,它都要加以改变。

所以,研究一个民族的立法与民情,就应该从研究这个民族的社会状况开始。

英裔美国人的社会状况的突出特点在于其本质是民主的

新英格兰地区的早期移民——移民之间的平等关系——一些在南方推行的贵族法律——革命时期——继承法的改革——此改革导致的后果——新成立的西部各州将平等实行到极限——知识上的平等。

对英裔美国人的社会状况存在几种重要的看法,但有一种是最重要的。

美洲各殖民地刚刚建立时其社会状况就具有民主的特点,现在表现得更为明显,可以称得上是极其民主的。

在上一章中,我曾经说过定居于新英格兰海岸的移民相互之间非常平等,这种关系并没有受到在其他殖民地的贵族制度萌芽的影响。在这里,只有学识可能产生影响。人们对某几个固定的姓氏表示了额外的尊重,这仅仅是因为它们被看作是学识与德行的代表。某些公民凭借自己的声望所获得的权力,如果被后代继承,或许也可以称作贵族权力。

赫德森河以东的情况是这样;而在其西南地区,直至佛罗里达,情况就大不相同了。

在赫德森河西南地区的大多数州里,居住着从英国来的大地主。他们不仅带来了财富,同时也带来了贵族制度的原则以及英国的继承法。关于美国为什么没能建立贵族政体,我之前已经解释了一些原因。在赫德森河西南地区这些原因发挥着作用,但在该河以东的地区则没有明显的作用。在南部地区,地主们可以蓄养奴隶耕种大片土地,他们也因此变得更加富有。然而,他们却没有欧洲贵族地主的影响力,因为他们没有半点特权,奴隶为他们种地的事实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能成为封建性的收租地主,而且他们也不对奴隶负保护责任。尽管如此,赫德森河以南地区的大地主仍形成一个更为优越的阶级,该阶级看待事物有自己的观点,他们也有属于自己的风尚,其中的大多数人都成为当地政治活动的核心人物。他们虽是贵族,却只与民众存在微小差别,因为接近所以比较容易想到群众的感情和利益,这使得他们不致激起人们的爱或憎;但从整体上看,这个阶级是脆弱的。正是南部的这个阶级组织了 起义,出现了一些美国革命的伟大人物。

这段时期,整个社会都动荡不安:以人民的名义发起的斗争,让人民变成为一股强大的力量并使人民产生了当家做主的愿望;民主的自发力量变得越来越活跃;宗主国施加的枷锁让人们窒息,他们开始渴望摆脱束缚,以行动努力争取各种形式的独立,这也使得个人的影响力越来越小;习惯和法律开始朝向同一个目标迈进。

在这里,继承法促使平等跨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令我感到惊讶的是,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的法学家们,竟然都没能使继承法 [1] 在人间事物的发展上发挥重大的作用。的确,它属于民法法规,但它不仅仅是民法法规,同时还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措施,因为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的社会状况,而政治方面的法律仅仅只是社会状况的表现形式。而且,继承法是以一种确定无疑且始终如一的形式对社会施加影响的,并且还将影响子子孙孙。凭借继承法,人类便有了一种近乎神赐的权力,他们可以拥有左右未来的能力。立法家们一旦把公民的继承法拟定出来他就可以休息了,因为继承法实施以后他就无事可做了,也就是说这项法律将像设定一部机器一样,一旦开启,它就会自动工作,朝着事先定好的目标前进。这种根据一定的方式制定的法律,将财产与权力积聚起来,放在某一个人的手中。可以说,贵族是由它产生的。当按照其他的原则制定以及发展时,继承法发挥作用的速度甚至会更快,但这时它的作用是分化、分裂和分割财产与权势。有时候,它的发展快得令人咋舌,当人们觉得无法阻止继承法实施所导致的情况失控时,甚至会想法给它设置重重障碍。人们想出了种种反制措施,结果只是徒劳!它会将前进途中遇到的一切障碍化为齑粉。它快速上升,随即又落到地上,扬起民主的风尘。

当继承法最终判决一个人的财产由他的子女平均分配时,可能产生两种效果。尽管这两种效果的所要达成的目标是一样的,但也要将它们严格分别开来。

因为根据继承法,每位财产所有者的死亡都会引起一场财产上的革命:改变的不仅是财产的主人,更是财产的性质。如此,财产被不断地分割,而且越分越小。

以上是实行继承法的直接效果,也是最直观的效果。所以,在法律规定死者遗产由其近亲平分的国家,私人的财产,尤其是地产,势必会不断缩小。然而,若让这种法律自行发展,那它的立法效果就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因为在子女数量未超过两个的家庭(在法国,平均每个家庭的子女数量不超过三个),子女平分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后,他们的优越生活也不会比父母逊色多少。

这种平分遗产的继承法不但影响着财产的归属,而且也影响着财产所有者的精神,使他们对这种法律保持热情。这些现象迅速地破坏着庞大的财产,特别是大的地产。

有些国家,其继承法以长子继承权为基础,地产一直是代代相传,不允许进行分割。这样一来,土地几乎决定了家庭的声望。家庭代表土地,土地代表家庭。家庭的姓氏、起源、荣誉、势力以及德行,凭借土地而代代流传。土地不仅是印证家庭历史的依据,也是维持家庭发展的有力保障。

而当继承法奉行均分原则时,家庭的声望与土地之间的密切关系就被割裂了。土地不再代表家庭,因为经历了一代或者两代后,土地势必会被分割,而且会越分越小,直至无法再 分。假如某个大地主的儿子不多,或者因为运气,儿子有幸拥有不亚于父辈的财富,那也不会和父亲的财产完全一样,因为他们除了继承父亲的财产外,还得有其他财产才行。

我们可以确信,倘若不让大地主从土地上得到感情、回忆、荣誉以及野心上的巨大好处,他们早晚会把手里的土地卖掉,因为卖掉土地会获得巨大的金钱收益,毕竟相较于其他资本,流动资本能产生更大的收益,而且更易于满足他们当下的欲求。

这个过程是不能逆转的:大地产一旦分割,就永远不可能再重新聚集,因为从收益率 [2] 上来说,小地主要高于大地主,因而其土地售价也远远高于大地主。所以,大地主低价出售大块土地后,绝不会为了恢复大地产而以高价买进大片土地。

所谓的家庭声望,往往是建立在对个人私欲的向往之上的。可以说,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流芳百世,永远受后人敬仰。只要是在家庭声望失效的地方,个人私欲就会取而代之。当家庭不再依赖声望发展,声望就变成一种模糊、不确定的存在,每个人都只会追求眼前的安乐,只想着搞好自己这一代,而不再考虑家庭声望之类的问题了。

因此,人们都不再想方设法使家庭荣誉万古流传下去,至少不会想着通过地产来使家庭流芳百世了。

如此一来,继承法不但增加了维持家庭财产完整的难度,而且也消除了家庭要这么做的想法,甚至可以说它在强迫家庭与它合作来毁灭自己。

平分遗产的继承法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行:一种是由物及于人,另一种是由人及于物。

通过这两种方法,终于实现了彻底改造土地所有制度,削弱家庭以及财产势力的目的 [3] 。

当然,法国现在还没有到这个地步。虽然19世纪的法国人每天都能看到继承法所带来的政治方面和社会方面的变化,但是他们仍对该法的效力怀有疑虑。如今,我们每天都能看到这种法律正在法国进行着:人们自行推倒自家的院墙,拆掉自己田园的边界栅栏。尽管继承法已经在我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我们的记忆、观点以及习惯为该法的实施设置了重重障碍,未来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幸好在美国,继承法已经快要完成它的破坏任务。所以我们才能在这里研究它的主要后果。

到独立战争时期,美国各州几乎都已经废除源自英国的继承制度。

限嗣继承法也已默认财产的自由流通。(G)

第一代人死去后,土地开始被分割。而随着时间的推进,土地分割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如今,只过了60多年,社会的面貌便已全部改观,几乎所有的大地主家族都进入了大众的行列。纽约州原本是大地主户数最多的地方,现在只剩下两户还在做垂死挣扎。这些富裕公民的后代,现在都是商人、律师或医生了。他们大多数都变成了寻常百姓。在继承法强大的平均化作用之下,世袭等级以及世袭特权的最后痕迹已然消失。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美国的富人比别的地方少。据我所知,美国人比任何一个国家的人都更爱钱如命,比任何一个国家的人都更蔑视财产永远平等的理论。但是在美国,财富却以令人惊讶的速度在飞快流转,而且经验证明,这里往往是富不过两代的。

我所绘制的这幅画卷着色不多,还不能完全展现出西部以及西南部新建诸州的往昔景象。在18世纪末,一些勇敢的冒险家开始涌向密西西比河流域。这相当于再一次发现美洲。相同的情况也随之发生了,大批移民紧跟着冒险家的脚步来到这里,荒野中突然出现了一些从未听说过的乡镇。一些连名字都还没取的州,这些州建立后不久就申请加入美利坚合众国。在西部,民主已达到了它的极限。在这些应运而生的州里,居民们素不相识,大家都是昨天才刚刚踏上这片土地。尽管每天打招呼,但每个人都不清楚邻居的家史。所以,这里既没有受到大家族和大财主的影响,也没有受到因为学识、德行而被人称为贵族的人的影响。在这里,没有任何人因为在众人面前做了一辈子好事,而被赐予受人尊敬的权力。虽然西部新建的诸州已有了居民,但是尚未形成社会。

在美国,人与人之间不仅在财富上平等,甚至他们自身的学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平等的。

我认为,世界上再也没有一个与美国人口相当的国家像美国这样,无知者这么少,而博学者又不多。

在美国,初等教育已经被普及了,而高等教育却少有人问津。这种现象并不难理解,可以说这是上述一切的必然结果。

几乎所有的美国家庭都达到了小康水平,所以美国人能比较轻易地获得人类的基本知识。

在美国,富人的数量并不多,所以绝大多数美国人都要谋求一份赖以糊口的职业。但任何一项职业,都需要经历一段学徒时期。所以,美国人只能在少年时期专心于普通教育,而过了15岁就要进入某行业,因而他们的学校教育,结束于法国人开始接受学校教育之时。倘若他们往后又到学校深造,那也是出于某种特殊的原因或是为了赚更多的钱。他们研究科学就像学习一门手艺,他们只看重能立竿见影的应用。

在美国,大多数富人都是从穷人发展起来的;现在的有闲阶级,年轻时都是大忙人。所以会造成这样一种现象:当他们兴致勃勃地想要学习时,却没有时间专心读书;而当他们有时间专心读书时,却又没了学习的兴致。

因此,美国并没有以脑力劳动为荣的阶级,求知的爱好也不会随世袭的财富而代代相传。

由此可见,美国人不但没有专心从事脑力劳动的意愿,而且也没有专心从事脑力劳动的毅力。

在美国,人们的知识处于一个中等水平上。绝大多数人都接近这个水平:一少部分人比中等稍高一点,一少部分人比中等稍低一点。

因此,在宗教、历史、科学、政治经济学、立法以及行政管理方面,大家的知识都大致相当。

智力是上帝所赐,凡人无法改变,因此人们根本无法防止这种不相等的出现。

然而,刚才所提到的事实,并不妨碍我做出以下结论:尽管上帝使得人的智力不相等,但为其发展准备的条件是相等的。

可见,一向在美国都比较脆弱的贵族势力,即使在今天仍未被完全摧毁,但已然一筹莫展,以致其难以影响事态的进程。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时间、事件和法律不仅使民主因素发展成为占有主导地位的因素,同时也变成独一无二的影响因素。如今在美国,不管是家庭还是团体,都没有半点影响力可言,就连稍微持久一点的个人影响也不多见了。

所以,美国的社会状况显现出一种非凡的景象。在财产和学识方面,这里的人比在世界上任何地方,比在历史上有记载的任何时代都更接近平等,换言之,在力量上更接近平等。

英裔美国人社会状况的政治后果

推断这种社会状况的政治后果并不难。

那种认为平等进入政界或者其他领域以后就不再发挥作用的看法是错误的。人们根本不会长久安于在其他方面都已平等而只有一个方面不平等的局面,他们迟早会争取到所有方面的平等。

在我看来,在政界建立平等的办法只有两种:一种是赋予每一个公民以权力,另一种是让每一个公民都没有权力。

所以,对于社会状况已达到英裔美国人这种地步的民族来说,要么是人人有权,要么是个人专权,很难中庸。

毋庸讳言,我们所描述的社会情况既容易产生前者,又容易产生后者。

实际上,存在一种要求平等的强烈愿望和力量,促使人们认可大家都强大并且都受到尊重这一事实。这种愿望当然也包括小人物能与大人物平起平坐,但不可否认,人心对平等也有种变态的爱好:弱者想方设法将强者拉低到自己的水平,人们宁愿选择束缚中的平等,也不愿意选择自由中不平等。这并不是说社会状况民主程度高的民族生来蔑视自由;刚好相反,他们对自由有种与生俱来的兴趣。然而,他们所期望的主要和永恒目的并不是自由,平等才是他们永远青睐的对象。他们以飞快的速度以及前所未有的干劲冲向平等,倘若没有实现目的,就立刻变得心灰意冷。除了平等以外,任何事物都满足不了他们,他们宁肯死也不愿意失去平等。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一旦实现了全民平等,他们就很难再团结起来反对当局侵犯他们的独立。他们中没有一个人强大到可以独自斗争,并取得胜利,只有将他们所有人的力量联合起来才能保住他们的平等。然而,这种情况并不是经常出现的。

所以,不同的民族可能从相同的社会状况得出两种截然不同,但又出自同源的政治后果。

在这种两者必选其一的可怕抉择面前,英裔美国人是第一个摆脱专制统治的民族。他们的环境、来源、智慧,特别是他们的民情,促使他们建立并维护了人民主权。


[1] 我所说的继承法,是指以决定逝者财产归属为主要目的的一切法律。限嗣继承法也包括其中。的确,限嗣继承法不但具有限制财产所有者处理其财产的作用,而且也能使财产所有者活着时担有为继承人完整保存财产的义务。然而,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决定财产所有者在死后财产的归属。其余的规定都是实行方法。——原注

[2] 我并不是说小自耕农最好,但他们确实更热衷于精耕细作,并会用他们的勤劳来弥补技术上的不足。——原注

[3] 由于土地是最可靠的财产,所以有时也会出现一些为了购买土地而付出巨大代价,为了保住土地而主动放弃一部分重要收入的富人。但这种现象并不多见。通常来说,穷人最青睐不动产。小地主在学识、理想、奢望方面不如大地主,一般没有增加地产的意识,一心满足于继承祖业、结婚生子、做点小买卖,小富就可以了。除了存在让人分割土地的倾向外,还存在一种让人集中土地的倾向。这种防止地产被无限分割的倾向,既没有强大到能够形成大地产的地步,又不致使所有土地被几个家庭控制。——原注


第2章 英裔美国人的来源及其与未来状况的重要关系第4章 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