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著者注

字数:13387

(A)见本书此处

参阅郎少校在国会资助下,到整个西部那些还未曾有欧洲人踏足过的地区所做的两次研究报告。

谈到美国的大沙漠时,郎少校特别强调,可以紧挨东经20° [1] 并几乎和这条经线保持平行。从鲁日河到普拉特河划分一条界线,一些广阔的平原分布在这条假定线与密西西比河河谷西界的落基山之间,平地上通常都覆盖着一层沙子或者花岗岩的石块,植物无法在上面生长。这里有成群结队的野牛与野马,印第安人部落也分布在这里,但是每个部落都没有多少人。

郎少校听人们说,这样的沙漠在普拉特河上游左岸也经常能看到,但是对于这一传闻,他没能亲自去考察印证。

可参见郎少校的研究报告第二章第361页[郎少校的《从匹兹堡到落基山的研究报告》(费城,1823年)],共两卷。

郎少校的有些叙述可信度还是很高的。但是要记住,他只是横穿了他所说的地区,并未走到他所经过的路线两侧作更细致的研究。

(B)见本书此处

在南美的南北回归线之间的地区,遍布着这种品类繁杂的攀绕植物,人们将之统称为美洲野藤。现在,在安的列斯群岛的植物区系中,光美洲野藤就有40多种。

鸡蛋果藤是这种攀绕植物中最优美的。根据德库蒂兹在他记载安的列斯群岛植物界的著作[《安的列斯群岛的观赏与药用植物志》(巴黎,1833年),共三卷]中所说的,依靠自身的卷须,这种可爱的植物能够爬上大树,在林中形成一条条拱廊或柱廊。这些拱廊或柱廊不但因其红蓝相间的美丽花朵而显得美丽盎然,而且散发出的花香让人心旷神怡。参阅第一卷第265页。

大豆荚金合欢是一种很粗的藤本植物。它的生长速度极快,从一棵树爬向另一棵树,有时能蔓延半里约以上。参阅第三卷第227页。

(C)见本书此处

有关美洲土著的语言 [2]

从北极圈到合恩角,美洲印第安人所说的语言有着相同的句型和语法规则,这些语言都是已定型的。所以,大体上可以确定的是,印第安人各部来自同一个起源。

美洲大陆的各个部落都拥有属于自己的不同方言,然而并没有多少符合严格定义的语言。因此,仍有人极力想要证明,新大陆各族并无特别古老的族源,但是美洲土著的语言还是非常有规律的。大概现存的这些部落还从未经历过巨大的革命洗礼,没有被迫或主动与外来民族混合。因为通常来说,若干种语言混合在一起后,语法规则必然会变得极为混乱。

不久后,美洲土著的语言,尤其是北美土著的语言,得到了语言学家的高度关注,并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他们很快发现,野蛮人的土语是一套复杂观念的产物,组织得非常合理。他们觉得这是一种丰富多彩的语言,人们在创造它的过程中还特别考虑到了听觉的细微辨别能力。

和其他语言相比,美洲语言的语法体系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

在欧洲一些地区,德语就存在一个和其他语言不一样的特点:在必要时它能将几个词连接在一起,有些词能表示很多意思。这一特点在印第安语得到了进一步扩展,甚至达到了仅用一个词就能表达很多意思的程度。借用杜邦索先生在《美国哲学学会报告》中引用的例子,可以更好地说明这一点。

一个特拉华族妇女在逗弄一只小猫或小狗时,会反复说kuligatschis。这个单词就是由多个词合成的。其中的k代表第二人称,意指“你”或者“你的”;uli读作ouli(乌利),取自wulit一词的中段,意指“美丽的”、“可爱的”;gat取自wichgat一词的末段,意指“爪子”;最后的schis,读作chise(西斯),这个词尾是“小形”的爱称。仅用了这一个词,这位印第安妇女就表达了“你这可爱的小爪子”之意。

还有一个例子能更明显地说明在连接他们的单词方面,美洲的蛮族是十分擅长的。一个特拉华族的男青年自称为pilape。这个词是由pilsit(意指“纯洁的”、“无辜的”)与lenape(意指“人”)组成的。意思就是“纯洁的人”。

这种将几个词连缀在一起的特点,多见于动词的合成上。常常只用一个动词就能表示一个极其复杂的动作。意思上的所有细微差别几乎都可以用动词与改变动词的词形表达出来。

读者若想深入了解这一问题,可参阅:

1)杜邦索先生和赫克维尔德牧师探讨印第安语的通信。这封信登载于1819年阿伯拉罕·斯莫尔主编的在费城出版的《美国哲学学会报告》第一卷第356~464页。

2)盖伯格(Geiberger,应为David Zeisberger)的《特拉华语或者勒纳普语语法》。该书共三卷,对特拉华族的语言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前面还附有杜邦索先生为此书所写的序言,他是作者在考察特拉华族时结识的。

3)《美国百科全书》第五卷末尾收录以上语法书的摘要。

(D)见本书此处

夏尔瓦的《新法兰西的历史》[书名全称为《新法兰西的历史和通志以及奉王命去北美旅行日记》(巴黎,1744年),共六卷]第一卷第235页记载了1610年加拿大的法国人对易洛魁人发起第一次战争的情况。虽然易洛魁人使用的武器是弓箭,但面对法国人及其同盟者的入侵,他们进行了殊死抵抗。夏尔瓦尽管不是写作的高手,但对这段历史的记述却栩栩如生,他用鲜明的对比手法叙述了欧洲人与野蛮人的品德,以及在对荣誉的理解上,这两个种族所持的不同态度。

他在文中这样写道:“法国人疯狂地争抢战死在沙场上的易洛魁人的海狸皮衣,和他们同盟的休伦人却十分鄙视这种行为。对俘虏施以酷刑是休伦人的习惯,他们吃了其中一个被杀害的俘虏。这着实把法国人吓坏了。”“这些野蛮人以无私知足为荣,对于法国人竟然会没有这种想法感到无比惊讶,而且他们不理解为何扒死人的衣服远没有吃死人肉恶劣。在他们眼中,吃死人肉和吃野兽的肉没有什么区别。”

夏尔瓦在第一卷的另一处,也就是第230页,转述了尚普兰第一次目睹割肉酷刑以及休伦人重返自己村舍时的情景。他写道:

“步行了8里约后,我们的同盟者停了下来。他们扯出一名俘虏,将他们同族战士在该俘虏部族所受的酷刑全都施加在了他的身上,并告诉俘虏,这是他应得的下场;还补充道:如果你有勇气,你就用歌声来伴奏。这个俘虏果真唱起了战歌,并将他会唱的所有歌都唱了一遍,歌声无比悲怆。尚普兰说,他从未曾想过如此悲伤的调子竟然出自一个野蛮人之口。这种处死方法以及其他我们马上就要谈到的各种酷刑,把法国人吓呆了。他们不忍目睹这些酷刑,期望这个场面赶紧结束。……当晚,一个休伦人做了一个梦,梦中他们受到追击,落荒而逃;而野蛮人却穷追不舍,将生死置之度外。……

“他们快到自己村舍时,会砍下一些长竿子,在竿头绑上各自分得的被处死俘虏的头发,挥舞着这些竹竿,表示凯旋。妇女们见状便都奔过来,纷纷登上水里的独木舟,从丈夫手中拿下沾满血迹的头发,并系到自己的脖子上。

“休伦人的战士送给了尚普兰一件这种令人毛骨悚然的战利品。另外,还赠给他几张弓、几支箭以及他们本打算自己留下的那唯一一张易洛魁人皮,并托尚普兰将这张人皮献给法兰西国王。”

他独自一个人和这些野蛮人一起生活了整整一个冬天,而他的人身与财产从不曾受到过侵害。

(E)见本书此处

尽管占有主导地位的清教徒的清规戒律早在美洲英属殖民地建立初期就被大大地削弱了,但是在习惯与法律上仍能看到它留下的明显痕迹。

1792年,在反对基督教的法兰西共和国时期,马萨诸塞州的立法团就制定了一项法律,强制公民遵守礼拜日。以下引用的该法的序言与主要条款值得读者读一读:

“鉴于遵守礼拜日属于一项公益活动,提供给人们反省人生意义以及人类不可避免的错误的机会,同时还能让劳动者得到有益的休息,让人们单独或集体礼拜创造且管理世界的上帝,并让人们专注于这种能为基督教社会增加荣光与安宁的善行;

“鉴于那些不虔诚的教徒或浮夸轻佻的人在忘记礼拜日应尽的义务以及社会给予他们的 好处时,会沉溺享乐而亵渎神明或者只为自己劳动;鉴于这种行为违反了基督徒特定的义务,还会影响到他人,会严重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并在社会中形成享乐的风气与浮夸的习惯;

“参议员与众议院兹命令如下:

“第一条,任何人都不许在礼拜日进行劳作。在这天,任何人都不许从事任何劳动与公务,不许参加任何音乐会、舞会,不许观看任何性质的演出,不许进行任何性质的狩猎、游戏或者娱乐,违者将予以罚款。罚款的金额每次不少于10先令,最高不超过20先令。

“第二条,除非逼不得已,否则外出旅游者与车船驾驶者不许在礼拜日出行。违者将予以罚款,罚款金额和第一条相同。

“第三条,小酒馆老板、小店铺主和小旅店主在礼拜日应当禁止本乡镇定居居民到其店铺逗留、娱乐或者办事。若有违反,将同时给予店主与客人罚款,而且有权吊销店主的执照。

“第四条,如果身体健康且无正当理由,在三个月内少向上帝进行一次公开礼拜的人,将处以10先令的罚款。

“第五条,在教堂内做出不当行为的人,将处以5~10先令的罚款。“第六条,乡镇的十户长(Tithingmen) [3] 负责实施本法。在礼拜日,他们要巡视旅店或者公共场所。店主如果禁止十户长进入店铺巡视,要被罚款40先令。”

“十户长可以拘留旅客,询问其为何在礼拜日滞留旅途。如果拒绝回答,将会被处以金额高达5英镑的罚款。”

“假如旅客给出的原因未能说服十户长,十户长有权将该旅客送交县的治安法官处理。”1792年3月8日法令,载于《马萨诸塞普通法》第一卷第410页。

1797年3月11日,出台了一项新法,预定提高罚款的金额,其中,拘留该类罪犯的人将会得到罚款金额的一半作为奖励。参见上述法令汇编第一卷第525页。

1816年2月16日,又出台了一项新法批准了这些措施。参见上述法令汇编第二卷第405页。

1827年和1828年,纽约州修订的几项法令也存在类似的条款(参见《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一编第20章第675页)。其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礼拜日打猎、钓鱼,不许在酒店出入和逗留。除非必要,否则任何人都不许在礼拜日出行。

以上内容,还不是初期移民的宗教精神与习俗法律上留下的唯一痕迹。

在纽约州增订法律集第一卷第662页,可以看到以下条款:

“因赌博或者打赌在24小时内输赢25美元(大概相当于132法郎)时,将被视为轻罪,并依据确凿的证据处以罚款,其金额不少于所赢或者所输金额的5倍。此项罚款全交由本乡镇济贫工作视察员收管。

“输25美元或以上的人有权向法院申诉。若不进行申诉,那么济贫工作视察员有权作为赢方,收下输方所输款项以及相当于输款3倍的罚款,这些钱款将使用在济贫工作上。”

我摘录的都是最近才开始实行的几项法律,但若不追溯到这些殖民地的初期,没有人能 理解这些法律。我相信,在我们这个时代,只有极少数地方在制定刑法时采用了这种立法方式。民情已顺应时代在发展,但是法律却跟不上这样的变化。在美国,最令外来人感到惊奇的,正是严守礼拜日的行为。尤其是在美国的几个大城市,一到周六晚上,整个社会好像停止了运转一样。假如你在本该是成年人参加交际,或者青年人应邀赴会的时候来到这座城市,你会发现自己置身于一个寂静无声的世界。你听不到工业机器的轰鸣声,也听不到人们的高歌欢呼声,更听不到来自闹市区的喧嚣。生活的锁链盘绕在教堂四周。半开半闭的百叶窗,阳光只能一缕一缕地射入居室内。宽敞的大街上看不到一个人影。

翌日清晨,车辆的鸣笛声、铁锤的敲击声、人们的呼喊声才重新涌人你的耳中。整个城市从沉睡中苏醒了过来:成群的人匆匆赶往城市的工商业中心;人们开始忙碌了起来,精神抖擞,很多人在你身边匆匆走过。在一种看似麻木不仁的状态之后,又出现了这种忙碌的场面,似乎人们都觉得只有今天一天能发财致富和享乐。

(F)见本书此处

显然,我没打算在这一章论述美国的历史。我的目的只是让读者由此了解初期移民的观念与民情对各殖民地以及全美未来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所以,我只需引用一些相关的片段。

我不清楚这么做是否正确,但我觉得这样能够将美国各共和州的早期画面描绘出来或展示出来。这幅画面不但会引起普通读者的关注,而且国务活动家要想就这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的话,这也是现成的资料。尽管我并不是美国历史专家,但我却十分乐意为他人提供方便。所以,我觉得应该在这里列出一个简短的书目,并简明扼要地分析下我认为最适合引用的几部著作。

在诸多可供引用的一般性文献中,我首推爱博尼泽·哈泽地主编的,收录有各州文件以及其他一些可靠文献的《美利坚合众国历史资料汇编》。这部汇编于1792年在费城出版,英国国王颁发给移民的所有特许状的全文以及各殖民地政府从成立以来颁布的主要法规都收录在这部书的第一卷里。另外,还收录了大量有关这一时期新英格兰与弗吉尼亚事务的官方文件。

第二卷几乎都是有关1643年联盟的文件,其中有新英格兰各殖民地之间为抵抗印第安人而结成联盟的公约。这是首个英裔美国人宣布联合的联盟。直至1776年北美殖民地宣布独立,其间还曾出现过多个联盟,他们都与这个联盟的性质相同。

这部由费城出版的历史文献汇编现藏于皇家图书馆中。

另外,各殖民地还有属于自己的历史文献,其中一些是极其宝贵的。我首先要谈到弗吉尼亚的名字,它是最早受到移民开发的州。

在所有研究弗吉尼亚的历史学家中,它的创造者约翰·斯密斯船长始终独占鳌头。斯密斯船长给后代留下了一部十六开本的著作,书名是《弗吉尼亚与新英格兰通史》,1627年在伦敦出版(本书同样藏于王家图书馆)。斯密斯的这部著作附有数幅地图以及一些非常精美的版画,上面标注的日期显示这位历史学家从1584年一直写到1626年。斯密斯的巨著获得了极高的评价,而且也确实当之无愧。斯密斯是一位伟大的冒险家,他生于冒险家辈出的时代,并取得了伟大的成功。全书充满了冒险开拓的热情,也正是那个时代人们所特有的冒险进取精神。从这部著作中,我们还能感受到经商致富味道的行侠仗义之气掺杂其中。

然而,在斯密斯船长身上表现得最为突出的特点,除了他具有同时代人的美德外,还有 一些品质是同时代大多数人所不具备的。他的文笔精练,描述逼真,毫无矫饰。

这位作者让我们了解欧洲人发现北美时有关印第安人的一些情况。

可供参考的第二位历史学家是贝弗利,他的著作是四十八开本,于1707年在阿姆斯特丹出版,已被翻译为法文。作者记述了从1585年到1707年的事件。该书第一章载有殖民初期的历史文献。第二章生动地描述了在这一扩张时期印第安人的生活情况。第三章让人们全面地了解了当时弗吉尼亚的民情、社会情况、法律以及政治习惯[《弗吉尼亚州的历史与现在》(伦敦,1705年)]。

贝弗利出生在弗吉尼亚,因此他一开头就说:“因为我在印第安人的土地上出生,从未对语言的纯洁性作过深入研究,所以请读者在审查我的著作时,不要带着过于苛刻的批判观点。”虽然这位移民的后代表示自己做得并不够好,但是他的著作通篇都在证明,他在维护母国的最高主权上不遗余力。从贝弗利的著作中,我们还能发现很多痕迹,即那种曾鼓舞美洲英国殖民地前进的公民自由精神。此外,书中还有一些痕迹显示出各殖民地之间长期存在的一直延续到独立时的不合。贝弗利十分厌烦他的邻居,一位来自马里兰的天主教徒,这种情绪要比英国政府的还大。贝弗利的文章简要,他的讲述不但充满了同情心,而且使人信服。在王家图书馆可以找到贝弗利著作的法文译本。

我曾在美国读过一本值得推荐的巨著,但在法国尚未找到。它就是威廉·斯蒂的《弗吉尼亚最初发现和定居开发史》。该书叙述得详细且生动有趣,但我觉得稍微冗长了一些。

约翰·劳森写的一部十六开本的《卡罗来纳史》是可以推荐的,是有关卡罗来纳的历史最早、最好的著作,该书较薄,于1718年在伦敦出版。

劳森在著作中首先描述了发现卡罗来纳西部的经过。这部书是以旅行记的形式写出来的,作者叙述得杂乱无章,观察也仅停于表面。但他却深刻地记录了当时流行于野蛮部落的天花与酗酒所造成的荒废情形,对这些部落流行的并因欧洲人的到来而加剧的道德败坏行为,也描述得极为生动。

这部著作的第二部分,专门叙述了卡罗来纳的自然环境与物产。著作第三部分则饶有风趣地记述了当时印第安人的道德、习俗以及管理组织。作者的才华与独到之处在此书的这一部分中展现得淋漓尽致。

这部著作,劳森写到查理二世时期颁给卡罗来纳特许状为止。

与同时期在新英格兰出版的著作的深沉笔调完全不同,全书的基调是轻快的,但难免沦为下品。

现在在美国已很难找到劳森的这部著作了,在欧洲更是难觅踪迹,但是在皇家图书馆还保存有一部孤本。

我一直从美国的最南部游历到它的最北部,其间的广大地区过了很久之后才有移民到达那里。

我还要推荐一部名为《马萨诸塞历史学会论丛》的汇编,这是一部很值得一读的书,于1792年在波士顿出版,1806年再版。这部著作在皇家图书馆无法找到,而且我相信其他图书馆也不会有。

有关新英格兰各州历史的大量宝贵文献都收录在这部论丛(还在继续编辑)中,其中包括尚未公开发表的通信以及地方档案馆收藏的原始文献。有关印第安人的材料也收录在了这部古金主编的论丛中(参阅第一卷第140页以下)。

我在这一章曾多次提到纳撒尼尔·莫尔顿的《新英格兰回忆录》。在此,我仅想补充一句:凡是对新英格兰历史感兴趣的人,都应该读一下这部著作。莫尔顿的著作是三十二开本,于1826年在波士顿出版。皇家图书馆没有这本书。

大教士科顿·马瑟的《基督教美洲传教史或1620~1698年新英格兰教会史》是叙述新英格兰历史最宝贵、最重要的著作。这部书是三十二开本,共两卷,于1820年在哈特福德出版。我不觉得能在皇家图书馆找到这本书。

作者将该书分成七册。

第一册叙述了新英格兰筹建与建设的历史。

第二册讲述了新英格兰建成初期的几位总督与主要行政官员的生平。

第三册记述了当时指导人们思想的福音会牧师们的事迹与生平。

第四册描述了剑桥(在马萨诸塞州)大学成立与发展的过程。

第五册阐述了新英格兰教会的教义与教规。

第六册记述了某些事件,据马瑟说是上帝赐福于新英格兰居民的。

第七册叙述了当时存在的异端邪说以及新英格兰教会加以压制的动乱。

马瑟是一位福音会牧师,出生于波士顿,其一生都是在那里度过的。

那种鼓舞人们建设新英格兰的宗教热情与激情,也为作者写就了这部著作带来了激励与指引。他的文字不够典雅,但这是无法避免的,因为他用来打动读者的是宗教狂热。他过于偏执,过于轻信,但绝不要以为他是想以此进行欺骗。在他的这部著作中,也会偶尔出现一些深邃的思想以及精彩的片段。例如,他在第一卷第一章第61页写道:

“在清教徒到来之前,英国人就曾多次试图移居到我们现在所居住的土地,但他们似乎并未抱太高的希望可以在这里获得物质利益,因此一碰到困难,就心灰意冷,退了回去。而在崇高的宗教思想的推动、支持下来到美洲的人,绝不会这样。这些人遇到的敌人和各殖民地建立者遇到的敌人相比,要更加强大,但是他们从未放弃过自己的信念,让自己创建的东西得以一直延续到今天。”

马瑟偶尔也会在其严肃的阐述中插进一些温情的描述。例如,他讲到一名英国妇女在宗教热情的激励下和丈夫一起来到美洲,但没过多久,就无法忍受过着流亡生活的艰难困苦。马瑟接着写道:“她那道德高尚的丈夫,试图一个人留在那里,但最终没能活下来。”(第一卷第71页)

在其著作中,马瑟对他所描写的时代与地区,进行了令人惊叹不已的报道。

为了让我们明白是出于何种动机,清教徒才会来到大洋彼岸寻找避难所,马瑟写道:

“上帝向我们当中居住在英国的人发出召唤。在召唤无数不相识的人时,上帝要求他们义无反顾地放弃故乡的安逸生活,横渡汪洋大海,到那望而生畏的荒野中去安家立业;而无条件地遵从上帝的诫命,就是这么做的唯一目的。”

他接着写道:“在进行长篇大论之前,应该说明一下他们要冒这样的风险是出于何种动机的,以便让后代清楚他们的动机,而尤其重要的,是提醒我们今人不要忘记他们,千万不要遗忘掉先辈追求的目的,要给予新英格兰更多的关心。所以,有一部手稿里讲到的某些人当时的动机,我在这里要着重介绍一下。

“第一个动机:给教会作出最大的贡献,也就是向这一部分世界(即北美)传播福音,为基督徒筑起一座坚固的堡垒,以此抵抗企图统治世界其余部分的非基督徒。

“第二个动机:欧洲其他的教会都已经遭到破坏,担心我们的教会也会遭到上帝的惩罚,所以决定开辟这个地方(新英格兰),为大部分人提供免遭大破坏的避难场所。

“第三个动机:我们所在的国度似乎在折磨居民,他们不重视自己生活的土地却又视财如命。他们极力避开穷人,将有子女、邻居和朋友视为最沉重的累赘。假如事物依照这种秩序发展,那最能缔造享乐的人也将无法在这个世界上生存。

“第四个动机:我们放纵的行为已达到了顶点,要想在同类中保持应有的地位,似乎只有钱才能达到,而没钱就将被同类轻视。所以,各行业的人都在寻找发财致富的门路,无论是否道德,这就让因有钱而能荒淫无度生活的富人占了便宜。

“第五个动机:传授科学与宗教知识的学校创办得很差,这让大多数儿童,尤其是最优秀、最有才华的儿童以及人们觉得最有成才希望的儿童在周围恶劣的环境与腐化现象的耳濡目染下变坏了。

“第六个动机:大地属于上帝的花园,他把大地赐给自己的儿子亚当让其耕种,而我们却要让自己因没有土地而饿死,这片本应供人使用的辽阔土地现在为何变得荒无人烟呢?

“第七个动机:要建立一个革新的教会,并且在建立之初就对其大力支持;要将一个虔诚的民族的力量与我们自身的力量联合在一起,从而巩固、发展这个教会,让它摆脱那些若缺少这种支持就可能带来巨大灾难的危险。对一个基督徒而言,没有什么工作能比这项工作更高尚、更伟大了,这是最值得去做的事业。

“第八个动机:一个在英国享有荣华富贵且信仰笃定的人,若可以放弃因创办这个革新的教会所能得到的好处,并情愿分担苦难,那他将在人们心中树立一个伟大且高尚的榜样,让人们学习他为殖民地向上帝祷告时所表现出来的虔诚信仰,并将大多数人联合在一起。”(参阅马瑟著作第17页及以后几页)

在后文中,马瑟阐述新英格兰教会在道德方面所遵循的原则时,在宴会上为健康干杯的行为是他强烈反对的,他认为这是可憎的异教徒的习俗。他还强烈反对妇女为自己的头发做装饰,穿袒胸露臂的服装。

在某一章中,马瑟为我们列举了很多恶魔作怪的事件,这些事件曾震惊了整个新英格兰。在他眼中,恶魔在世界上兴风作浪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他花了很多笔墨来说明同时代人所特有的追求公民自由与政治独立的精神,并强调他们是遵从自由的原则向前发展的。例如,马萨诸塞的居民就是这样:自1630年后,也就是在创建普利茅斯殖民地之后的10年时间,他们花费400英镑在剑桥创建了一所大学。

假如我们从新英格兰全史转而对新英格兰各州的历史进行研究,那么马萨诸塞地方副总督哈钦森的《马萨诸塞殖民地史》是首先应该被提及的著作。该书是三十二开本,共两卷。皇家图书馆珍藏了一部于1765年在伦敦出版的第二版。

在这一章我曾多次引用这部著作,它从1628年一直叙述到1750年。这部著作文笔精妙,朴实无华,非常真实,是一部记述翔实的历史著作。

本杰明·特朗布尔的《康涅狄格全史:世俗史与宗教史,1630~1764》是有关康涅狄格的历史,可推荐的最好著作。该书是三十二开本,共两卷,于1818年在纽黑文出版。我觉得在皇家图书馆应该找不到这部著作。

康涅狄格在1630~1764年间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都被详细清晰地记录在该著作中。作者引用了宝贵的历史文献,而且描述准确。他对康涅狄格初期所发生的事情进行了有趣地描 述。应仔细阅读以下第一卷第5章(《一六三九年的康涅狄格》)第100页,以及第一卷第7章(《康涅狄格的刑法》)第123页。

对于杰里米·贝尔纳普的《新罕布什尔史》,我们有理由予以极高的赞誉。该书是三十二开本,共两卷,于1792年在波士顿出版。仔细阅读该书第一卷第3章。作者在这一章非常翔实地讲述了清教徒的政治原则与宗教教义,以及他们移居的原因与法律。以下是1663年的一段布道:“宗教,而不是商业,是新英格兰创建的目的,这一点永远都不该被遗忘。清教徒的教义与纪律在人们前进的过程中是要一直遵守的。所以,商人与逐渐积累财富的人也要记住,建立这些殖民地的目的是宗教,而不是金钱。如果在评价世界与宗教时,我们当中有人觉得世界值13,而宗教仅值12,那这个人就不具备新英格兰人民真正的情感。”从贝尔纳普的著作中可以发现,与其他研究美国历史的作者相比,贝尔纳普更多地谈及普遍观念,更强调思想的影响。

对于已存在许久的几个主要州的考察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纽约州与宾夕法尼亚州。威廉·斯密斯的《纽约史》是记述纽约州历史的最好著作。该书是四十八开本,共一卷,于1757年在伦敦出版,1767年又在伦敦出版了法译本。斯密斯描述了法英两国在美洲进行战争的细节。它对易洛魁联盟的报道是所有研究美国史的著作中最翔实的。

有关宾夕法尼亚的历史,我只推荐罗伯特·普劳特的《宾夕法尼亚自创建和定居:1681年威廉·佩恩出任首任领主和总督直到1742年以后的历史》。该书是三十二开本,共两卷,于1797年在费城出版。

这部著作中收录了有关佩恩的大量宝贵文献,介绍了教友会的教义以及宾夕法尼亚初期移民的性格、风尚、习惯,非常值得读者细读。据我所知,皇家图书馆没有这部著作。

显然,在诸多研究宾夕法尼亚的主要著作中,佩恩与富兰克林的著作也有一席之地。对于他们的著作,想来广大读者并不陌生。

上面介绍的这些著作,其中的大多数我在旅美期间就已经看过了。现在在皇家图书馆的友情提供下,我又读到了其中的几部;其他几部是美国驻巴黎前总领事沃登先生帮我找到的,沃登先生也著有一部有关美国历史的杰出巨作。我在此对沃登先生表示由衷的感谢。

(G)见本书此处

杰弗逊在其自传中写道:“在英国人建立弗吉尼亚殖民地初期,土地只能提供少量产品,或者无法提供任何东西的时候,一些有长远目光的人便得到了大量的租让地,他们将这些财产传给了后代,使得家族的荣华富贵得以延续。财富逐代传给同姓人,因而形成了一些独特的家族集团。依照法律,家族集团享有永久持有财富的特权。由此,凭借自己州的强大、富饶形成一个显赫的贵族阶层,国王则照例从这一阶层选派州的议员。”[参见《杰弗逊文集》(第一卷第36页)]

英国法律中一些有关遗产继承的主要规定在美国都被予以否定。

肯特先生说,我们在遗产继承方面制定的第一个规定是:“人死而未留下遗嘱时,其财产由其直系亲属继承;如果只有一个男性或者一个女性继承人,那他或她独得所有遗产;如果有若干名同顺序的继承人,则不论性别,平分遗产。”可参阅肯特的《美国法释义》(1840年版第四卷第374页)。

最开始,纽约州以1786年2月23日法令通过了这个规定,后来又作过修订(见《增订 纽约州法令集》第三卷,附录,第48页)。如今,这项规定在美国各州都得以实施,只有佛蒙特州有点不同,那里的男性继承人可额外获得一份遗产(参见《美国法释义》第四卷第375页)。

肯特先生在该书第四卷第1~22页阐述了美国限嗣继承立法史。他总结道,美国在独立之前,各殖民地都实行英国的限嗣继承法。后来,依照杰弗逊的提议(参见《杰弗逊自传》),弗吉尼亚于1776年废除了遗产限嗣继承制度。纽约州也在1786年废除了这种制度。随后,北卡罗来纳州、肯塔基州、田纳西州、佐治亚州与密苏里州,也陆续废除了限嗣继承法。而限嗣继承制度从未被佛蒙特州、印第安纳州、伊利诺伊州、南卡罗来纳州以及路易斯安那州采用过。那些主张应保存英国限嗣继承法的州,也相应地修改了限嗣继承制度,删除了其中的贵族立法主旨。肯特先生写道:“努力促进财产的自由流通,是我们管理国家的一般原则。”

令研究美国遗产继承立法的法国人惊讶不已的是,法国的继承法要比美国的继承法更加民主。

美国法律规定子女平分父亲的遗产,有个前提是父亲未另立其他遗嘱,因为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增订纽约州法令集》(阿尔巴尼,1829年版)第三卷,附录,第51页]:“每个人对于其财产,都拥有完全的自由、权限与资格来通过立遗嘱进行处理,也就是给某一政治机关或者社会团体留下遗言,将其财产全部或者部分遗赠给指定的某个人。”

法国法律则规定立遗嘱人可将其财产平分或者以接近平分的程度给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如今,美国大部分州仍实施限嗣继承制度,但它的效果却变得越来越不明显,而法国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限嗣继承。

美国的社会情况比法国的社会情况更为民主,而法国的法律则比美国的法律更民主。这清楚地说明了一个让人深思的问题:在法国,即使遭到破坏,民主也甘心如此;而在美国,民主可以在废墟上泰然自立。

(H)见本书此处

美国选举资格概述 [4]

年满21岁的人在美国各州都被赋予了选举权。各州都要求选举人应在其参加选举的县居住过一段时间。

有关财产资格:在马萨诸塞州,选举人的收入必须达到3英镑,或者有60英镑的财产。

在罗德岛州,选举人必须拥有价值133美元(大概704法郎)的地产。

在康涅狄格州,选举人必须拥有能赖以收入17美元(大概90法郎)的财产,或者在民兵中服役满一年,也能够拥有选举权。

在新泽西州,选举人必须拥有50英镑财产。

在南卡罗来纳州与马里兰州,选举人应拥有50英亩土地。

在田纳西州,选举人必须拥有任意一种数量足够的财产。

在密西西比州、俄亥俄州、佐治亚州、弗吉尼亚州、宾夕法尼亚州、特拉华州与纽约州,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就能够享有选举人资格,其中的大部分州承认在民兵服役相当于 纳税。

在缅因州与新罕布什尔州,只要没有被列入赤贫名单,就有资格成为选举人。

密苏里州、阿拉巴马州、伊利诺伊州、路易斯安那州、印第安纳州、肯塔基州、佛蒙特州,则没有任何有关选举人财产的规定。

我还要强调一点,在北卡罗来纳州,选举参议员的选举人和选举众议员的选举人所规定的资格是不同的:前者必须拥有50英亩土地,而后者只要依法纳税就可以了。

(I)见本书此处

美国实施保护性关税政策,因此最易发生走私的地方,正是少数海关人员自身和大多数海岸地区,但并不像其他国家一样没有任何限制,因为每个人都有权缉私。

美国没有消防警察,火灾要比欧洲多。但通常来说,这些火灾能够被及时扑灭,因为附近的居民不会袖手旁观,他们会迅速赶赴火灾现场救火。

(K)见本书此处

中央集权 [5] 产生于法国大革命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法国大革命仅仅只是使得中央集权更加完善了。在法国,对典章制度的深信不疑,以及对中央集权的狂热追捧,可追溯到法学家进入政府的时期,也就是腓力四世统治法国的时代。从那个时期开始,这两种倾向就从未停止发展的步伐。以下,摘录了马尔泽尔布先生1775年代表最高税务法院向路易十六国王的进言 [6] :

“……留给每个机关、每个公民社团或者村镇自己管理自身事务的权利;我们不应说这项权利将写入王国的第一部宪法里,因为它是一项非常古老的权利:天赐的权利以及合乎情理的权利。然而,它已夺走您主要的东西。陛下与我们都不要害怕说:我们的管理工作在这方面几乎已变成儿戏。”

“自从几名有权势的大臣提出不许召集国民议会的政治原则后,官员们便纷纷仿效,这样一来,不经总督同意,村镇居民就无法作任何决定。所以,如果某个村镇想花钱办一项事业,就必须去恳求总督的下属官员,然后按照官员批准的计划来进行,雇用他们所喜欢的工人,根据他们的指示支付工资;要是村镇有人要打官司,也必须经过总督的同意,也就是要先将案件送到总督那里进行初审,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总督的意见和要打官司的居民相反,或者被告人是总督的亲信,村镇就根本没有保卫自身权力的能力。法国地方自治精神正是被总督利用这些手段来遏制的,一旦有机会,公民的这种精神必将遭到彻底清除。换而言之,全国人民都被宣布为禁治产人,并为他们指派了监护人。”

因此,不能说法国大革命在中央集权方面所做的一切就是所谓的“征服”。

1789年,杰弗逊在巴黎给一位朋友写信道:“我们的国家绝不是一个统治狂热得像法国那么深刻并由此造成许多灾难的国家。”这是1789年8月28日给麦迪逊的信。[参阅《杰弗逊通信集》(普林斯顿,1958年),第十五卷,第364页。]

事实上,数个世纪以来,法国的中央政权做了它所能做到的一切来增强行政集权;在这 方面,它的权力从未受到过限制。

在这一点上,法国大革命产生的中央政权与它之前任何一位先行者相比,影响都要来得深远,因为它比它们更有力量和学识。例如,路易十四仅是为了一位总督的享乐,就让村镇生活的一切都顺从于他;拿破仑仅是让村镇生活的一切都遵从于一位大臣。这个原则一直没有改变过,只是后续发展大小不一。

(L)见本书此处

法国宪法这种不可变性,是法国法制的必然结果。

先要说明的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也就是规定王位继承的法律。从原则上说,没有什么法律比这个以父传子继位的自然顺序为基础的政治规定更不可改变的了。1814年,路易十八让人承认了这个政治继承权在其家族中永久流传。对1830年七月革命作善后处理的那些人,也模仿路易十八的做法,只不过是将这个政治继承权转让给了另一个家族而已。在拥立新王朝时,他们也效仿了大法官莫普的做法。莫普当初在最高法院的废墟上创建新的最高法院时,在国王的诏令中注明新的大法官和他们的前任一样,是不可罢黜的。

1830年的法律和1814年的法律一样,完全没有提及修改宪法的问题。而且显而易见的是,这个要求也无法用一般的立法手段来满足。

国王行使他的权力凭借的是什么呢?宪法!贵族院议员凭借什么行使自己的权力呢?当然还是宪法。那众议院议员呢?仍然要靠宪法。在这种情形下,国王、贵族院议员以及众议院议员怎样会联合起来改革唯一赋予他们权力的法律呢?脱离宪法,他们将没有任何地位可言。那么,出现什么样的条件会让他们主动修改宪法呢?以下两种条件必居其一:当他们无力反对人民以他们的名义继续实施宪法中的某些条款,而又没有按照他们意愿的时候;或者当他们赖以掌权的法律不复存在,他们因失去原有地位才要求对宪法作出改变的时候。因为他们自己破坏了宪法,最终迎接他们的只有自寻死路。

1830年的宪法比1814年的宪法在这一点上表现得更加清楚。在1814年,王权几乎是在宪法之外或者之上的;而在1830年,王权已受到宪法的限制。因此,脱离了宪法,王权便一无是处。

最终,法国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没有发生任何变动,因为人们将它和一个家族的命运捆绑在了一起;法国宪法的整体也未予以改动,因为人们尚未找到修改宪法的合法手段。

以上论述都不适用于英国。英国不存在成文宪法,谁又能说它修改过成文宪法呢?

(M)见本书此处

几名研究英国宪法的著名学者,都曾对议会这种无限权威进行过论述。

德洛姆在他著作的第十章第77页[见《英国宪法》(伦敦,1834年),休斯编]写道:“英国法学家坚信的基本原则,除了无法将女人变成男人或者将男人变成女人之外,议会可以做到任何事情。”

布莱克斯通尽管没有说得如此掷地有声,但是却非常明确。以下,就是他所说的:

“爱德华·科克爵士觉得,不管是对人还是对事,议会的权力与司法权(第四项第36条)都太过广泛与绝对了,这使得它的活动不受任何限制。他补充道,这个最高法院简直是:Si antiquitátem spectes, est vetustissima; si dignitatem, est honoratissima; si jurisdictionem, est capacissima.(论资格,它是最古老的;论荣誉,它是最光荣的;论权力,它是最强大的。)在制定、通过、推广、禁用、罢黜、恢复使用和阐释教会法令或者世俗法令、民法、军事法、海运法、刑法等名目庞杂的法律上,议会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且不受监督;而赋予议会这种能左右政府各部门的绝对权力的,恰恰是这个王国的宪法。只要是申冤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都可以跳过普通法院送交这个特殊的法院来处理。它有权修改或者新订王位继承法,例如亨利八世与威廉三世就是通过它坐上王位的。它能让国家改信某一教派,例如在亨利八世及其三个子女统治时期,它就曾利用各种理由反复改变国民的信仰。它有权修改和改变王国的宪法以及议会本身,例如它就曾为了通过英格兰和苏格兰联合的法律,以及有关三年与七年举行一次选举的各项法令而这么做过。简单地说,它可以做到本不能做到的一切,因此它可以毫无顾忌地行使自身权力,换而言之,议会万能是因为某些过于大胆的行为才得以彰显的。”(可参阅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第一卷第160页)

(N)见本书此处

在政治审判制度方面的规定,美国各州的宪法最为统一。美国各州宪法都规定有这种制度,并赋予州众议院起诉的专权,只有北卡罗来纳州宪法将这项专权授予了大陪审团(第23款)。差不多所有州的宪法都为州参议员或者有州参议员参与的审判团赋予了政治审判的专权。政治法院能作出的处罚,仅仅只是撤职或者不许再任公职,唯有弗吉尼亚州宪法允许政治法院作出各种不同的处罚。

可送交政治审判的罪行如下:

联邦宪法第二条第4项、印第安纳州宪法第三条第23项与第24项(1816年宪法)、纽约州宪法第五条(1812年宪法)与特拉华州宪法第五条规定的叛国罪、贿赂罪以及其他重罪或者轻罪;

马萨诸塞州宪法第一章第2条、北卡罗来纳州宪法第23条(1776年宪法)与弗吉尼亚州宪法第252页规定的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

新罕布什尔州宪法第105页规定的贿赂罪、医疗事故罪以及玩忽职守罪(第38条);

佛蒙特州宪法第二章第24 (54)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

南卡罗来纳州宪法第五条(1790年宪法)、肯塔基州宪法第五条、田纳西州宪法第四条(1796年宪法)、俄亥俄州宪法第一条第23项与第24项、路易斯安那州宪法第五条、密西西比州宪法第五条(1817年宪法)、亚拉巴马州宪法第六条以及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第四条(参阅1790年宪法)规定的渎职罪。

未列举罪名的州宪法,包括伊利诺伊州、佐治亚州、缅因州与康涅狄格州。

(O)见本书此处

的确,欧洲列强可对美国实施大规模的海战;但与在陆上作战相比,美国对付海战更容易,而且危险也更小。海战仅需一种武器。在商业国家,只要人民愿意为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就可以永远拥有强大的舰队。而且,与其让人们在生命与人力上作出牺牲,不如让他们牺牲一下金钱来得更为容易。此外,即使海战失败,也极少会破坏战败国的生存与独立的地位。

欧洲国家在陆战方面显然无法给美国造成威胁。

即便一个拥有近200万人口的国家,也极难往美国运输并在那里供养2.5万名士兵。如果一个这样的欧洲大国和美国开战,就相当于一个拥有200万人口的国家和一个拥有1 200万人口的国家交战。而且,美国人拥有大量物资,欧洲人距离他们有1500里约,加之美国广阔的疆土也是天然的屏障,欧洲人对此根本无法克服。


第8章 联邦宪法 [1]第二篇 从社会学角度看美国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