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论矛盾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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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示

由于在本文中我将主要致力于简明扼要,我认为,这里不再次抄录根据广为传播的知识在我们看来稳定且与健康理智一致的那些定义和公理,不力图效仿那些奴隶般地受制于连我也不知道的某种方法规定的人的习俗,要更好一些;这些人如果不从头到尾历数在哲学家们的书匣中找到的一切,就自己觉得没有按照方法和理性行事。由于在我看来决定这样做并不是过错,我认为事先提示读者是正当的。

命题一不存在一个所有真值的惟一的、绝对第一的、普遍的原理。

一个第一的、真正惟一的原理必须是一个简单命题;暗中包含着诸多其他命题的命题,只不过是伪装出惟一原理的假象。因此,如果一个命题确实是简单的,那么,它就必须要么是肯定的,要么是否定的。但是我的辩驳是:如果它是这二者之一,它就不能是普遍的,并且把所有的真值统统都包容在自身之下;实际上,如果它是肯定的,那它就不能是否定性真值的绝对第一的原理;如果它是否定的,那它就不能在肯定性的真值中居支配地位。

这是因为,我假定它是否定性的命题;由于所有真值从其原理得出的结论都要么是直接的要么是间接的,那么,首先,按照直接的推论方式从否定性的原理只能引出否定性的结论,谁会看不出这一点呢?其次,如果要求以间接的方式从中得出肯定性的命题,那就得承认,这必须借助一个中间命题才能发生,即任一事物,其对立面为假,则其为真。这一命题由于是肯定性的,所以不能以直接的论证方式从否定性的原理中得出,但更不能以间接的方式得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又需要自身的支持;因此,它绝对不以任何方式依赖于一个否定表述的原理。由于这样一来,对于肯定性的命题来说从一个惟一的、纯粹否定性的原理产生是不正当的,所以后者就不能被称为普遍的。同样,如果把一个肯定性命题规定为基本原理,那么否定性的命题肯定不是直接地依赖于它的。这里以间接的方式需要一个命题:如果某物的对立面为真,则其自身为假。这就是说,如果某物的对立面受到肯定,则其自身就受到否定;由于这个命题是否定性的,它又不能以任何方式从一个肯定性命题引申出来,既不能直接地如同自明的,也不能间接地,除非凭借它自身的要求。因此,无论人们自己如何规定,都不能否认我在本命题前面要求的那个命题:绝对不可能存在一个所有真值的惟一的、终极的、普遍的原理。

命题二有两个所有真值的绝对第一的原理:一个是肯定性真值的原理,即这样一个命题:任一事物都是其所是;另一个是否定性真值的原理,即这样一个命题:任一事物都不是其所不是。二者同时被一致称为同一律。

我又诉诸两个证明真值的方式,即直接的方式和间接的方式。前一种推论方式从主词概念和谓词概念的一致获得真值,并且始终以这一规则为基础:无论什么时候,不管是在自身中还是在联系中来看,主词确定了谓词概念所包含的东西,或者排除了通过谓词概念被排除的东西,都必须确定前者与后者是相符的;同样的意思再稍稍清晰一点来表达:无论什么时候在主词的概念和谓词的概念之间发现了一致性,命题就是真的;用与一个第一原理相符的最普遍的规定来表述,那就是:任一事物都是其所是;任一事物都不是其所不是。因此,同一律支配着所有直接的证明;这是第一点。

如果问到间接的推论方式,则将最终发现它以一个双重的原理为基础。也就是说,总是要诉诸这两个命题:1.任一事物,其对立面为假,则其为真;也就是说,任一事物,其对立面被否定,则其被肯定;2.任一事物,其对立面为真,则其为假。两个命题中的第一个以肯定性命题为结论,另一个则以否定性命题为结论。如果用最简单的规定来表达第一个命题,那就是:任一事物都是其所不不是(因为对立面是借助副词“不”来表述的,对它的否定同样是借助副词“不”)。人们以如下的方式表述第二个命题:任一事物都不是其所不是(因为这里又是借助副词“不”来表示对立面的表述,并借助同一个副词来表示假值或者否定的表述)。现在,如果按照符号规律所要求,探求第一个命题所包含的表述的意义,那么,由于一个副词“不”表示另一个副词“不”被否定,把二者都去掉后出现的就是:任一事物都是其所是。由于另一个命题是:任一事物都不是其所不是,由此可知,即便在间接的证明中,双重的同一律也占据首位,因而绝对是所有认识的终极的基础。

附注:这在符号组合术中是一个虽然微不足道、但却不可完全忽视的样品;因为我们在解释这些原理时所使用的最简单的规定,与符号差不多没有任何区别。为了利用这个机会公布我对莱布尼茨[1]此后夸耀是自己的发明、所有有教养的人都抱怨随着这位如此伟大的人物一起被埋葬了的这种组合术的看法,我承认,在这位伟大哲学家的这一格言中我看到了伊索所说的那位父亲的遗嘱;那位父亲在马上就要咽气的时候向自己的孩子们公布,他把一批珍宝埋藏在农田里的某个地方了;但在他说出位置之前,他就突然死去了;他由此给儿子们提供了一个机会,使他们十分努力地深翻农田,直到希望破灭,然而却凭借土地的肥沃毫无疑问地致富了为止。我认为,如果有人愿意承担辛苦,孜孜不倦地研究这一备受赞扬的艺术的话,这肯定也是可以期待的惟一收益。但是,如果可以像事情自身那样坦率地承认,则我担心极为敏锐的布尔哈维[2]在化学中的某个地方关于炼金术士最杰出的技艺所猜想的那些东西,即他们在揭示了诸多独特的秘密之后,最终认为只要他们插手,就没有任何东西不在他们的控制之内,由于预见的迅捷而宣称一旦他们把心灵转向那些该做的事情,他们推论可能发生、甚至必然发生的事情就已经发生了;即便是无可比拟的人物,也难免遇上这样的事情。当然,如果达到了绝对的第一原理,我也不否认可以用一用符号术,因为这是运用概念乃至最简单的规定例如符号的机会;然而,在应当表述复合的符号认识的地方,智力的所有敏锐都突然好像是附挂在一个礁石上,被无法解决的困难所阻碍。我发现,甚至声名显赫的哲学家如达里斯[3]也试图借助符号来翻译明晰的矛盾律;他用符号+A表示肯定性概念,用符号-A表示否定性概念,由此产生了等式+A-A=0,即肯定并且否定同一个东西是不可能的,或者是无。在这一尝试中,凭借如此伟大的人物的仁慈我冒昧地说,我毫无疑问地发现了预期理由。因为如果将那种否定与它毗连的肯定性概念的力量赋予否定性概念的符号,那么显而易见预设了矛盾律,其中规定相互对立的概念相互否定。不过,我们对“任一事物,其对立面为假,则其为真”这一命题的解释没有这一缺点。因为借助最简单的规定表述出来的命题是:任一事物都是其所不不是,如果我们取消两个副词“不”,我们所做的也无非就是遵循它们的简单意义,这样就必然产生了同一律:任一事物都是其所是。

命题三进一步论证在矛盾律之前占据真值序列首位的同一律的优势。

一个拥有所有真值的绝对最高、最普遍原理名义的命题,首先是用最简单的规定、其次是用最普遍的规定陈述的;我认为,在双重的同一律中,毫无疑问地看到了这一点。因为所有肯定性规定中最简单的是短语“是”,所有否定性规定中最简单的是短语“不是”。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设想比最简单的概念更为普遍的东西。因为更为复合的概念是从简单的概念借得说明的,由于它们比简单的概念更为确定,所以不可能更为普遍。

矛盾律是以下述命题得以表述的:同一事物不可能同时是且不是。就事情本身而言,它无非是不可能者的定义。因为任何自相矛盾的事物,或者被设想为同时是且不是的事物,都被称做不可能的。但是,能够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规定,所有真值都必须诉诸这一定义,就像是诉诸一块试金石呢?因为既没有必要根据其对立面的不可能性来确认所有的真理,而为了承认为真,这样做自身也是不够的。也就是说,从对立面的不可能性过渡到真值的确认,只能借助如下命题:任一事物,其对立面为假,则其为真。根据以上所说,这一命题与矛盾律分疆而治。

最后,在真值的领域里首先将一个否定性命题置于首位,尊称它为所有真值之首和支柱,谁不觉得这有点粗暴,有时甚至比悖论还更糟糕呢?因为看不出来为什么否定性的真值应当被置于肯定性的真值之前享受这一权利。倒不如,由于存在着两种真值类型,我们为这两种类型也确定两个第一原理,一边是肯定性的,一边是否定性的。

附注:也许,这一研究无论如何显得既细腻费力,又多余没有一点用处。如果考虑到结论的效益,我赞成这种看法。因为心灵虽然没有被教授过这种原理,它也不能不到处都自愿地以某种自然的必然性运用这一原理。但是,将真值的链条一直追索到最后一环,这难道不是值得研究的课题吗?而且,以这种方式更深入地考察我们心灵的论证规律,这也肯定是不容轻视的。这里只引证一点,由于我们的一切推理都像从真值的终极规则出发所显示的那样,被解释为谓词与就自身而言或者在联系中得到揭示的主词的同一性,所以就可以看出,上帝并不需要推理;这是因为,由于所有一致的或者不一致的东西都极为清晰地显现在他眼前,所以同一个再现的活动就可以将它们展现给他的理智;他也不像遮蔽我们理智的黑夜必然要求的那样需要分析。


注释:

[1]暗指莱布尼茨为一切思维领域扩展数学的符号语言的“普遍符号”的计划。——科学院版编者注

[2]布尔哈维(HermannBoerhaave),自1709年始任莱顿大学医学和植物学教授,自1718年始也任化学教授,1668年生于莱顿的菲尔霍特,1738年卒于莱顿。其著作《关于汞的试验》于1733年和1736年在“哲学交流丛书”出版。——译者据科学院版编者注

[3]达里斯(JoachimGeorgDaries,1714—1791),耶拿道德和法学教授,后到奥得河畔的法兰克福。著有《形而上学基础》。——科学院版编者注


形而上学认识各首要原则的新说明第二章论规定的、普遍充足的理由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