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外交传统

字数:11704

这个传统可被视为维护这个官僚体制的国家和这个国家以外的任何民族之间的界限的根本准则。首先是通过礼仪来维护。宫廷的对外关系包括朝贡礼仪和外国君主或使节的磕头礼仪。这种礼仪体现了皇帝与外国君主的适当关系,使之有别于皇帝与帝国内部的官员们之间的关系。官员们有可能来到宫廷向皇帝磕头,也可能进献礼物或定期呈送地方土产。但是,只有外国君主(就我所知,是所有的外国君主)派遣贡使。因此,朝贡礼仪既体现了外国君主与这个完全由皇帝统治的世界的部分联系,又反映了他与这个世界的部分区隔。

中国的官僚机构通常都非常热衷于做出种种努力阻止对这一礼仪秩序的任何公开挑战,这种热情有时会妨碍它采取措施处理对外关系中我们称之为实践层面的问题。但是,只要这一礼仪秩序没有受到公开挑战,各种各样的“实际”安排就能够被容忍,在这些安排中,朝贡义务可能被减轻(如17世纪70年代的荷兰人),或者被完全忽略(如葡萄牙人在明朝统治下的澳门、18世纪英国人在广州、俄罗斯人在恰克图和北京的大部分贸易)。中国人不做任何努力去强迫或劝说朝贡国维持朝贡关系;朝贡国不呈献贡品,不构成对朝贡体制的公开挑战;他们认为帝国文明的影响力会再次吸引朝贡国遣使纳贡。中国人也无意把中国文化普及到他们没有立足点的那些地区。[55]

其次,中国的外交传统在实践层面倾向于防止冲突、维持现状和“维护边界”——与维护礼仪边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与外国人的接触受到禁止:多数接触都局限于边界地区,所有的接触和贸易都被置于官僚机构的严密控制之下。对帝国安全的外来威胁也可能被消灭在萌芽之中:通过外交努力阻止统一的力量在中国边界崛起,或采取以夷制夷之策。这样的边界维护是非常重要的,理由如下:外国人往往不知道正确的人际关系,中国绝不允许他们的负面因素干扰中国内部的人际关系;他们一般会带来文化污染的危险;在适用于帝国民众的中国礼仪秩序中没有其他国家臣民的位置。[56]

中国政府不太喜欢主动进取,偏爱对制度的维护,这强化了其维护一个相对稳固的边界的愿望。政府对中国社会控制的松散性、被动性和表面性增加了下述危险:外国人(如果不严加控制的话)可能探查出一条入侵路线,在民众中制造骚乱,与中国官员合搞阴谋诡计。此外,许多年来中国军事力量的被动性和低效率使得它必须事先消灭潜在的麻烦制造者,而不是麻烦出现以后再进行镇压。

中国人有时也追求对外政策的更积极和更主动的目标,但这些目标往往从属于维护边界的大目标。征服和抢掠也许是其他社会中最具共性的目标,但往往不受中国人重视。中国政府维持现状的倾向因其统治阶级无意在战争中证明自身而得以强化。明初的扩张是由非常特殊的形势所导致的,在那种形势下,强有力的中国君主有实际层面和意识形态层面的充分理由,把以中国为中心的秩序中常见的一些措施强加于蒙古帝国覆亡后的混乱世道。清朝向北部和西部的扩张,是1644年之前满族向那些方向扩张的继续,也是历史上防守中国陆地边疆的最佳战略。在与外国人的关系中,中国人也能够得到另外一些附带的利益。对外贸易的价值——是一项税源,是民众的生计,是金银进口的渠道——至少偶尔会得到承认。外国的陆军和海军援助有时很有用处,外国人在骚乱不断的边界地区(如澳门)居住,可以帮助维护秩序,可以分散那些可能骚扰帝国的歹徒们的注意力。[57]

中国地理位置——及经济、政治和文化地位——的独特性加强了中国人对维护边界和保卫礼仪优越性的重视程度。对大多数中国统治者而言,与中国内部可以得到的财富相比,对外征服的利益是无足轻重的。由于大部分需求都能通过内部贸易得到满足,对外贸易就不是很重要。从军事和政治上来说,中国只是偶尔与实力相当的国家发生联系,与这些国家的对立可能会导致更多的棘手交涉,激发对外国事务的兴趣。由于中国地域广袤,行政统一,防御力量强大,所以中国很少需要外国盟友提供援助。从文化上来说,无论是中国人,还是那些与中国有固定关系的人民,都对其他较大的文明中心缺乏直接的了解。日本、朝鲜和越南确实受到过中国文化的深刻影响,而且中国人很少或根本没有积极地推广其文化。中国人把自己的帝国视为唯一的文明中心,认为他们无须向外国人学习任何东西或从外国人那里获得任何东西,他们的这种信念基本上得到了经验的证实而且很少受到来华外国人的挑战。

此外,由于这种独特性,中国人可以对他们的近邻施加相当大的影响,即使他们采用的方法效率不高。因为对华贸易对许多近邻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贸易对中国的重要性,所以他们愿意按照中国人设定的条件进行贸易。他们担心激怒中国人,担心失去贸易机会,所以不制造麻烦。皇帝的补助(在帝国的财政预算中微不足道)可能对一个小国的可汗或喇嘛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中国的近邻们也不能完全忽视这样一种可能性:如果他们不保持友好关系,中国行动迟缓但实力强大的军队会被动员起来进攻他们。中国作为权力中心和文化中心的名声使得许多外国统治者非常愿意得到皇帝给予的头衔、礼物和赞美圣旨。

中国的官僚机构在对外关系的边界维护层面普遍显示出相当大的实力和竞争力,但它追求更加积极的目标的能力却弱得多,因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牵制使它难以做出积极的决定。官员们阻止行动的效率比采取行动的效率高得多。因此,当政府决定限制中国与某些外国人之间的关系时,他们采取限制行动的效率就很高,因为每个官员都担心其他官员会告他违抗命令。与此相似,外国人与省内持不同政见者结成的同盟会得到相当有效的制止。由于官僚系统的中央集权制度,外国人在任何地方犯下罪行(如荷兰人在普陀山的劫掠),都会在帝国的所有边界线受到统一的制裁。当内部的官僚政治模式被采用时,中国人对外国人的管理往往是最有效率的。中国官员虚与委蛇、假装糊涂和操控私人关系的能力(这在各机构之间的关系中非常重要),在对外关系中无疑是很有用武之地的。分而治之的策略也非常有效,明朝一些边界卫所的设置和清朝的蒙古和西藏政策都体现了这一点。官僚机构控制的高效率也可以从澳门的史实中、从对贸易的限制中和持有特许证的商人——如广州的行商及与台湾的荷兰人和马尼拉的西班牙人做生意的中国人——的通信中看出来。

但是,对外事务的处理未能实现专门化限制了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连续性。儒家思想和官僚政治不鼓励任何专门化,如果允许专业人员在官僚机构中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那么人员的流动和利益的调整都会减少。在普通官员可能拥有专门知识——财经、国防或公共事务——的一些领域,职业的专门化是可能的,但这在对外事务中是绝对不可能的。在明代,唯一一个专门从事对外接触的群体是低级通译,在部级层面,对外事务只是礼部负责的诸多特殊事务之一。另外两个部——户部和兵部——也提出一些与外交关系有关的政策建议,虽然两部的基本利益(例如收税和靖边)也许是冲突的。清朝做得比明朝好一些,清朝在理藩院聚集了一批熟悉内亚事务的高级专家,他们对俄罗斯人、蒙古人和西藏人采取连贯的和现实的政策。这项成绩主要归功于满族人自己,因为他们不受官僚渠道的局限,而且在征服行动开始之前就对内亚有特殊的兴趣。

1662—1690年间的中荷关系体现了中国外交传统的许多方面,特别是沟通和政策制定在官僚体制内部发挥的重要作用。例如,在儒家礼仪秩序中,大臣的权力和升迁完全取决于君主,但在道德环境中,他是一个道德的体现者,而不仅仅是专制君主的工具。[58]皇帝主要依赖大臣的建议和忠告,所以他可能只给大臣规定政策大纲,具体细节交由大臣自己定夺。把与外国人有关的决定通知官员而不是直接通知外国人,就是这种体制的必然结果。官员不是工具,也不是传话筒或信使。这种现象的实际原因是,在这样庞大的一个帝国中,在前近代的通讯条件下,皇帝得依靠省级官员为他提供信息,具体实施他的决策,他不能指望省级官员在他的决策传达到各省之前就采取必要的措施。

与朝贡制度的一些早期面相比较,中国外交传统的这个面相的严密性和系统性是相当缺乏的。这项传统制度的各个侧面之间只存在松散的联系。例如,18世纪的广州体制反映了控制与外国人接触和把中外交流局限于边界地区的总体倾向,但它与朝贡使团制度之间没有明显的关系。官僚体制在常规层面的系统化(如关于朝鲜各类使团的详细规定)[59],在处理上文述及的中荷关系等复杂形势时就很快变得不那么重要了。与科举制度和食盐专卖制度等相比,中国外交关系的管理机制远未达到系统化。[60]这些关系也不符合那种对双方的习惯、方式和目的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关系模式,而正是这些约束力养成了与18世纪的欧洲或19世纪末的欧洲帝国主义相近的诸多政治单元的外交行为。

关于资料的说明

此一时期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包括如下基本系列:

1.十七绅士——公司在荷兰的董事会——的决议,对本项研究有一定的重要性。

2.十七绅士致巴达维亚总督和董事会的信函,对本项研究有一定的重要性。

3.巴达维亚总督和董事会所做的决议,这是了解荷兰对亚洲任何地区的政策的基本史料。

4.巴达维亚总督和董事会致亚洲各国统治者的“外发信函”,以及致公司官员的信函、训令和委任状,对了解荷兰的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5.呈送荷兰的“文件”;巴达维亚收到的公司在亚洲其他地区的官员呈送的文件副本,包括他们的信函和日记、其他国家君王和官员信函的翻译件,以及其他各种补充文件。这是真正的资料宝藏,在17世纪末每年都有10—20大册。每年的资料册的封面写的是:

6.一般信函:巴达维亚总督和董事会致十七绅士的“一般信函”,概述了最后一支舰队返回荷兰以后的所有事件。W.Ph.库尔哈斯教授正在国家历史学丛书中出版这些信函。业已出版的有两卷:1610—1638年卷(出版于1960年)和1639—1655年卷(出版于1964年)。收录17世纪和18世纪信函的丛书可能有10卷。

7.洛伊佩文集和外国地图:17世纪和18世纪的500多幅印刷和手绘世界各国地图,往往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

这些档案均收藏在位于海牙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该馆工作人员能力出众,热情好客,随时准备帮助外国学者。关于更多细节和其他时期的资料的详细情况,参阅M.A.P.迈林克—勒洛夫斯《海牙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与1600—1800年间的东亚史有关的档案》第1册,第167—184页:K.格莱曼:《荷兰与亚洲之间的贸易,1620—1740》,第323—324页;以及W.Ph.库尔哈斯《荷兰殖民史研究述评》第3—5页罗列的论著。

至于已经出版的史料和第二手文献,参阅W.Ph.库尔哈斯教授的《荷兰殖民史研究述评》一书。特别重要的是《巴达维亚城日记,1628—1682》。这部日记全文收录了与亚洲各国君主的许多通信、关于船只进出港信息的简报、收发的文件、总督和董事会的决议,等等。在手稿资料中看不到的一些信息可在这部日记中找到。

大量最吸引人的中文资料见之于近年由台北的台湾银行出版的《台湾文献丛刊》中,它使研究者能接触到种类繁多的第一手资料。它对本项研究的帮助甚大,如果没有这套丛刊,我们将耗费大量时间寻找这些资料和复印相关内容。

我引用了中文和荷兰文资料的主要部分,但是一些特别的陈述并不一定受到具体的参考资料的支持。我希望将来出版一部全面叙述这些事件并一一注明资料来源的著作。关于相对完整但不完全可靠的荷兰文档案录,参阅永积昭《海牙皇家档案馆保存的与中国有关的手稿目录(1623—1730)》,《东洋学报》第4卷第14期(1959年3月),第1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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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我要特别对费正清教授和杨联陞教授表示感谢,他们指导我完成了以此为主题的博士论文我还要感谢海牙国家档案馆殖民地档案部的M.A.P.迈林克—勒洛夫斯博士和他的同事们,感谢参加“中国的世界秩序”学术研讨会的各位与会者,他们的批评和讨论促成了本章的大幅度修改本章的研究得到了国防外语奖学金和哈佛大学谢尔登旅行奖学金的资助。

[2]卫思韩,南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学助理教授,在伊利诺伊大学获得学士学位(1956年),在哈佛大学获得硕士学位(1960年)和博士学位(1967年)。他感兴趣的主要领域是清代的中荷关系。

[3]我在此处使用外交传统一词,是想避免我在“制度”一词的使用中发现的一些误导性含义。我们在此处所说的外交传统,似乎更接近罗伯特·N.贝拉教授在研讨会上提出的“标准秩序”概念,而不是社会制度和国际体系的一些概念,这些概念强调由互相强化模式和行为规范促成的相对高级的统合。关于国际体系概念,特别应参阅莫顿·卡普兰《国际政治中的制度和程序》,纽约,1957年;莫顿·卡普兰:《国际体系中的均势、两极和其他模式》,收入詹姆斯·森诺编《国际政治和外交政策:研究与理论选集》,纽约,1961年,第343—349页。

[4]据我所知,关于17世纪的中荷谈判,只有另外一份记录在详细程度上堪与荷兰人的记相提并论,即耶稣会士徐日升关于尼布楚谈判的记录,参阅约瑟夫·塞比斯(耶稣会士)《耶会士与中俄尼布楚条约(1689年):耶稣会士徐日升日记》,罗马,1961年。

[5]关于1656年荷兰赴北京使团的记录的节选,参阅约翰·尼奥豪夫《荷兰东印度公司向当今中国皇帝——伟大的鞑靼汗派遣使团》,阿姆斯特丹,1665年,第183页;《大清历朝实录·顺治朝》卷103,第20页。尼奥豪夫的这部书由约翰·奥格尔比翻译成英文,于1669年在伦敦出版,英译本虽然有用,但不完全可靠。

[6]关于此处提到的荷兰人的这些考虑,参阅“殖民地档案”,第1124卷,第249—251页“殖民地档案”,第578卷,1662年1月23日“决议”。关于郑经的计划和随后的纠纷,参阅江昇《台湾外纪》,台湾文献丛刊第60辑,卷5第213页—卷6第229页;沈云:《台湾郑氏始末》台湾文献丛刊第15辑,卷5,第55—56页;《郑成功传》,台湾文献丛刊第67辑,第21—22页《闽海纪略》,台湾文献丛刊第23辑,第16—18页;彭孙贻:《靖海志》,台湾文献丛刊第35辑第59—61页;夏琳:《海纪辑要》,台湾文献丛刊第22辑,第31—35页;阮旻锡:《海上见录》,台湾文献丛刊第24辑,第40—43页。

[7]除非另外注明,此处及下文关于巴达维亚政策的解释均引自“巴达维亚决议”和“寄出文书”中保存的负责中国事务的荷兰官员的训令和通信。为节省篇幅,下文没有一一注明。在此一时期,这两类资料每年都汇集为1卷,分别始于“殖民地档案”第587卷和第789卷(1662年),多数卷册都有索引。

[8]关于中文资料,参阅本书第242页注1。荷兰文资料见“殖民地档案”,第1130卷,第1247—1282页;第1131卷,第402—419页;第1133卷,第65—94页。达伯的著作《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大清帝国及沿海大事记》(阿姆斯特丹,1670年)收录了其中的一些文件(略有变化),还增加了手稿原件没有保存下来的一些文件。约翰·奥格尔比也翻译了这部著作,1671年以《中国地图册》为书名在伦敦出版,标明的原著者为阿诺尔德斯·蒙塔努斯。在此之前,约翰·奥格尔翻译了阿诺尔德斯·蒙塔努斯的《日本地图册》。也许他是根据没有封面的清样翻译的,所以误认为两本书的作者是同一个人。这个解释参见P.A.蒂勒《荷兰地理学和人种学文献目录》,阿姆斯特丹,1884年,第73页。有些内容也引自马蒂亚斯·克拉默《波特航海记》,阿姆斯特丹,1675年。此书收录了一些低劣的诗词和对荷兰舰队司令巴尔塔沙·波特的阿谀奉承之言,作者显然是一位目击者。关于1662—1664年间的事态发展,亦可参阅永积昭《荷兰东印度公司与清王朝就郑氏进攻厦门和金门事进行的谈判,1662—1664》,《东洋学报》第44卷第2期(1961年9月),第178—207页。

[9]关于这个时期的情况,我们找到了荷兰驻福州代表康丝坦丁·诺布尔留下的一部引人入胜的日记,见“殖民地档案”,第1135卷,第2185—2228页(由于页码有误,该日记实际上有80页,而不是标明的43页)。圣旨和其他文件的译文见“殖民地档案”,第1135卷,第2185—2228页;第1131卷,第403—419页。致送礼物和嘉奖圣旨的决定在《大清历朝实录》卷8第21页1663年5月1日条中有简要记述。

[10]中文资料参阅本书第242页注1;关于郑氏内部变化情况的荷兰文资料,参见“殖民地档案”,第1135卷,第2185—2228页(参阅本页注1)。

[11]“殖民地档案”,第1133卷,第1873—1912页;第1135卷,第2046—2107、2343—2488页。这个时期大多数事情的细节都被达伯遗漏了。另外参阅沈云《台湾郑氏始末》卷5,第58页;彭孙贻:《靖海志》卷3,第65页;夏琳:《海纪辑要》,第44—45页;《郑成功传》,第24页。

[12]彭孙贻《靖海志》卷3第65—66页对这些事件的记述非常详细,与“殖民地档案”第1135卷第2532—2624页的荷兰文记载十分接近,许多内容被达伯收入其著作的第133—338页(实际上只有24页;这部著作以夸大页数闻名)。许多中文资料提及荷兰船只的大小,彭孙贻提及船只的数量及火炮的尺寸。北京的耶稣会士后来认为,荷兰人给中国人留下的负面印象是1666年以后他们受到排斥的原因。这些耶稣会士说,这些战役之后返回北京的满族人“进来时都把手指放进嘴里(这是非常震惊的标志),在大街上高喊:警惕啊,警惕啊,警惕这样打仗的这些人;这么做(指接纳荷兰人)是开门揖盗,引狼入室”。皮方济(耶稣会士)著,C.R.博克塞和J.M.白乐嘉点校:《葡萄牙国王向中国和鞑靼皇帝所派特使玛讷撒尔达聂之旅行报告,1667—1670》,澳门,1942年,第38页。

[13]荷兰文资料中对这些事件所作的最佳描述,见达伯《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大清帝国及沿海大事记》,第338—392页;另外参阅“殖民地档案”,第1137卷,第189—233、285—300、323—343页;第1139卷,第2573—2582页。阮旻锡《海上见闻录》第42页、夏琳《海纪辑要》第4页和彭孙贻《靖海志》第63页提及允许荷兰人“照澳门成例”占据浯屿。我没有发现中文文献资料中提及荷兰人造访台湾之事。荷兰人把他们登陆的地方叫打狗(Tancoya);这个地方在F.瓦伦丁《新旧东印度志》(多德雷赫特和阿姆斯特丹,1724—1726年)一书关于台湾的章节中的地图插页上可以清楚地看到。“Tancoya”也许与中国地图上的“打狗”有关,例如,参见《清初海疆图说》,台湾文献丛刊第155辑,第104页。

[14]达伯:《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大清帝国及沿海大事记》,第185—203页(这些页码在本页1中引注的页码之后);“殖民地档案”,第1137卷,第323—343页;第1144卷,第2208—220页;《巴达维亚城日记,1664年》,第99—105页。后者只收录了省级官员致巴达维亚总督信函荷兰文翻译件。另外参阅《大清历朝实录》卷10,第14b—15页;卷12,第15b页;《大清会事例》卷506,第5页;《大清会典》卷72,第12—14页。《大清会典事例》记载,礼物也被赠给“荷兰国王”,即巴达维亚总督。据荷兰人讲,这些礼物都是答应要送,但从未真正送过,也是因为荷兰人没有在1664年派遣朝贡使团。

[15]彭孙贻:《靖海志》,第70页。

[16]“殖民地档案”,第1139卷,第2573—2680页;第1140卷,第183—191页;第1141卷,第375—385页;第1143卷,第1—20、173—204页;第1144卷,第2162—2251页;彭孙贻:《靖海志》,第70—71页;沈云:《台湾郑氏始末》,第60页;《福建通志·台湾府》,台湾文献丛刊第84辑,第956页;《大清历朝实录》卷13,第9页。江日昇《台湾外纪》卷6第232—234页的记载几乎是完全不可靠的。

[17]彭孙贻:《靖海志》,第71页;《郑成功传》,第25页;《闽海纪略》,第21—22页;江日昇:《台湾外纪》卷6,第239—242页;沈云:《台湾郑氏始末》,第60—61页。

[18]关于这一迫害行动的简要记述,参阅房兆楹写的杨光显传记,见恒慕义编《清代名人传略(1644—1912年)》第2册,华盛顿,1943年,第889—892页;魏特(耶稣会士):《汤若望传》,科隆,1933年。

[19]荷兰语文献中的“Chinchieuw”显然是指彰州,而不是泉州;这个词被用于指称整个地区,海澄是其主要港口,同安所起的作用甚小。黄梧在荷兰语文献资料中被叫作“Haytingkong”(即海澄公);施琅被称作施提督或施将军,死后谥“襄壮”。参阅施维许为他们写的传记,见恒慕义编《清代名人传略(1644—1912年)》,第355、653页。

[20]关于1665年的情况,主要的参考资料为:“殖民地档案”,第1144卷,第1848—1943页;第1148卷,第809—1048、1114—1365页。我没有发现任何中文资料记载这些贸易之旅和朝廷的反应。

[21]除本页注1提及的荷兰文资料外,参阅《重修南海普陀山志》,1832年,卷13,第5a—5b页;江日昇:《台湾外纪》卷6,第232—234页。后者把这一事件发生的年份误记为1664年。我没有发现任何中文资料记载官员就此事件向朝廷呈递的奏折和朝廷的反应。关于李氏的奏折,参阅《大清历朝实录》卷18,第6a—6b页,以及施维许在文中引用的李氏传记资料,见恒慕义编《清代名人传略(1644—1912年)》,第484—485页。关于收回特许权事,参阅《大清会典》卷72,第13a—13b页;《清朝文献通考》卷33,第5154页。关于范和伦使团的荷兰文档案显示,该使团抵达后,两年贸易一次的特许权得到证实,但随即被取消,显然是由于荷兰人这样频繁地驾船前来对清朝具有相当大的威胁(“殖民地档案”,第1155卷,第139—142、158页)。

[22]K.格莱曼:《荷兰与亚洲之间的贸易,1620—1740》,海牙和哥本哈根,1958年,第58—63、113—131页。我非常感谢德里大学的奥姆·普拉卡什博士为我提供了公司在孟加拉的丝绸贸易的增长情况。关于公司在印度贸易中特别需要黄金和其他钱币的详情,参阅T.拉亚乔杜里《科罗曼德尔的公司》,海牙,1962年,第212页。

[23]关于范和伦的诗,参阅F.德·哈恩:《勃良安地区》第1册《人物篇》,巴达维亚,1910—1912年,第4页。记述该使团情况的手稿资料包括“:殖民地档案”,第1148卷,第1366—1383页;第1149卷,第1384—1486页;第1152卷,第767—772页;第1155卷,第123—171页;第1156卷,第1016—1154页;第1157卷,第604—655页。达伯书第211—397页收录了该使团的许多日记,内容略有变化和删节。

[24]我没有发现任何中文资料提过张被撤职之事;在他的传记资料中,有的只说他的官场生涯突然结束,未说明原因,有的则说他是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而请求退休的。参见《清史稿》,1928年,卷231,第13页;李桓编纂:《国朝耆献类征》,无出版日期,卷150,第24页;钱仪吉编:《碑传集》,1893年,卷62,第3页;《满洲名臣传》,无出版日期,卷20,第14页。关于孝庄文皇后,参阅M.珍妮·盖茨和房兆楹写的传记,见恒慕义编《清代名人传略(1644—1912年)》,第300—301页。我没有发现任何中文资料中曾明确要求送使节前来的船只必须一直等到与他一同返回,但是《大清历朝实录》卷115第24b—25b页记载,1684年一名暹罗人请求让送使节前来的船只先离去,让其他船只来接使节回国,“殖民地档案”第1296卷第3246v—3247页的记载表明,这一要求获得了批准。荷兰人关于1668年他们想在广州贸易的记载似乎表明,暹罗船(可能还有葡萄牙船)被扣留,一直到其各自的使节返国时为止。

[25]除荷兰文资料外,参阅《大清历朝实录》卷22,第10页;《大清会典事例》卷503,第4b页;卷506,第5b页;《大清会典》卷72,第13页;《清朝文献通考》卷298,第7473页;王士禛:《池北偶谈》,上海,无出版日期,卷3,第26b页;王士禛:《渔洋山人精华录》,四库丛刊本,卷6,第12b页。关于最后两项文献和其他一些内容不那么明确的中文文献,我要感谢傅洛叔的论文:《中西关系编年档案,1644—1820》,2册,图森,1966年。

[26]“殖民地档案”,第1162卷,第1098—1224页。我在中文资料中没有看到关于此次访问的任何记载。撤销两年贸易一次的特许权之事于1668年5月再次得到确认,参阅《大清历朝实录》卷25,第22页。

[27]“殖民地档案”,第1148卷,第982—1048、1279—1362页;第1149卷,第1487—1652页;第1155卷,第172—191页;第1156卷,第1147—1154页;《巴达维亚城日记,1668年》,第211—212页;《重修福建台湾府志》,台湾文献丛刊第84辑,第486页。

[28]1669—1675年间从事巴达维亚与中国间贸易的船只总数和关于中国沿海地区贸易条件的一些记述,可在这几年间的《巴达维亚城日记》中发掘和推算出来。另外参阅1675年荷兰与中国和(越南)东京等地交易的商品清单,见“殖民地档案”,第1196卷,第331—332页。关于耿精忠和尚之信的书信,参阅“殖民地档案”,第1196卷,第406—407页;《巴达维亚城日记,1676年》,第32—35页。关于1676年荷兰人在广州的贸易,参阅“殖民地档案”,第1209卷,第313—336页;第1211卷,第1215—1231v页。另外参阅E.S.拉森写的耿精忠传记,见恒慕义编《清代名人传略(1644—1912年)》,第415—416页,以及乔治·A.肯尼迪写的尚之信传记,见恒慕义编《清代名人传略(1644—1912年)》,第634—635页。

[29]荷兰人听说耿精忠的叔叔和他的军队向清朝投降了,见“殖民地档案”,第1211卷,第1232v—1233页。《福建通志·台湾府》第969—970页说耿继美是清军在建宁抓获的俘虏之一,继美很可能是耿精忠的父亲耿继茂的一个兄弟。

[30]“殖民地档案”,第1211卷,第1232—1235页;第1217卷,第283—296页;第1219卷第706—719页。我没有发现任何中文资料提及这些航行,或荷兰语文献中记载的那些圣旨。

[31]《大清历朝实录》卷73第21a—21b页记载,1678年7月2日皇帝委任姚启圣为总督,吴兴祚为巡抚。

[32]“殖民地档案”,第1237卷,第732—786页;令人遗憾的是,马蒂纳斯·凯撒出使的日记没有一本留存于世,所以他谈判的一些详情我们不得而知。我发现的唯一一份中文文献是杨捷《平闽记》,台湾文献丛刊第98辑,卷4,第92—93页。另外参阅《大清历朝实录》卷79第15—16页和第19a—19b页记载的皇帝关于命令荷兰人提供援助的决定。

[33]荷兰语文献中有和硕康亲王杰书、康亲王和其他一些称呼。参阅房兆楹写的杰书传记,见恒慕义编《清代名人传略(1644—1912年)》,第270—271页。

[34]关于这支郑氏舰队和它击败一支清军舰队的情况(荷兰人曾亲眼目睹),参阅江日昇《台湾外纪》卷8,第353—354页;日期与荷兰人的记载核对无误。《大清历朝实录》卷80第7b页收录了杰书的奏折,内称荷兰人将无法在下次南风吹起时派遣一支舰队,因为他们发现通往巴达维亚的航道被海盗封锁了。

[35]林奇逢的名字在出使巴达维亚的报告中出现过,参见江日昇《台湾外纪》卷8,第363页。“殖民地档案”第1342卷第259—261页提到他在1688年的贸易活动,把他的名字写为Licifoeg。关于马蒂纳斯·凯撒离开以后在福州的荷兰人的情况,参阅“殖民地档案”,第1239卷,第545—600、611—808页。

[36]关于此次出访,有许多相关记载,其中的许多记载亦收入1679年和1680年的《巴达维亚城日记》和“殖民地档案”,第1239卷,第600—611页;第1241卷,第423—537页。江日昇《台湾外纪》卷8第363页简要记述了此次出访,所记两位荷兰使节的姓名似乎与荷兰人的记载相符,但其他内容却不可靠。《大清历朝实录》卷85第18—19页(1679年11月25日条)和卷87第16—17页(1680年1月20日条)显示,如果荷兰舰队不来,福建官员打算推迟进攻厦门和金门的时间,但是,皇帝拒绝再等下去。清军于1680年3月攻占厦门和金门,显然没有遇到什么抵抗,参见彭孙贻《靖海志》,第91页。

[37]“殖民地档案”,第1251卷,第1010—1121页;第1266卷,第567—600页。我没有发现记载此次出访和这些决定的中文资料。

[38]关于白垒拉使团,参阅傅洛叔《康熙年间的两个葡萄牙使华使团》,《通报》第43期(1955年),第75—94页;伯戴克:《康熙年间葡萄牙使华使团述评》,《通报》第44期(1956年),第227—241页。关于英国人的贸易,参阅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1册,牛津,1926年,第44—65页。荷兰人关于澳门地区贸易情况的记述是我发现的对此一时期澳门贸易的最好记述。

[39]“殖民地档案”,第1258卷,第764—791页;第1266卷,第620—658页;第1275卷,第690—701页;第1292卷,第311—351页;第1296卷,第2817—2833、3243—3252页。

[40]关于对中国人开放海上贸易的情况,参阅《大清历朝实录》卷115,第6页;卷116,第3a—3b、18a—18b页;《清朝文献通考》卷33,第5154—5155页。关于向荷兰人和其他外国人开放贸易的决定,我只有荷兰文证据,其中一些是有人间接从北京的耶稣会士那里听说后记下来的,参阅“殖民地档案”,第1296卷,第3247—3248页;第1304卷,第1042—1042v页。

[41]在本文论述的一系列事件中,只有这个使团被现代西方学者做过研究,参阅J.菲克瑟博克瑟《17世纪荷兰的一个使华使团,1685—1687》,莱顿中国丛书第5辑,莱顿,1946年。另外参阅“殖民地档案”,第1304卷,第956—1049页;第1318卷,第823—834页;第1320卷,第557—617页;第1321卷,第545—663页;第1327卷,第673—742页。记述这个使团的许多基本文献都没有留存下来,上面罗列的许多记述中充斥着使团成员返回巴达维亚之后的法律争论里面只有零零星星的有用信息。关于文森特·巴茨以前的地位,参阅“殖民地档案”,第600卷第41页。

[42]除荷兰文资料外,参阅《大清历朝实录》卷126,第26a—26b页;卷127,第6b、9b—10、10—11页;《大清会典事例》卷502,第16b、20b页;卷503,第6—7页;卷506,第7b页卷511,第2b页;《大清会典》卷72,第14页;王士禛:《池北偶谈》卷4,第32b—33页。正如1667年的情况一样,没有关于朝贡礼仪之争的任何记载,这有力地说明荷兰人遵守了朝贡礼仪。

[43]“殖民地档案”,第1318卷,第818—822、835—862页;第1329卷,第2280—2325页:第1342卷,第259—298页;第1351卷,第26—49页;第1375卷,第184—211页。关于前往巴达维亚的贸易船只数量有所增加的情况,参阅“殖民地档案”,第1320卷,第564—566页;第1321卷,第475—478页;第1333卷,第1495页。关于荷兰人的商业动机的介绍,参阅K.格莱曼《荷兰与亚洲之间的贸易,1620—1740》,第85—86、125—126页。

[44]荷兰人在长崎的工厂的档案资料现存于国家综合档案馆,其中有关于中国贸易的极好的记述,参阅M.P.H.罗辛《荷兰在日本的工厂档案史料》,海牙,1964年。

[45]K.格莱曼:《荷兰与亚洲之间的贸易,1620—1740》,第1、2、12章;M.P.H.罗辛:《荷兰在日本的工厂档案史料》,第xi页。关于从孟加拉走私鸦片的情况,我要感谢德里大学奥姆·普拉卡什博士的提示。

[46]关于广州的贸易,参阅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路易·德尔米尼:《中国与西方:18世纪广州的贸易》,4册,巴黎,1965年。关于本文提到的其他地区的贸易,参阅B.K.古普塔《西拉杰德拉与东印度公司,1756—1757》,莱顿,1962年,第14页;K.格莱曼:《荷兰与亚洲之间的贸易,1620—1740》;B.H.M.弗莱基:《努沙登加拉:印度尼西亚史》,芝加哥、海牙和万隆,1960年,第9、10章;理查德·佩尔斯:《商人与殖民者》,《经济史评论》增刊,1960年。

[47]关于康熙皇帝对贸易持比较“理智”态度的情况,参阅本书中马克·曼考尔教授的论文。

[48]18世纪台湾有两次重大动乱。参阅恒慕义编《清代名人传略(1644—1912年)》,第23—24、181—182页。

[49]这个人是雅各布·马腾斯·沙根;参阅“殖民地档案”,第1237卷,第743—744v页。醉酒似乎是荷兰公司长期面临的难题。

[50]参阅李文森《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第1册,伯克利和洛杉矶,1958年,第1章。关于中国人对外国缺乏了解和对外国抱有奇思异想的情况,参阅费正清《中国沿海地区的贸易和外交》,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53年,第10—13页。

[51]参阅本书第253页注1。

[52]参阅马克·曼考尔教授的论文和加勒特·马丁利的著作《文艺复兴时期的外交》(波士顿,1935年;精装本,1964年)中关于国际法的阐述。

[53]关于他们了解朝贡礼仪的性质的证据,参见“殖民地档案”,第1318卷,第831v—832v页。关于巴达维亚承认马打蓝王国为其正式宗主国的史实,参阅B.H.M.弗莱基《努沙登加拉印度尼西亚史》,第153页。

[54]研究荷兰人在日本的贸易活动的最佳西方论著仍然是O.纳霍德《荷兰东印度公司与日本的关系》,莱比锡,1897年。

[55]此处的许多论述都来源于“中国的世界秩序”学术研讨会上的讨论。蒙古王公继续向宫廷进贡,尽管其形式已有很大的变化,尽管他们已臣服于其他一些官僚体制的控制;清代中亚帝国伯克们的朝贡似乎更有问题。

[56]17世纪和18世纪的耶稣会士似乎接受了他们作为皇帝的大臣和臣民的地位,至少在他们与官场的交往中是如此。在某些情况下,外国人在边界地区居住(例如在1842—1860年间的条约口岸)是可以被接受的,但内地居住权只在1860年因外国人耍花招而让传教士得到了,外国商人则完全没有得到这一权利。而且,在礼仪秩序中也没有外国驻京公使们的位置,1858—1860年间,外国提出的公使驻京的要求受到坚决抵制,参阅徐中约《中国进入国际社会》,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60年。

[57]承认贸易的价值的例证,参阅张天泽《1514—1644年间的中葡贸易》,莱顿,1934年第69—73页;周凯:《厦门志》,台湾文献丛刊第95辑,卷5,第182—184页。除本文述及的利用荷兰援助的例子外,尚有其他一些利用陆军和海军援助的事例,参阅J.M.白乐嘉《西方先行者与澳门的发现》,澳门,1949年;C.R.博克塞:《葡萄牙人在明朝人帮助下对满族人发动的军事远征,1621—1647》,《天下月刊》第7期(1938年),第24—50页。关于澳门是动乱频发地区的一个缓冲区的观点,参阅郭廷以《近代中国史》(长沙,1940年)第1册第127—128页引用的16世纪当地一位士人的看法。

[58]“子曰:‘君子不器。’”《论语》“为政篇第二”,第12页。另外参阅李文森《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第1册,第2章;杨庆堃:《中国官僚行为的一些特点》,收入倪德卫和芮玛丽编《行动中的儒学》,斯坦福,1959年,第134—164页。

[59]参阅本书中全海宗教授的论文。

[60]莫顿·卡普兰:《国际体系中的均势、两极和其他模式》,收入詹姆斯·罗森诺编《国际政治和外交政策:研究与理论选集》。


中荷关系的动机与冲突中国的世界秩序中的早期条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