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国有企业
考虑到本书的整体安排,这里就不再讨论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产权形式特征的历史形成过程,我们将立刻转人“最终产品”,即经典体制下已经成熟和稳定的产权形式。当然,在需要的时候,也会对经典体制各种产权形式的发展过程做一些简单介绍。
我们首先介绍经典体制中最重要的产权形式:官僚化的国有企业②(为简单起见,下文中省略了“官僚化”一词)。表5.1列出了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国有部门所占的比重。
②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国有企业表现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一系列显著特征。(例如,本部分所讨论的财产的“非人格化”,官僚体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7.3—7.5],以及国有企业财务纪律的软约束[8.4])。
表5.1 公共部门所占比重:国际比较
图家 | 年份 | 公共部门所占比重(百分比) |
---|---|---|
社会主义国家 | ||
保加利亚 | 1970 | 99.7 |
古巴 | 1988 | 95.9 |
捷克斯洛伐克 | 1988 | 99.3 |
东德 | 1988 | 96.4 |
匈牙利 | 1988 | 92.9 |
波兰 | 1988 | 81.2 |
罗马尼亚 | 1980 | 95.5 |
越南 | 1987 | 71.4 |
南斯拉夫 | 1987 | 86.5 |
资本主义国家 | ||
奥地利 | 1978-79 | 14.5 |
法国 | 1982 | 16.5 |
希腊 | 1979 | 6.1 |
意大利 | 1982 | 14.0 |
西班牙 | 1979 | 4.1 |
英国 | 1978 | 11.1 |
美国 | 1983 | 1.3 |
西德 | 1982 | 10.7 |
资料来源:P.Mihalyi 以官方统计年鉴为基础,其中包括Finansy I Statistika(1989b,第49页)和Savezni Zavod za Statistiku(联邦统计办公室,贝尔格莱德)(1988,第93页)。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料主要引自B.Milanovic(1989,第93页)。
注释:所占比重是指占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的百分比,占资本主义国家GDP的百分比。社会主义国家的数字不仅包括国有企业和组织,还包括农业合作社和家庭农业的净产值(例如农业合作社就使用了私人的土地)。在此忽略了没有统计资料的非正规部门。由于包括了家庭农业的产值并排除了非正规部门,表中的数据可能无法充分反映出私人部门的地位。
古巴:只有国有部门;南斯拉夫:以1972年价格为基础计算的总产值。
国有企业产权形式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占据着“制高点”(Commanding heights),①这意味着在以下领域中非国有部门只能处于被支配地位:采矿、能源生产与加工、交通、国内批发贸易、对外贸易、银行和保险。而农业、零售贸易和其他公共服务则不是“制高点”,其中虽然也有国有企业,但也允许其他产权形式的组织广泛存在,甚至占主导地位。
①这个词最先出自列宁之口。
国有企业的名义所有者是国家,由中央政府代表。根据官方意识形态的解释,国有部门是“全体人民”或“全社会”的资产,因此,它不同于其他非私人的产权形式,例如地方组织所有的企业,或是合作社(按照官方意识形态的定义,合作社的所有者只是一部分人民,如当地人民或合作社社员)。
如果想要对国有企业名义所有权背后的真实产权形式进行分析研究,我们必须认真考察其中各种具体的产权含义。
a.第一类重要产权是使用财产获得的剩余收入的支配权。在经典体制下,国有部门的剩余收入都进入了国家中央预算。这里没有资本主义体制里公司上缴给国家的“税收”和公司利润的区分,上缴给国家预算的全部收入构成了由中央集中掌握的国有部门净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准确界定到底什么是“剩余收入”就成了一个问题。获得“剩余收入”的中央官僚机构同时又决定着国有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支付给工人的工资、生产工具的价格以及企业应该向国家预算上缴多少收人。官僚机构还要根据中央的净收入来决定其中多大比例应该返还每家国有企业(或者说,企业应获得多少预算支持,企业负的净收入是多少)。当然,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也同样如此:官僚机构决定了在总预算收入中,有多大比例应来自国有部门的净收入,以及剩余部分从哪些渠道、以什么名目获取。预算开支比例也这样分配。从中央预算中以什么名义、支出多少给每一家国有企业(或全部国有企业的拨付总额)都与从每一家国有企业获取的收入(或全部国有企业总收入)无关。
可以这样做一个总结:在国有企业的产权形式下,剩余收入的规模完全由官僚机构任意决定。但一旦决定(按照财政管理的技术标准)上缴国家中央预算,这时所谓的所有者其实就是“国库”。一定会有人接着问到:那么又是谁控制着国家预算呢?是谁设定了所有的经济参数(价格、工资、税收等)?而正是这些参数决定了剩余收入的规模。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是一样的:支配权属于官僚机构。在非人化的机构“国库”背后,是掌握权力的官僚集团,他们拥有剩余收人支配权。
与私人所有者相比,经典体制下的剩余收入支配权在某些方面要宽泛得多,而在另一些方面却又受到很大限制。事实上,只有对私人所有者而言,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剩余收入支配权,私人所有者能够获得多少剩余收入不仅取决于他/她自己的行动,而且还依赖于所有者自己无法控制的外部环境因素(如市场价格和政府税收),但从国有企业集中获得的净收入则几乎完全是由官僚机构自己决定的。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官僚机构所掌握的剩余收入支配权非常有限,因为在官僚机构中没有一个人能够拥有剩余收入支配权。剩余收入支配权的行使受到各种约束和禁止性规定的限制。
剩余支配权完全集中于那些对计划制定、国家收入与支出、价格和工资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人的手中。但在这些决策层次上,那些最有影响力的决策者的个人收入与财富却和国有企业的收入与财富毫不相关。国有企业的利润一分一厘都不会自动进入官僚机构成员的腰包,当然,他们也决不会为国有企业的损失拿出自己一分钱。这样,“个人钱包”与国有企业的剩余收入之间的联系已经荡然无存,从这个角度来说,那些对如何使用剩余收入拥有很大决策权的人根本就不是真正的所有者。私人产权自发产生的激励机制在此毫不适用,整个社会必须全部依赖于各种人为激励。
在经典体制下,为了鼓励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以及所有职工能够关心企业利润,通常也会有一套激励计划,但往往是收效甚微。激励的程度(一般都很弱)和具体标准都是由更高当局一手制定的,这就完全变成了一种纯粹的控制手段,即前文中所说的人为激励,而不是所有者掌握全部剩余收入支配权的产权形式。
b.国有企业是不能买卖的物品,不能出租、赠送或继承。在经典体制下,任何人(即使是“国家”这样的名义所有者)都不能行使国有企业的转让权。
c.控制权由官僚机构行使。国有企业内部的科室式官僚组织控制着企业的各类活动,这类官僚组织构成了整个社会官僚科层体制中最基层的部分。在此之上还有一系列的等级组织,直到权力金字塔的顶端,即体制中的最高领导人。尽管c类全部是由官僚机构来行使,但行使权并不是平等分配的,而是要根据官僚体制中不同机构以及机构中个人的相对影响力大小来决定。关于官僚控制方面的问题我们将在下一章进行详细研究,这里只是就与本章主题有密切关系的内容稍做说明。
对国有企业行使直接控制权(c类产权)的官僚机构与负责管理国家财政事务的官僚机构是相互分离的(并拥有另一类财产权)。只有在最高层,这两类官僚机构才受到党的总书记、政治局和政府首脑的统一直接领导。
至于官僚机构在行使a类和b类产权(剩余收入支配权和控制权,它们与财产权的特征分类无关)的时候,到底是代表着全体人民的利益,还是代表了它们自己狭隘的集团利益,这是另外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私人资本所有者仅仅是一个私人资本所有者,哪怕他/她把自己的所有收入都用于利他用途,哪怕他/她经营企业的目的就是尽最大可能为人民服务。同理,即使社会主义官僚领导阶层自己愿意过苦行僧般的禁欲生活,即使他们认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即使他们能够有效地完成任务,然而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是官僚化。
按照这一逻辑思路,所谓“全体人民的财产”在本质上仅仅是意识形态上的一种说法而已,它根本没有说明经典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的实际产权关系。
前文我们已经详细讨论过私有产权形式下的非人格化财产以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如家庭企业向股份公司的演化)。很显然,对于经典社会主义的企业而言,这两种趋势都发展到了各自的极端状态。
财产的非人格化走到了极致。以国有企业为例,无论是个人、家庭,还是一群人,都可以成为所有者。没有人能够从国有企业的利润中让自己受益,更没有人用“自己的钱包”为企业的损失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份财产不仅被非人格化,而且变成了无主之物。国家财产属于所有人,但又不属于任何人。
在抽象和非人化的官僚体制中,拿走剩余收人的官僚机构与控制生产的官僚机构泾渭分明。这里需要加以补充的是,这种分离在现代资本主义体制下,已经开始出现某种程度的“融合”。总之,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官僚机构是一个集中统一的社会组织,它按照科层等级标准进行责任分工,行使一系列具体产权:一部分所有权和全部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