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消费品的行政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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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让我们转到消费品的价格问题,即由公有制部门生产、由家庭(表8.3中的8.4、8.5和8.6)购买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构成了消费品价格的主体。②消费品价格同样是行政性管制价格:与大多数生产者价格的制定相比,消费品的价格受到更严格的集中控制,因为这更多地是一个政治问题。

②消费品价格也包括由私人部门生产,然后出售给家庭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我们在下一部分再进行讨论。

除了称呼不同,上一部分所介绍的关于生产者价格制定的各种情况同样也适用与消费品价格。在制定消费品价格过程中,不仅要遵循8.6部分提出的那三项原则,而且又增加了两项新的原则:

D.消费品价格的确定必须能够按照国家经济管理当局的意愿来影响公众需求。

与第二个原则(通过价格来影响生产者的决策)不同的是:在原则B的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的预算约束是软的,这一原则基本形同虚设;而家庭的预算约束都是硬的,家庭会对相对价格的反应最敏感,D是实际可行的原则。因此,消费品价格政策将对家庭产生重大影响。

在这里,需要进行争论的是该原则从伦理上看是否合理,而不是在实践中是否有效。毫无疑问,这一原则是父爱主义的生动体现。国家的经济领导人相信他们比消费者自己更了解什么真正对消费者有利,他们要防止消费者自己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决策,他们必须保护消费者。所有认为个人自主权和消费者主权至高无上的人都会反对这项原则。至少在一个尊重个人自由选择权利的价值体制中,这一原则几乎是不可能被接受的。①

①限制消费者购买毒品和武器的自由往往是合理的,但即使如此,对消费者主权的限制也必须通过一个有效的民主制度加以实施(如经自由选举而产生的议会)。

E.消费品价格的制定应用于实现收入再分配,因此,对奢侈品必须课以重税,借此提高它们的价格水平,而对于基本的生活用品和服务则要通过大量补贴来降低它们的价格。这一原则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绝大部分基本公共服务(特别是医疗和教育)都是免费提供的。在某些情况下,消费品价格也是一种“阶级政策”,例如,把农村的收入通过再分配转移给城市。

可以说第五项原则在实践中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它确实实现了收入的重新分配,但这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问题。首先,收入再分配的目标在政治上和伦理上就值得争论,即使是那些赞同进行收入再分配的人,对于是否应该采用价格手段(而不是收入手段)也充满怀疑。通过消费品价格政策来完成收入再分配很难准确“命中目标”:那些不应得到收入再分配政策支持的人也享受了补贴;那些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也承受了很重的税负[13.6]。

下面的评论同时适用于原则D和原则E。通过补贴人为降低消费品价格(在极端的情况下,几乎成了免费赠送)导致需求出现了极不合理的增长。供给跟不上,必然是长期的短缺。经典社会主义体制官方意识形态的承诺之一便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4.3],这也是消费品价格政策(特别是原则E)应该完成的目标。但事实恰恰有力地证明了在如此低水平的经济发展阶段,这个承诺根本不可能实现。当局最想“便宜”的产品和服务往往成为人们始终感到最短缺的产品和服务。

原则D和原则E的贯彻实施加重了8.6部分提出的其他原则之间的矛盾冲突。消费品价格不仅没有与生产者价格相互偏离,反而还以各种方式反作用于生产者价格。首先,企业也要购买主要由家庭消费的产品,这样,它们也要受到消费品价格政策的影响。此外,消费品价格政策影响着名义工资水平。由于工资中没有反应那些免费或进行大量补贴的消费品的真实社会成本,于是,与其他成本相比,劳动力就显得“便宜”得多。消费品价格政策所产生的反作用就使得我们在8.6部分提出的问题—价格的随意性和无法进行合理计算—变得愈加严重。

表8.4 东德和西德的消费品相对价格比价(1989年)

相对消费品价格(1公斤面粉为标底)
消费品东德西德
1公斤牛肉(煮)4.398.04
1公斤牛肉(烤)7.4214.26
1公斤猪排6.069.02
1公斤马铃薯0.130.85
1公斤黑面包0.392.63
1公斤白面包0.752.61
1公斤面粉1.001.00
1公斤咖啡53.037.23
1公斤牛奶0.511.01
1公斤鸡蛋0.260.20
1公斤黄油7.277.03
1公斤干奶酪5.4510.02
1公斤糖1.171.54
1千瓦电0.060.25
1吨灰煤配给价1.29
1吨灰煤市场价2.6616.57
1张市内公共汽车票0.151.69
1套女性内衣10.604.23
1台洗衣机1,742.42791.13
1台冰箱1,079.50450.80
1台彩电3,712.121,241.13
1封国内信件0.150.80
1平方米新公寓租金0.6-0.953.22-6.45
公共幼儿园1个孩子的开销11.3672.58

资料来源:Kruger根据以下资料整理:统计年鉴(柏林,东德)(1990,第309,311页);统计年鉴(斯图加特,西德)(1990,第549页);R.Gotz-Coenenberg(1990,第15页)。

国家的价格政策并不能保证消费品需求与国民经济计划中所规定的供给相一致。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那么进行调整的全部负担都落在了消费者身上。在市场协调机制下,市场上的价格和利润变化会自动提醒生产者关注供求之间的差异,从而迫使生产者做出相应的调整。但这一切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是不起作用的。消费者的偏好对生产者没有任何影响(或者说,影响根本微不足道)。

现在就可以解释,为什么表6.1中当公共部门作为卖方、家庭作为买方时我们会用“M(加上B的干预)”标出。商品和货币的交换是一种横向市场关系,市场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没有人知道买方到底想要什么,他/她是自愿决定进行市场交换关系的。但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这种市场协调完全被官僚协调压制着,官方价格当局可以自己随意确定消费品价格(行政性价格)。

表8.4通过比较东德和西德的消费品价格进一步证明了上述观点。在东德,大部分价格都是行政性价格,当然也包括一些市场价格。社会主义价格体系的随意性是显而易见的。例如,马铃薯是如此便宜,而黄油和女性内衣竟如此之贵,这其中的道理何在呢?!


8.6 生产者的行政价格管理8.8 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