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私人财产(权)和私人性质的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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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几乎没有雇佣劳动力的私人企业,即使有,也都被限制在很小的经济领域内。官方意识形态认为,彻底消灭私人资本主义正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衡量标准,甚至是主要衡量标准。只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才被官方意识形态认可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但即使如此,还是存在着各种私人产权形式(以及与之有关的具有私人性质的生产活动),当然,它们几乎完全处于国有部门和集体部门的阴影笼罩之下。典型的私人产权形式有:

1.小型私人工业与私人商业。在一些经典社会主义国家里,如东德、匈牙利和波兰,官方允许小型家庭企业从事生产活动①,但它们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服务中所占的份额极为有限。

表5.4列出了东德、匈牙利和波兰私有部门的数据。②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里,根本不允许有私有部门。

①尽管按照定义,小型家庭企业是不能雇佣外部劳动力的。在现实中,官方也允许私人工匠或小商贩雇几个工人,但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雇佣人数一般都不能超过一两个人。

②从表5.4可以看出,消灭私有部门的过程在东德经历的时间比许多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都要长。

表5.4东德、匈牙利和波兰取消私人部门的状况

非农业私人雇佣劳动力占非农业总就业人口的百分比

年份东德匈牙利波兰
194920.311.6
195017.16.6
195234.04.54.7
195530.82.73.6
196021.64.8
196519.04.3
197016.53.84.4
19728.43.54.0
19756.83.14.0
19805.92.94.9

资料来源:第1、3列:A.Aslund(1987年,第230—31页,247页);第2列,1—4行:匈牙利中央统计办公室(1959年,第65—66页);第7—10行:匈牙利中央统计办公室(1971年,第104—05页;1973年,第109页;1975年,第111页;1980a年,第128—29页9页)。

说明:

a.非农业私人雇佣劳动力占非农业总就业人口的百分比:数据是从1949年开始的,此时发动了第一次国有化运动,经济上的“制高点”已经收归国有。

b.东德:其私人企业,到1960年,这部分企业雇佣的劳动力人数占全部就业人口的7%。而到了1971—1972年,它们也都被国有化。见A.Aslund(1985)。

c.匈牙利:只包括在职的雇佣职工。因为供水和林业被划为农业,所以没有包括这两个部门的数字。

d.1973年1月1日。

2.家庭农场。这实际上是混合所有形式。在前一部分我们已经解释过,家庭农场的生产工具部分是集体财产,部分归私人所有。对于土地和最重要的生产工具,农民家庭只拥有使用权。土地和最重要的生产工具可能随时被收回,家庭也无权转让(换句话说,他们没有b类产权)。但家庭农场生产所获得的税后剩余收入归农民家庭所有(a类产权),它决定着农民的劳动力投入量(c类产权)。①因此,这种产权形式基本上还是可以归为私人所有权和私人经济活动。

①C类产权也是受到了很大限制的,因为农民家庭必须为合作社工作若干小时或者投入一定量的劳动力,但他们还是能够将剩余时间投入自己的家庭农场生产。

3.非正规私人经济。②这其中涵盖了各种活动。③

②在有些经济学文献里,用“第二类经济”来描述本书中所说的“非第二类经济具有以下区别:所谓第一类经济包括了所有被经典体制官方意识形态认可的“社会主义部门”,即官僚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所谓第二类经济则包括了所有的私人部门,其中包括官方许可的私人经济部门、小型家庭企业和非正式的私人部门。

③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私人部门、第二类经济,特别是非正规活动的研究已经有大量文献,这里仅举出几例;一般性回顾可参见S.Alessandrini和B.Dallago 等(1987)、B.Dallago(1990)、E.L.Feige(1989)、I.R.Gabor(1979)、G.Grossman(1985)、M.Los 等(1990)、V.Tanzi 等(1982)。苏联:G.Grossman(1977a)、T.I.Koriagina(1990a,1990b)、以及Berkeley-Duke Occasional Pa-pers,这里包括了有关第二类经济的理论研究并对采访苏联移民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总结。中国:W.Zafanolli(1985)。匈牙利:P.Galasi和G.Sziraczki等(1985)。保加利亚:D.C.Jones和M.Meurs(1991)。
有不少经济学家试图利用模型在一般均衡框架内分析私有部门对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均衡的影响,其中可参见R.Ericson(1983,1984)、D.O.Stahl和M.Alexeev(1985)、S.Wellisz和R.Findley(1986)、B.C.K Katz和J.Owen(1984)以及C.Davis(1988)。

个人为他人提供产品或服务后获得收入(货币或其他收入)。例如非体力劳动,其中包括看病、法律咨询、打字、翻译、私人语言教育、幼儿看护。部分体力活动包括:修理和安装工作、房屋修筑、清洁、人和物品的运输。

食品生产与销售(肉、水果和蔬菜),做这类工作的人不用将全部时间花在农业生产上。

转租个人所有的房屋(或租来的房屋)。

在国有企业、合作社和官方许可的私人商业之外从事贸易活动,其中包括黑市商人的活动、出售非法进口的商品,以及买卖出国旅游私自携带回来的东西。

上述活动都需要从事这类活动的人投入劳动,有些还需要有一定的设备。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人有些是使用自己的设备(或者是使用委托人的设备),有些则使用国有企业或合作社的设备(例如,运输“黑货”的司机使用公家的卡车)。

有不少在国有部门和集体部门工作的人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一些非正规经济活动①,有些非正规的经济活动是利用“上班时间”进行的。

①英语里把这叫做“从事第二职业”。

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在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内,哪些非正规活动是官方认可的,哪些是法律禁止的,执行禁令的力度如何,这些都各不相同。此外,非正规经济的规模大小以及在经济中所处的相对地位对于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而言也都有所不同。唯一的共同点是都存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即使禁令再严格,也无法彻底根除非正规经济。②

②作为见证人,F.Burlatskiy 在Literatumaya Gazeta(1988年9月18日)中曾引用了勃列日涅夫的话:“你不了解生活。没人单靠工资活着。我记得我年轻的时候就靠从火车上卸货挣钱。知道我们怎么挣钱吗?卸下来三箱东西,有一箱是归我们自己的。在这个国家里,每个人都这么生活。”引白V.G.Treml(1990,第2页)。

其他经济体制中也存在所谓的“影子经济”,主要原因是为了逃税。但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之所以出现非正规经济却不是由于这个原因。官僚统治集团总是力图把所有私人产权形式和私人经济活动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即使它们正常纳税也改变不了当局的目标。非正规经济代表着人们想要突破这种官僚限制,即使得不到许可,也要从事这类活动,或者是努力寻找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的机会,或者哪怕违法,也甘愿冒这个风险。因此,本书用了“非正规”这个词来囊括所有这类行为,其中既包括没有违法并且是官方容忍的活动,也包括明文禁止但并不严格执行的非法活动,以及绝对禁止并严厉制裁的活动。③

③见A.Katsenelinboigen(1977)关于“不同颜色”的市场及活动的文章,其中包括白色(合法)活动、粉色(非正规活动并有国家官员的参与)活动、灰色(非正规)活动和黑色(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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