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与荷兰的关系,1662—1690
清朝与荷兰的关系,1662—1690[1]
卫思韩[2]
在关于传统中国对外关系的研究成果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当连贯的中国外交传统的线索——一系列的价值观、预期和习惯做法。[3]这项传统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的一个方面是它对中外之间的沟通、谈判和互信到底产生了什么影响。遗憾的是,做这样的研究需要中国官员与外国人谈判的详细资料,而1800年以前的此类资料是相当少见的。[4]
不过,关于1661—1690年间荷兰东印度公司与大清帝国之间的关系有丰富的资料被保存下来。这些资料极其珍贵,因为它们涉及中国官员的下述努力:在仅仅依靠官场上的先例和老一套做法根本行不通的环境中,与他们完全不了解的那些人打交道。这样,我们就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中国人的一些价值观、风俗习惯和期待——它们虽然与众所周知的朝贡体系的各种信条和制度有关,但绝不完全由这些东西决定。特别令人感兴趣的是,中国官僚制度的某些普遍性特点在中国处理对外事务时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以往的研究对这些特点在外交事务方面产生的影响缺乏应有的关注。
本项研究得以开展,主要得益于荷兰的档案。东印度公司档案是研究17世纪和18世纪亚洲历史的最重要的资料来源之一,这些档案迄今尚未得到挖掘利用。这些档案证实,该公司一代又一代员工非常勤劳(有时也感到厌倦和迷惘),他们在巴达维亚恶臭的空气中努力工作,为巴达维亚的印度董事会——它监管公司在亚洲的所有事务——制作文件副本并送回荷兰:它的决议,它致下属机构和负责人的信函,它致亚洲各国王公的信函,以及下属呈送的许多信函、日志、本地文件的翻译件,等等。来自中国的信函、报告、日志、翻译件等,是本项研究的主要参考资料;此一时期,正反两面都写有文字的此类材料共达2500页。
中文资料的情况很不令人满意。台湾文献丛刊重印了许多种关于这一阶段福建沿海作战情况的第一手和第二手报告资料。就一些事件来说,中文和荷兰文资料的相关记载是非常接近的。中国官方的记载很令人失望,我有一些重要圣旨的荷兰语译文,但在《清实录》和其他中文史料汇编中却找不到踪影。
把能找到的中文文本[5]与荷兰语译文加以对比后可以看到,荷兰人往往只翻译文件的大意,而不理解官样文章背后的深意,不了解圣旨中的一些词句可能透露了中国官员的想法和态度。我依靠大量荷兰档案可能会导致研究中的偏差,但这种危险被下述事实冲淡了:荷兰人通常会把他们的所见所闻及他们与中国官员的谈话比较完整地记录下来,只是在致巴达维亚当局的函件(内附比较完整的记录摘要)中加上他们的解释(这些解释常常是错误的或带有偏见的)。在对中国的官僚体制和当时的中国形势有更多了解的情况下来使用这些较为完整的记录,我们就能够容忍荷兰语摘要中的那些偏见或错误了。
1662—1690年间的28年,是荷兰东印度公司与中国漫长交往史上的一个具有鲜明特征的时期。它始于热兰遮城——今台湾台南附近的一个荷兰要塞——落于郑成功之手。郑成功是忠于明朝的海盗和大商人,以“国姓爷”之名为当时的欧洲人所知。它终止于1729年之前与中国进行贸易的最后一批公司船只离开中国。在此时期,荷兰人试图通过报复郑的军队及与清帝国建立贸易关系来弥补郑的征服给他们造成的损失,但他们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本文的开头按年代顺序对历史事件作简要梳理,然后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