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其他国有产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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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了中央政府所有的国有企业产权形式之后,我们再简单介绍一下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其他形式的国家产权。

较为普遍的一种形式就是地方组织拥有的企业(如各联邦、省级地方政府或市、镇、乡村政府)。这些企业与5.3部分所介绍的国有企业情况差不多,只不过名义上的所有者是下一级地方组织。但所谓的地方组织实际上也是整个官僚权力体制的组成部分,并受到上级组织的控制。

另外一种较为普遍的形式是资产归国家所有(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组织)并受到国家控制的各类机构。但根据国家法律,这些机构不是“企业”,通常被叫做“预算单位”①。对这类单位,国家不要求它们收支相抵(即使在名义上也没有这样的要求)。所有收人都纳入国家预算,而国家预算将负责它们的全部开支(在这一点上,它们与国有企业不同,国有企业只有在出现收支不平衡时,才会出现企业与国家预算之间的资金流动)。这类预算单位包括国家办的大学、医院和博物馆等等。

有人曾把这类单位比做资本主义国家的非营利机构,它们与追求利润的资本主义企业形成了鲜明对比,但这种比喻并不合适。事实上,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连国有企业都没有真正的利润动机[8.4],一家机构在法律上是界定为“企业”还是“预算单位”其实相当随意。②就本章的主题(产权关系)而言,国有企业和预算单位之间没有本质区别。所有产权均适用于这两种机构,每一种产权都是不同类别的官僚国有财产而已。

①即中国所称的“事业单位”。—译者注

②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官方分析中,区分了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如教育、文化供给、医疗等等)。一般而言,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组织是企业,而从事非物质生产活动的组织在法律上被定义为预算单位。


5.3 国有企业5.5 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