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数:585

既诛有罪,王及诸侯修正其国,举贤立明,正复厥职(1)。

【注释】

(1)“既诛有罪”四句:修正其国,意即整顿好该国的政治秩序。立明,指扶立贤明新君。正复厥职,指恢复调整好该国各级官吏的职位。施子美曰:“兼弱攻昧,推亡固存,王者之师也。有罪者既伏其罪,邦国之事其可废而不举乎?故于已弊则修之,不正则正之,使颓纲复举而旧俗惟新,于是乎举贤以为君,正复其职而使之复得以治其国也。孟子告齐王,以为置君而后去;郑伐许,奉许叔以居许东偏,使此举贤立明而复其职也。武王克商,反商政之由旧,此修正其国也。式商容,立微子,亦举贤立明也。”刘寅曰:“既诛有罪之人,天子与天下诸侯修正其所征之国。举用贤士,更立明君,正复上下之职。”朱墉引《大全》曰:“修正者,彼失命乱常之国,其所败坏者必多。王师既诛有罪之后,即亟与之修正焉,庶彼一国之人民得以离水火而登袵席矣。”又引《通义》曰:“职,国职。举贤立明,则职正矣。”黄朴民、徐勇在《〈司马法〉考论》(载《管子学刊》1992年第4期)一文中说:“在‘既诛有罪’,完成了战争的使命之后,《司马法》中还有关于下一步的行动纲领:‘王及诸侯修正其国,举贤立明,正复厥职。’其实,这也不是它的创造发明,而仅仅是对古军礼中有关战争善后原则的具体申明而已。参之以《左传》,信而有征。鲁昭公十三年(前529),楚‘平王即位,既封陈、蔡,而皆复之,礼也。隐大子之子庐归于蔡,礼也。悼大子吴归于陈,礼也’。这段记载可以看作是对《司马法》上述一段话的有力注脚。孔夫子所谓‘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的真切含义,也终于可以凭藉《司马法》之言而昭白于今了。”

【译文】

诛杀了罪犯之后,天子与诸侯会整顿好该国的政治秩序,选贤用能,扶立贤明新君,恢复调整好各级官吏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