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概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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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有一个非常简单的区分:资本主义是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而社会主义是以公有财产(权)为基础的。这种说法基本没错,但如果想更准确地把握现实,还需要对概念体系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必须区分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例如衣服就是私人产品,而海上的灯塔信号就属于公共产品。当一个人在穿上一件衣服时,另外一个人就不能再穿上同一件衣服了。而当一位船长根据灯塔信号调整航向的时候,他并不能阻止另一位船长使用同一灯塔的信号来调整航向。当阳光、语言和生产知识进入公共领域之后,它们都是典型的公共产品。①

·关于“Property”一词的译法,译者主要参考了国内翻译出版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1996年版)和《牛津法律大词典》(2003年版),其中《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将该词翻译为“财产”,但在词条解释中又使用了“财产权”,而“产权”相对应的英文则为“Property rights”;而《牛津法律大词典》则将“财产”和“财产权”两个词同时列出。—译者注

①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之间并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分界线,而往往依赖于不同的技术水准和社会经济状况,随着历史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深海是公共产品,但邻海国家享有对大陆临近海域渔业的管理特权。这种财产(权)是依靠国际法庭、法律与经济制裁协议来保证执行的,并以海军力量作为最后保障。再举另外一个例子,语言是一种公共产品,但实际上普通人却无法运用上流社会的语言:因为这种上流社会用语是该阶层的私人产品,其财产(权)受到“培养”及“教育”等社会机制的保护。

但不能把“公共产品”和“公有财产(权)”的概念相互混淆。公共产品的标志是在特定时期无法确定其所有者,而私人产品的所有者是非常清楚的(所有者可能是个人、团体或国家,但所谓国家所有,是指私人产品为集体共同拥有)。这样就引出了财产(权)概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素:排他性。非所有者只有在得到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所有者的财产(权)。当一个人宣称他/她拥有财产(权)时,必然要有一套社会机制来保障他/她能够行使自己的财产(权),换句话说,要确保不经所有者同意,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使用他/她所拥有的东西。

因此,从一方面看,财产(权)意味着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例如,一个人的衣服是他/她的财产。从另一方面来看,财产(权)又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①:所有者与非所有者之间的特定关系需要有某种社会机制来支持,这样财产(权)才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财产(权)是一个复杂综合的概念,最好是先把它分为不同的组成部分,然后再进行分析。下面我们将根据几种不同的分类标准对财产(权)进行细致的分析考察。②

第一种分类主要关注所有者究竟可以拥有哪些财产。以下是几种较为重要的财产形式:

物品(如衣服或机器);

资源(如土地或自然资源);

信息(如发明或生产知识);

个人能力:个人所具有的某种身体或脑力上的能力,可以利用这种能力提供服务(这种个人能力未必一定是归拥有这种能力的人所有,一个最明显例子就是奴隶)。

①马克思在研究财产(权)问题时,特别关注社会关系层面的问题。

②A.A.阿尔钦(1965)以及阿尔钦和H.德姆塞茨(1972)的著作对“产权学派”的发展做出了开创性贡献。财产(权)学派的主要思想来源于较早时期的各种理论,其中最重要的思想来源包括:F.奈特关于不确定性和风险的理论[1921](1965),R.H.科斯在企业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方面的经典著作(1937,1960)。
E.G.Furubotn 和S.Pejovich(1972)最先将财产(权)理论用于分析社会主义企业的行为。可参见F.L.Pryoe(1973)。

通常一位所有者可能同时拥有很多物品,资源和信息。例如,一家工厂的所有者不仅拥有各类机器设备和厂房,而且还可能具有生产程序方面的专利。需要注意的是,还有很多“属于”工厂的东西并不归工厂的所有者所有。例如工人,工厂的所有者只是雇佣了工人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能力。有人可能仅仅是出租了生产场地和部分设备,也有人可能是用贷款的形式为工厂提供了部分资金,等等。

在研究社会经济体制时,弄清楚究竟是谁拥有生产工具(用以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是非常重要的。本章在余下的部分将着重探讨这个问题。另一方面,本书也不打算讨论所有者个人物品的财产(权)问题。①

①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官方政治经济学教程中这被称为个人财产。

第二种分类主要关注所有者是谁。所有者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人,个人、家庭还是特定的一群人?或者说所有者是一个法律实体、公司、大学、养老基金或者国有机构、中央政府或者地方当局?

第三种分类主要关注所有者有哪些权利,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多花一点时间来研究。在以下的讨论中,我们将财产(权)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即a 类、b类和c类。这里想提前加以强调是,这三类财产(权)中每一类都包括大量具体和特定的财产(权)形式。

个人可以完全独自行使财产(权),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与他人分享所有权并行使相同的财产(权),后者的一个例子就是股份公司。在股份公司里,个人的所有权是根据他/她所拥有股份的数量来确定的。在接下来关于三种财产(权)类型的抽象讨论中,我们对上述这两种情况没有进行区分,在谈到“所有者”的时候,也都采用单数形式。本书在后文中还会专门讨论这个问题[5.2]。a.剩余(收入)索取权。所有者有权支配其财产所产生的收入。这项权利可以更准确地定义为所有者对收入剩余部分所享有的支配权,意思是使用该财产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了与之相关的所有成本之后,剩余的部分都属于财产的所有者。②所有者可以自主决定如何使用剩余收入,如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投资、购买其他财产,等等。①

②为了更清楚地说明剩余收入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一个农民为了租用地主的土地而向地主支付了固定租金。这里所谓的剩余收入就是指土地产生的收益,减去所有的成本,其中就包括土地租金成本。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位农民享有对土地产出的产权,而不是地主具有产权。

①在谈到资本主义生产时,马克思对剩余收入索取权是这样界定的:资本所有者控制了剩余价值。如果加以类推的话,可以说在其他类型的社会体制中同样存在这种产权。

所有者对剩余收入享有完全支配权,他/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所有剩余收入用于个人消费(在后面部分我们将会看到,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在剩余收入支配权方面受到很大限制)。

对剩余收人的完全支配权还包括所有者有义务承担起财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而且债务负担完全有可能超过所有者个人财富的总量。②

对剩余收入的完全支配权能够自发为所有者提供最强有力的激励。如果所有者成功地使用自己的财产,那么他/她就可以获得正的收入剩余,然后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支配。如果所有者没能从某项财产获得相应的收入并造成了损失,那么在一定条件下,他/她很可能需要用其他个人财富来弥补损失。对于那些通过合作使用部分财产但却不享有剩余收人完全支配权的人,必须事先提供某种人为的激励来保证他们对相关财产的有效利用。这里存在的关系其实非常简单,剩余收人索取权所涉及的每一项权利都与所有者自己的“钱包”息息相关:所有者从正的剩余收入中获利,因为负的剩余收入而遭受损失。反过来说也就是,只有当财产的使用仅仅与所有者自己的“钱包”密切相关时,才会有完全的剩余收入索取权。③

b.转让权。转让权是指所有者可以将财产出售获得金钱,可以将财产出租,作为礼物赠送或留给后代。这四种权利并不必然完全一致。例如,某类物品或资源可以出租,但却不能够出售,反之亦然。

这些权利也会自发地提供激励。如果所有者购买了一份财产,然后可以将它出售,那么在两次交易的间隔期内他/她就会努力提高财产的净价值。同理,如果他/她通过礼物或遗产的形式获得了一份财产或者将把一份财产作为礼物或遗产赠予他人,他/她也会努力增加这份财产的价值。如果所有者决定将自己的财产出租,他/她也会尽可能以最有利的条件将这份财产出租出去。

②现代的股份公司以及其他类似的法律实体的兴起就是为了将这种债务负担限制在一定范围内[5.2,第三类财产形式]。

③如果一个人无权使用自己所获得的赢利收入,或者不用为自己财产所产生的任何债务负责,而是仅仅能够支配剩余收入,那么这样的人也需要某种“人为的激励”。尽管他/她拥有部分的剩余索取权,但由于财产的使用方式与他/她自己的“钱包”关系不大,他/她也不是所有者。

c.控制权。财产权还包括其他一些重要的权利,主要涉及到财产的使用(管理、决策和监督)。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一家私人作坊,作坊的老板将自己决定雇什么人,生产什么,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产品等等。

从这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就可以发现,没有所谓“单一控制权”,而是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控制权。所有者可以将这些权利(甚至是大部分权利)委托给其他人,通常是拿工资的雇员。所有者也可以将不同的控制权委托给不同的人。他/她可以建立起一个具有分层结构的等级式控制组织。所有者可以使用各种激励计划来确保雇员能够有效地行使控制权①。

①有大量文献对委托一代理关系进行了分析研究,涉及到越来越多的领域。这方面研究的先驱者包括K.J.Arrow(1964)、T.Groves(1973)、S.A.Ross(1973)和J.A Mirrlees(1974,1976)。全面的理论总结可参见O.Hart和B.R.Holmstrom(1987)以及B.R.Holmstrom和J.Tirole(1989)的研究,初步了解可参见J.E.Stiglitz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撰写的词条(1987,3:966—72)。
关于科层制,也有了不少很有价值的研究,其中的先驱者是O.E.Williamson(1967,1975)。科层制的理论分析与数学模型可参见G.A.Calvo和S.Wellisz(1978)、T.C.Koop-mans和J.M.Montias(1971)、Y.Qian(1990)和S.Rosen(1982)。

尽管a、b和c三类财产权中所谈到的各类权利都紧密相连,但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权利还是可以相互分离的。特别是c类财产权中有很多权利都可以与a、b类财产权相分离,如所有权和控制权相互分离。

完全所有权提供的自发激励与局部产权提供的人为激励之间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对于经济体制而言,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决定,哪里需要依靠自发的激励来完成哪一项社会功能,哪里又需要人为激励?

第四种分类是指所有者在行使财产权时受到了哪些限制。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没有绝对的财产权,许多财产权都要受到政府和法律的管制,或者说至少会受到习惯法、传统和道德规范的影响和制约。即使经济体制允许企业享有最大程度的自由并充分竞争,所有者仍然会面临一系列的限制。

最后一种分类涉及到法律所确定的名义财产权与实际财产权之间的区别。


第五章 财产(权)5.2 社会主义体制出现之前的一些典型产权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