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数:3232

史学解决自由和必然性的问题,对研究这个问题的其他知识门类是占有优势的,史学中的这个问题并不涉及人的意志的本质本身,而是只涉及这种意志在过去的一定条件下表现出来的表象。

史学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它和其他科学的关系是经验科学和思辨科学的关系。

史学的研究对象不是人的意志本身,而是我们的关于意志的表象。

史学与神学、伦理学和哲学不同,对它来说,不存在自由和必然性这对矛盾的结合的无法揭开的秘密。史学考察人的生活表象,这对矛盾的结合已经在生活的表象中实现了。

在实际生活中,每个历史事件、人的每个活动都可以了解得很清楚,不会感到有丝毫的矛盾,尽管每个事件看来一部分是自由的,一部分是必然的。

为了解决自由和必然性怎样结合、两个概念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历史哲学可以而且应当走一条与其他各门科学相反的道路,史学不是先给自由和必然性的概念本身下定义,再把生活现象归入既有的定义,而是要从史学所研究的总是依存于自由和必然性的大量现象中得出自由和必然性概念的定义。

不论我们怎样考察许多人或一个人的活动的表象,我们对表象的理解只能是:它部分地是人的自由的产物,部分地是必然性规律的产物。

不论是谈论各民族的迁徙和野蛮人的入侵,还是拿破仑三世的命令,还是某一个人的行动,他在一个小时前出去散步,在散步的几个方向中选中了一个——我们都看不到任何矛盾。指导这些人的行动的自由和必然性的程度,对我们来说是可以明确界定的。

由于我们考察现象的观点不同,往往对自由的多少的看法也不同;但有一点是永远相同的,每个人的行动在我们看来都是自由和必然性的某种结合。在我们所考察的每个行动中,我们都能看到一定成分的自由和一定成分的必然性。而且在任何一种行动中,我们看到的自由多些,必然性就少些;必然性多些,自由就少些,永远如此。

由于考察一种行动的观点不同,自由与必然性的对比会少些或多些;但两者总是成反比。

一个溺水的人抓住别人,使他被淹死了,或一位喂奶的疲惫、饥饿的母亲偷窃食物,或一个习惯于服从纪律的人在队列里奉命杀死一个没有抵抗力的人——在了解他们所处的情况的人看来,他们的过错较小,这就是说,他们较少自由而较多的是对必然性规律的服从;在不了解那个人自己就要淹死了,那位母亲饥饿难忍,那个士兵是在队列里等等的人看来,他们是比较自由的。同样,一个人二十年前杀了人,此后在社会上平静地生活,并不危害他人——在二十年后来审查他的行为的人看来,他的行为较多的是受必然性规律的支配,而在这个行为发生的一天后来审查这同一个行为的人看来,他的行为是比较自由的。同样,一个疯子、醉汉或非常冲动的人的每个行动,在了解他们当时的精神状态的人看来,是较少自由而必然性较多,在不了解情况的人看来,是自由较多而必然性较少。在所有这些场合,自由的概念扩大或缩小,必然性的概念便相应地缩小或扩大,根据考察该行为时的观点而定。总之,必然性越多,自由就越少。反之亦然。

宗教、人类的健全理性、法学和史学本身都同样地了解必然性和自由之间的这种对比关系。

在所有的事例中,我们关于自由和必然性的观念扩大或缩小,都毫无例外地只有三个根据:

(一)行为者与外部世界的关系;

(二)与时间的关系;

(三)与产生行为的原因的关系。

第一个根据或多或少是我们可见的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是或多或少明确了解到的每个人在与同时存在的一切的关系中所处的一定的地位。由于这个根据,一个就要淹死的人比站在陆地上的人显然较少自由而较多地受必然性的支配;由于这个根据,一个生活在居民稠密地区,与其他人有密切联系的人的行为,一个受到家庭、公务、事业的束缚的人的行为,比单身独居的人的行为无疑较少自由而较多地受到必然性的支配。

如果我们考察一个人,不理会他和周围一切的关系,我们就会觉得,他的每个行为都是自由的。但是,只要我们多少能看到他和周围的一切的关系,看到他和任何一个东西的联系——一个在和他说话的人,一本他正在看的书,一件他正在从事的工作,甚至他周围的空气,甚至落在他四周东西上的光线——我们就可以看到,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对他有影响,哪怕只是在支配他的活动的某个方面。我们对这些影响能看到多少,我们关于他的自由的观念就会缩小多少,而关于制约他的必然性的观念就会扩大多少。

第二个根据是:人和世界的或多或少可见的时间关系;或多或少可以了解到的人的行为发生的时间点。由于这个根据,第一个人出现,其结果是人类的诞生,他的出现显然比现代人的结婚较少自由。由于这个根据,几个世纪前的人们的生活和活动与我是有时间上的联系的,在我看来他们的生活和活动不可能和我还不知其后果的现代生活一样自由。

在这方面,关于自由和必然性的多或少的观念的渐变性取决于行为的发生和对它的评判之间相距的时间长或短。

如果我考察我在一分钟之前的行为,现在我处于大致相同的条件下,我会觉得我的行为无疑是自由的。可是,如果我在考虑一个月之前的行为,那么因为自己已处于不同的条件,我会不由自主地承认,假如这个行为不曾发生,那么这个行为所产生的很多有益的、愉快的甚至必要的后果就不会有了。如果我回忆更遥远的过去,比如十年前或更久之前的行为,那么我的行为的后果就更加显而易见;于是我会难以想象,假如这个行为没有发生,情况会怎样。我愈是把回忆往前推,或者把评判推迟也一样,我关于行动自由的论断就愈是可疑。

关于自由意志在人类共同活动中的参与度的认识的这种级数,我们在历史中也能找到。我们觉得,已经发生的现代事件无疑是所有著名人物的活动的产物;可是对更遥远的事件我们已能看到它所产生的必然后果,此外我们无法想象任何其他结果。我们愈是把对事件的考察往前推,我们就愈是觉得,很难把它看做任意的产物。

在我们看来,奥普战争无疑是狡诈的俾斯麦等人的行动的产物。

拿破仑的历次战争虽然已令人起疑,但我们还是觉得,那是英雄们的意志的产物;然而我们已经把十字军东征看做占有其应有地位的事件,没有它欧洲的近代史是不可思议的,尽管十字军东征的编年史家还是把这个事件只看做某些人的意志的产物。至于欧洲的民族大迁徙,当代已没有人会认为,欧洲的全然改观是由于阿提拉的一意孤行。我们愈是把史学的观察对象往前推移,人们制造事件的自由就愈显得可疑,而必然性规律就愈是显而易见。

第三个根据是我们对无限的因果联系能了解多少,无限的因果联系构成理性的一个必然的要求,每一个需要了解的现象都处于无限的因果联系之中,因此人的每个行为都占有一定的位置,它是以前的那些行为的结果和以后的那些行为的原因。

由于这个根据,自己和别人的行为,一方面,我们愈是了解从观察中得出的使人受其制约的生理、心理规律和历史规律,愈是准确地看出行为的生理、心理原因或历史原因;另一方面,被观察的行为本身越简单,我们考察其行为的那个人的性格和智力越不复杂,那么在我们看来,这行为就越自由,受到必然性的制约就越少。

当我们完全不了解行为的原因时,无论恶行、善行甚或无所谓善恶的行为,就认为这种行为有极大成分的自由。对恶行我们首先要求加以惩罚;对善行我们会非常赞赏。对无所谓善恶的行为,我们认为它极大地表现了个性、独特性、自由。但是我们哪怕了解了无数原因中的一个原因,我们就认为有某种必然性的成分,于是我们较少地要求惩罚恶行,较少地承认善行的功绩,较少地承认表面独特的行为的自由。罪犯若是成长于恶人之间,这就减轻了他的罪过。父母的自我牺牲、有可能得到奖赏的自我牺牲,比没有原因的自我牺牲更易于理解,因而觉得这种牺牲较少值得同情,也较少自由。对于一位教派和党派的创始人和发明家,我们要是了解他的活动的酝酿过程和条件的话,就会较少地感到惊讶。如果我们拥有一系列丰富的经验,如果我们的观察经常是在人们的行为中探索因果之间的相互关系,那么越是能把因果正确地联系起来,就越是会觉得人们的行为较多必然性而较少自由。如果被考察的行为很简单,我们又有大量这样的行为可供观察,那么我们对这种行为的必然性的认识就更充分了。不诚实的父亲的儿子的不诚实的行为,落入某种环境的女人的丑行,酒鬼又开始酗酒等等行为,我们愈是了解其原因,就愈是觉得他们的行为是不自由的。如果我们考察其行为的那个人的智力发展水平很低,像个孩子、疯子或傻子,那么我们了解了其行为的原因及其不复杂的性格和智力,就会看到必然性的成分极大,而自由的成分极小,于是我们只要知道了即将发生的行为的原因,就能预言他的行为。

在所有的立法中,关于刑事无责任能力和减罪条件的规定就是基于这三个根据。责任能力大或小,就看对受审者所处的条件的了解多或少、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审判之间相隔的时间长或短以及对行为原因的了解多或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