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 对民(私)营部门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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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领域,民(私)营部门最典型的生产单位和企业是:

1.小型家庭农业所有制。改革所导致的情形各不相同,因此最好对少数几个国家进行单独研究。①

最剧烈的变革发生在中国,在那里,集体化在传统体制下偏离得最远[→5.5]。改革结束了人民公社体制,而且农业生产向小型家庭所有过渡。这一变化并没有明确地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尤其是开始:土地在名义上仍然是社会所有,家庭只对耕地“承担责任”,而且最初只获得短期的租用。后来租期逐步延长,而且租借权可以继承,在某些地区甚至可以出售。土地事实上成为小型家庭所拥有的私有财产,而且农场家畜、机器、设备和建筑也同时加入到这一所有制形式之中(某些大型集体农场还被保留着)。

①接下来的研究选择借鉴了以下各类文献:N.J.Cochrane(1988)关于东欧的概要;有关苏联的情况见Y.Markish(1989)、K.M.Brooks(1990)和S.Hedlund(1989);有关中国的研究见K.Hartford(1990)、N.R.Lardy(1986)、M.Selden(1988)和T.Sicular(1985);有关匈牙利的介绍见M.Marrese(1983)和N.Swain(1987)。

这种制度安排一般被称为“责任制”,这是一个真正的私有化进程:从前公有的资产变成了私人所有。中国农业大规模的快速私有化不是“自上而下”决定的。首先,行政部门只是放松了以前人民公社是农业唯一的所有权形式的严格规定,并且允许适度地进行实验。最初,只有少数几种新的所有权形式如集体和个人农场的各种变体,但是“责任制”即私人家庭所有制很快大规模地流行起来。在这种“自下而上”的私有化运动压力下,行政部门排除了官僚障碍,在1980年承认私营部门可以在农业中占主导地位。中国改革第一阶段经济扩张的主要原因就是农业转型。农民们开始表现出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从未有过的勤奋和工作活力。表19.1显示了所有权形式的变化和产量的增长。①

表19.1中国农业的所有制形式和产量

1978-1987

1978

19871.农业分布

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产出国有

1.7

2.2集体

98.3

39.1-

私有

0.0

57.7-

-2.农业生产的平均年增长率a(%)

6.1

来源:第一组:W.Ming(1990,p.303);第二组:P.Marer等人(1991,国家制表)。a.以不变生产价格计算的农业GDP为基础。

南斯拉夫的领导层只是在1945年到1949年的很短一段时间内试图发

①部分农产品的产量显示了极高的年增长率:在1978—1984年期间,棉花,18.7%;油料作物,14.6%;甘蔗,11.1%;烟草,15.2%;肉,10.1%。《世界发展报告》(1986,p.105)。

展传统的社会主义体制,从而实现农业的全面集体化。当他们着手进行改革时(包括引入自我管理),没有打乱农业中的所有制关系,而且整个改革时期基本都保留着带有小农特征的小型家庭所有制形式。

波兰虽然长期处于经典社会主义体制统治之下,但它却是东欧国家中唯一没有进行实业集体化的国家。在进行改革之前,波兰就宣布农业中的

私有产权将保持不变,改革一开始它又重申这项政策并以此作为其改革合法性的重要基础。

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匈牙利就采取了大规模的农业集体化措施。在改革期间,尽管私有的小型家庭农场变得更加安全,但其所占比例依然很小;而合作社成员的家庭农场和农副业生产的地位却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苏联的农业改革在一开始就步伐缓慢,至今它也没有决定未来是否应采取中国那种更为激进的道路。1988—1989年出台的政策为农业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中国相比,苏联农村改革的自发性很差,自下而上的私有产权运动以及私人活动的积极性也不如中国,而来自官僚机构的阻力却比中国大得多。迄今为止苏联的农民们还无法克服集体化给他们带来的可怕的精神创伤。①即便是亲身经历过集体化的人们早已死去,但他们的子孙后代仍然感觉私有财产是不受保护的,土地也很有可能被再次夺走。如果他们准备通过个人经营农场成为成功的农场主,这很可能意味着他们将冉次被污辱为“kulaks(富农)”,然后就是受迫害、被驱逐出境甚至失去生命。政府关于恢复农民私有制的任何表示看起来都带有敌意,甚至政府犹豫不决的态度都加深了人们的恐惧感和不安全感。

2.家庭农场经营和农副业生产。这两种形式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一直存在[→5.5]。可以说,改革为家庭农场经营和农副业生产带来了新的活力,从而带来了产量的巨大增长。在改革过程中,政府当局、合作社和国有农场为家庭农场和农副业提供了种子、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的生产工具来支持它们。

3.其他部门的小型家庭企业。虽然多数国家在小型家庭企业方面的改革突破都发生在农业领域,但小型家庭企业在其他经济部门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见表19.2和19.3),其主要活动领域包括修理维护、旅客与货物运输、建筑物建筑、零售业、公共饮食业以及其他服务类行业。

①因此,在中国成功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无法很快地在苏联被集体化伤害最深的那些地方生根(乌克兰和俄罗斯)。而其他地方的改革进程则相对较快:如波罗的海诸国旧农场的重新发展。

表19.2中国非农业私营部门的增长1981(千)

1988(千)

1988/81(%)私有企业的数量a

1,82914,527

794私有企业雇员的数量

2,274

23,049

1,014来源:第1列:《北京观察》,1989年2月27日—3月15日;

第2列:《人民日报》,1989年3月11日a.个人和/或家庭所有的企业。

4.非农业部门的补充性私人活动。这种形式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也一直存在:个人在公共部门有个固定的工作岗位,但除了做分内工作之外,他/她还承担“额外工作”以赚取额外报酬。这种私人活动可以被称作补充性的,因为个人用这种方式得到额外收入以补充其主要工作岗位的收入。就这一点而言,它与第2种形式很相似。如果服务的买方是其他个人或家庭[→5.6],那么就可以把这类活动归为私营部门。

这类活动在改革进程中变得非常普遍,有相当多的公共部门员工参与其中,所获得的收入也都成为他们的基本收入来源之一。

表19.3匈牙利私有小型工业和私有零售业的增长自我雇佣的手工

自己经营的手工业私人零售商

私人零售商的业者的数量(%)

者的雇员数量(%)的数量(%)

员工数量(%)1984

100

100

100

1001985

104.8

108.1

113.7

121.51986

108.4

116.1

129.3

141.31987

110.8

183.1

142.1

169.61988

121.1

263.3

154.2

188.11989

125.8

346.3

176.9

208.8来源:K.Balazs 和M.Laki(1991,p.504)。

第1、2、3、4种形式的共同特点是家庭基本上只利用了它自己的劳动力,雇用外部劳动力至多是充当临时帮手。正如本书5.2中所提到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通常将这种家庭企业归为小商品生产,这种分类方式将它与资本主义生产区别开来。在资本主义生产中,所有者将他们占有的(或借人的)资本与外部雇用的劳动力(可能再加上他们自己及其家庭的劳动力)相结合。根据马克思关于社会的观点,在生产领域是否经常雇用雇佣劳动力是区分这两类社会部门的标准,因为长期雇用雇佣劳动力意味着通过资本占有和剥削雇佣劳动力。下面一种形式(5)就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5.雇佣劳动力的私人企业。这个意义上的资本主义企业在改革进程中出现在农业和其他部门中,其中大多数都处于小型家庭企业和小型资本主义企业之间的模糊地带。在有些国家,例如中国、波兰、匈牙利和越南,还零散地出现了一些中型资本主义企业。大型资本主义企业也有了发展,但数量极

少。在中型和大型资本主义企业得到更为普遍的发展之前,这个国家(就其政

治发展水平而言)必然已经完成了民主革命并进人后社会主义阶段,或者至少达到了改革进程与革命性体制变革的各个要素紧密相连的状态。

表19.4和19.5显示出改革期间苏联和匈牙利上述1—5类型私营部门的发展。①

还有必要指出的是,有两种部门形式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私营部门,但它们却介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模糊地带,并且带有这两个部门的某些特征。

6.国有资产租赁。就b类权利而言,政府仍然是资本的所有者,但a、c类权利在租期内则可以赋予私人或团体,以此换得租金。根据a类权利,剩余收入落入承租人的腰包,如果剩余收入为负,那么他必须弥补损失。c类权利是指承租人管理企业并可以雇用和解雇员工。②

①正式获得批准的市内私营部门在波兰也得到了迅速增长。这类私营部门包括上述序列中的第3和第5种形式。根据J.Rostowski的数据(1989a,p.198),这个部门雇用的劳动力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以2—5%的速度增长,在20世纪80年代,其增长率达到了7—13%。②租赁的具体条款决定了c类权利是否完全让渡给承租人。所有者(政府当局或企业)可能保留部分控制权。

表19.4 苏联所谓“合作社部门”的增长

年份

合作社成员1987年1月

15,0001987年7月

39,1001988年1月

152,1001988年4月

245,7001988年7月

458,7001988年10月

777,0001989年1月

1,396,5001989年7月

1,660,0001989年10月

2,000,0001990年1月

2,573,8001990年7月

3,100,000

来源:此表由C.Kruger为本书编辑,使用的数据来自《真理报》、《经济报》,Ekonomi—ka i Zhizn'、V.N.Beznosnikov(1990,p.25)、T.I.Koriagina(1990b,p.145)和T.Kuznetso-va(1989,p.149)。

注:在改革之初,“合作社”这一说法开始被当作部分私营部门的掩护名称使用。在某些情况下,它意味着私营合伙方式;在其他情况下,它指的是一群雇用雇员的私人所有者。从在这个意义上看,合作社部门包括正文中列出的第2种和第5种形式。数据不包括sovmestitel'stvo,即国有和非国有工作的合并。

表19.5匈牙利社会各部门的相对规模

第一经济

第二经济(%)

(%)1.1984年全部活动时间的分配

67

33(除去用于家务和交通的时间)

2.社会各部门对住宅建设的贡献

44.5

55.5(以新房屋的数量衡量)

3.1983年社会各部门对修理维护

13

87服务的贡献

来源:第一行:J.Timar(1985,p.306);第二行:Kozponti Statisztikai Hivatal(中央统计局,布达佩斯)(1985,p.139)、P.Belyo和B.Drexler(1985,p.60)。这两项研究依靠微观调查(访谈和问卷调查)。

注:此表包括全部活动的官方记载和未记载部分。未记载部分的数据以编辑此表数

据库的研究者严格估算为基础。第一类经济的数据包括传统(kolkhoz—like)的农业合作

社[→5.5],还包括所谓的“企业业务合伙方式”。第二类经济的资料包括家庭农场和“雇员的副业生产”(正文中的1——5类)。第一行的数据是所有生产部门的总和,其中包括住宅建设。第二行还对住宅建设进行了单独考察。第三行中第二类经济的资料是以下三部分的总和:正式的私营部门,14%;不包括“自己动手”的非正式私营部门,19%;家庭内“自己动手”的活动,54%。

在少数几个改革国家中,租赁形式广泛分布于各类单位(如商店、餐馆和小企业)。①租赁方式易于在具有以下特征的领域推广:即租赁期开始和结束时,容易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而且承租人能对任何损害负责。②

7.混合所有权的企业(Firms in joint ownership)。在这种情形下,特定企业的所有权由政府和个人或私有企业分享。

在某些情况下,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会与外国私有资本进行合作。这些企业在享有特权的、人为的法律和组织条件下运行,而且它们的要求往往得到特殊关照。

波兰、匈牙利、中国和苏联都曾有过政府与国内私有资本(或者在某些情形下与国内外两类私有资本)的合营试验。③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农村涌现出的大量乡镇企业。这些企业从事非农业活动,并获得了显著成功;它们的生产增长非常迅猛。财产权利的划分往往不统一或者含混不清:通常是公社和私人的财产权相结合。但乡镇

①租赁安排最早出现在波兰。如前所述,中国的“承包责任制”依照法律术语是作为租赁形式开始的,但其实质却发展成为私有化。苏联在1989年4月批准的农业决议也允许租赁形式(apeндa,俄语)。

②20世纪60年代,匈牙利经济学家Tibor Liska提议把他详细设计的一种租赁体制作为社会主义所有权改革的主导形式。他的提议是,政府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工厂,都出租给那些答应经营并在拍卖中给出最优惠租赁条款的人。见T.Liska(1988),还有J.Barsony(1982)和J.Szabo(1989)。Liska的意见不仅在匈牙利而且在国外都得到了强烈的反响。改革进程中的官僚机构无法放弃它对整个政府部门a、c类的财产权利。在现行的权力结构下,很难想像政府会如此“自掉身价”,将自己限定于租赁合同中“拍卖人”的角色。同样无法确定的是,究竟能有多少企业家会在不要求b类财产权利(即拥有充分的、不可逆转的私人所有权)的情况下,愿意对租赁大公司负完全责任。

③当政府企业以股份公司的法律形式存在并将少部分股份让与或分配给雇员时,也就正式出现了合营企业。

企业中的大部分确实是私有企业。①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处于生产领域私营部门:狭义上它包括第1—5类形式,而广义上包括第1—7类形式。

迄今我们所讨论过的所有形式的私营部门,其收入都来自生产活动和工作。在多数情形下,劳动与私有资本相结合,因此所产生的收入是不同比例的劳动力工资、因企业家身份而得的企业家利润以及所有权租金。除此以外,还有第八种形式,其收入不包含工资和企业家利润,而主要依靠所有权获得的租金(或更精确地说,租金收入占绝对主导地位,而工资和企业家利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8.所有权收入。这有好几种形式,其中前四种是指利用个人持有的钱获利。

a.在国有银行存款的利息。这种形式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下就存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其他的投资方式。

b.国家机构和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收益。这在中国、匈牙利和波兰等国家较为普遍。

c.资金有息借贷给个人,偿还条款由贷款者和借款者共同协商确定。

d.私人企业的部分参与制(Part-ownership of a private enterprise)。个人拿自己的钱来参与一个私人企业的运作,并且在此基础上要求取得部分企业利润,不论他是否为这个企业工作。这大致相当于拥有股份公司的部分股份。但在这些国家里,私有股份公司是法律所不准许的,因此,部分参与制只能在没有法律管制的环境中适用。②

e.除了货币投资之外,其他主要的收入机会是出租私人不动产:如一块

①见W.A.Byrd和林青松等(1990)。在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官方统计中,缺乏可靠的统计数字将私有企业、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区分开。不过非正式的观察数据显示,其实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大多数都是私营企业。1984年之后建成的乡村企业尤其如此。而大多数乡村企业都是1984年之后创建的。由于政府政策歧视私营企业,支持集体企业,许多私营企业声称自己是集体企业。然而如果想要政府承认它们是集体企业,它们就不得不以特种营业税的形式向政府交费。

②这一观点起源于如下的争论中:国有企业应该转变为股份公司,并且将它们的一部分股份卖给个人。不过,在改革阶段只有极其例外的情形下才采取这种做法,这种所有权关系的重建在后社会主义阶段才开始真正加以考虑。

土地、房屋、私有公寓、度假村、车库或商务建筑(出租可能要包括为承租人提供维护和其他服务。在这个意义上而言,这份收入就不仅仅来自所有权租金,因为它还包含了劳动收人和企业家利润的成分)。

私营部门的相对比重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加以衡量,其中一种就是确定它所占产出的比例,或者它所使用的投入所占的比例。根据定义,只有第1—7种形式可以计算在内。另一个可能的计算方法是把所有个人的收入加起来,包括货币和实物形式的所有报酬。①要确定有多大比例的收入源自私营部门,除来自第1—7种形式的收入外,还必须包括来自第八种形式的收人。②

还有一种观点也可以应用于对私营部门的研究。上文曾提到过与中国农业有关的私营部门扩张的两种类型,这里可以用一种更普遍的形式加以强调。

一条途径是私人所有者自己创办新的私人工厂,他可以用自己的钱,也可以贷款、或是用其他投资者的钱来购买资本品。通过这种办法成立私人企业并与国有工厂并存,而国有工厂仍然是国家所有制。

另一条途径是将国有(或合作社所有)工厂卖给个人或一群人。在这种情形下,就出现所有权的“转让”,这样私有制就开始代替公有制,这一进程通常被称为“私有化”。这条途径可以与第一条途径相结合。

在改革过程中,多数部门大都采取第一条途径,当然其中也有例外的情况,最重要的例外就是中国农业的重组。私有化也会出现在其他部门(例如,有几个国家将某些国有公寓卖给它们的承租人),但大规模的全面私有化只是发生在革命之后的后社会主义体制下。


19.1 民(私)营部门发展的背后诱因19.3 民(私)营部门和官方意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