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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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一般判断的解释

不同表象如果构成一个概念,判断就是其意识统一性的表象,或者是其关系的表象。

§18判断的质料和形式

任何判断,作为其本质性成分而属于它的,是质料和形式。判断的质料在于被给予的、在判断中结合为意识的统一性的知识,判断的形式在于对不同的表象作为表象而属于一个意识的方式的规定。

§19逻辑反思的对象:判断的纯然形式

既然逻辑学抽掉知识的所有实在的或者客观的区别,则它就像不研究概念的内容一样,也不研究判断的质料。因此,它仅仅考虑判断在其纯然形式上的区别。

§20判断的逻辑形式:量、质、关系和样式

判断在形式方面的区别可以追溯到量、质、关系和样式这四个要素,就它们而言,正好规定出这样多的不同判断种类。

§21判断的量:全称的、特称的和单称的

就量而言,判断要么是全称的,要么是特称的,要么是单称的,依主词在判断中是完全被谓词的概念所包含或者排斥,还是仅仅部分地被其所包含或者排斥而定。在全称判断中,一个概念的范围完全被包含在另一个概念的范围中;在特称判断中,前者的一个部分被包含在后者的范围之下:最后,在单称判断中,一个根本没有范围的概念因此就纯然作为部分包含在另一个概念的范围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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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释1就逻辑形式而言,单称判断在使用上可视同于全称判断,因为在这两种判断中,谓词无例外地适用于主词。例如在单称命题“卡尤斯有死”中,和在全称命题“所有的人都有死”中一样不可能发生例外。因为只有一个卡尤斯。

附释2就一种知识的普遍性而言,在总括命题和普泛命题之间有一种实在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当然与逻辑学无关。也就是说,总括命题是这样一些命题,它们仅仅包含着关于某些对象的共相的某种东西,因而并不包含归摄的充分条件,例如“人们必须使证明缜密”这个命题。普泛命题则是关于一个对象普遍地断言某种东西的命题。

附释3普遍的规则要么是分析地普遍的,要么是综合地普遍的。前者抽掉差异,后者关注区别,从而也在区别方面作出规定。一个客体越是被想得单纯,依据一个概念的分析的普遍性就越是可能。

附释4如果不具体地认识全称命题,就不能看出其普遍性,那么,它们就不能用做准绳,因而在运用上就没有启迪的效力,而是仅仅为了研究在特殊场合被首先认识的东西的普遍根据而成为课题。例如“谁没有兴趣说谎并且知道真情,谁就说真话”这个命题,就是无法看出其普遍性的,因为我们惟有通过经验,才认识到是限制在无兴趣者的条件上,亦即人可能出自兴趣说谎,这源于他们未坚守道德性。这是一种教会我们认识人性的弱点的观察。

附释5关于特称判断要注意:如果它们应当能够通过理性看出,因而具有一种理性的、并非纯然理智的(抽象了的)形式,则主词必然是一个比谓词更宽的概念(conceptuslatior),如果谓词在任何时候都是〇,主词是□,那么,下图

就是一个特称判断,属于a下面的有一些东西是b,有一些不是b,——这是从理性得出的。但是,如果是下图:

那么,至少倘若a较小,则所有a都能够包含在b下面,但如果a较大,则并非所有a都能够包含在b下面,因此它只是以偶然的方式是特称的。

§22判断的质:肯定的、否定的和无限的

就质而言,判断要么是肯定的,要么是否定的,要么是无限的。在肯定的判断中,主词在一个谓词的范围之下被思维;在否定的判断中,主词被设定在一个谓词的范围之外;而在无限的判断中,主词被设定在一个概念的范围之内,而这个范围却在另一个概念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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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释1无限判断不仅表明一个主词并不包含在一个谓词的范围之下,而且表明它在该谓词的范围之外,处在无限的范围中的某个地方;因此,无限判断表示谓词的范围是受限制的。

一切可能的东西要么是A,要么是非A。因此,如果我说:某种东西是非A,例如人的灵魂是非有死的,一些人是非学者,等等,则这就是一个无限的判断。因为通过这个判断,超出A的无限范围而不能规定客体属于哪个概念之下,而只能规定客体属于A之外的范围,这真正来说根本不是范围,而只是一个范围与无限者的接壤或者接壤本身。尽管排除是一种否定,但毕竟对一个概念的限制是一个肯定性的行动。所以,界限是被限制的对象的肯定性概念。

附释2按照排中律(exclusitertii),一个概念的范围相对于另一个范围要么是排除的,要么是包含的。而今,既然逻辑学只谈判断的形式,不在其内容上谈概念,则无限的判断与否定的判断的区分就不属于这门科学。

附释3在否定判断中,否定总是涉及系词,而在无限判断中否定涉及的就不是系词,而是谓词,这在拉丁语中表现得最好。

§23判断的关系:定言的、假言的和选言的

就关系而言,判断要么是定言的,要么是假言的,要么是选言的。也就是说,判断中被给予的表象为了意识的统一性而一个隶属于另一个,要么是作为谓词隶属于主词,要么是作为结果隶属于根据,要么是作为划分的环节隶属于被划分的概念。第一种关系规定的是定言判断,第二种关系规定的是假言判断,第三种关系规定的是选言判断。

§24定言判断

在定言判断中,主词和谓词构成判断的质料,规定和表述主词和谓词之间关系(一致或者冲突)的形式,则叫做系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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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释定言判断虽然构成其他判断的质料,但人们切不可像许多逻辑学家那样相信,无论是假言判断还是选言判断,都无非是定言判断的不同表述,因而全都可以归结为定言判断。所有这三种判断都基于知性的本质上有别的逻辑功能,因而必须按照其种属的差异来衡量。

§25假言判断

假言判断的质料由两个判断组成,它们作为根据和结果而相互联结。这两个判断中包含着根据的那一个是前件(antecedens,prius),作为结果而与前者相关的另一个判断则是后件(consequens,posterius),两个判断相互之间联结成意识的统一性的这种方式的表象则被称为连贯性,它构成假言判断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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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释1对于定言判断来说是系词的东西,对于假言判断来说就是连贯性——假言判断的形式。

附释2一些人相信,可以轻而易举地把一个假言命题转换成一个定言命题。然而,这是行不通的,因为二者在本性上是彼此完全不同的。在定言判断中,没有任何东西是或然的,一切都是实然的,与此相反,在假言判断中,只有连贯性是实然的。因此,在假言判断中,我可以把两个虚假的判断彼此联结,因为这里只取决于联结的正确性——连贯性的形式,这些判断的逻辑真理性就基于此。在“一切物体都是可分的”和“如果一切物体都是复合的,则它们就是可分的”这两个命题之间有一种根本的区别。在前一个命题中,我直截了当地断定事物,在后一个命题中我只是在一个或然地表述的条件下断定事物。

§26假言判断中的联结方式:肯定式和否定式

假言判断中的联结形式有两种:肯定式(modusponens)和否定式(modustollens)。

1.如果根据(前件)真,则由它规定的结果(后件)也真;这叫做肯定式。

2.如果结果(后件)虚假,则根据(前件)也虚假;这叫做否定式。

§27选言判断

如果一个被给予的概念的范围的各个部分在整体中相互规定,或者作为补充(complementa)相互规定成一个整体,那么,一个判断就是选言的。

§28选言判断的质料和形式

选言判断由以复合而成的诸多被给予的判断,构成选言判断的质料,并且被称为选言支或者对立支。这些判断的形式就在于选言本身,亦即在于把不同的判断作为被划分的知识的整个范围之相互排斥和相互补充的各支,对其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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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释因此,一切选言判断都把不同的判断表现为共处在一个范围之中的,并且每个判断都是惟有通过就整个范围而言对其他判断的限制才产生的,因此,它们规定着每个判断与整个范围的关系,并由此同时规定着这些不同的分支(membradisjuncta[选言支])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此,一个支规定着其他每个支,只要它们全都作为一个完整的知识范围的各部分而共处,而在这个范围之外则无法以某种关系来设想任何东西。

§29选言判断的独特性质

就关系要素来看,一切选言判断的独特性质规定着它们与其余判断,特别是与直言判断的区别,这种独特性质就在于:各选言支全都是或然判断,关于它们想到的无非是,它们像一种知识的范围的各部分,每一个都是在把另一个补充成整体(conplementumadtotum)一样,合起来就等于这种知识的范围。而且由此得出:真理必定包含在这些或然判断的某一个里面,或者——换句话说也一样——这些判断中的某一个必定实然有效,因为除了这些判断,该知识的范围在给定的诸条件下就不再包含任何东西,而且一个条件与另一个条件相对立,所以既不能在它们之外有某种别的东西是真的,也不能在它们中间有不止一个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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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释在一个定言判断中,其表象被视为另一个上级表象的范围之一个部分的事物,被视为包含在它的这个上级概念之下,因此,这里在范围的隶属中,部分是从部分而与整体相比较的。但在选言判断中,我却是从整体走向所有合起来而言的部分的。包含在一个概念的范围之下的东西,也包含在这个范围的各部分的某一个之下。据此,必须首先对范围进行划分。例如,当我作出选言判断“一个学者要么是一个历史学者,要么是一个理性学者”时,我由此就规定,这些概念就范围而论都是学者范围的部分,但绝不相互是部分,而且这些部分合起来是完全的。

在选言判断中,并非被划分的概念的范围被视为包含在划分的范围之中,而是包含在被划分的概念之下的东西,被视为包含在划分的各支的某一个之下,定言判断和选言判断之间进行比较的下图将会使这一点更为直观。

在定言判断中,包含在b之下的x也包含在a之下:

在选言判断中,包含在a之下的x要么包含在b之下,要么包含在c之下,如此等等:

因此,选言判断中的划分表明的不是整个概念的各部分的同位排列,而是其范围的所有部分。在这里,我通过一个概念思维许多事物,在前者,我通过许多概念思维一个事物,例如通过同位排列的所有特征来思维被定义者。

§30判断的样式:或然的、实然的和必然的

整个判断与知识能力的关系是通过样式这个要素来规定的,就样式来看,判断要么是或然的,要么是实然的,要么是必然的。或然判断伴随判断的纯然可能性的意识,实然判断伴随判断的现实性的意识,最后,必然判断伴随判断的必然性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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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释1因此,样式这个要素仅仅表明判断中某种东西被断定或者否定的方式,即:人们是否对一个判断的真或者非真未澄清任何东西,像在或然判断“人的灵魂可能不死”中;或者人们是否就此规定了某种东西,像在实然判断“人是有死的”中;或者最后,人们是否甚至以必然性的威严来表述一个判断的真理性,像在必然判断“人的灵魂必然不死”中。因此,对纯然可能的或者现实的或者必然的真理性的这种规定仅仅涉及判断本身,绝不涉及判断的事物。

附释2人们也可以把或然判断解释成其质料是与谓词和主词之间的可能关系一起被给予的判断,在这些判断中,主词的范围在任何时候都比谓词的范围小。

附释3判断与命题之间的真正区别就基于或然判断和实然判断之间的区别,人们通常习惯于错误地认为判断与命题的区别仅仅在于用词表述,没有这些词人们当然到处都不能作出判断。在判断中,不同表象与意识的统一性的关系仅仅被思维成或然的,与此相反在一个命题中则被思维成实然的。一个或然命题是一种contradictioinadjecto[用词自相矛盾]。在我有一个命题之前,我毕竟必须先作出判断;而且我对许多我未澄清的东西作出判断,但我一旦把一个判断规定为命题,我就必须澄清它们。此外,在人们实然地接受判断之前,最好先或然地作出判断,以便以这种方式检验它。对于我们的意图来说,也没有必要总是拥有实然判断。

§31指称判断

判断中包含着一种肯定,但同时以隐蔽的方式包含着一个否定,以至于肯定固然是清晰地发生的,否定却是隐蔽地发生的,这样的判断是指称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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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释在例如“少数人是有学问的”这个指称判断中,包含着:1.“多数人不是有学问的”这个否定判断,但这是以一种隐蔽的方式;以及2.“一些人是有学问的”这个肯定判断。既然指称命题的本性仅仅取决于语言条件,人们按照这些条件就能够一下子简短地表述两个判断,所以就要注意到,在我们的语言中有必然被指称的判断,不是在逻辑学中,而是在语法中。

§32理论命题和实践命题

与对象相关并且规定什么应归于或者不应归于对象的命题,叫做理论命题;与此相反,实践命题是陈述作为对象的必要条件、使一个客体由以可能的行动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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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释逻辑学只探讨形式上的,就此而言与理论命题相对立的实践命题。内容上的,并且就此而言与思辨命题不同的实践命题,属于道德。

§33不可证命题和可证命题

能够有一个证明的命题,就是可证命题;不能够有任何证明的命题,被称为不可证命题。直接确定的命题是不可证命题,因而被视为基础命题。

§34原理

直接确定的先天判断可以叫做原理,只要其他判断能够从它们得到证明,但它们自己却不隶属任何别的判断。它们因此缘故也被称为原则(开端)。

§35直觉的原理和论证的原理:公理和论理

原理要么是直觉的,要么是论证的。前者能够在直观中展现出来,并且叫做公理(axiomata),后者只可以用概念来表述,并且可以被称为论理(acromata)。

§36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

其确定性基于概念(谓词与主词的概念)的同一性的命题,叫做分析命题。其真理性并不建立在概念的同一性之上的命题,必须被称为综合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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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释1“物体概念(a+b)应归之的一切x,广延(b)亦应归之它”,这是分析命题的一个实例。

“物体概念(a+b)应归之的一切x,引力(c)亦应归之它”,这是综合命题的一个实例。综合命题在质料上增加知识,分析命题仅仅在形式上增加知识。前者包含着规定(determinationes),后者仅仅包含逻辑谓词。

附释2分析的原则并不是公理,因为它们是论证的。而综合的原则也只有在它们是直觉的时,才是公理。

§37同义反复的命题

分析判断中概念的同一性可以要么是一种表述性的(explicita)同一性,要么是一种非表述性的(implicita)同一性。在前一种情况下,分析命题就是同义反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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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释1同义反复的命题是能力上空洞的或者没有结果的,因为它们毫无用处。例如,同义反复命题“这人是人”就是这类东西。因为如果我关于这个人除了知道说他是人之外什么也不知道,则我关于他就根本没有进一步知道任何东西。

与此相反,非表述性的同一命题不是无结果的或者无成果的,因为它通过展开(explicatio)使未展开地(implicite)包含在主词的概念中的谓词成为清楚的。

附释2无结果的命题必须与无意义的命题区别开来,后者之所以在理解上空洞,乃是因为它们涉及的是对所谓隐秘的属性(qualitatesoccultae)的规定。

§38公设和问题

公设是一个实践的、直接确定的命题,或者是规定一个可能行动的原理,对于这个可能行动来说,前提条件为:实施它的方式是直接确定的。

问题(problemata)是可证的、需要一种指导的命题,或者陈述一个其实施方式并不直接确定的行动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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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释1也可以有为了实践理性的理论公设。这就是理论的、在实践理性意图中必要的假说,如上帝存在、自由和来世的假说。

附释2属于问题的有:1.包含着应为之事的询问;2.包含着能成应为之事的方式的解答;3.如果我如此行事,我要求的事情就将发生的演证。

§39定理、绎理、外来命题和注疏

定理是能够并且需要有一个证明的命题。绎理是从先行命题的某一个中产生的直接结果。科学中预设为已得到证明的命题,不是来自本门科学,而是借自其他科学,则叫做外来命题(lemmata)。最后,注疏纯然是解释性的命题,因此它们并不作为环节属于体系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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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释每一个定理的根本的和普遍的要素就是论题和演证。此外,人们也可以把定理与绎理的区别设定在:绎理是直接推论出来的,与此相反,定理则是从直接确定的命题通过一系列结果得出来的。

§40知觉判断和经验判断

知觉判断是纯然主观的,来自知觉的客观判断是经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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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释来自纯然知觉的判断之所以可能,无非是因为我把我的表象当做知觉来陈述:知觉到一座塔楼的我,在它上面知觉到红的颜色。但是我不能说:它是红的。因为这会不仅仅是一个经验性的判断,而会是一个经验判断,也就是说,是一个我借以对客体获得一个概念的经验性判断。例如,“在触及石头时我感觉到热”,这是一个知觉判断;与此相反,“石头是热的”,这是一个经验判断。对于后一个判断来说,我并未把仅仅在我的主体里面的东西归给客体,因为一个经验判断就是关于客体的一个概念由以产生的知觉;例如,“月亮中光点是在空气中运动还是在我的眼睛中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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