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生产者的行政价格管理
下一个问题是价格决定。我们将根据谁是卖方和谁是买方来分别研究各种不同交易中所采用的价格。
首先分析公有制部门的内部价格,也就是说,在这一领域中,买方和卖方都属于公有制部门(表8.3中4.1、4.2、4.4和4.5所使用的价格)。一般把这类价格称为“生产者价格”,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这些都是“行政性价格”。①这些价格都是纵向官僚协调的产物,而不是横向市场协调中买卖双方自由协议所产生的价格。集中制定价格,经济处于落后状态,但生产的日益多样化使这种方式在技术上是不可行的。于是,价格就完全被庞大而多层的官僚机构掌控。②
经济理论已经明确表明,需求、供给、产出、质量和价格都是不可分割。
①严格地说,正规和非正规私人部门内部所有生产工具的销售价格都是一种“生产者价格”[8.8]。
②实际的组织形式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都有所不同。从正式规定上看,最高机构(中央价格办公室)是一个部级单位。在更低层次上(部内主管机构和地方价格主管机构)是双重监督体制下的独立价格部门(即包括各部的价格主管部门或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也包括中央价格当局)。
理论模型证明价格和数量是同时决定的。①尽管这样,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这两者还是在实际中被完全分割开来:数量和价格完全由不同的官僚机构负责。他们只关心家庭消费品(服务)购买过程中的价格和数量关系(下一部分将讨论这一问题),而在企业内部交易中,价格和数量之间的关系根本不受关注。
从表面上看,生产者每一个产品的价格都是由官方制定的,但实际上价格当局根本无法清楚了解所有产品的信息。因此,价格当局在制定价格时必须依靠生产企业或它们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的监督管理)来提供有关计算信息。这就意味着,价格当局实际上只是制定了一个伪行政价格,而非真正的行政价格,因为他们不过是批准了生产者自己设定的价格而已。这种价格也不是通过横向市场协调产生的,它们都是纵向官僚体制讨价还价的产物。②
价格当局必须依据官方确定的原则来制定价格,其中最重要的几条包括:③
A.价格必须反映社会必要成本。官方借用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术语来表达这一原则。④但这一原则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却变成了西方商业和经济活动中的“成本一加成”原则。价格必须包含实际的成本、企业的正常利润和其他应当上缴预算的净收入。
当运用这一原则时,价格制定者会遇到一系列的严重问题:
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价格的计算是以平均成本为基础。这样就会有一大批低于平均水平的生产企业成为亏损企业(尽管必须满足这些产品的需求)。(单单这一个原因就足以导致预算软约束)。
①即所谓的“不动点模型”(例如,H.Scarf[1973])和各种便于实际计算的简化版本即“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可参见K.Dervis,J.de Melo 和S.Robinson(1982)。
②如果其他价格都下降了,那么生产者实际上就在进行隐性涨价[8.4]。如果生产者认为官方制定的价格过低,那么它就会适度降低产量。
③G.Grossmanye(1977b)也列出过几条类似的标准。
④按照马克思的定义,价格应该且只应该反映社会必要成本。但由于缺少竞争,因此,无法促进效率的提高,这样也就没有办法知道生产者有没有在产品中投入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在实践中,马克思的这一原则被平均成本所取代。
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指导下,土地和资本的使用不能计人“成本”,地租和利息也不能计算在内。①
与其他要素的价格相比,名义工资的水平非常之低,极不合理。
进口成本没有在成本计算中充分反映出来,因为国内进口品的价格与进口的实际成本是相互分离的,汇率的确定也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这些扭曲本身就使得原则A无法在实际中加以落实。
B.价格应该成为经济管理部门促使生产者完成特定任务的工具。例如,某些现代化农业生产工具(化肥,农用机械)必须维持很低的价格,目的是为了鼓励推广现代技术。
尽管官方在陈述价格政策时不愿意采用与市场机制有关的表达方式,但经济管理部门毕竟还是想根据自己的偏好,通过价格来影响生产者的需求和供给。但这种愿望彻底落空了。正如前文所述,公有制企业对价格根本不敏感。
由于可以使供给、需求和价格相互调整的市场机制在此完全失效,原则B必然会与原则A发生矛盾。人为制定的低价格是对生产的长期补贴。而从相反的一面看,那就意味着在提高了价格之后,为了拿走企业额外增加的净收入,就要征收特别税或者提高企业应上缴的利润。
C.价格应该稳定。为了维持个人收入的购买力水平和从技术层面有利于编制计划,需要有稳定的价格。经济管理部门对通货膨胀极为恐惧。②为了避免通货膨胀,它甚至可以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保持价格不变(在某些地区达到了十几年不变),③哪怕是导致极度僵化也在所不惜。很显然,这与原则A发生了严重冲突。价格长期不变必然使得价格无法与成本相适应,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复杂的补贴和税收体系来弥补价格长期稳定与成本不断变化之间出现的裂痕。
①即使在某些国家和某些时期,利息实际上也计入了成本,但利率也都非常低。
②不少国家的领导人(苏联、中国、东欧国家)对社会主义刚上台时的经济状况仍然记忆犹新,那时整个经济遭受了严重的通货膨胀打击,在恢复稳定的过程中困难重重。
③例如,东德的很多价格在30年内都没有任何变化。
同时运用这三个原则来制定价格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后果之一我们已经反复提到:即必须创建与之相配套的复杂的财政再分配体系。④这样,社会主义国家就发展出了一个严密的补贴网络,其中包括各种资助、额外征税以及不同形式的税收减免,分别体现在国家预算的收入科目和支出科目之中[8.2]。财政再分配既为预算约束的软化提供了手段,也是造成预算软约束的原因之一。
④详细的介绍以及匈牙利的有关资料可参见雅·科尔奈和A.Matits(1987,1990,第54-98页)。
第二个后果是:由于在经济管理中同时遵循几个相互矛盾的原则,其结果便是没有一个原则可以真正落实。在市场协调中,价格的功能之一就是以简明的形式传递有关资源和产品相对稀缺状况的信息。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价格体系根本无法传递这种信息。事实上,这种价格体系几乎传递不了任何有用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在各种价格制定原则之间的冲突过程中已消失殆尽。换句话说,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形成的相对价格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且是非理性的。
在价格体系中,成千上百万个价格都是相互关联的。只要其中有几个非常重要的关键价格是随意确定的,那么就会扭曲整个价格体系:随意确定产量价格会影响使用者的成本,而使用者的成本又会影响使用者产量的价格,如此类推。由于一部分价格被扭曲之后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因此,这种随意性(任意确定)所产生的影响将被无限放大。
一方面是预算软约束和缺乏利润动机,另一方面是随意确定价格,这就会导致恶性循环。赢利能力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几乎毫不相干,这样,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没有愿望和动力去努力争取合理的价格。如果大家都知道价格基本上都是随意制定的,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对价格做出反应,完全可以宣称之所以会亏损都是因为成本和销售价格的扭曲,因此,要求补偿也在情理之中。
人们无法以随意确定的价格为基础进行任何合理的计算。当决策者面对不同的投入(品)组合时(例如,不同的生产技术、投资或新产品),他根本不能依靠计算成本和利润来判断哪一种投入(品)组合更有效率。
更严重的后果还包括,价格体系不能够促成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均衡。这不是“市场出清价格”,而且官方的价格指导原则也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
实际上,内在的因果联系完全是反方向的:因为市场协调、供给之间,以及买方和卖方之间的相互作用被强制排除在价格确定的过程之外,这样,价格的制定必然没有任何合理依据。即使官僚协调机制想获得合理的价格,它也无法实现这一目标,其结果只能是随意确定的价格。①
①这一想法主要由兰格(O.Lange)在20世纪30年代那场关于社会主义的大辩论中提出的,即价格当局应该制定出市场出清的均衡价格。
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价格的真正作用是为了实现总量指标而创造出一个衡量体系。从直接官僚控制的角度来看,如果所有的计划指针都能够用物理单位来衡量,那是最好不过的。但根本做不到这一点。为了减少信息要求,总量指标也是不可或缺的。官僚协调也面临着经济运行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即如何衡量不同质量的东西。如果必须进行衡量,那么只有使用价格。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这就意味着采用了一种随意确定和非理性的价格体系,从而导致以价值形式来衡量的所有数量指标和每一个总量指标(产出、资本积累等等)的经济含义都是似是而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