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摩藩对琉球的监管
琉球被军事占领的后果是琉球群岛被分为两个部分。冲绳以北的岛屿被分离出琉球王国,置于萨摩藩的直接管理之下。这些北方岛屿包括奄美诸岛、喜界岛、德之岛、冲永良部岛和与论岛。南方诸岛被大名授予琉球“国司”(国家管理者)。[15]对国王的这种称呼等于把他放到了比萨摩藩大名还低的地位。1610年,萨摩藩对琉球进行土地检查(或土地调查),国王的石高(封地)按照农作物收入计算被确定为89086石(1石=4.9蒲式耳)。到1634年,琉球的领土(石高)被将军列为萨摩藩大名所有石高(封地)的一部分。[16]
显然尚宁王复位是因为萨摩藩允许他复位。萨摩藩军队没有作为占领军留在琉球,但是他们重返琉球的威胁始终存在。[17]此外,琉球王国没有武器。只有重要官员能拥有刀剑。1699年以后,萨摩藩的条例严厉禁止进口各类武器。[18]琉球人质被扣留于鹿儿岛以防止琉球人起义,萨摩藩的监督官员和巡视官员被派到各岛,以确保琉球遵行萨摩藩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萨摩藩允许琉球政府对琉球内部事务进行日常管理。然而,受萨摩藩控制的国王拥有的自由比将军控制下的外样大名的自由少,这些领主的私人武装使他们拥有一定的讨价还价的能力。
琉球国王的继承问题由萨摩藩决定。尚宁王1621年去世时无子嗣,他的继任者尚丰王在获得王位前不得不请求大名的同意。此后,每位新国王必须首先得到大名的赞同,新国王在即位以后才派遣使团向中国皇帝报告国王的更替,并请求皇帝正式册封。尚丰王还向大名呈上效忠表文,从此以后,这成为每位新君的例行公事。国王即位以后,摄政和三司官也呈上类似的效忠表文。[19]1660年和1692年,世子(即后来的尚贞王和尚益王)曾到鹿儿岛觐见大名,后来这也成为年满15岁的王子们的例行公事。[20]萨摩藩对琉球的控制因其提出下述要求而进一步严密起来:必须有一些王室成员或三司官家属到位于鹿儿岛供琉球代表使用的琉球馆中居住。朝贡使团——另外一种臣服形式——的情况将在下文叙述。
萨摩藩主要通过监管来控制这个南方王国,所以派到琉球各岛的官员不是很多。这些官员很少直接参与琉球的内部事务,他们的主要职责在对外贸易和对外关系方面。此外,他们传达萨摩藩下发给琉球官员的命令,充当着大名的监督员的角色。萨摩藩记录所呈给幕府(可能写于18世纪初)的一份备忘录云[21]:“此间派往琉球的‘在番’(常驻官员)是个‘目付’(巡视员)。总共派出约100人,包括4名‘与力’(低级别的‘侍’,即‘武士’)。他们任职三年,然后由其他人接替。他们的居所位于一个叫那霸的地方,距琉球国王所在的首里约一里(此处的“里”为日本的长度单位,约等于3.93公里或2.44英里——译者注)远。除非有公事,萨摩藩官员不得与琉球人厮混在一起。”除“与力”外,“在番”还配有几个“附役人”(直译为“副官”)和“横目”(治安员),他们中的一些人驻于其他岛屿。“横目”的部分职能类似于中国的御史,负责报告所有官员(包括“在番”)的行为。
对外关系、海外贸易和军事事务由萨摩藩政府控制;一般法律和内部政策由国王及其大臣制定。然而,萨摩藩于1624年声称,涉及死刑和流放的案子应上报萨摩藩作最终裁决。1627年,萨摩藩又发布命令称,琉球新法律的制定和风俗习惯的改变必须获得萨摩藩官员的同意。[22]
萨摩藩有时会派遣特别调查员考察琉球官员的行为。1803年,两名调查员奉派前往琉球,带着“给琉球年幼国王的训示”。由于国王年轻无经验,地方官员被要求“实行仁政”。他们受到警告:不得谋求私利,不得任用阿谀逢迎之徒,不得解除那些大公无私勤勉公事的官员的职务,不得在农民和其他下层民众中制造任何不必要的困难。[23]这些警告最符合儒家的道德传统。
萨摩藩的控制技巧在下达给“在番”和其他官员的训令中得到了更好的体现。1688年的训令[24]关注海上贸易和非法运输。这些训令要求“在番”严格履行他作为大名代表的职责。除其他职责以外,他应该关注犯罪与惩罚、禁止基督教和基督教文献等事。当三司官或首里政府的其他高级官员前来公干时,他应该亲自接待,而不是通过中间人接待。他和他的下属不得向琉球司库借任何东西,不得请求国王给予特惠待遇。萨摩藩人员不得为私事而铺张浪费和随意游走。需要去首里的人员应向“在番”报告出行目的、地点和居处,然后直趋目的地,不得四处闲逛。任何谋求私利者一旦被抓获,将受到严厉惩罚。
1700年,这些命令被再次发布。[25]“在番”被提醒说,他代表大名的利益,玩忽职守、沉湎酒色和贪图享乐都是不可容忍的。他和他的下属不得向琉球政府提出任何特殊要求。当首里的重要官员前来时,他必须亲自接待。如果公事持续办到夜间,他应该设便宴招待他们,但禁止大吃大喝。他的助手们在前往首里途中不得接受村民的招待。萨摩藩人员不得参与大型狩猎活动,理由为:此类活动花销很大,邀请琉球客人不太合适,反对杀戮动物的人会产生反感,会有损坏私人财产的危险。然而,猎取野猪和鹿是允许的。未经地方当局准许,萨摩藩官员不得砍树当柴烧。“在番”只能在他抵达或离开冲绳以及元旦互致问候时正式拜见国王。在这些场合,他不得接受款待,不得超时逗留。他也只能在交换礼物或互致问候的正式场合拜见王室成员。与地位低的琉球人接触当然是不适合的。
1700年的训令中超过一半内容是指责官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如非法做生意,接受贿赂,与当地人结交,与外来船只上的人员非法接触等。训令称,萨摩藩人员中有人违反规定,娶琉球女子为妻,并利用他们的亲属牟取私利。这些人被命令马上遣送回国,不得带回琉球家人。由于萨摩藩人员被禁止把家属带到琉球群岛,所以与当地人结交的诱惑无疑是难以抵挡的。不过,萨摩藩政府主要关心的是保护萨摩藩的经济利益,维护不受日本干涉的独立的琉球王国的体面。
“横目”(治安员)负责监察工作,有权报告萨摩藩驻琉球所有人员的行为。他们的职责是萨摩藩大臣千田江二色于1686年确定的。[26]其中再次罗列了禁止驻琉球人员与当地人结交的条款。“横目”可报告任何违反这些条例的行为或违规的传言,可报告“在番”及其助手们与船长、船员或商人的交往,以及接受他们招待的事实。如果萨摩藩人员傲慢自大,或干涉琉球政府的行政管理,如果“在番”及其助手们在巡视农村期间给农民造成额外负担,也可予以报告。虽然“横目”也需报告琉球官员的一般行为,但他们的主要任务还是保证萨摩藩驻琉人员遵纪守法,保护萨摩藩的贸易,防止驻琉人员滥用职权。
1657年,萨摩藩向船长发布了详细命令。[27]除采取措施防止走私、非法贸易、非法登船外,船长还要为船员在岸上的行为负责。船上官员和船员被分成若干组,各组要为本组组员的错误行为承担集体责任。船长和船员还得到如下命令:如果遇到琉球国王、王室成员、朝廷大臣或其他地方贵族,他们应该向这些人作揖以表示尊重,并优先让他们通过。当他们遇到琉球百姓或来自萨摩藩的其他人时,不得谈论或表演军事技艺。萨摩藩希望避免发生纠纷。